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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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及我省加强人才工作的指示精神,参照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是辽宁省教育厅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

其目的是支持我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围绕国家及我省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

本着“坚持人才、平台(基地)和项目有机衔接”的原则,本计划适当向重点建设的创新平台(基地)倾斜。

第三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

评审结果将作为向教育部推荐“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第六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规模为每年20人左右。

第八条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4.在国内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6.在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九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辽宁省教育厅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遴选推荐教育部2013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遴选推荐教育部2013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遴选推荐教育部2013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6.27•【字号】辽教办发[2013]214号•【施行日期】201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遴选推荐教育部2013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辽教办发〔2013〕214号)省内地方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2013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教技司[2013]215号)(以下简称《教育部通知》)要求,现就我省遴选推荐教育部2013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符合《教育部通知》规定的所有申报条件,同时申请者还须已入选2010年及以前“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或2011年以来“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一层次人才)。

二、申报要求1.学校推荐公函一份。

不受理其他组织或个人申报。

2.《“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纸质版5份、电子版1份;纸质版加盖学校公章。

申请书要符合《教育部通知》的规范和要求。

3.《“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人清单》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纸质版加盖学校公章。

4.以上材料请于2013年7月9日前报送我厅科技处。

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恕不受理。

5.我厅将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者进行现场答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择优推荐申报教育部2013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6.《教育部通知》内容及附件请登录教育部科技司网站,在通知公告中下载。

7.省教育厅科技处联系方式,联系人:刘晓维、孙杨,联系电话:024-********;电子信箱:*******************;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邮编:110032。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2013年6月27日。

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不断增强高等学校原始创新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是通过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推动辽宁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推动辽宁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

优秀人才要围绕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国家和辽宁省重大科学与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等进行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优秀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以基地为支撑、以项目为载体、以取得标志性成果并提升被资助者学术水平为目标的原则。

第四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人才计划”)由辽宁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人才计划支持范围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人才计划分两个层次实施。

第一层次为“高校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第二层次为“高校杰出青年学者成长计划”。

第七条第一层次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学科建设和高等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者。

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二层次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科研实力和发展潜力,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经过培育能够冲击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申请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八条人才计划支持的对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治学严谨,遵守学术规范,具有科学精神与团队合作意识;2.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研究工作;3.在省内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第一线工作;4.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九条有关高等学校按辽宁省教育厅下达的限报名额,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结合本校实际进行遴选、推荐。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省属各高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省发展战略,充分利用我省高层次人才智力资源,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推动振兴发展加快向效率变革和创新驱动转变,为早日实现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目标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现就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我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加快高端人才集聚(一)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重点围绕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以及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等目标,深入了解新发展格局下我省企业发展需求,由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等途径及时帮助重点企业发布人才项目需求信息、招聘引进各类人才。

充分发挥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其它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调整、开发服务新业态,围绕企业引才招工提供更多实用型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直接认定为省级诚信示范机构,并在国家级诚信示范评比中予以重点推荐。

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结合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需要,到国内“双一流”高校、具有本行业专业特色的国家重点院校、国外知名院校采取考核方式,现场签约,招聘引进博士和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毕业生。

(二)升级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对我省围绕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着力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超前布局的增材制造、柔性电子、第三代半导体、量子科技、储能材料等未来产业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绿色通道”引进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三年内不占用单位该岗位数额,并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科研性收入。

兴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兴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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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辽宁省高等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简介

2024 年辽宁省高等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简介

2024 年辽宁省高等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简介作者:来源:《辽宁教育·教研版》2024年第06期1.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按月发放。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2.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8000 元。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

3.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申请条件、评审办法与国家奖学金相同。

4.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5000 元。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

5.师范生免费教育:被录取为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师范类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六年以上,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被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或高校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在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借款人(本专科学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6000 元。

7.學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伍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2024年“高校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学校工作计划(二篇)

2024年“高校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学校工作计划(二篇)

2024年“高校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学校工作计划一、申报条件及范围根据我省高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将第四项修改为:2、申请者所在学校必须承诺匹配所要求的资助经费(不低于1:0.5)。

3、各单位要坚持公开遴选、择优推荐的原则,坚持人才、平台(基地)和项目的有机衔接,适当向重点建设的创新平台(基地)倾斜。

4、申请者限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已获得“燕赵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首批“____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者不得再申请本计划。

二、申报领域自然科学按照如下____个领域归口申报:哲学社会科学类按以下____个领域归口申报:1.哲学、____、思想政治理论教育;2.经济学;3.法学;4.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5.教育学、心理学;6.语言学、文学、新闻传播;7.历史学;8.艺术学、体育学;9.管理科学与工程。

三、评审名额及方式第二批“____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拟资助____人,其中自然科学____名、人文社会科学____名。

省教育厅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遴选评审工作,设评审办公室挂在省教育厅科技处。

评审工作按照学校推荐申报、评审办公室形式审查、学科组初评推荐、评委会评议投票、省教育厅审定等程序进行。

四、申报方式及要求1、以学校公函的形式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的申报。

2、申请人在认真阅读《____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一式6份(A4纸型),申请书和附件均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申请材料必须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双面打印,不得超过____个页码。

3、每学校要形成汇总清单1份及电子版,加盖学校公章。

2024年“高校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学校工作计划(二)高校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是为了培养和选拔高校内优秀的创新人才,促进创新创业的发展。

作为一所高校,我校也要积极参与和配合这一计划,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工作计划。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补助资金的安排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补助资金的安排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补助资金的安排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5•【字号】辽政发[2002]65号•【施行日期】200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补助资金的安排意见(辽政发[2002]6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辽宁教育强省建设、加强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推动辽宁高等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科技实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实现建设教育强省的目标,省政府决定对2003年全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省政府2003年安排省属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3000万元。

其中:1000万元用于省属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贷款贴息,2000万元用于省属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拨款。

二、各高等学校按不低于省投入资金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鼓励高等学校通过积极发展校企合作、校所合作等办法,积极吸引企业和社会的横向科研经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促进产、学、研工作紧密结合。

三、提高省属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为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省属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优先安排与辽宁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和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综合实力强、有特色、有发展潜力的重点学科,增强高等学校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能力。

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教学科研条件、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学校配套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学术梯队、加强学术交流等学科建设工作。

四、加强对省属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编制,要在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建设计划、资金安排、资金筹措、计划实施、预期效益等方面有详细论证和量化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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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及我省加强人才工作的指示精神,参照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是辽宁省教育厅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

其目的是支持我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围绕国家及我省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

本着“坚持人才、平台(基地)和项目有机衔接”的原则,本计划适当向重点建设的创新平台(基地)倾斜。

第三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

评审结果将作为向教育部推荐“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第六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规模为每年20人左右。

第八条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4.在国内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6.在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辽宁省教育厅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

以省属高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

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辽宁省教育厅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正式公布支持名单。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

资助强度,自然科学类为10-2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为3-5万元。

入选者的支持经费由辽宁省教育厅和所在高校按1:1比例共同资助。

对入选国家计划者,不再重复支持。

对入选教育部计划者,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附相关材料,并于12月20日前通过所在高等学校向辽宁省教育厅报送。

第十四条在“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结束的下一年度2月20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审核后报送辽宁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由获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经费具体开支范围、预算申报、审批和执行、经费监督和检查等按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凡在“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Liaoning Excellent Talents i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LNET”)。

第十七条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辽宁省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由辽宁省教育厅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

第十八条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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