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刑释人员社会保护的创新与完善
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我县每年接收回归人员一般都在一百人左右,列入安置帮教的对象常常多达数百人。
世界发达国家发展经历表明,在经济高速发展,人均GDP跨越3000美元台阶时,社会矛盾必然加剧,刑事犯罪会大幅上升。
我国现在正处在这样的发展阶段。
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受到国家法律处罚后的刑释解教人员也会随之增加,安置帮教工作会越来越重。
要做好这项工作,短期内希望大量增加专门人员,大幅增加经费投入,都是不现实的。
只有根据我县当前实际,立足现有条件,充分挖掘潜力,合理配置资源,创新社会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已有帮教组织网络和人力资源作用,才能使这项工作开展得更加扎实、有效,达到将刑释解教人员这一特殊社会群体教育、帮助、转化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对社会有所贡献的新人的目的。
通过突出抓好以下两个方面,不断创新方法,完善机制等方式,全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一、积极推进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我县可借鉴北京市的做法,建设阳光中途之家。
阳光中途之家是由政府投资兴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管理,专门为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专门机构。
北京市的做法,探索了一条新路,创造了成功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值得学习借鉴。
积极推进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全面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建设过渡性安置基地是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有效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切实加强安置帮教工作,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服务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2019年文档

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护工作实施的好坏关系到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成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重要的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深入,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从而进一步完善其保护机制和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一、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护工作的意义(一)做好刑释人员社会保护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
犯罪,作为一种破坏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最为严重的反社会行为,是困扰世界每个国家统治秩序的严重问题。
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因其手段残忍、有作案经验、作案手段比较熟练、犯罪心理比较顽固、犯罪欲望强烈、报复性强、反社会意识强烈且往往有组织、有预谋,则会给社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危害。
因而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回归人员的社会保护,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
不可否认重新犯罪率仍较高,这既与他们主观恶性深、服刑期间改造不好有关,同时也与回归社会后安置就业、帮教工作落实与否有关。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刑罚打击制裁不力、改造工作中的某些薄弱环节以外,刑满出狱后的社会保护工作跟不上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为此,在提高监狱对罪犯改造质量的基础上,如何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的社会保护,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其保护的内容、形式、措施是什么,对保障国家政治与经济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做好刑释人员社会保护有利于培养和增强刑满释放人员适应社会的能力。
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会遇到生活环境变化、家庭变故、社会变化以及由于其所存在的错误心态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各种变化往往使他们感到无所适从,在这种情况下,能否经得住生活的考验,主动、自觉地改造自己,既需要他们做出抉择,又需要一定的社会帮助与保护。
通过社会保护的各项措施,争取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制定有关回归人员社会保护的法律、政策,多渠道、多层次地做好就业安置,充分发挥家庭保护的功能,动员社会力量,对确实困难的回归人员给予社会救济等等,为回归社会人员适应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保护环境。
关于完善刑释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刘玮琦(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蚌埠233041)摘要: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高速时期,社会安定团结关乎重大。
刑释人员是较不稳定的群体,完善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关键词:刑释人员,社会保障,完善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8-0109-03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为形式的,对国民因各种原因所导致的无收入或者收入较低情况提供经济生活援助的基本保障体系。
其目的在于向弱势群体提供充分的保障,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促进社会健康发展,言而简之,就是“劫富济贫”,向最需要的却无力承担的弱势人群伸出援助之手。
刑释人员,全称为刑满释放人员,是接受完监狱改造,洗心革面重新踏上社会之路的一部分特殊人群。
虽然弱势群体的定义很少包括他们,但是,由于刑释人员大部分素质不高,加上社会上的偏见和歧视,他们在实际生活中往往确实处在一个比较弱势(或劣势)的地位。
作为一群特殊又危险的人群,刑释人员对于社会稳定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他们的生存生活状况值得关注。
笔者认为完善刑释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刑释人员社会保障权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内在需求,更是促进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一、我国刑释人员社会保障的现状我国对刑释人员的保护工作开展已久,在不同时期,实施政策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新中国成立的一段时期内,受当时的局势和经济发展的限制,我国对刑释人员“多留少放”,就地安置。
1981年公安部发出了《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据此规定,刑满释放人员放回捕前所在地,并且由原工作单位、当地劳动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安排就业。
随着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我国经济体制的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刑释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帮教安置也迎来了新的转折点,即由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刑释人员安置保障实现市场化、科学化、信息化。
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的社区矫正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的社区矫正创新缪文海【内容提要】创新社会管理是针对传统社会管理的弊端而提出的。
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我国进入了社会急剧转型期,社会事务、社会结构日趋复杂,传统的社会管理已凸显出不适应之处,社会管理创新势在必行。
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社区矫正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手段,必须实现管理的人本化、科技化、协同化、专业化和制度化。
【关键词】社会管理社区矫正创新2004年6月,党的第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由此,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整个社会建设格局中的重要内容。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2009年底,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社会管理创新更进一步被强调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更为具体地提出:“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至此,以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已成为国人的共识。
社区矫正作为社会管理的子系统,是社会管理创新在刑罚执行领域的重要体现,它既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必要手段。
利用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知识、机制、技术并指导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是促进社区矫正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引入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进行完善,从而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
[1]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
”作为社会管理的子系统——社区矫正管理,也必须在理念、机制、人员、手段、制度方面进行创新,使社区矫正管理与社会管理相呼应,这样才能使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机制、方式和方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得到真正落实。
社区矫正工作的如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社区矫正工作如何体现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具有行刑成本低的优势,既有利于增进罪犯和社会的联系,又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遵纪守法意识。
社区矫正工作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和谐社会,落实各项措施和工作制度,认真管理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逐步显现出来,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
一、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状况临桂司法所自开展社区矫正以来,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75人,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了合适的方法进行教育转化,目前已经有36人按期解除了社区矫正回归社会自谋职业。
现在册人员39人当中,有几位矫正对象已经摆脱了罪犯的阴影,自主创业,自谋生路,承包工程或创办实业,成为社区矫正对象学习的榜样。
而一些矫正对象在就业问题上却屡遭歧视,隐瞒身份就业而多次被辞退。
在具体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机构网络难以健全,经费难以保障,专业人员紧缺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发展。
二、社区矫正工作如何体现工作创新和规范1.组织机构未能发挥其职能作用。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层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组织机构并未能发挥具体作用。
镇村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并没有发挥其监管、帮扶、教育转化、安置就业的作用。
也难以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建设、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衔接。
无法实现审判前调查评估、矫正对象接收、监管到位,致使社区矫正工作还仅仅局限于建立档案、见面谈话、司法e通监控、集中学习等简单的程序中。
2.部门协调配合有待加强。
社区矫正工作推进中常遇到的具体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协调配合来解决。
对违反管理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需要派出所根据司法所建议,依法给予处罚。
实际工作中,派出所因人手紧缺或其他事务繁忙而无暇顾及社区矫正工作。
审前调查工作,法院委托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风险评估,司法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由司法所来调查,而司法所在村(居)委的配合下调查,由于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作出的评估结论有一定的局限性。
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刑事纠纷解决——以刑事和解制度为切入点

社 会 管理 创 新 视 野 下 的刑 事 纠 纷解 决
— —
以刑事和解制度 为切入 点
庞云 霞 张 有 林
( 山西大同大学 政法学院 , 山西 大 同 0 7 0 ) 30 9
摘 要: 社会 管理创新 注重综合运 用各种手段提 高社会 管理水 平 , 结构性地化 解社会 矛盾和 实现社会 和
收 稿 日期 : 0 2— 6— 5 2 1 0 2
作者简介 : 庞云霞 , , 女 山西祁县人 , 山西大同大学政 法学 院讲 师 , 研究方 向: 刑法学 。
一
7 — 2
庞云霞 。 : 等 社会 管理创新视野下的刑事纠纷解决
新 的本质要 求 。
() 2 刑事法律保障社会管理创新 目标 的实现。第一 , 在社会 管理创新 中, 刑法具有最终保 障性地 位 5 。在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运用的各种管理社会手段中, ]~ 刑法居于最终的地位 , 是其他手段无法调 整社会关系时的最后屏障。“ 在现代社会 , 刑法是一切法律 ( 包括宪法 ) 的保障法 , 在刑法 ‘ 缺席 ’ 的情况
中图分类号 : 94 D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 0 8— 6 5 2 1 ) 5— 0 2— 5 10 54 ( 0 2 0 0 7 0
0 引 言
当前 , 我国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 , 国内形势和社会结构出现 了新的变化 , 社会管理工作需适应
时代 发展 之需 , 针对 性地 解决社 会发 展 中的 问题 。社 会 管理 创新 研 究是 在 建设 社 会 主 义法 治 国家 的历 史大 背景 下开 展 的。现 阶段 , 国社会 结 构性矛 盾 突 出、 我 群体 事 件 和恶 性 案件 屡 有 发生 , 何 用 法 治理 如 念化 解这一 问题是社会 管 理创新 面 临的任 务之一 。审视并 发挥 刑事 法律在 社会 矛盾 纠纷 化解方 面 的作 用 , 发展 社会 管理创 新 理念 , 是 实现社 会 和谐 的必然 之举 。
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护的思考
适 当的安置 、 管 理和 教育 , 矫 正其心 理, 协助他 们适应 社会 生活 ,
民群众运用 政治 、 经济 、 行政 、 法 律、 文化 教育等 多种手段 , 整治社
不再 违安 , 减 少违法 犯罪 , 保 障社会 的稳定 。而 对刑释 解教人 员实
能使 他们 重新 犯罪 的陷 阱。 由此可 见社会 为刑释 解 教人员 提供 重要环节 , 它 的作用 表现在 :
有 效的保 护措施 , 消除他 们与社 会 的情感 隔离 , 防止 他们重 操 旧
业, 重新 犯罪有 着及 其重要 的作 用 。 ( 二) 通过社 会保 护 , 保 障刑释 解教人 员的基本权 利
.
的一个重 要指 标 。近 年来 , 影 响社会 治安 的重大 因素 是: 刑事发
案上 升, 其 中刑释 解教人 员重新 犯罪 的 占一 定 的比重 。据 报道 ,
科技 空前 发展 , 人们 的思 想观 念和 行为方式 有 了明显的 改变 , 对 广西 百色警 方一举 端掉 了恶 名昭著 的周 寿南 黑社会 性质犯 罪 团
重阻碍 了我国改 革开发 的顺利进 行 , 成 为影响我 国社 会治安 的突 成较 强的 自卑心 理 , 加上社 会环境 、 社会 关系 的变化所造 成 的陌
使 他们 在渴望 理解和 帮助 的同时 , 又存 在着 羞愧 、 戒备 、 紧 出问题 。 分析其 重新犯 罪 的原因主 要有 以下三个 方面 : 一是 少数 生感 , 人犯罪 恶习深 , 不 思悔 改; 二是专 门机关 的教育改造 质量不过 关 : 张多疑的心 理 。 如果遇 到种种 不顺或 挫折 , 就 会产生 各种各样 的
个 行业 、 阶层 , 对社会 治安 问题进 行综合 治理 是解 决我国社 会治 安 问题 的基本方 针 。 所 谓综合 治理 , 就是 在党 和政府 的领 导下动
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中国刑罚体系重构
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评价刑罚体系的现状
一
个 国家 的 刑 法 是 否人 道 , 刑 罚是 否 轻 缓 最 直 观 的体 现
在 刑 罚体 系的 设 置 上 , 我 国长 期 受 重 刑 主 义 思 想 影 响 , 对 刑 罚
社会 管理创新对刑罚的要 求 。 社会 管理创新的法律 制度 制度 的改革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尤其与国际社会 刑罚轻
在要 求和刑罚体系改革的趋势。
【 关键 词 】 社会管理创新 刑罚 轻缓化 重构
现代 社会发展迅 速 , 社会管理 创新成 为众多国家 和地区 制犯罪 现象 的一种通 用方式 , 对犯罪分 子适 用刑罚, 可 以威 都面 临的重 要问题。对处在社会 转型期 的中国而言, 这一 问 慑犯 罪, 进而预 防犯罪 。 但 是刑罚威慑 力并不会随着 刑罚的
题更 具现实意义 。 我国现在处 于发 展的关键 时期 , 社 会矛盾 加重而无 限地 增加 , 一旦刑罚超出公正的限度 , 使被告人难 以
尖锐 , 国际斗争形势复杂, 社会 管理任务艰 巨。 法律尤其是刑 接受 , 使社会难以认 同, 其威慑力就呈现 出递减 的趋势 , 就会 法, 作为社会管理创新 的重要平 台, 肩负着重要责任。
运 行 规律 乃 至社 会 管 理 的相 关理 念 和 规 范 , 研 究 并运 用新 的社 管理 创 新 。 会管理理念、 知识、 技术 、 方 法和机制等, 对 传 统 管 理 模 式 及
相应 的管理方式和方法 进行 改造、 改进和改革, 建构新的社会 管理机制和制度 , 以实现社会管理 新 目标 的活 动或者这 些活 动 的过程 。 加强社会建设、 创新社会 管理 , 是维 护社会和谐稳 定的源头性、 根本性、 基础性工作 。
如何加强社会管理与创新
如何加强社会管理与创新加强社会管理与创新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快速变化的时代背景下,社会管理需要不断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而创新是推动社会管理不断进步和创新的力量。
为了加强社会管理与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社会治安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只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才能吸引人才、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一方面,要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提高破案率,使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社会治安隐患的预防和管控,加强社会巡逻和防范措施,提高社会的安全感。
其次,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社会组织是社会管理与创新的重要力量,能够为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为社会管理提供积极的支持。
因此,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注册、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社会组织的合法运作和有效发挥作用。
同时,要为社会组织提供良好的环境和资源支持,鼓励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等各方合作,共同推动社会管理与创新。
第三,加强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为社会管理提供了新的工具和手段。
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可以通过构建大数据平台,分析和利用社会各方数据,提前发现社会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还可以通过搭建在线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方便群众的生活和工作。
此外,加强社会创新。
社会创新是社会管理与创新的核心,它能够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要加强对社会创新的支持和引导,鼓励社会创新的实践和探索。
可以通过设立奖励机制,对社会创新的优秀项目进行资助和奖励,激发社会创新的热情。
同时,还可以建立社会创新基地和孵化器,提供资源和支持,为社会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平台。
总之,加强社会管理与创新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只有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化管理和社会创新,才能够推动社会管理不断进步和创新,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摘要:当今社会,犯罪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而且已经成为各个国家不得不关注的重大问题,而对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工作,也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对出狱人进行社会保护,不仅是巩固刑罚执行机关教育改造成果、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人权保护的需要。
在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对于出狱人的指导和保护问题,而且也因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
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对出狱人的社会保护效果。
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措施,以期促进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出狱人社会保护问题完善对出狱人进行必要的社会保护是囚犯重返社会程序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可以避免出狱人员因为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而产生逆反心理,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同时也是犯罪预防、刑罚目的最终实现的需要;体现了对人权的深层次保护,是社会文明与民主进程的一个标识。
一、出狱人社会保护的概念及意义(一)出狱人社会保护的概念出狱人保护工作源于1776 年美国宾州的怀斯特(richard wister)所创办的“费城出狱人保护会”(philadelphia society for distressed prisoners)对出狱人所实施的善举。
怀斯特基于救助出狱人的心理而创办了出狱人保护组织。
200多年后,出狱人保护思想在宗教救赎的基础上吸收、融入了犯罪预防、社会救助的观念。
从而使出狱人保护观念不仅体现人道主义、功利主义,而且反映了20 世纪,特别是二战后社会福利主义的思想,因而,出狱人保护工作一直呈发展态势,成为当代国际社会体现人道主义、福利思想的重要社会景观,成为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
所谓出狱人社会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帮助出狱人成功回归社会、避免重新犯罪而对出狱人采取的帮助、保护、教育活动。
出狱人社会保护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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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刑释人员社会保护的创新与完善[摘要]社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任务。
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强化工作职能,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基点。
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是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视阈下,研究和探索刑释人员社会保护的创新与发展,对于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释人员;特殊人群;管理;创新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的讲话为社会管理创新指明了方向,他提出: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
[1]在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加强和创新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工作,完善对刑释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成为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刑释人员社会保护工作的意义所谓社会保护,是指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相应的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救济福利制度。
[2]目的在于向弱势群体提供充分的服务和保障,帮助其消除自卑心理,建立康复教育制度,促进社会健康和谐的发展。
虽然弱势群体的定义很少包括刑释人员,但是,由于长期监禁生活使刑释人员与社会脱节,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在一个比较弱势的地位,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而加强对刑释人员社会保护的创新与发展对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对刑释人员进行社会保护,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释放是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最后一道环节,也是罪犯被人民法院所判处的监禁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一个标志。
而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与释放紧密相连,是刑事执行工作的延伸。
它们共同构成了保护人权,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一个系统工程。
刑释人员社会保护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本身就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目的是通过社会保护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释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在就业、教育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有家可居,有业可就。
对有重新犯罪倾向的刑释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重新犯罪的预防措施,这样才能使他们很好地再社会化,从根本上防范他们重新犯罪。
这种预防的方式和手段建立在对他们合法利益的保护和必要的援助上。
(二)对刑释人员进行社会保护,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人道主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其核心思想是把人看成最高价值并保护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
人道主义理所应当在刑事法治中加以贯彻,其基本的要求是把犯罪人或出狱人当作人来看待,他们首先应当是人,然后才是犯罪人或出狱人,他们应享有法律赋予他们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我们应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自由和权利,尤其应当对其展现出刑法的人道性,摒弃重刑主义,从而达到重塑和完善人性的终极目的。
[3]人道主义思想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着天然的联系,“以人为本”是“以人民权利和公民权利为本位、为核心、为价值取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4]在以人为本的语境下,刑法应当从人性出发,充分尊重人性,尽量顺应和满足人性,而不是一味地强制压抑。
有学者认为,人类实施犯罪的终极原因就是人性得不到满足。
人性得到满足的程度越大,犯罪率将越低,而压制人性的刑罚也将会引起更多的犯罪,而刑罚的轻重也取决于人性满足的程度。
[5]对刑释人员进行社会保护,就是对人的关怀,对人性的满足,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中心的人道主义。
二、新形势下刑释人员保护制度的完善(一)加强刑释人员就业安置工作,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同志2010年2月9日在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新形势下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许多调查结果也表明,刑释人员能否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良好的安置和帮教具有关键性作用。
要推进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管理创新,就要建立健全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常态化帮教管控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教育改造与安置帮教工作的双向延伸。
此外,对刑释人员的帮教管理,还应当致力于建构和完善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的机制制度,建立衔接机制,完善安置政策,加强日常管理。
对刑释人员不歧视、不嫌弃,广开安置就业门路。
树立安置就业市场化的新观念,确立市场化安置就业新思路,鼓励刑释人员自谋职业,帮助刑释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使刑释人员能真正成为正常的社会人。
(二)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得以重视和强调,因而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法就逐渐发达起来,而刑法的作用仅限于维持社会必要的生存条件,这就是刑法紧缩的深刻原因。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就是由原来的对轻罪重罪都适用严刑的“严打”向仅对部分犯罪适用重刑的“宽严相济”转变,而对轻微犯罪,出于保障公民权利的考虑,明确规定适用轻刑,这和“严打”刑事政策具有明显区别。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仅对整个刑事司法,包括侦查、批捕、起诉、定罪量刑和执行刑罚具有指导作用,对完善刑事立法,如实现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执行一体化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需要进行一些新的探索。
这就要求从狱内的出监教育到释放再到随后的以安置帮教为核心的刑释人员社会保护工作,都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对象,扶助与管控相结合,坚持三大原则,即“宽严结合”“点面结合”和“前后结合”,使刑释人员能够顺利重新融入社会,避免重新犯罪,真正成为守法公民。
(三)借鉴别国的经验教训,完善刑释人员社会保护的内容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发源于1776年的美国费城。
美国慈善家威斯特的住所毗邻费城监狱,他常常看到衣衫褴褛、精神萎靡的刑释人员,感慨“如此安能复归社会?”,基于恻隐之心,对刑释人员进行金钱和物质上的救助。
社会上有识之士为其行为所感动,共同投入巨资创设了费城出狱人保护会,扶助刑释人员的生活及就业。
目前,刑释人员社会保护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普遍推行的制度,并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
与国外许多国家比较起来,我国理论界特别是刑事法学界在刑释人员社会保护方面的研究历史还不长,积累还不够。
因此,在完善刑释人员社会保护的内容方面,应当学习和借鉴别国的先进经验,把对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作为社会事业的组成部分,更好地加强和创新新形势下刑释人员社会保护工作,提高刑释人员社会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在充分学习的基础上进行鉴别、选择和消化,拓宽我们的研究领域,改进我们的研究方法,提高我们的研究水平。
(四)创新刑释人员社会保护方法创新是一个民族不断进步的灵魂,也是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护的突破口。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对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工作在很多地方出现了新的困难和问题,面临着诸多挑战。
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护要谋求新发展,就必须站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角度,实现新突破、开创新局面;就必须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发展刑释人员保护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重新犯罪的潜在人群。
“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服务。
”一直以来,刑释人员社会保护作为社会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就是对人或者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
在当前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管理的空白点渐趋增多,特别是一些包括刑释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社会给予更多持续的关心支持和教育帮助,否则就有可能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落伍者演化为社会管理中的犯罪高发人群,重新陷入犯罪泥潭。
例如,刑释人员在生理、心理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就需要我们完善刑释人员保护的内容,推行个性化的保护方案,满足刑释人员社会保护工作的需求。
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工作,不仅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巩固监狱行刑教育改造成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
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为刑释人员就业提供了广阔的前景,为其顺利回归社会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在对刑释人员进行社会保护的具体方法上,要以社会经济发展为背景,将教育改造工作渗透到狱内劳动、管理、生活等诸方面,扩大教育改造的社会化程度,改变社会参与面小、信息摄入量少、与社会实际脱节的状况。
在保护内容上,可以划分成医疗、就业、升学、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几大类,在每一大类中再细化为若干类型,并尽可能明确每一类型的保护条件,既要给予刑释人员必要的保护,又要防止因过度保护而产生的不利影响。
(五)在立法中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所谓前科消灭制度,是指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宣告或判处的刑罚等犯罪记录的一种刑事制度。
前科消灭制度是刑法人道主义和趋向实质平等的表现,这种制度在当今各国普遍作为一种刑事法律制度实行。
为消除社会对有前科者的歧视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刑法也应增设前科消灭制度。
虽然前科制度是国家制定刑事政策乃至于调整刑事立法的重要根据之一,它的存在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从长远角度考虑,保留前科弊大于利,前科制度的长期存在会使刑释人员背负不光彩的记录,导致其丧失某些权益,最终延缓他们回归社会的进程。
同时,这些带有犯罪标签的刑释人员,在遭遇过多的社会压力、心理压力而又无法排解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被社会排斥、抛弃的感觉,进而“破罐子破摔”,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重蹈覆辙,原本保留前科的目的则会落空。
因此,有前科制度就应有与之相应的前科消灭制度,虽然我国已在《刑法修正案(八)》中确立了未成年人前科有条件消灭制度,但除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未满十八周岁这两个条件的限制外,目前仅仅免除的是报告义务,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还是保留的。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而言,我国尚未完成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工作、构建系统化的前科消灭制度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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