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人社厅函〔2023〕141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和《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2〕74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遴选备案管理,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现就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申报面向社会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根据开展认定的区域范围,在符合我部和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申报条件基础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协调劳动关系相关专业背景各类院校申报的,需设有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社会工作、法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企业等单位申报的,经营范围需包含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劳动法律服务、劳动争议调解代理等;社会培训机构申报的,需已开展劳动关系协调、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事务处理、社会工作等相关职业培训或评价;已脱钩的行业学会或协会申报的,需具有劳动关系理论、劳动法律法规等方面研究背景,或从事协调劳动关系相关工作。
(二)拥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命题专家1.考评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社会责任感强,工作态度严谨。
杭州劳动关系协调员报考条件

杭州劳动关系协调员报考条件一、岗位介绍杭州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指在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的专业人员,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报考条件1.学历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优先考虑。
2.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含)以上,无上限。
3.政治要求:热爱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
4.身体条件:身体健康,能够适应长时间坐姿工作,并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
5.工作经验:无工作经验限制,对相关岗位有一定了解和兴趣者优先考虑。
6.能力要求:–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和文档处理能力;–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能力和应变能力。
7.资格认定:报考者需通过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的资格认定考试,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资格证书。
三、报考流程1.报名:根据招考公告要求,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进行网上报名。
2.资格审查: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报考条件者进入下一步。
3.笔试:参加笔试,主要测试报考者的法律基础知识、沟通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
4.面试:通过笔试合格者进入面试环节,面试主要考察报考者的综合素质、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队合作能力等。
5.体检:面试合格者需要进行体检,以确保身体健康适应岗位要求。
6.政审:对体检合格者进行政治审查,确认其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
7.公示与聘用:经过政审合格者将进入公示环节,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聘用报考者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员。
四、岗位待遇1.薪资:杭州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薪资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根据个人的工作经验和绩效进行调整。
2.福利: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

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劳动关系是指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我国设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
其中,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最高级别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介绍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
一、证书的意义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之一,是对持证人在劳动关系协调方面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认可。
持有该证书的人员具有较高的劳动关系协调能力,能够在企业内部或者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中担任重要职务,为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提供有效的协调和解决方案。
二、证书的申请条件申请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满5年以上;2. 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无不良记录;3. 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
三、证书的考试内容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 劳动关系协调理论和实务:包括劳动关系协调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能,以及劳动争议调解的实际操作;3. 企业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企业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四、证书的职业发展持有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的人员可以在企业内部或者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中担任重要职务,如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主管、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等。
同时,持证人员还可以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发展职业生涯,成为企业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专家和领袖。
总之,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是对持证人在劳动关系协调方面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认可,是提高职业素质和职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关注和重视这一证书,为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职业概况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从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劳企沟通、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等工作的人员。
职业技能等级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职业环境条件为室内,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包括具有较好的调查、判断和分析能力、较好的表达、沟通和说服能力、较好的协调能力、化解冲突和应急处理能力。
普通受教育程度为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包括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
申报条件包括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2)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体要求根据不同申报条件而定,包括累计工作年限、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
2)保守秘密ꎬ尊重知识产权ꎬ拒绝抄袭ꎮ3)尊重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ꎬ维护职业声誉和形象ꎮ22专业知识和技能221掌握本职业所需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ꎬ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ꎮ222掌握本职业所需的工具、材料、设备和技术装备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技能ꎬ熟悉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ꎮ23实践能力231具备本职业所需的实践操作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ꎬ熟悉本职业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操作流程ꎮ232能够进行本职业的实际操作、工程设计、方案制定、项目管理、技术服务等工作ꎬ具备组织协调、沟通协作、解决问题的能力ꎮ24创新能力241具备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ꎬ能够在本职业领域内进行技术创新、工艺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工作ꎮ242具备研究能力和适应能力ꎬ能够及时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ꎮ33考核内容和方法31考核内容311理论知识考试根据本职业或相关职业的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考核考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包括本职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工具、材料、设备和技术装备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技能、本职业的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等方面的知识。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一、岗位概述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内负责解决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和推进企事业单位劳动保障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主要职责是:协调处理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关系,处理员工对企事业单位提出的劳动争议、申诉、投诉等问题,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工作职责1、组织制定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政策、制度和规定,推动公平、公正、公开的劳动关系管理和发展;2、解决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关系、处理员工的劳动申诉、投诉、举报等问题,促进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和谐稳定劳动关系;3、参与企事业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落实决定和协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4、依据法律法规、企业制度和劳动协议等,处理和调解员工劳动争议案件,以便维护企事业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5、参与劳动安全、劳动保障、职工福利等相关工作,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健康、安全和福利建设;6、收集、整理、分析本行业或本企业、本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情况,能提出有关政策、法规或措施的咨询建议;7、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桥梁纽带作用,与其他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协调相关部门间的工作,落实工作要求;8、承担其他由上级领导委派的任务。
三、任职资格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2、熟悉并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规定;3、熟悉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及技巧,能熟练处理员工的各种劳动申诉、投诉、举报等问题;4、具备较强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能有效地组织、协调劳动关系和处理争议;5、具备较好的职业素养,保持专业、公正的态度和处理问题的准确性;6、熟练掌握办公自动化软件和网络应用的基本知识和能力;7、本科及以上学历,行政管理、法律及相关专业优先考虑。
四、工作环境现代化企事业单位办公室。
五、职业发展由协调员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起点,根据个人能力、工作态度和岗位表现,逐步晋升为高级协调员、主管、经理、高级经理、总监等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题库

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题库一、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关于集体合同的订立规定,企业职工乙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劳动规章制度)有些国家称之为“雇佣规则”、“规章制度”或“从业规则。
适用于企业全体从业人员或大部分从业人员,专门或主要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的各种规则。
4.(文案调研法)称资料查阅寻找法、间接调查法、资料分析法或室内研究法。
它是指利用企业内部和外部现有的各种信息、情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的一种调研方法。
5.(座谈会)是由训练有素的主持人以非结构化的自然方式对一小群调查对象进行的访谈。
6.员工申述是员工在工作中认为受到不公待遇时,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下列哪项不属于员工申诉的特征。
(D)A、内部性B、直接性C、正式性D、合法性7.下列关于组合构成劳动保障法不正确的是(E)A、劳动关系法B、劳动基准法C、社会保险法D、劳动监督法E、劳动合同法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9.(《工会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代表。
10.下列劳动纠纷处理的合议方式不正确的是(D)A、和解B、调节C、调停D、调和11.申诉人自提交申诉书之日起,最长(两周)可得知申诉书是否被仲裁委员会受理。
1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13.张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中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得超1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得超2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6个月。
14.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是(劳动关系)失衡与矛盾冲突的具体表现。
劳动关系协调员2019年版三级高级工要求

劳动关系协调员2019年版三级高级工要求摘要:一、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定义与背景二、2019 年版三级高级工的职责与要求三、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技能标准四、如何成为一名劳动关系协调员五、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发展前景正文:一、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定义与背景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一门新兴的职业门类,也是社会发展、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
随着新《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将出现增长趋势,急需加强对劳动关系的协调,这也催生了劳动关系协调师(员) 这一新职业。
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据国家、地方、行业劳动标准制定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并进行实施过程管理。
二、2019 年版三级高级工的职责与要求2019 年版三级高级工的职责主要包括:1.制定和修改劳动关系协调方案,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进行协调和改进;2.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3.提供劳动关系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用人单位解决劳动关系问题。
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
根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 年版)》,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具备以下要求: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2.具有2 年及以上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经历;3.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技能标准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技能标准分为三个级别:初级、中级和高级。
每个级别有相应的职业技能要求和评定标准。
1.初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能够完成劳动关系协调的基本任务。
2.中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在初级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劳动关系协调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3.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具备丰富的劳动关系协调经验,能够处理复杂的劳动关系问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劳动关系协调员等1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劳动关系协调员等1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9.03.26
•【文号】人社厅发〔2019〕47号
•【施行日期】2019.03.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劳动关系协调员等16个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等1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予颁布施行。
原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1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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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
标准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
一、职业概况
1、职业名称
劳动关系协调员
2、职业定义
从事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4、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协调能力、应急处理能力。
6、基本文化程度
大学专科(含同等学历)
7、培训要求
(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
(2)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当具备劳动关系的专业知识,相关的专业工作经验和教学经验,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能力。
培训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3年以上本职业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场地设备
培训机构应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
情景教学的场所应容纳15-20人。
培训场所应有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室内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
8、鉴定要求
(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
----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5年,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8年,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2)取得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0年,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2)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8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2年以上。
(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
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绩两年之内有效。
劳动关系协调师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考核还需要进行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可采用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形式。
(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考评员与考生的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两个考评员。
综合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不少于3人。
(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不少于9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6)鉴定场所及其设备
标准教室或具备相应条件的会议室,室内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照明设备、投影仪或多媒体等,室内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
二、基本要求
1、职业道德
(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职业守则
客观廉洁、公正守密、严谨求实、遵章守法、以人为本、亲和力强、善于沟通、与人为善、注重合作、促进和谐。
2、基础知识
(1) 劳动保障法律与政策
1) 劳动法的概念和渊源
2) 劳动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3) 劳动法律关系
4) 劳动保障政策
(2)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基础理论
2)劳动关系主体
劳动者和工会;
用人单位及其代表组织;
政府。
3)劳动关系的运行
劳动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职工参与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4)劳资冲突及其处理
员工不满和申诉的处理;
劳动争议及其处理;
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理。
(3)人力资源管理
1) 人力资源管理基本理论
2) 工作分析
3)员工招聘
4)绩效考核
5)薪酬管理
(4)劳动经济学
1) 劳动经济学基础知识
2) 劳动力供给与需求
3) 工资决定与工资结构
4) 宏观经济与就业
5) 劳动力市场的制度结构
6) 政府行为与劳动力市场
(5)其他基础知识
1)社会学
2人际沟通的方法与技巧
三、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动关系协调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