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之规定
从新的刑事诉讼法看我国的技术侦查制度

安 全 的 行 为 的需 要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规 定 ,经 过 严 格 的批 准 手 续 , 可 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其后,1 9 9 5年颁布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建议 。 关键 词:技术侦 查;权利保障 ;种类 随着 科学技 术的发展 ,以科 技为特 点的科技证 据也应运 而 生。 科技证据包括原先 的法医鉴定 以及新类 型的犯 罪心理测试证 据 ,D NA 证据 ,指纹或声纹证 据等。科 技证 据的发展对证 据制 度本身带来 了强大 的冲击 , 科技手段 在侦 查中显示 出精确性 和效 技术侦察与秘密侦查二者有一定联系 , 技术侦查属于秘密侦 查这个大类 。 技术侦查仅仅是秘密侦查 中的一 小类 。秘密侦查措 施包括 内线侦查和外线侦查 。 内线侦 查是指打 入罪犯或犯罪嫌疑 人 内部进行侦查获取证据或情报的活动 , 其主 要包 括卧底和刑事 特情 。 外线侦 查是指在 外线秘密 地对犯罪嫌疑 人或罪犯 的活动进 行调查的活动,包括跟踪 、盯梢 ,技术侦查等 。由此可见 ,技术 侦查仅仅是秘密侦查中的一类 , 理清二者 的关 系对我们 明确 技术 侦查的具体种类 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新刑事诉讼法在 有关技术侦查规定的缺陷 ( 一 )技术侦查措施种类 不明 新刑事诉讼 法第 1 4 8条规定,根据侦查犯罪 的需要 ,经过严 格 的批 准程序 ,可以采取技 术侦 查措施 ,第 1 4 9条 规定,批准 决 定应当根据侦查 犯罪 的需要, 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的种类和使 用对 象,第 1 5 0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必须按照严格批准 的措施 种类 、对象和期 限执行 。但是却未规定 ,技术侦查措施 的 种类有 哪些 , 这不得不说是新刑事诉讼法在这一 问题上 的重大不
推荐-试析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 精品

试析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摘要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将技术侦查列为专节,第一次明确了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加强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技术侦查的规范、监督和制约,从侦查主体、侦查手段、案件范围、侦查期限、审批监督、司法救济等方面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关键词技术侦查立法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是对特定的犯罪案件所进行的秘密侦查行为。
豍近年来为了应对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频率越来越高。
针对当前严峻的犯罪升级态势,我国首次将技术侦查写入了刑事诉讼法。
笔者拟分析其立法上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力求使技术侦查在法制化轨道上走好第一步。
一、新刑诉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的缺陷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技术侦查搜集到的材料具有法庭上的证据效力,细化了技术侦查的对象范围,同时扩大了技术侦查的适用主体,这是技术侦查立法上的进步。
然而,新刑诉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制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这在宏观上表现为两点:第一,法律规范过于原则。
程序规定模棱两可,法律用语不规范导致行为实施时可操作性大。
第二,授权比重远大于权力制衡比重。
在立法的时候,既要有授权的条款,也必须要有对权力滥用的惩治条款,应竭力避免“抛开保障人权和自愿的根本原则而建立这一种由行政当局控制的安全局面”。
但是新刑诉中只规定了侦查机关的权力,而对于违反法律的后果却没有规定。
在微观层面,新刑诉对技术侦查的规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没有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模糊。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只有公安机关的内部文件有所提及。
新刑诉虽然规定了技术侦查案件和对象的适用范围。
但是,对于案件适用范围,兜底性条款“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中“严重”一词的解释空间很大,相关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自由裁量权会过大;对于对象适用范围,新刑诉只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犯”可以适用技术侦查,但对于证人、律师以及当事人近亲属能否适用技术侦查却没有规定。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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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为 目的 ,采 取 暴 力 、破 坏 、恐 吓 或 者 其 他 手
法 官 在 审理 案 件 中机 械 地 遵 守 法 律 规定 ,遏 制 了
段 ,造成 或 者 意 图造 成人 员 伤亡 、重 大财 产 损 失 、 公 共 设 施 损 坏 、社 会 秩 序 混 乱 等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的 行 为 。煽 动 、资 助 或 者 以其 他 方 式 协 助 实 施 上 述 活动 的 ,也 属 于恐 怖 活 动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犯
赋 予 自由裁 量 权 ,权 力 是 否被 滥 用 ,有 法 律 如何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称 霸 一 方 、 为 非 作 恶 ,欺 压 、 残 害百 姓 ,严 重 破 坏 经 济 、社 会 生 活 秩 序 的 组 织 犯 罪 。走 私 、贩 卖 、运 输 、制 造 以及 非 法 持 有 毒 品都 是 毒 品犯 罪 ,但 是 只有 达 到 “ 大 ” 的 标 准 重 才 可 以适 用 技 术 侦 查 措 施 。其 他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的 犯 罪 案 件是 兜 底条 款 ,是 指 上述 四类 犯 罪 之 外 的 , 并 与之 具 有 “ 同质 性 ” 的 ,即具 有 同等 程 度 的社
相对 于一般 侦 查措 施 ,技 术 侦查 措施 具 有 以下 特征 : () 技 术性 。仅 从 字 面含 义理 解 可知 ,技 1
术侦 查 措施 是 采用 一定 的技术 手段 进 行 的侦 查 活 动 ,没 有 技术 手 段便 谈不 上 技术 侦查 ; ()特 2 定性 。技 术侦 查 仅 能 由特 定 主体 在 特 定案 件 中用 于特 定 对 象 ,因此 ,技 术 侦查 措施 的特 定 性体 现在 特 定 主体 、特 定案 件 和 特定 对 象 上 ,故 不是 由特 定 主体 实施 的 、或 者不 是 针对 特定 案 件适 用 的 、抑或 对 不特 定对 象 进行 的侦查 措施 都 不 是技 术侦 查 措施 ; () 隐秘 性 。通 常 指 在侦 查对 3
新《刑事诉讼法》下技术侦查制度的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下技术侦查制度的探讨[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里所指的技术侦查措施应该不仅包括技术性侦查措施,还包括乔装侦查、使用线人、卧底侦查等措施。
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取得的证据,应该建立相应的技术侦查证据采信原则,如建立专家顾问和对技术侦查证据鉴定制度、建立技术侦查证据补强规则等。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采取了严格的限制,这是从执法者角度出发为保证技术侦查措施正确有效实施进行的规定;还有必要从被侦查者角度出发,规定对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如何救济。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探讨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中专门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有关规定。
这是刑事诉讼立法顺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
但是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将会在刑事诉讼中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比如技术侦查的概念和外延,技术侦查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如何质证和采信?对技术侦查对象的侵权救济等。
笔者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实践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和外延关于技术侦查的概念,学界主要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是认为技术侦查是秘密侦查的一种,是以侦查措施的技术含量为标准来划分,认为在侦查中需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装备来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技术含量高的侦查措施为技术侦查措施,如监听、拍照和摄像,否则为非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种理解是将技术侦查措施基本上等同于秘密侦查措施。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因为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技术手段,因而又称“技术侦查”。
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概念和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没有规定和列举,我们从具体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端倪。
笔者注意到该法第151条规定了“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工作的要求及应对

( 江 苏警 官学 院 ,江 苏 ・ 南京 2 1 0 0 3 1 )
内容摘要 :新 《 刑事诉讼法》 重视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权利的保 障,也加 大 了对犯 罪的打击 。在强 制措施制度 的 完善 、技术侦查措施的确立 、辩护制度的完善、刑事证 据制度 与规则 的完善等方 面对 侦查工作造 成深远 的影响 。主要表 现为对侦查工作人权保障要求更加严格 ,侦查行为要求更加规 范,取 证环节要求更 加精细 ,工作 过程要求 更加科 学。侦
侦 查 阶段 是 刑事 诉 讼 程 序 的主 要 环 节 ,是 侦查机关代表政府行使公权力的重要体现 ,能集 中反 映刑 事诉 讼 中人权 保 障 的状 况 。2 0 1 3年 1 月 1日施 行 的新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 事诉 讼 法 》 涉 及 的侦查 业务 内容 较 多 ,侦 查工 作 面临许 多新 的挑 战和机 遇 。侦查 部 门和学 界应 加强 对新 法 的 研 究 和学 习 ,加 深对 新法 中有 关 侦查工 作 内容 的 了解 ,做好 新 法背 景下 的侦查 应 对工作 。
扰 司法实 践 的突 出问题 ,这 次刑 诉法 关 于取保 候 审制 度 的修改 明显 增强 了其 可操 作性 。第 一 ,适 用取 保候 审 的条件 增加 了。第二 ,明确规 定保 证 人 的义务 。旧法 中保证 人 的义 务仅 限于 报告 ,新 法 明确 规定 了如 果 被 保 证 人 有 违 反性 行 为 出现 , 保证 人 也要 承担 法律 责任 ,这 将对 监督 保证 人积 极 履行 保证 义务 起到 重要 作用 。第 三 ,新规 定 了 被 取保 候 审人如 果住 址 、工作 单位 和联 系方 式 出 现 变 动 的 ,二 十 四小 时 内 必 须 报 告 的 义 务 。第 四 ,赋 予公 安机 关 在对被 取保 人 限制性 规定 方 面 上拥有 自由裁 量 的权利 。第 五 ,细化 了保 证 金 的 数额 、没 收 和退还 方法 。第 六 ,规定 了可 以先行 拘 留的情 况 ,即违 反取 保候 审 的规定 需要 逮 捕 的 犯罪 嫌 疑人 和被告 人 ,这 为侦查 机 关变 更强 制措 施 找到 了直 接 的法律依 据 。 3 . 明确 了监 视 居 住 适 用 条 件 、实 施 方 式 和 指定 居 所 的规 定 。新 《 刑 事 诉 讼 法 》 彻 底 改 革 了 旧法 中的监视 居住 制度 ,修 正 了被 监视 居住 人 的限制 性规 定 ,定 位 于减 少 羁 押 的替 代性 措 施 。 第 一 ,明确 了监 视 居住 的适 用条件 。将监 视居 住 强制措 施 视为 应 当逮捕 的特 殊情 形 ,其强 制性 超 过取保 候 审措 施 的强制 性 ,这使 得强 制措 施 的整 个体 系更 具 层 次性 ,对 羁 押率 的 降低 意 义 重 大 。 旧法 中监 视居 住 和取保 候 审两种 强制 措 施适 用条 件混同,必然导致实践中适用的混乱 ,出现 同样
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

刍议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摘要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将技术侦查列为专节,第一次明确了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加强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技术侦查的规范、监督和制约,从侦查主体、侦查手段、案件范围、侦查期限、审批监督、司法救济等方面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关键词技术侦查立法新刑事诉讼法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14-02技术侦查是对特定的犯罪案件所进行的秘密侦查行为。
豍近年来为了应对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频率越来越高。
针对当前严峻的犯罪升级态势,我国首次将技术侦查写入了刑事诉讼法。
笔者拟分析其立法上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力求使技术侦查在法制化轨道上走好第一步。
一、新刑诉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的缺陷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技术侦查搜集到的材料具有法庭上的证据效力,细化了技术侦查的对象范围,同时扩大了技术侦查的适用主体,这是技术侦查立法上的进步。
然而,新刑诉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制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这在宏观上表现为两点:第一,法律规范过于原则。
程序规定模棱两可,法律用语不规范导致行为实施时可操作性大。
第二,授权比重远大于权力制衡比重。
在立法的时候,既要有授权的条款,也必须要有对权力滥用的惩治条款,应竭力避免“抛开保障人权和自愿的根本原则而建立这一种由行政当局控制的安全局面”。
豎但是新刑诉中只规定了侦查机关的权力,而对于违反法律的后果却没有规定。
在微观层面,新刑诉对技术侦查的规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没有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模糊。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只有公安机关的内部文件有所提及。
新刑诉虽然规定了技术侦查案件和对象的适用范围。
但是,对于案件适用范围,兜底性条款“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中“严重”一词的解释空间很大,相关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自由裁量权会过大;对于对象适用范围,新刑诉只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犯”可以适用技术侦查,但对于证人、律师以及当事人近亲属能否适用技术侦查却没有规定。
刑诉法修正案中技术侦查措施依法使用和人权保障

试论刑诉法修正案中技术侦查措施依法使用和人权保障一、刑诉法修正案“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出台的背景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生效前,我国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主要体现为《国家安全法》第十条、《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其中在《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除了这两部法律外,另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等出台的三部涉及了技术侦查的规定,但都只是明确了技术侦查的权限归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也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这些规定基本都没有涉及到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问题。
除此之外,很难再找到一些面向社会公开的法律文件有涉及“技术侦查”的规定,只是在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内部有一些保密的相关规定。
同时国家安全法在性质上属于特别行政措施法,其规范的对象和范围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犯罪;警察法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组织法,只限于规范、协调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
以上两部法律只能算是规范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部门性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效力位阶较低。
此外,两部法律中均使用“技术侦查”作为此类侦查措施的类别总称,但是此类侦查措施具体包括哪些侦查措施又只字未提,更未明确提及具体的程序、期限等等。
这样一种大而全的笼统规定使得法律规范显得过于开放,为侦查措施的扩展预留了宽广的空间。
虽然这样做的直接好处是可以使得“技术侦查”能够主动回应技术更新与侦查实践的需要,不断得到扩展和创新;但其弊大于利,使得“技术侦查”的相关法律规范过度开放,所有非常规性的侦查措施都可以以“技术侦查”作为兜底,使得他的外延扩展得越来越远,已经超出了“技术侦查”内涵的合理范畴。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热门城市:呼和浩特律师长治律师牡丹江律师呼伦贝尔律师新乡律师鄂州律师葫芦岛律师齐齐哈尔律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过程中,为了能够尽快的破案,往往会申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这个技术侦查措施也是有具体适用范围的,那么▲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以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规定对此予以细化:▲(一)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二)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3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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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之规定
【摘要】此次技术侦查纳入新刑诉法是规范技术侦查的重要步骤,新刑诉法对于技术侦查的具体适用主体、适用程序以及救济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并不全面,仍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关键词】技术侦查;权利救济;秘密性
为了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和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与监督,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正式将技术侦查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这一方面是社会控制转型与打击隐形犯罪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规范现有技术侦查的必经之路。
因此如何理解与适用技术侦查的相关条文对于正确把握新刑诉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技术侦查的界定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
新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技术侦查的概念、内涵、外延做出规定,何谓技术侦查并没有明确界定,立法部门曾试图在修正案草案中列举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然而侦查技术的进步一日千里从而使任何罗列现有的技侦手段的努力都将不能涵盖技侦措施的全部。
笔者认为:技术侦查即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等手段依法定程序秘密从犯罪嫌疑人处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情的强制性侦查措施。
(二)技术侦查的种类
笔者认为技术侦查不等于秘密侦查,秘密侦查内部又分为技术侦
查和乔装侦查,因此,耳目卧底、圈套诱惑等侦查手段不可以算作秘密侦查。
同时,对于当前侦查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手机定位、电脑定位、查询通话记录等侦查手段是否为技术侦查,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笔者认为技术侦查的种类主要有:电子侦听、监听、秘密搜查、秘密检查、控制通讯等。
二、技术侦查适用范围与使用主体
(一)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将技术侦查适用范围划分为三类:第一类,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类,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三类,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二)技术侦查的使用主体
新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授权自行提出使用并且可以经批准后直接使用,对于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侦办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使用却不能自己直接使用,新刑诉一百四十八条中规定“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其执行权由公安机关和国家
安全机关行使。
对于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赋予技术侦察执行权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拥有技术侦查的执行权,其理由如下:1、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交由那个机关执行,实践中具有技术侦查执行权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种“求助”的方式将会使执行的效果大打折扣,所以赋予检察机关技侦的执行权十分必要。
2、技术侦查的一些手段在检察机关之前的司法实务中已经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并已形成一套侦查的模式,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执行权只是用法律将其合法性予以明确就可以了。
三、技术侦查的适用程序
新刑诉一百四十八条中规定对技术侦查的适用需要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该规定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通过配套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一)批准主体的规定
技术侦查措施的采取需要坚持“最后手段原则”,其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对于期限刑诉法中未对批准主体和批准的流程予以明确规定,这将在侦查部门具体操作中无章可循,同时也不符合明确性原则的要求。
笔者认为,第一类案件的技术侦查应该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适用,第二类案件可以由该检察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适用,第三类案件可以由批准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作出适用技术侦查的决定。
(二)技术侦查的适用条件
一般而言,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应具有两个标准:手段最后和有一定证据。
并非所有三类案件的侦查活动都必须使用技术侦查。
是否使用技术侦查,还应当考虑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
四、适用期限
技术侦查的适用期限关系着干预公民隐私权持续的时间,新刑诉中规定的三个月的期限,复杂疑难案件期满后,还可以无限次的延长三个月,实践中,凡适用技术侦查的案件必是严重犯罪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侦查时间较长,这样来看,将会有很多的案件被长时间适用技术侦查,这将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条文中规定技术侦查的最长使用期限,以防止无休止的使用。
五、信息的保密问题
技术侦查必然会收集到与案件相关的或与案件无关的大量信息,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六、技术侦查的救济
技术侦查措施要在提高打击犯罪效率与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之间艰难的找到平衡点,所以在对技术侦查进行程序设计的同时,必须要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新刑诉法一百五十条中只规定了侦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及严格按
照技侦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内执行的义务,对于公民在技术侦查中有哪些权利,以及对于侦查人员违反这些义务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时公民从哪些途径维权则无任何规定,而这恰恰是技术侦查的救济制度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七、结语
技术侦查措施是效率价值与正义价值两者的结合体,为了能很好地平衡这两种价值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的规定,一方面要对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适用程序、适用期限等进行严格的规定,另一方面要赋予技术侦查对象一定救济权利并且规定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违反技术侦查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
参考文献:
[1]程雷.秘密侦查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2]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1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04.
[3]富轶琦.关于检察机关对技术侦查监督方式的初探[j].中国检察官,2012(02).
[4]陈植.浅谈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2.06(下).
[5]王秋杰.试论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的精密化设计[j].中国检察官,2012(02).
[6]高一飞,聂子龙.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艰难平衡[j].河北法
学,2012.02.
[7]龙宗智.理性对待法律修改、慎重使用新增权利[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