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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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检察权内容、属性及配置

论美国检察权内容、属性及配置

论美国检察权内容、属性及配置作者:张云平俞斌张思思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2期为英美法系代表,美国法律制度受母国深刻影响,检察权也毫不例外。

当然,英国因素并不是影响美国检察权的唯一,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美国自身传统都是其检察权形成的重要因素。

经过两百多年发展,美国检察权已日趋成熟和完善,因此,对美国检察权内容、属性及配置再次展开分析,对我们借鉴他国理念,悉清错误认识及进行司法改革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美国检察权的内容就检察权界定而言,人们是先对检察权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后才作出,但究竟那些现象才是检察权现象,大多数人将会形成最直观也是最有效的思维认知方式,即检察机关行使的那些职权活动应该就是检察权。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美国检察机关究竟行使了那些职权活动。

经过观察研究,人们发现,美国检察机关活动主要包括如下两方面:第一,公诉权,即代表政府对违反联邦、州及市县或乡镇法律的刑事案件提起诉讼。

美国法系源自英国,他们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在刑事诉讼方面,最初仿照英国实行私人追诉主义,从而建立起以原告和被告地位平等为核心的抗辩式诉讼制度。

他同样受美国社会自身司法和政治理念的深刻影响,如“犯罪乃是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私人纠纷”[1]、人人平等及自己是自身利益的最佳感知者。

另外,在美国检察权理念的形塑过程中,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检察官制度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即检察官乃是国家秩序守卫者和法律维护者,而法国大革命则使这种影响进一步加快。

1796年,佛蒙特州宪法就确立“所有的刑事犯罪都实质性地侵害了州本身的安宁与尊严”[2]。

最终,美国废除私人追诉转而采用公诉制度,但并没有实行公诉独占主义,而是国家追诉(检察官起诉)与公众(陪审团)追诉相结合。

纵观世界各国(包括美国),检察官公诉权一般包括:起诉权、支持公诉权、公诉变更权、不起诉权、求刑权,由于美国实行起诉便宜主义,这使检察官们在整个公诉活动中实行这些权力时享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

检察权的性质

检察权的性质

浅析检察权的性质摘要:检察权的性质,是检察权本身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检察权区别于其它国家权力的本质特征。

自检察权诞生以来,其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论许久又莫衷一是的话题。

随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进,对中国检察权属性与定位的讨论也逐渐成为了一个理论热点问题。

本文列举我国关于检察权性质的四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并对这几种学说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表明自己的观点: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权,并对这种观点做理论上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检察权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当今国内外学术界多数学者依据西方国家三权政制构架或苏联模式来定位检察权。

主要有以下观点:一种认为“检察一体化”的组织体制和行动原则具有鲜明的行政性,检察权是行政权,主张将检察机关从司法体制中取消;另一种认为检察权是司法权,主张审检合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在我国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检察权既不是司法权,也不是行政权,而是一种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权力,即法律监督权。

本文在分析四种观点的基础上,按照检察权的四项职能分而定性,再阐述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到底该如何定性。

1、检察权性质的四种观点及其评析检察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种职权的总称,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主要职能包括四项:侦查权、公诉权、法律监督权(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司法解释权。

检察权的性质是检察权理论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区别于其他权力的特殊本质和特有属性,检察权的职能虽然容易明确,然则检察权的性质自欧陆检察官诞生伊始绵延至今,仍未有确切结论,特别是中国检察权独特的职权模式与宪法定位在我国历来倍受学术与实务界关注。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比较有影响的观点主要有四种:1.1、行政权说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行使权力是以国家的名义出现的,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行使权力的,检察机关的上下级是命令和服从关系,检察权具有命令执行性的特征,与司法权的被动性不同,检察权是主动性权力,与国家行政权的特征相吻合,应该归并于国家行政权;检察权是行政权中的侦控权,必须接受司法审查,而不能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检察机关的权力特征及其机构设置,与国家司法权的内在属性是完全背离的;检察权应定位为国家公职律师,取消其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侦查学总论

侦查学总论

侦查的定义:侦查是指公、检等机关以刑事案件为目标,依法采取公开和秘密的方法,收集、审查、核实、运用证据,以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专门活动。

侦查学: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刑事应用法学。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活动及其规律。

侦查学的研究方法:1.经验总结法;2.案例分析法;3.科学实验法;4.比较借鉴法。

侦查活动的主体:侦查是一项专门的刑事诉讼活动,它必须由特定的主体--侦查机关来进行。

侦查活动的客体:客体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侦查客体就是侦查活动的对象,更具体地说就是指刑事案件。

侦查活动的方法:侦查方法应包括专门调查手段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两大方面,这两大方面的方法从公开程度上可分为公开的侦查方法与秘密的侦查方法两种形式,侦查方法分为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与侦查谋略三个大的种类。

侦查措施是指公开的侦查方法,侦查手段则是指秘密的侦查方法,而公开侦查方法和秘密侦查方法的策略性运用就是侦查谋略。

侦查活动的目的:证据问题是侦查的中心问题。

收集、审查、核实、保全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的最直接目的。

侦查活动的性质: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初的、重要的阶段,具有司法性质,侦查权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司法权。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把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抽象为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从整体的角度对侦查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全面概括;把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概括为侦查活动及其规律,揭示了侦查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侦查学的学科性质:侦查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从法学部门角度看,它是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并列的刑事法学家族中的一员;从认识论角度看,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

由此我们认为,侦查学的学科定位应是刑事应用法学。

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刑事应用法学。

侦查学的学科体系:由理论侦查学(理论研究)、应用侦查学(应用研究)、比较侦查学(比较研究)三个部分共同构成。

它们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互相制约、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监督属性

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监督属性
监 督正 是通 过对 法 律执 行和 法律 适

职 务犯 罪 是法 律 监督 的重
国家 工作 人 员 是 一个特 殊 的 社 会 群 体 ,不仅 自身负 有遵 守 国家 法 律和社 会 公共 道 德 的职责 ,还担 负 着一 定 的社会 管 理职 责 。 国家工 作 人员 履行 职责 的行 为正 是执 行 国家 法律 、保 障 国家 法律 产 生立 法时 所 期望 的社 会 效果 的重要 媒介 ,也 正
罪 侦查 是对 国家 公 务人 员 的公 务 活
罪, 直接与其 掌握 的职权相关 联 , 还 会 成 为诱 发其 他刑 事犯 罪 的直 接原 因, 败坏社会 风 气 , 危害 国家统 治 的 根基 , 理应 成 为检查 、 纠举 的重 点 。
实质上 , 务人 员实施 的职务 犯 罪 , 公 就是 在执 行 法律 和适 用法 律过 程 中
律都 明确 规定 ,检 察机 关 负有 对 国 家工作 人员 实行 法 律监 督 的职 责 。 虽在执 行 中具 体范 围和方 法有 过变 化 ,但对 国家 工作 人 员职 务犯 罪案 件 的查办 ,一 直是 由检察 机关 承 担 的 。历次 立法 之 所 以将 职务犯 罪 侦 查 权赋予 检察 机 关 ,是 因为检 察 机 关 行使 职务 犯罪 侦查 权 ,有其 内在 的必然性 与合 理性 。 本质 上 , 职务 犯
是 因为 国家公 务 人 员所 具有 的特 定
要环节
用 中的各 种违 法犯 罪情 形进 行 纠举 和矫 正 ,达到保 障法律 正确 统 一实
施 的 ,因此也 就决 定 了对 国家 公务 人 员 职务 活动 中实 施 的职 务犯 罪 的
法律 监督 是 对 遵守 法律 、执行
法律 和适 用法 律情 况 的监 督 ,而且 主要是 对 法律 实施 各 环节 严重 违 反 法律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国家工 作人

武警部队侦察权概念辨析

武警部队侦察权概念辨析

武警部队侦察权概念辨析作者:孙新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9期摘要武警部队侦察权是《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的武警部队享有的一项职权,但对这项权力的内容或性质并未明确。

武警部队侦察权是应属于刑事权力,或是属于军事职权范畴,对武警部队具体行使该项权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刑事侦查刑事侦察军事侦察作者简介:孙新丽,武警工程大学军事法学教研室讲师,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78-02一、武警部队侦察权概述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武装警察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开始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武警部队进入了依法建设、依法履行职责使命的新阶段,对于武警部队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武警部队享有的十项职权措施,其中第10条第十项明确规定,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有权“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或者在现场实施必要的侦察。

”这项规定只赋予武警部队有侦察权,但对侦察权的内容或性质并未明确和涉及。

有些学者认为这里的侦察主要是指刑事侦察,有些则从武警部队的军事属性出发,认为这里的侦察应该是指军事侦察。

武警部队侦察权究竟性质如何,直接决定武警部队在具体侦察时应采用怎样的侦察措施,如何合法行使侦察权。

二、武警部队侦察权与军事侦察权现代《辞海》中记载:“侦察,为获取军事斗争所需敌方或有关战区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

它是实施正确指挥,取得作战胜利的重要保障。

通常由各级指挥员和指挥机关组织实施,主要查明有关国家、集团及战区的军事和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社会、地理、气象等情况。

军事侦察,按其任务范围分为战略侦察、战役侦察和战术侦察;按活动空间分为地面侦察、海上侦察和空中侦察;按活动方式分为武装侦察、技术侦察和谍报侦察。

军事侦察所采取的手段有:观察、窃听、搜索、捕俘、战斗侦察、火力侦察、照相、雷达侦察、无线电侦听、无线电侦收、无线电测向、调查询问、搜集文件资料等。

浅谈狱内侦查权的界定和侦查流程规制

浅谈狱内侦查权的界定和侦查流程规制

浅谈狱内侦查权的界定和侦查流程规制作者:陶新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期摘要狱内侦查是预防狱内在押罪犯又犯罪和快速侦破狱内案件,维护监狱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

加快狱内侦查立法,界定狱内侦查管辖及其权限,规范狱内侦查流程,提高狱内侦查超前预防,快速反应能力,及时破案,维护监管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狱内侦查权力流程作者简介:陶新胜,法律硕士,江南大学兼职教授,江苏省无锡监狱狱内侦查支队支队长。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43-02狱内侦查立法,主要涉及到狱内侦查的管辖、狱内侦查权限、和狱内侦查内容等方面。

侦查管辖界定狱内侦查权的时空范围,侦查权限决定了狱内侦查的权力配置,侦查内容制约狱内侦查的范围和深度。

通过刑事立法,使狱内侦查获得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依据,既可以保障狱内侦查权的有效实施,也可以规范狱内侦查活动,防止权力滥用。

一、狱内侦查管辖侦查管辖是指拥有法定刑事侦查权的国家各刑事部门之间以及各刑事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在对刑事案件首次立案及侦查上的权限分工。

狱内侦查管辖包含三个方面:监狱系统与地方公安、国安、检察院、法院等就有侦查权的国家刑事部门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监狱系统上下级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具体监狱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这三个方面也可以称为专门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狱内侦查立法首先必须解决侦查管辖问题。

(一)专门管辖主要解决监狱与地方侦查机关之间对案件的立案侦查管辖责任。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罪犯在监狱内又犯罪的案件由监狱机关进行侦查。

但这只是一个普遍性的规定,由于没有细化的可操作性的立法,监狱在实施案件侦查过程中出现诸多矛盾。

2001年3月,司法部发布的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又将狱内罪犯实施的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行贿等案件纳入狱内侦查的范围,显然与刑诉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案、行贿案分别由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法意相抵触。

刑事侦查工作论文三篇-刑事侦查论文

刑事侦查工作论文三篇-刑事侦查论文

刑事侦查工作论文三篇刑事侦查论文刑事侦查是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属于侦查类专业刑事侦查工作论文11侦查的任务1.1刑事司法的基本含义刑事司法系统本身并不是基于国家行政与司法活动的范畴划分而产生的概念,而是特别针对刑事犯罪行为而形成的一个应对体系。

它是指确定刑事指控被告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并解决其刑罚问题的一系列机构与制度所形成的集合体。

该系统包含三个典型的功能部分或阶段:执法、诉讼程序、罪犯矫正。

例如在美国,其中的法律执行和维护是指警察、治安或执法官员对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司法审理程序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律师各自的职责活动,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庭审判等司法程序最终确定被指控者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其刑罚问题;犯罪矫正则主要指监狱、缓刑监督官以及假释监督官等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执行刑罚、心理矫正与行为监督等手段对罪犯进行改造。

当然,由于政治体制以及法律传统的不同,刑事司法系统在我国的含义与上述西方国家的典型特征有所不同,其中主要体现在具体的机构组织形式、称谓以及具体的诉讼程序设置方面。

例如在我国,法律执行和维护事实上就是指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并且侦查程序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阶段,而侦查立案是所有刑事程序的起点;在法庭审判前及审判中,辩护律师的作用虽然正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就传统观点来看却仍然很难将这样一个非官方角色视为刑事司法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司法系统很大程度上是刑事司法机关的代名词;另外在犯罪矫正环节中,除监狱所执行的徒刑以外,劳动教养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又一种改造手段。

对于缓刑以及假释的观察和监督,我国也并未设立专门的职位,而是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

但需要明确的是,刑事司法系统的上述中外差异仅仅是体制及形式上的差异而并非本质的不同,因此并不影响我们对其进行比较和分析。

作为针对刑事犯罪行为的一个应对体系,各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在根本目的、基本要素以及一般程序环节上仍然是具有一致性与共同性的,体现了现代人类法制文明应对犯罪这一社会法律现象的基本要求与总体标准:即准确查明事实、公正适用法律、有效矫正罪犯,以实现法律的正义并预防和控制刑事犯罪行为。

我国检察权性质定位的再思考

我国检察权性质定位的再思考

【 文章编号】 0 3 7 6 (0 0 0 — 0 5 0 1 0 — 42 2 1 )2 0 6 — 4
检 察权性 质 问题是 检察 制度 的基 础 问题 , 也是 核 心 问题 , 准确 定 位涉 及 到检 察机 关 的定 位 以 其 及 职能 分配 问题 , 响到 我 国的检 察改革 的方 向。然 而 , 影 目前针 对 我 国检察 权性 质 的定 位 问题 在法 学理论 界 和检察 系统 内部 仍 意见分 歧较 大 , 莫衷 一是 。本 文试 图在 检讨 各 种观 点 的基 础上 , 我 国 对
关 的其 他职 权包 括职 务犯 罪侦查 权 和公诉 权 等不 过是 法律 监督 权 的具 体体 现 。学 界 和检察 系统 多
持这 种观 点 , 致其成 为关 于我 国检察 权定位 的 主流观 点 。 导 ( ) 二 对上 述观点 的评 析 。 1对 检察权 是 司法权 的定位 , 、 笔者 虽然赞 同此 观点 , 但不 敢苟 同其论 证 的理 由。毕竟 , 现行 检察
性 都体现 了司法 的特 征 。最 后 , 察 官与法 官享有 同等 或相 近的职 业保 障 。 检
2 检察 权属 于行政 权 。 观 点认为 , 、 此 首先 , 检察 权是 主动性 权力 , 检察 权 中的侦查 、 公诉 权都 是检 察 官需积 极行 使 的 , 否则 就 构成 失职 , 司法 权 的被 动 性不 同。 其 次 , 察机 关具 有 垂直 领 导 的体 与 检
检察权 的性质 进行 分析 , 并对检 察权 的合 理配置 略 陈管见 。


关于我 国检 察权性 质综 述
( ) 一 几种 主要 的观点 。 1 检察权属 于 司法权 。该观 点认 为 , 、 首先 , 据我 国宪法 规定 , 根 检察 机关 在 国家 机构 体系 中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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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权的属性
对于侦查权的定义,学术界众说风云,没有确切的表述。

有学者认为要明确侦查的属性,首先明确侦查的概念、以及行政和司法两种国家权力的本质。

因此下面主要从司法属性、行政属性、和双重属性三个角度对侦查权的概念进行研究。

司法属性角度的侦查权概念:(1)侦查权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的权力(曾龙跃, 1993)。

(2)侦查权是指国家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为实现侦查的目的,依法定侦查程序,运用特定的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利(宫万路,杜水源,2001)。

我认为观点(1)着重强调了侦查权的行使要依据法律规定,即表述了侦查权是司法程序中的其中一个环节。

但是该概念只包括了侦查权行使的措施和限制条件,不够完善。

观点(2)中学者在文献中从侦查权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析从而得出了侦查权属于司法权。

行政属性角度的侦查权概念:(3)侦查权是指警察机关进行刑事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利(高文英,2004)。

该学者根据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得出侦查权行政属性的概念,我认为该概念没有包含全部侦查主体、侦查方法和侦查行使的目的等因素。

双重属性的侦查权概念:(4)侦查权是法定侦查机关,为了查明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特定措施的一种国家权力(张军,2006)。

(5)侦查权是指包括侦查程序启动权,侦查措施决定权,侦查行为执行权与监督侦查行为的权利的集合(姜南,2010)。

(6)侦查权主要是指国家侦查主体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定的侦查程序,运用特定的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金龙,2012)。

(7)侦查权是指法律授权的侦查机关,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进行专门调查活动和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力(许昆,2016)。

综上所述,在观点(5)中,该学者从检察院对侦查权行使的角度出发,定义的概念和其他的概念主要分歧在于侦查的监督权是否属于侦查权的范围。

观点(4)(6)(7)中几位学者侦查权概念的设定都是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06 条规定的侦查的法律定义为依据,因为该定义不但明确了侦查的性质而且明确了侦查的主体、侦查方法、侦查措施、以及侦查权行使的限制等内容。

但不能说以该法条为依据得出的概念就能说明侦查权是双重属性。

主要看该学者通过侦查权和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对比分析得出的结论来对这些概念进行分类。

2 侦查权归属于司法权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曾一致认为侦查权的性质是司法权(廖明,2011),主要观点是以检察院为主体,认为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决定了其侦查权具刑事法律监督的性质,所以侦查监督权是一种司法监督权力(陈建民,1994)。

近几年,对于侦查权属于司法权的观点又有了新的发展,主要依据如下:(1)从侦查权性质的角度阐述了其属性,侦查权的行使主体、运作、强制力和独立性都是法律赋予的并且由司法性质的特殊要求决定的,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及其他法律规定,因此侦查权属于行政权(宫万路、杜水源,2001)。

(2)侦查权是刑事诉讼的第一个环节,自然是司法活动一部分,并从其他学者对司法权和裁判权的从属关系的逻辑认识错误,反面论证了司法权的“主动性”体现在司法活动打击犯罪活动、实现国家的刑罚权上,而侦查权的主动性更靠近司法权的主动性特征,因此侦查权应归属于司法权(张孝刚,2007)。

3 侦查权归属于行政权1996年刑事诉讼法改革之后对于“侦查权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或“侦查权是一种行政权,但有一定的司法倾向”的观点的认同度越来越高(廖明,2011),以下是部分学者持该两种观点的依据。

纯粹行政学说主要依据可以归纳为:(1)从侦查程序的角度来看,有学者认为其他很多学者之所以将侦查权归属于司法权,是因为混淆了侦查和侦查程序之间的关系,忽略了侦查程序的主体应包括侦查方,嫌疑人方和审判方。

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方的权力是具有行政性的,嫌疑人方和审判方的权利才具有司法性,所以侦查程序具有司法性而认为侦查权具有司法性是难以成立的,侦查权只是侦查程序中运行的行政权(杨郁娟,2010)。

(2)从侦查权的本质的角度来看,有学者通过比较行政权的本质和司法权本质得出不同之处分别是“执行”和“判断”,而侦查的本质“执行性”更靠近行政权(陈永生,2003)。

(3)从侦查权的特征来看,为了增强论据的说服力,还从侦查权的价值功能特征、体制人员特征、权利运作特征(陈永生, 2003;施俊镇,2015)、侦查目的特征、相对人地位特征、侦查的规范形式特征、侦查权的标的特征(但
伟、姜涛,2003)出发分析,侦查权的特征更靠近行政权,综上论据侦查权应该归属于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

“侦查权属于行政权但是具有一定的司法倾向”的观点,主要依据是:(1)从侦查权的发展渊源来看,从国家诞生开始,包括侦查权在内的大部分权利都是以行政权的方式运行,后来随着国家法治的健全和人权保障的重视,形成侦审控一体化的司法权力分支,所以侦查权的本质是一种行政权,但是又具有一定的司法化,因为侦查权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收集证据和惩罚犯罪嫌疑人都必须遵守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樊崇义、刘辰,2016)。

(2)侦查权是由实施权和裁量权构成,实施权主要体现行政权的特征,裁量权主要体现司法权的特征,但因为实施权占主导地位,所以侦查权是一种行政权,但有司法倾向(坞练,2007)。

(3)从侦查权的职能、特征和运行规律角度看,侦查权更靠近行政权,但是侦查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司法程序惩罚犯罪嫌疑人(毕惜茜,2004;金龙,2012)。

但是对于“侦查权是一种行政权”的观点,也有学者对持反对态度,其分别从侦查权的本质、侦查权的主体、侦查权的主动性、倾向性、效率优先性特征五个方面进行反驳:(1)侦查权定义中的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管的强制措施不能认定为行政权,该学者认为所有为法院的司法审判权做准备的权力都应该归属于司法权。

(2)对于侦查权的主动性是相对于侦查主体的角度,但所有权利的行使都是针对权利的对象,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侦查权的适用以犯罪嫌疑行为存在为前提,所以侦查权具有被动的特征,侦查权从这点来说是司法权。

(3)不能将权利本身的“中立性”和其行使上的“倾向性”混淆,侦查权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在侦查过程中既要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条件又要收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条件,所以侦查权在本质上是具有“中立性的”。

(4)歪曲、片面地强调侦查的优先效率性,无法保障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真正的效率应该以秩序和公正为前提,所以以侦查权的效率优先特点定义侦查权属于行政性无理论根据。

(5)警察的权利包括警察行政权和警察刑事侦查权,而刑事侦查权实施履行的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杨宗辉,2005)。

4 侦查权具有行政司法双重属性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在“侦查权是一种行政权,但具有一定的司法倾向”这一观点的基础上,又产生了一种新的观点:“侦查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即司法行政双重属性说”。

以下是部分学者对新观点的论证依据。

在侦查权属于行政权部分,有学者主要从侦查权“执行”的本质、主动的启动模式和至上而下的政权领导运行模式三个方面阐述了侦查权的行政性(许昆,2016;曹博俊,2006)。

有学者认为侦查工作中仍有一部分不受刑事诉讼的制约,例如监控特种场所是《人民警察法》赋予警察的职责之一,这体现了侦查权的行政属性(杜鸣晓、王琳琦,2015)。

在侦查权属于司法权部分,有学者从刑法94条和刑事诉讼法17条的内容推断了立法者的赞成侦查权、公诉权和审判权一起构成了广义的司法权,由此不难看出在司法活动运作的过程中,侦查活动是为起诉活动和审判活动做准备的,是后俩个司法权的必备条件,所以公安机关在行使强制措施的时候体现的是司法裁量权(许昆,2016)。

有学者认为侦查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在侦查机关做出影响公民的权力的决定时,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对于某些措施的行使甚至还需要司法机关的审查,例如逮捕(曹博俊, 2006)。

综上所述,我更倾向“司法行政双重属性说”,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唯物史观的角度看,世间万物都是在不断变化的,所以人类对真理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与时俱进的过程,体现了主观和客观、实践和具体的统一。

不同的时代,真理和谬误之间在一定条件可以互相转换的,马克思认为真理中包含谬误,谬误中也包含着真理,超出一定条件和范围,真理会变成谬误,同理谬误也会因为某些必要条件的改变而成为真理。

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从事的行政只能在理论上就经历了一个由纯粹行政行为向司法行政性行为的演变过程(张军, 2006)。

我国“侦查权的属性”理论同样先后经历了“司法权属性学说”“行政权属性学说”和“司法行政双重属性学说”热议时期,笔者相信这将不会是该理论热议的终点,将来随着社会实践推进,某些社会条件改变,将会有更加先进和适合这个国家发展的“侦查权属性”理论。

但我们不能认为“行政权属性学说”“司法权属性学说”的学者的观点是无意义的,他们用大量的论据和理由论证了侦查权的行政属性或者司法属性,这两个学说学者的观点恰恰相反证阐述了侦查权属性的复杂性,所以在现阶段“司法行政双重属性说”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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