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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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监督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摘要:从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状况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内、外部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存在制度的重新构建问题,但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为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有必要进行不断的强化和改进。

本文在阐述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及其现状的基础上,重点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监督机制略作论述,以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监督一、职务犯罪侦查的内涵1、职务犯罪侦查的含义职务犯罪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1]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1)侦查方式“由人到事”。

职务犯罪案件往往嫌疑人明确,犯罪事实属性不清,或者是事实性质清楚,但是具体的犯罪数额、结果、危害程度不明确,所以这些需要认真调查,依法收集证据加以证明。

(2)案件线索难暴露。

首先,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高,关系网比较复杂,作案手段更为隐蔽;其次,这类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往往在短时间内难以表现出来,不易被人察觉,群众对案件的举报、控告也缺乏积极性;再次,这类犯罪多数没有确定的被害人。

这一特点要求侦查工作要积极主动去发现、揭露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

一是犯罪主体自身高文化素质决定了反侦查能力强;二是犯罪主体易利用职权、地位编织关系网、制造保护层;三是与其他参与人、利害关系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共同毁灭证据、转移赃款、逃跑等。

[2](4)言词证据突出,收集、固定证据难。

首先,这类案件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和痕迹,主要通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来证明,往往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其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时间间隔较大、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和被发现的时间间隔也较大,所以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较少,间接证据、传闻证据较多,时过境迁,证据很难被取得、固定。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新对策

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新对策

职 务犯罪工作列 为检察机关 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 按 照“ 加大工作力度 . 提高执法水平 和办案质量 ” 的总体
21 0 0年第 3期( 司法实务版)总第 9 / 5期
要求 .把监所检 察部门办案 工作纳人 反贪污贿赂 、 反
理薄弱 、 有利可 图 、 易发生职务犯罪 的重点部位 、 重点 环节和重点对象 , 把职务犯罪 、 涉黑 涉毒犯罪 、 经济犯 罪的犯罪嫌疑人 、 留所 服刑犯作为监督重点 . 密切 关注
是领导重视不够 . 认识上存在误 区 二是案件线
索匮乏 . 线索来源渠道不畅。三是调查取 证难 , 案件查
证工作艰 巨 四是对案件查办工作指导不够有力 . 侦查

体化机制未落实 五是办案干扰制约因素多 。 案件查
处难度较大 六是监所检察人员 的现状不适应办案工 作的需要
甘 肃省 兰州市七 里河 区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3 00 70 5 ]
渎职侵权 工作 同研究 、 同部署 、 同检查 、 同考核 。想 办 法、 找对策 , 采取有 力措施 , 大: 作力 度 , 实推 进 加 r 扎 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T作的开展 二是要充分
发挥上级 院监所 检察部 门查办案件 的领导组织作用 上级 院监所 检察部 门要 以身作则 .发 挥典型 示范作 用. 带头查 办发 生在刑罚执行和监 管活动 中有影 响的 职务犯罪大要案 件 要上下形 成合 力 . 积极查办职务 犯罪案件 。 尤其是对大案 、 案 、 要 窝案和 串案更要 作为 重 中之重 . 坚决查处 上级 院监所 检察部 门要对下 级 院办理 的职务犯 罪案件及时给予 指导和支持 . 充分运 用提办 、 领办 、 办 、 交 督办 、 中办等措施 , 集 对办案 阻力 大. 难度大 的案件 可以提到 上级 院办理 . 或集 中优 势 兵力 办案 : 对于在 当地办理 有难度 的案件 . 以指定 可 异地管辖 . 以排 除办案阻力 三是要 深化对监所检察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强化和制约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强化和制约
关系 到 司法 公正 。本文 试 以检察 机关 职务 犯罪 侦查权 的 强化和
督力度 , 引起 人们对 司法 公正 的疑虑 。因此 , 探讨 和研 究检 察侦 查权 的强化和 控制 , 具有 追求 司法 公正 的重要 意义 。 二、 检察 机关职 务犯 罪侦 查权 的强 化配置 职 务犯罪 作 为困扰世 界各 国及地 区 的严 重 问题 , 复杂化 、 其
律 监 督权 。 次, 其 检察 机 关行使职 务 犯罪侦 查权 是 由检 察机 关国 质 上是对 检察机 关机 动侦 查权 的剥夺 。 笔者认 为 , 为保 障人 民检
分, 是对 违法 犯罪 的 国家工 作人 员进行 司法 弹劾 的一种方 式 , 我 国修改 的《 同 刑事 诉讼法 》 l 条 第 2 的规定 :对于 国家机 关 第 8 款 “ 时也 是实 现检察 机 关法律 监督 职能 的必然 要求 。 。 笔者 同意 后者 意见 。首 先职 务犯罪 侦 查权 是法律 监督 权 。
展 , 察机 关职 务犯 罪侦 查权成 为关 注热 点之一 。确 实, 检 作为拥 回避现 行检 察侦 查权存在 的配 置 不力 、 同体监 督 的问题 。 当前 检
有职 务犯罪 侦查 实施权 的法律监 督机关 , 如何解 决同体监 督可 能 察 机关侦 查权 中侦 查措 施和监督 制约机 制规 定的不足 , 既影 响侦 存在 的 问题 , 检察机 关应 否拥有侦 查权 , 如何拥 有侦 查权 , 应 直接 查权 的有 效行 使 , 也不利 于人权 保障 , 弱化 了检察 机关 的法 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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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机 关职 务犯罪侦 查权 的强化 和制 约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
属 地 化 、 干扰 能 力 弱 , 查手 段 有 限 , 查 资 源 分散 , 抗 初 侦 队伍 管理 和 基 建 设 施 落后 , 密机 制 不健 全 保
等 问题 , 必要 建 立 健 全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 制 、 内线 情报 网络 ” 制 、 有 “ 机 外部 调 查 取证 配合 机 制 、 工
作 保 密机 制 和 污点 证 人 制 度 , 完善 初 查程 序 的立 法 和 侦 查 强 制措 施 , 集 中线 索管 辖 权 和 侦 查 权 , 并
整 合侦 查 资 源 。要 加 强 省 级检 察 院对 基 层 检 察 院 的 指 导 和领 导 工作 , 实解 决 目前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切
自修正 《 刑事诉讼法》 以来 , 国在立法层面 和实践 层面先后 建立 了一 系列职务犯罪 侦查工 我
作机制 , 为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 的顺 利进行提供 了根本 性的制 度保障 。但是 , 者通过 对基层检 笔 察 院的调研 发现 . 目前 我 国职 务犯 罪侦查 工作 机制还存 在 不少 问题 , 引起 立法 、 应 司法 和学术 界 的重视 。 以芜湖市两级检察 院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情况 为视角 , 重从 加大办案力度 的角度 , 现 着
职 务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制 存 在 的问题 及对 策
— —
以基 层检 察 院职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为视 角
陈 广 计
( 湖 市 人 民检 察 院 ,安徽 芜 湖 2 1 0 ) 芜 4 0 0
摘 要 : 目前 我 国检 察 系统 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中存 在 着 案 件 线 索 来 源 渠道 不 宽 , 索及 侦 查 管理 线
初 查工作 “ 是处理 案件 线索 的一 项重 要措 施和 途径 , 既 也是 立案程 序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和环

浅析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偏低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偏低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偏低的成因及对策[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既有办案人员自身的原因,也有客观因素的制约,本文试对影响自侦案件质量的原因和应对的方法作一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质量成因对策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

要切实履行好这项职责,确保公正执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质量,保证案件立得准、诉得出、判得了,否则就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办案实践中,常常暴露出办案质量不高的现象,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一低”,即不诉率高、撤案率高、起诉率低。

本文试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体质量不高产生的原因和对策作一分析和探讨。

一、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1、办案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不高。

侦破案件是侦查人员搜集固定证据,并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过程,办案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能力的欠缺,会导致案件在实体方面产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的问题;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技巧能力的欠缺,会导致案件出现非法取证、程序违法的问题。

素质不高的案件承办人,不可能办出高质量的案件,所以说,办案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是决定职务犯罪案件质量最重要的因素。

2、办案人员的执法观念存在误区以及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缺位。

在大多数情况下,案件质量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并不仅仅是因为办案人员本身不具备避免这些问题的业务素质,而是由于认识上出现了偏差。

有些办案人员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没有认识到保护犯罪嫌疑人及证人、涉案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查清犯罪事实、打击职务犯罪一样是自己的重要职责,反而认为作为检察干警,只要是为了查处犯罪,自己的那些“轻微”违法行为不能算作是问题,加上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的缺位,使得办案人员、办案单位在实施侦查行为时,常常出于赶进度、图方便、提速度等各种各样的原因,有意或无意的简化、省略或变相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导致了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机遇与挑战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机遇与挑战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摘要: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确立、证据种类的丰富、证明标准的修改、相关强制措施的强化以及律师会见权的扩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等,既给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带来了良好机遇,也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实践运行面临不少挑战。

关键词:新刑诉法;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7-0094-02新刑诉法通过确立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完善证据制度、强化强制措施运用、扩张辩护权、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定,使职务犯罪侦查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多重的严峻挑战。

为保障新刑诉法的全面准确实施,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加强上述方面的辩证研究。

一、新刑诉法实施后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机遇一是技术侦查权的确立:为检察机关有力有效查办职务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手段支持。

一方面,由于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和案件客观表现的隐蔽性,检察机关在查办该类案件的实践中,仅仅依赖常规侦查手段往往无法有效破获案,基于打击职务犯罪的现实需要,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借助一定的技术侦查措施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

另一方面,确立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技术侦查权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内在要求。

根据《公约》规定,腐败案件查处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一定标准和要求,适时、适当运用窃听、监视以及使用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措施,并且通过这些措施获取的证据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2]。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新刑诉法的第148条和152条,授权检察机关在查办重大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中,在履行严格审批手续后,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采取适当的技术侦查手段用于追捕嫌犯、获取证据等;而且规定通过此类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相关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这一规范从刑事立法视角确立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合法地位,确认了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证据的法律效力,并对技术侦查权的实践运用提出了严格的规制。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现实难题与破解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现实难题与破解

Le∞I syst em A ndSo ci et y 圈豳匿隧鍪i鍪竺塑墅!f叁塑!圭垒金话察讯羲职参量e罪修鸯投豫寮难题与碥解黄桂坤摘要为了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形势发展的需求,破解职务犯罪侦查权面临的难题,需要从立法、侦查手段、办案机制等多方面来优化完善,赋予检察机关相对完整并较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增加其技术含量,不断进行优化配置,才能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技术手段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l l-024-02我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职务犯罪侦查权,积极开展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越来越趋于专业化、高智商化、现代化,传统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已难以适应当前曰益繁重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求。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不断出现,许多原来由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

由于检察机关目前基本上没有技术侦查权,传统的侦查手段的落后严重制约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增加其技术含量。

而从职务犯罪案件的发展趋势来看,贪污案件的数量相对减少,贿赂案件相对增多,职务犯罪案件的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采取相应技术侦查手段是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发现难、查处难的一个客观条件。

实践中,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情报信息收集相比较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都显得比较落后,自身情报获得渠道窄,发现线索的能力差,其后果是直接导致职务犯罪案源的匮乏,苦于“等米下锅”。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陷入困境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为了应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现实难题,打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新局面,研究职务犯罪侦查面临难题破解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面临的难题(一)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独立性不够检察机关是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机关,其独立性是确保打击腐败犯罪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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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十分薄弱,与职务犯罪治理法治化要求不相适应,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亟待完善。

完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意义在于,有效发挥工作机制监督职能,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问题;对策
一、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较低
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既是当前我国侦查权配置的一种既存状态,同时也是历史发展自然沿续的一种结果。

勿容置疑,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不但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有也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中国职务犯罪在数量不断攀升的同时还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跨区域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的新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增强,职务犯罪人大多是高学历、高智商者,职务犯罪中智能化程度越来越强;二是窝案串案增多,如近几年来先后查出的多起官员腐败窝案串案,都较单一腐败官员的犯罪案件其侦查难度加大;三是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增强,就已经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来看,许多都是在涉嫌犯罪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才被查处;四是职务犯罪同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相交织,甚至有些职务犯罪人本身就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五是职务犯罪的社会危
害性增强,个别腐败官员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抗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
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关系网和保护层而实施的阻碍侦查、对侦查活动施加压力等行为,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更多的是权力与权力的对抗。

检察机关在缺乏内部监督硬性机制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背离了检察机关的职能。

因为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行决定立案、自行决定并采取侦查措施,自行起诉,这都不利于刑事司法制度设计中的权力制衡原理,不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

二、完善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对策
针对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所出现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

(一)健全对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外部监督
自我约束机制是否有效,效果如何,不仅取决于这种机制本身的构建是否合理科学,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取决于人们接受这种约束的自觉性程度。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自我约束机制本身的价值应予充分肯定,但其效果是有限的。

对于任何一种权力来说,防止权力滥用固然不能离开自觉自愿的自我约束,但却不能期望过高。

因此,在防止权力被滥用方面,外部制约更为重要。

为防止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滥用,我国法律也为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行使设计了直接和间接的外部制约机制。

除去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
监督之外,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外部制约机制主要由下列因素构成:依靠检察院、法院制约侦查权。

一是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第132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这表明了检察机关是内部上下级之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检察机关一体化决定了上级检察机关不仅指导下级检察机关的职
务犯罪侦查工作,而且也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行使监督职能。

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侦查违法行为时有权也有责任责令其立即纠正。

二是法院通过审判活动的监督:刑事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与乃至生命,而追诉官员裁量权过大,可能导致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后果,不利于维护社会利益,也会影响司法机关的威信。

而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活动可以发现检察机关侦查权行使中的某些违法问题,如果这些违法行为影响到证据的合法性,法院有权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因为庭审由审判长指挥,审判长依照职权主动询问当事人,调查证据,不受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传唤的证人的限制。

调查证据的顺序、范围和方法,由审判长决定,双方只能将有关问题提交审判长去负责询问,这可以充分发挥法官的主动性和职权作用,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可以有效地避免在案件的枝节问题上纠缠,保证审判的客观、公正与效率。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内部强化
侦查权配置是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探讨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配置模式,不能脱离现行的司法制度。

现行刑事司法制度将
检察机关主要设计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司法制度中的重要角色也是法律监督机关,绝非是一个仅仅执行侦查行为的侦查机关。

因此,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的理想模式,应当是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日常工作,加强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程序启动决定权、侦查措施执行权等侦查权运行状态的监督,以保障公民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

对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与侦查职务犯罪相适应的各种措施。

1、增加必要的侦查手段。

基于职务犯罪侦查的艰难性,大多国家赋予侦查机关以秘密侦查、技术侦查等权力,包括允许利用耳目进行跟踪监视、电子监控、监听通讯、开拆邮件等“监控型”侦查,以及对某些隐蔽性强而潜在的追究对象提供某种犯罪机会,随后加以拘捕的“诱导型”侦查,为有效打击职务犯罪提供了手段上的保障。

我国由于长期以来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始终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地位。

为此,应在立法上明确赋予检察机关使用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并对适用案件的范围、使用的程序、取得证据的效力以及诉讼后有关证据的处理做出详尽的规定。

另外,在法律授权的条件下,组建人员精干、装备精良、专业门类较全的技术队伍,为侦查办案提供技术服务,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在需要公安部门特别协助时,由技术部门负责技侦使用的审核、报批等事务,以减少下级院报批手续繁琐、费时长的弊端。

2、赋予强制措施的执行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
决定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但必须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这一规定有违侦查及时性原则,实践中也因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情况不熟,以致在人员交接中出现问题,发生意想不到的情况,影响侦查的进行。

检察机关应有强制措施的执行权,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侦查工作本身的需要。

检察机关面对的是一些有着较强反侦能力的“强势群体”,需要侦查工作具有较强的机动性,以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变化。

如果不具有强制措施的执行权,经过复杂的手续再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往往会失去宝贵的时机,甚至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情况。

二是检察机关具备执行强制措施的条件。

各级检察院拥有司法警察、警车、警械等司法资源,足以确保强制措施的执行。

三是由检察机关执行效果更好。

检察机关在做出决定时已熟知犯罪嫌疑人的背景和特征,不但能准确、及时地完成任务,还可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拘捕人员开展必要的教育,以扩大侦查的效果。

3、完善侦查情报信息工作。

为应对职务犯罪隐蔽化、技术化、智能化的特点,情报信息的作用日益显得重要,迫切需要建立先进技术支持的情报信息传送渠道。

在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具有收集情报信息权力的基础上,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借鉴公安机关的成功做法,在省级检察院成立专业的情报队伍,培养“耳目”,专门负责职务犯罪情报的收集工作;二是会同检察机关内部的预防、控申、技术等部门,建立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网络,实现各职能部门对犯罪情报的资源共享;三是建立案件资料库、线索资料库和行贿人信息库,进一步开发线索资源,完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对
收集信息的特点、规律的研究,为侦查人员初查提供可行性咨询意见;四是与相关部门尽快实现信息联网,引入工商资料、人口信息、电信、银行、证券、存贷、房地产交易、机动车号牌、航空出票以及边境出入等信息资料查询渠道。

参考文献:
[1]叶林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构建和控制. 政治与法律.2005.
[2]陈健民.论人民检察院侦查权的性质[j].人民检察,1994,(6).
[3]姜南.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模式的几点思考. 东方法眼网,2007.
[4]王江华,李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及监督制约机制.
[5]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2).检察侦查权刍议[n].检察日报,2001-11-22.
(作者通讯地址:德安县检察院,江西九江 3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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