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我国侦查权司法控制论之反思

第 2 卷第 4 5 期
V0 . 5 No 4 12 . .
攀枝 花学 院学 报
Ju a fP n hh aUnvri o r lo a z iu iest n y
20 年 8月 08
Au . 0 8 g20
・
政 治法律 ・
一
和司法救济原则 , 则是一致的 。
2 近年来域外强制侦查权司法控制 中存在 的 、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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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普资讯
第2 5卷
攀枝花学院学 报
第 4期
第 一 , 查 权 司法 控 制 的授 权 原 则 被 虚 置 。 侦 司法 授权 主要表 现为 令 状 制 度 。 由于有 的 国家 没
建立如西方 国家 的司法 控制制度 。具体地说 , 理 论界提出了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的必 要性¨ ; 出 指
了解 决我 国侦 查程 序 问 题 的基 本 对 策 : 议 重 新 建
分配侦查权 , 建立 司法授 权 与司法 审查 制度 , “ 应当从侦查权 的分配、 司法审查机制的运行、 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诉讼地位 以及辩 护律师 的参
一
段时间内我国侦查程序 的人 权保障 , 该是走 应 渐进 的、 良的道 路 , 宜 采 用 司 法 控 制 的方 法 。 改 不 本文拟就西方对侦查权 的司法控制经验 和我 国司
法控制的现实条件为视角 , 反思我 国侦查权 司法
控制的观点。 域外 控 制 侦 查 权 的 司 法 审 查 机 制 的现 实
作用在削弱。另一方 面, 侦查官员 申请令 状的积 极性不高, 主要原 因是令 状程序较为复杂甚至繁 琐, 准备申请材料和等待令状 的签发 的过程都直 接影 响到侦 查 的效 率 , 乃 其 一 。其 二 是 令 状 对 此 侦查人员 的权力限制较多 , 使侦查人员采取其 促 他方式 规避 令 状 的约 束 。如 在 德 国 , 搜 查 令 而 就
浅析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基础理论

浅析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基础理论p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刑事侦查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
它运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的最终结果,即我们所追求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能否出现。
其实关于对侦查和侦查权的含义定位,已经有诸多的学者进行了深入的论述。
譬如美国学者查尔斯,奥哈拉将侦查概括为三“I”:情报(informa-don)、审讯(mterrogafion)和仪器设备(instrumentation)一‘德国学者克劳斯,洛克信认为:“侦查是在为检察机关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时所做的准备工作。
”而所谓的侦查权,就是指的是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揭露犯罪,揭发犯罪人而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调查性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但是作为一项公权力,对侦查权的控制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中却有着较大的缺陷。
从广义上说,对侦查权的控制是来自各个方面、各种途径的,有依照刑事诉讼体制而产生的控制,也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自我控制。
关于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的概念有不少的观点。
笔者认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指的是各个有权机关泡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针对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案件的刑事侦查立案程序和在侦查过程的各项活动及侦查权的具体行使是否合法实行的监控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也正是由于对侦查权缺乏监督,导致在侦查程序中不少程序性违法事件的出现,甚至一些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
其实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问题研究从基本理论出发,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保护被追诉者人权的需要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理念起源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在那时思想的解放、权利意识的张扬,彻底摒弃了封建社会压抑个性、排斥权利的桎梏,提出了“民主”、“自由”、“人权”的口号。
英国思想家洛克针对封建专制、非人道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开始用“理性”与“人性”的态度来看待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内容摘要]:人权保障乃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追诉者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人身安危极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暴力行为的侵犯,因而,其权利的保障自然成为人权保障的重点。
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等法律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以检察监督为主的侦查控制方式本身固有的重大缺陷,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因此,一方面应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侦查权,司法控制,沉默权,辩护权,人身自由权一、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予以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理念源起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不仅是一场伟大的政治变革,而且是一场巨大的思想革命。
思想的解放,权利意识的张扬,彻底摒弃了封建社会压抑个性、排斥权利的桎梏,提出了民主、自身、人权的口号。
英国思想家洛克针对封建专制,非人道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1〕这揭示了自由与法有一种内在,法应该以自由为前提和基础。
自由应该是法的灵魂,自由即是法的出发点又是法的归宿,法应该以保障自由为根本目的。
自由是法的灵魂的思想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思想、理论的基础。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开始用“理性”与“人性”的态度来看待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者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
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
”〔2〕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受到普遍的关注,始于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一书,此书开辟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研究之先河。
提出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最基本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即“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那么,作为诉讼主体的犯罪嫌疑人拥有诉讼程序上的基本人权,国家应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
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摘要:我国侦查程序中存在着犯罪嫌疑人权利赋予不充分、律师介入权利受到限制以及侦查监督不完善等情况。
未来《刑事诉讼法》应彻底转变诉讼观念,引入中立性因素,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并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完善其控告、申诉权和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讯问在场权、单独会见权等具体措施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关键词:侦查程序;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沉默权一、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足的现状及其成因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但目前有关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中有许多是与该公约相背离的,这直接导致了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足的状况。
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第一,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尚未得到完全体现与贯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和《公约》所述的无罪推定原则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无罪推定原则所要明晰的证明责任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加以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官随意分配证明责任的现象。
[1]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确立作为刑事司法最低公正标准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其并没有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和自白任意规则,也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2]相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使得犯罪嫌疑人负有一种如实供述的义务,这显然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刑事司法的国际准则相冲突,并助长了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过分依赖口供的倾向。
第三,对犯罪嫌疑人的回避知情权规定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但其并未规定侦查人员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这项权利的义务。
第四,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对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的救济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但实际操作中这些强制措施的适用比例很低,一些侦查机关几乎对所有犯罪嫌疑人都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甚至出现超期羁押现象。
行政权抑或司法权——试论侦查权的权属

行政权抑或司法权
— —
试 论 侦 查 权 的权 属
林 仁 博
( 中国政 法大 学 刑 事 司法学 院 , 北京 10 8 ) 0 0 8
[ 摘 要 ] 侦查程序在刑 事诉讼审前程序 中处于一种核心地 位 , 查权 的行使 如何符 合 法治并 有效运 作是理 论和 实务 侦
都要 面 临 的 问题 。现 今 我 国侦 查 机 关所 采 取 的 强 制 性 侦 查 行 为 呈现 了近 乎 不 受 控 制 的 状 态 : 罪嫌 疑 人 的 人 权 得 不 到 保 障 , 犯 由 此 造 成 的 冤假 错 案 也 是 频 频 见 报 。侦 查人 员执 法 方 式 的 粗 野 、 始 只 是 这 一 问题 的 表 面现 象 , 源 在 于 侦 查 权 的 权 属 定 位 原 根 在 理 论 上 、 法 上 出现 了偏 差 , 侦 查 权 定位 为行 政 权 并 构 建 司 法 审 查 制 度 是 解 决 上 述 弊 端 的 根 本 途 径 。 立 将 [ 键 词 ] 侦 查 权 ; 行 政 权 ; 司 法 审 查 关
[ 中图分类号 ] D 7 3 [ F9 文献标识码 ] A
问题 的提 出
[ 文章 编号 ] 17 0 5 (0 10 — 0 1 0 6 3— 7 5 2 1 ) 1 0 6 — 4 构造甚至对 于宪政体制的完善都具 有重要的意义 , 如果侦查
权 是 属 于 行 政 权 那 么 对 其 进 行 司法 控 制 便 具 备 了法 理 根 据 。 因为在法治社会要 求立法权 、 法权 、 政权的分离与制 衡 , 司 行 正如盂德斯鸠所 指出 , 一个 国家有三种权力 : 法权力 、 每 立 行 政 权 力 和 司 法 权 力 。 并 且 这 三 种 权 力 不 能 集 中于 同 一 个 人 或 同 一 机 关 之 手 。 “ 立 法 权 和 司 法 权 集 中 在 同 一 个 人 或 当 同 一 机 关 之 手 , 由便 不 复 存 在 了 … … 如 果 司 法 权 不 同 立 法 自 权 和 行 政 权 分 立 , 由也 就 不 存 在 了 … … , 果 司 法 权 同 立 自 如
【最新精选】侦查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

侦查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侦查权理论上关于侦查权的见解,从来就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之争。
相应地,关于侦查程序的性质,也有“行政程序说”与“司法程序说”的分歧。
现代一般认为,从侦查权的主动行使特征来看,它理论根据在于行政权;而从其刑事诉讼特征来看,侦查权的理论根据又在于司法权。
"*#因此,侦查权兼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二者的部分特征。
在西方大陆法系理论上,“行政程序说”认为,侦查程序是作为行政官署的侦查机关主宰的、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为中心任务的程序,作为侦查对象的“事实”不像作为审判对象的“公诉事实”那样确定,而具有相当的易变性,侦查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按照事先规定的那样进行,常常会因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侦查程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有不同于司法程序的特点,它不容易受到法律的约束,在侦查行为的效果上,首先注重的是合目的性,而不是合法性,所以侦查程序在本质上是行政程序。
而“司法程序说”则认为,侦查程序固然必须强调国家机关的权力,并且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但它仍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使从查明事实真相的角度出发,也有必要对侦查程序进行法律约束,而不能任凭侦查机关“自由裁量”,特别是考虑到侦查过程中必然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对市民社会的基本人权构成重大威胁,必须要求侦查权的行使针对特定的案件进行,每一项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以存在合理的根据为前提,侦查程序虽然不能与审判程序同等看待,但可以视为一种类似的司法过程,即它是受“侦查法”调整的、对于侦查相对人的权利给予保障和救济的司法程序。
可见,对侦查程序性质的不同理解必然导致对于侦查目的、侦查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侦查权的约束与法官的参与等问题的不同认识。
实际上,西方法治国家的侦查程序都不是单纯的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其共同特点是建立在自由主义的民主宪政基础之上,都要求对政府的侦查权加以限制,侦查手段必须保持在必要限度内。
微观考察侦查权的配置和规制根据由于侦查权在宏观上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根据,因而其在微观上的配置和规制根据就具有鲜明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集中表现在其特殊的配置方式与程序规制。
对刑事侦查程序的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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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一 定 的 权 力 , 侦 查 过 程 中对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人身 或 其 财 产 使 用 强 制 手 段 在 所 难 免 。 只有 如 此 , 能 更 有 效 地 实 现 犯 罪 侦 查 的任 务 。 才 但 在 侦 查 的 过 程 中还 要 切 实 保 障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而是 侦 查 。 L 1
侦 查 是 国 家 侦 查 机 关 收 集 证 据 、 获 犯 抓
罪 嫌 疑 人 的 重 要 阶 段 , 家 必 须 赋 予 侦 查 主 国
为 防 止 侦 查 权 的 滥 用 , 国 法 律 普 遍 要 各 求 在 侦 查 中 尽 量 少 用 强 制 手 段 , 例 外 情 况 在 下 使 用 时 , 须 由 司 法 机 关 决 定 。 我 国侦 查 必 与 强 制 处 分 的决 定 权 和 执 行 权 都 由侦 查 机 关 掌 握 的情 形 存 在 明 显 的区 别 。我 国 侦 查 机 关 拥 有 强 制 处 分 决 定 权 这 一 做 法 , 实 践 中存 在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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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第 4期 6卷
2 0 年 7 月 02
江 苏 公 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OU RN AI F J ANGS PU BII ECU RI O I U C S TY COIIEGE
Vo . . 1 1 No 4 6 J l. 0 2 uy 2 0
・
侦 查 学研 究 ・
对 刑 事 侦 查 程 序 的 司 法 控 制
董 清 林
摘 要 : 查程 序 是 刑 事 诉 讼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 控 机 关 自行 掌握 强 制 性 侦 查措 侦 侦 施 的 决 定权 存 在 诸 多弊 端 。对 刑 事 侦 查 的 司 法 审 查 可 以预 防 无 实质 原 因 的 强 制性 处
关于侦查权控制方式的思考

对权力 的控制 ,权利 的制约是有效措施 。尤其在侦查 阶段 ,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 ,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还只是 嫌疑人 ,而不是犯罪人 ,因此不应 当限制其享有 的基本权 利。侦查的主要任务在于查明案件事实 ,并抓获犯罪人 ,基 于这样 的考虑 ,又不得不赋予侦查机关强大的侦查权 。此时 就 出现 _侦查权与公民权利 的矛盾交锋 。为.达到完成侦查 r 厂 任务与保护人权的双赢 ,在公民基本权利作出一定让步的同 时应当赋予其在对抗侦查措施时的特殊权利,一方面为了保 护 自己,另一方面为了制约侦查权 ,以保持一种平衡。该种 特殊的权利在各国的刑事诉讼法 以及宪法里都有所体现 ,如 辩护权 、沉默权 、保释权 ,在英 、美 、法 、德等国家是犯罪 嫌疑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另外 ,赋予其获得法律援助和刑 事赔偿 的权利也是各 国的普遍做法。
琴
成部 606 ) 104
法 学院 。四川
摘 要 : 各个国家对侦查权进行的控制方式大致包括司法授权、司法救济和权利制约等。在我国, 对侦查杈缺
乏 有效 的控 制 ,主要 的控权方 式是侦 查机 关 的内部 控 制和检 察机 关的外部 制 约,对权 力 的制 约基 本不 具有效 用。 鉴于 此 ,应 完 善我 国 的侦 查权控 制方 式。 司法授权 目前不具 可行 性 .理性 的做法是 ,建 立司法 敦济 制度 、完善 内部控 制、 加 强检 察 监督 、赋 予犯 罪嫌疑人 更多对 抗侦查 行为 的权利 。
21 0 0年 1 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 OURN I AL OFL AONI OL C A NG P I E AC DEMY
Jn2 1 a .0 0
第 1 ( 期 总第 5 9期 )
N . S m。 o1( u 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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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都说 明侦 查权不 是 司法权 , 而是 行政 权 。 刑事 侦查 权 的 司法 控 制 是 指在 刑 事 诉讼 中 , 侦查 机关 或部 门对 涉嫌犯 罪 的人及 其他相 关人 员
适用 强制 措施 时 , 须 由法 院通 过 正 当法 律 程 序 必
进行 审查 并作 出决 定 的诉 讼制 度 。对刑事 侦查 权
进 行 司法控制 主要 基 于以下几 点理 由。
收稿 日期 :02— 4—1 21 0 5
21 0 2年 9月
鲁东大学学报 ( 哲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L dn n esyJu a( h ooh n oil c ne dtn uo gU i r t o r lP i spyadS c i csE io ) v i n l aS e i
S p.2 2 e , 01 Vo . 9 No 5 12 .
权力 , 定 国家机关 必须 行使且 只 能依法 行使 , 特 不 得 放弃 、 转让 , 更不 得滥 用 。 笔 者认 为 , 查权 具 有 主动 性 、 极性 、 接 侦 积 直 命 令性 和非 独立 性 的特征 , 这些 特 征 是 行政 权 的
显著 特征 , 查 权 的 主动 性 和 司法 权 的 被 动性 相 侦
侦查 权 是法定 侦查 机关 , 了查 明事 实 、 为 收集
证 据 、 获犯 罪 嫌 疑人 , 照 法律 规 定 , 查 依 采取 特 定 措 施 的一种 国家 权力 。具有 以下 基本 特征 : 首先 ,
它是 法律赋 予 的权力 , 不是 国家 机关本 身 固有 的 ,
法律 没有 赋予 这项 权 力 , 何 国家 机关 均 不得 行 任 使; 次, 其 法律 只将 侦查 权 赋予 特 定 的 国家 机关 , 其 他机关 均无 权行使 侦查 权 ; 第三 , 它只 在刑事 案 制 概 述
1 侦查 权被 滥用 的可能 性 .
侦查 程序作 为 审 判 程 序 的前 奏 , 实 施 侦 查 在 权 的过程 中具 有一 定 的单 向性 和积极 性 。侦查 机
关 为完成 自己最重 要 的 使命 —— 打 击 犯 罪 , 积 会 极 寻 找可疑 对 象 , 进 行 细致 的调 查 。在 这 种 状 并 况下 , 侦查 机关 对人 权 保 护 这一 目的产 生 排 斥 的 心理 。作 为社会 中单 个 的个 人 , 每一 个 人 都 可 能
都强 调法 官对 侦查 程 序 的介 入 , 以使 侦查 权 受 到 司法 权 的制约 , 防止 其在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出现 的 偏差 和失 误 。 】 但 我 国对侦 查活 动缺 乏 司法 控 ” 3
制 , 有 中立 的第 三 方 对 侦查 权 进 行 司 法 控 制 。 没 刑 事诉讼 为 了秉 持 其公 平 正义 的 本 质 , 调对 等 强
成 为侦查 的对 象 , 且无 法 和 作 为 国 家权 力 的侦 并
查权 相抗衡 , 体 的人 显 得 异 常 的被 动 。正 如 昆 个 廷 ・ 金 纳所 言 : 如 果你 生 活 在 允 许 在 法 律 之 斯 “ 外 运用 任何 形式 特 权或 专 断 权 力 的 政府 下 , 已 你 经是作 为一 个奴隶 而 生存 了 。 ” “ 观 西方 各 主 要 国家 , 管 诉 讼 理 念 有 所 综 尽 不同, 侦查权 的具 体运 作方 式也 有很 大差 异 , 大 但
平 衡 的构造 , 侦查 机关 是对抗 的一方 , 因此 其权力
区别 , 极 性 与 消 极 性 相 区别 , 接 命 令 性 与监 积 直 督 、 导相 区别 , 指 非独立 性 与独立 性相 区别 。这些
应 当由另一 中立 的机 构予 以监 督 和 控 制 , 样 才 这 能抑 制侦查 机关 天然 的威 慑性 和攻 击 性 , 与 侦 给 查机 关对抗 的另一 方 提 供 一 面盾 牌 , 无 辜 的人 让 保护 自己不受 冤 枉 , 让有 罪 的人 保 护其 合法 权 益 不受 侵犯 。 2 保 护被 追诉人 权利 的现 实需 要 . 在 刑事诉 讼 中 , 国家 侦查 权 的行 使 不 仅有 可
出 了在 我 国 对侦 查 权 进 行 司法 控 制 的 若 干 思 考 与 建议 。 关 键 词 : 查 权 ; 法控 制 ; 状 原 则 ; 侦 司 令 司法授 权 ; 序 性 制 裁 程
中 圈分 类号 : 9 5 2 D 2 .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0 9 2 1 )5— 0 6— 5 17 8 3 (0 2 0 0 7 0
件 的诉 讼过 程 中才能行 使 , 民事 、 在 行政 等其他 案 件 中不 能行 使侦查 权 ; 四 , 第 它是 为 了收集能证 实
犯罪 的有关 证 据 和缉 获 犯 罪嫌 疑 人 , 法 进行 专 依 门调 查 工作 和 有关 强 制 措 施 的权 力 , 不 是 审判 既
权, 更不 是 定罪 权 ; 后 , 本质 上 是 人 民赋 予 的 最 它
第2 9卷 第 5 期
论 对 侦查 权 的 司法 控 制
董 礼 明
(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检 察 院 , 京 10 2 ) 北 北 0 0 6
摘
要 : 国长期 坚持“ 我 以侦查为 中心” 重 实体 、 , 轻程序 的理念 , 对侦 查权缺 乏有效 的司 法控 制 , 导致 这
了 实践 中刑 讯 逼 供 、 期 羁 押 等 严 重 侵 犯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人 权 的现 象屡 禁 不止 。本 文从 侦 查 权 的 概 念 、 超 被 性 质入手 , 通过 比较 和 分 析 域 外各 国有 关控 制 侦 查 权 行 使 的 制 度 和 经 验 , 结合 我 国侦 查 权 行 使 的 司 法现 状 , 并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