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一、前言考试是学生学习过程中评价学习成果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学校制定了一系列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以下是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二、一般规定1. 考试违纪行为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采取的不正当行为。
2. 考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弊、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
3. 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是公平、公正、严谨。
4. 所有考试违纪行为都将被记录在学生档案中,对学生日后的学习、就业等将造成不良影响。
5. 学生违反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三、考试违纪行为及处理1. 作弊行为作弊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使用非法工具、与他人交流或抄袭他人答案等行为。
处理办法:一经发现,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警告处理;如情节严重,将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抄袭行为抄袭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抄袭他人的文字、图表等内容,假借他人之功劳。
处理办法: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如屡教不改,将给予留级、退学等处分。
3. 弄虚作假行为弄虚作假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故意捏造数据、篡改答卷、伪造证件等行为。
处理办法:一经查证属实,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记过或开除处分。
4. 违规交流行为违规交流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与他人传递答案、密谈等行为。
处理办法: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警告处理;如情节严重,将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 缺考行为缺考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未按时参加或未参加考试。
处理办法:该考生将被记过或留级处分。
6. 其他违纪行为其他违纪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有其他未列明的违纪行为。
处理办法:根据情况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四、教育措施除了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外,学校还会采取一系列教育措施,以加强学生的考试道德意识和规范行为。
这些教育措施包括:1. 课堂宣传教育:在开展各科课程时,教师会重点宣传考试违纪行为的危害,并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态度。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经警告后,仍不终止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第一条未在规定的考室、座位参加考试的;第二条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第三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第四条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第五条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第六条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第八条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学生自事发当日起回家反省一周,返校后参加补考第九条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第十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第十二条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第十三条在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第十四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第十五条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立即停止其他科目的考试,接受相关纪律处分第十六条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第十七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第十八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第十九条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屏蔽仪等)的;第二十条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学校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会包括以下内容:
1. 作弊行为:如传递答案、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
通常会采取取消考试成绩、记过、记大过等处罚措施。
2. 舞弊行为:如篡改试卷答案、将试卷泄露给他人等。
通常会采取取消考试成绩、停学、开除等处罚措施。
3. 迟到早退:学生未按时到达考场或提前离开考场,通常会扣除部分分数。
4. 作弊工具:携带或使用未经批准的通讯工具、书籍、计算器等。
通常会没收作弊工具,并视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5. 传播谣言:在考试期间或考试后传播虚假信息,干扰考试秩序。
通常会采取警告、记过等处罚。
6. 未经允许离开考场:在考试过程中私自离开考场,通常会扣除部分分数。
以上只是常见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具体处理规定会根据不同学校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学校通常会在学生入学时向他们介绍这些规定,并在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试纪律。
若学生被发现违反规定,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来维护考试的公平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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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艺术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评价方式,也是学校对学生考试纪律的重要考验。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发生违纪作弊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性,艺术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本文将对艺术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违纪作弊定义1.1 作弊行为:指在考试中使用任何非法手段以获取不正当的考试成绩。
1.2 违纪行为:指违反考试纪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携带或使用未经允许的通讯设备,如手机、耳机等;(2)抄袭他人的作品;(3)偷看他人试卷;(4)使用未经允许的书籍或笔记等外部资料;(5)与他人串通作弊;(6)改变考试答案或试卷等。
二、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2.1 发现违纪作弊行为:一旦任课教师或监考人员发现学生存在作弊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应行动。
2.2 采取证据:学校将采取合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录像、监考人员的笔记、学生的作答过程等,用于后续的处理程序。
2.3 作弊证据初审:学校将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对作弊证据进行初步审查,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2.4 违纪作弊调查:学校将组织违纪调查小组对涉嫌作弊的学生进行详细调查,包括与学生本人的面谈、询问相关目击证人等。
2.5 违纪作弊处理决定:学校将根据调查结果和违纪事实的严重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三、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措施3.1 作弊行为的处理:对于初次违纪作弊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口头警告,并将该次考试成绩判为零分。
3.2 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对于多次或严重违纪作弊的学生,学校将按照下列措施进行处理:(1)取消该次考试成绩;(2)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做出相应记录;(3)暂时或永久取消参加其他考试的资格;(4)向学生和家长进行通报,并进行教育谈话。
3.3 后续教育措施:学校将对作弊学生进行相关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到作弊行为的危害性,并提醒他们远离违纪作弊行为。
四、违纪作弊处理申诉4.1 违纪作弊处理申诉的程序:学生及家长有权对学校的违纪作弊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违纪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扣l0分: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②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座位以外参加考试者;
③在答题卷卷面上作明显标记者;
④在开考铃响前、终考铃响后考生作答者。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
①在考场或禁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劝阻无效者;
②偷看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者;
③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④传递纸条、换卷、抄袭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者;
⑤互打暗号、手势者;
⑥撕毁、带走试卷者;
⑦在答题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当次全部考试
科目成绩记零分:
①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②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题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③经核实确属舞弊而造成答题卷完全雷同者;
④扰乱考试秩序、违纪舞弊后拒不认错者;
⑤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
⑥公然威胁其他考生协同作弊者;
⑦请人代替参加考试者。
4.处理权限:
如发现上述违纪舞弊事件,监考员必须如实将其违纪舞弊情节在《考试情况记载表》上予以记载,报教务处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交学校,由学校作出最终处理。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院教发〔2014〕22号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形成良好的考风,现将我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如下: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具体见“考试须知”)进入考场,未在规定时间内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将答完的试卷故意左右摆放或举起试卷复查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故意扰乱考场或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9.在考试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攻击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10.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书写地方以外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二、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者事先把与考试相关内容抄写在桌面、墙壁或身体某处的;2.在考试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3.考试中在他人协助下实施作弊的;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传接物品的;5.其它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三、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窃取考题的;5.串换试卷、答题纸(卡)的;6.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四、学生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违纪,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次违纪,一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三篇)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的意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考试、升学考试等。
第三条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考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抄袭、作弊、传递答案、使用作弊工具等。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措施第五条抄袭行为是指考试中抄袭他人的答案、作业或其他资料,或参考网络、书籍等资料进行答题。
对于抄袭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六条作弊行为是指考试中有意或无意地违反考试纪律,从而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对于作弊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七条传递答案行为是指考试中传递信息或答案给他人,或接收他人传递的信息或答案。
对于传递答案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八条使用作弊工具行为是指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小抄、考试内容外的资料等作弊工具。
对于使用作弊工具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校有权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措施。
第三章申诉和复核第十条学生不服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将组织专门的申诉复核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后,申诉复核机构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听取学生本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规定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了完善考试制度,促进学风、考风建设,准确判断在考试、考查、测验中出现的违纪、作弊现象,使处理办法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如下规定:一、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1.学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持准考证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入场后,必须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置于课桌右上方,以便查对。
缺证件或证件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
2.学生在答卷前,需先将姓名、学号等填写在试卷密封线内指定位置上,凡漏项、涂改名号、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者,试卷作废。
3.学生只许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上答题。
使用铅笔或其它颜色笔答卷者,试卷作废(明确允许使用者除外) 。
4. 学生进入考场只准按规定携带必须的文具,不得带书籍、笔记、草稿纸、计算器(除特殊专业要求除外)、及其它通讯工具等,已经带入的,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开卷考试只能带与考试相关的教材。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接受场外的任何物品或与场外进行联系。
5.学生只允许使用监考人员统一发给的答卷纸和草稿纸,严禁自备纸张。
6.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试题有关的问题,但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7. 学生有权监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监考人员,可于事后向教务处举报;但于考试期间,不得与监考人员发生冲突,以致扰乱考场秩序。
8.学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场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已交卷离场的考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不得重返考场续写任何内容。
9.考场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
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舞弊。
10.考试时间终止,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
11.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
考试时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考试科目成绩判为零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考试违纪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1.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或不按排定的考号入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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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精神以及《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现对《使西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学生在考试期间,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一切安排和管理。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属违犯考试纪律,按违纪处理:
1.不听劝阻,迟到15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者;
2.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
3.不按规定就座者;
4.闭卷考试时,将书包、草稿纸、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带入座位者及考试时手机未关闭者;
5.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相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等)者;
6.在考场内抽烟、吃零食或有意影响他人者;
7.考试时左顾右盼或讲话,监考人员警告无效者;
8.考试中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者;
9.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者;
10.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严重影响他人考试或扰乱考场秩序者。
凡考试违纪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或补考),根据违纪情况、认错态度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毕业前夕根据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
二、严禁考试作弊,凡考试作弊者,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写明作弊情节及本人认识,根据监考教师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本人检查给予以下处分:
1.提供、传递、抄袭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的,或抄袭他人答卷或故意给他人抄袭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
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在校期间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或补考),毕业前夕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
三、对毕业班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作留校察看处分,若其违纪行为达到留校察看处分时,在给予记过处分的同时按结业处理。
结业生工作满一年后,视其表现,可申请补发毕业证书。
四、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处理的程序
(一)拟处理决定。
教务处依据监考教师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以及学生的违纪、作弊事实,根据学校关于考试违纪、作弊的有关规定,对违纪、作弊学生做出拟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将拟处理意见反馈给学生所在的院(部);院(部)将拟处理决定告知学生本人并组织对学生或其代理人进行谈话,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做好记录。
谈话结束后,拟处理学生或其代理人必须在笔录上签字。
院(部)在听取拟处理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后,再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附笔录原件及院(系)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二)正式处理。
教务处根据拟处理学生的违纪、作弊事实和拟处理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以及院(部)处理意见,对拟处理学生做出正式处理决定。
(三)学生申诉。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院系、专业、班级;
2. 本人联系方式、住所、通信地址;
3. 申诉的请求;
4. 申诉事实和理由;
5. 申诉人本人签名;
6. 申诉日期。
若学生对学校申诉委员会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