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基础理论

合集下载

第一编 狱内侦查基础理论

第一编  狱内侦查基础理论
(3)暴动越狱,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或者影响恶劣的。
(4)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的。 (5)放火、爆炸、投毒,致死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30000元以上的。 (6)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 (7)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严重后果的,或者轮
1. 一触即发,具有盲动性、突发性和不可控性; 2. 预兆不明显,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3. 对立性强,手段残忍,具有报复性和疯狂性; 4. 拉帮结伙,具有纠合性和集团性。
(三)狱内犯罪行为人的个性特征
1. 悲观绝望心理突出; 2. 反社会意识强烈; 3. 犯罪恶习顽固; 4. 欲求的极端性; 5. 意志、情感的两极性明显。
二是属人管辖,即服刑罪犯与他人共同 作案的,主犯是罪犯的,案件由监狱侦查, 公安机关配合;主犯是其他人的,由公安 机关侦查,监狱配合。
(六) 监狱对漏罪的立案管辖
漏罪: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犯有判决 时所没有被发现、未经判决的罪行。
监狱对罪犯的上述罪行,应依照《刑 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移交人 民检察院处理。
三、狱内侦查权的意义
(一)监狱有权进行狱内侦查是有效预防狱内又 犯罪的强有力的措施
(二)监狱拥有狱内侦查权是及时侦破和打击狱 内又犯罪的重要保证
(三)监狱正确行使狱内侦查权是保障监狱安全 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措施
(四)监狱正确行使狱内侦查权是广大服刑人员 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第二节 狱内侦查权的主体
二、狱内侦查权的由来
1994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该法第60条 明确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 狱进行侦查。”这是我国法律首次用专门的条款 明确规定监狱的侦查权。

侦查权检察监督法理基础再论

侦查权检察监督法理基础再论


有关 侦查措 施 时 , 须 取 得 其 单 位 负 责人 的授 权 或 必 二、 对侦查权检察监督控制方式的有关争议 批 准 , 由后 者签发 有关 的许 可令 状 。同 时 , 并 侦查 机 尽 管我 国 1 9 9 6年修 改后 的刑 事诉 讼法 , 加强 在 构采 取 的其他 强制 性 措 施 , 如搜 查 人 身 、 所 , 押 对被 告人 权利 保 障方 面 取 得 了重 大 进 展 , 司法 实 住 扣 但 文件 、 品或 邮件 , 行 电话或 其 他方式 的查 询和 冻 践 中大量 存在 的 “ 物 进 超期 羁 押 ” “ 讯 逼 供 ” “ 法 取 、刑 、非 结财 产 , 以及对 公 民进行 通缉 等 , 须 由侦查 机构 负 证 ” “ 用强制 措施 ” 侦查 权 滥 用 现 象 , 然 没 能 也 、滥 等 依 责 人 审查后 予 以授权 并发 布令 状 。 得 到 及时 的纠 正 。 因此 , 论 界 一直 对 我 国侦 查 权 理 其 次 , 国 对侦 查 权 的 控 制来 自于人 民检察 院 检察 监督 机制 争 议不 断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我 之所 以 出 的法律监 督 。这是 我 国对 侦查 权进行 控 制 的主要方 现 侦查 机关 打击 犯罪 不力 、 滥用 职权 等 问题 , 主要 原 式 。根据 我 国宪法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定 , 这种 法 律 因是对 侦查 权 制约 控 制不 力 , 为对 侦 查 活 动 进 行 作 监 督体 现在 以下几 个 方 面 : 是 检 察 机 关 有权 对 公 主要 监 督 的检察 机 关没 有 发 挥 出应 有 效 能 , 调 应 一 强 安 机关 的整个 侦查 过 程 进 行 一 般性 的监 督 , 发 现 强化 对 侦查机 关 侦查活 动 的法律 监督 L 。另一 种 观 在 1 ] 公 安人员 的 侦查行 为 违 法 或 不 当 时 , 以向公 安 机 点认 为 , 国现行 的 以检察 机 关 为 主 的 对 侦 查 权进 可 我 关 提 出纠正 意 见 。二是 审查 批 捕 。在 侦 查 阶段 , 公 行控 制 的模式 本 身不 具 有 正 当性 , 院 应 是 对 侦查 法

关于侦查权控制方式的思考

关于侦查权控制方式的思考

对权力 的控制 ,权利 的制约是有效措施 。尤其在侦查 阶段 ,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 ,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还只是 嫌疑人 ,而不是犯罪人 ,因此不应 当限制其享有 的基本权 利。侦查的主要任务在于查明案件事实 ,并抓获犯罪人 ,基 于这样 的考虑 ,又不得不赋予侦查机关强大的侦查权 。此时 就 出现 _侦查权与公民权利 的矛盾交锋 。为.达到完成侦查 r 厂 任务与保护人权的双赢 ,在公民基本权利作出一定让步的同 时应当赋予其在对抗侦查措施时的特殊权利,一方面为了保 护 自己,另一方面为了制约侦查权 ,以保持一种平衡。该种 特殊的权利在各国的刑事诉讼法 以及宪法里都有所体现 ,如 辩护权 、沉默权 、保释权 ,在英 、美 、法 、德等国家是犯罪 嫌疑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另外 ,赋予其获得法律援助和刑 事赔偿 的权利也是各 国的普遍做法。

成部 606 ) 104
法 学院 。四川
摘 要 : 各个国家对侦查权进行的控制方式大致包括司法授权、司法救济和权利制约等。在我国, 对侦查杈缺
乏 有效 的控 制 ,主要 的控权方 式是侦 查机 关 的内部 控 制和检 察机 关的外部 制 约,对权 力 的制 约基 本不 具有效 用。 鉴于 此 ,应 完 善我 国 的侦 查权控 制方 式。 司法授权 目前不具 可行 性 .理性 的做法是 ,建 立司法 敦济 制度 、完善 内部控 制、 加 强检 察 监督 、赋 予犯 罪嫌疑人 更多对 抗侦查 行为 的权利 。
21 0 0年 1 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 OURN I AL OFL AONI OL C A NG P I E AC DEMY
Jn2 1 a .0 0
第 1 ( 期 总第 5 9期 )
N . S m。 o1( u 5 9)

浅析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

浅析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

行为, 公民有“ 忍受” 的义务 , 以保障 国家权力的顺 利实施 。但是侦查行为的强制性特征 , 又往往会侵
犯公民私生活领域 的基 本权利 , 如果缺乏有效的制 约手段或程序性保障 , 公民权利受侵害的危险度和
可能性就会大大增 加。也正是基于此 , 在立法上对
责, 互相 配合 , 互相制 约” 。公 检法 三机 关平 起平 坐, 侦查人员的法律地位不低于法官 , 法官地位的权 威性并未得到推崇 和尊重。因此 , 由居于平等地 要
施侦查行为 , 收集犯罪证据的过程 中存 在瑕疵 , 势必会 影响刑事诉 讼 活动的顺利 进行 , 甚至 出入人 罪。 因此 , 强 加 对侦查 机关 侦查行 为的司法审查 已是刻不容缓 。 关键词 : 侦查机关 ; 侦查行 为 ; 司法审查
中图分 类号 :9 8 D 1 文献标识码 : A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小犯罪嫌疑人等这类“ 弱势群体 ” 与侦查机关地位
违法实施侦查行为, 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
总体上看, 我国现行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进行法律
监督的机制运作并不理想 , 存在着诸多缺陷, 如监督
不平等所造成 的巨大反差。对侦查行为、 尤其是强
制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 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遵守 的一个基本原则 , 因此 , 在我国侦查程序中引入这一
Au . 0 6 g20
Vo . . 19 No 4
浅析侦查行为的司法 审查
郭冠扬 , 陈加 荣
( 西安政治学院, 陕西 西安 706 ) 108 摘 要: 侦查行为是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的主要形式, 是侦查程序的核心内容。侦查机关是否依法实施侦查 行为, 不仅关系到刑事侦查活动效率的高低, 而且关系到人权保障的程度和法治的水平。从实践看, 侦查机关在实

刑事侦查的监督与司法控制

刑事侦查的监督与司法控制

刑事侦查的监督与司法控制作者:张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6期摘要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基础环节,侦查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诉讼活动的成败。

同时,侦查权的行使又可能随时威胁到公民的安全,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诉讼权利和人身安全更易受到暴力行为的侵犯。

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制度概况及其缺陷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设备对侦查司法控制的经验,提出对我国侦查进行司法控制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刑事侦查监督司法控制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65-02侦查作为侦查机关代表国家针对个人进行的追诉活动,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拘传、拘留、逮捕、扣押等对人或对物的强制处分权。

这些强制手段大多涉及公民的各种权利,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或程序性保障措施,侦查权的行使将可能随时威胁公民的安全。

因此,如何构建一种既能监督侦查主体行使权力的机制,保证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正确地行使侦查权,又能有效地保证控诉和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制度概况及其缺陷我国的侦查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立法机关、专门机关、政党、社会,也包括侦查机关内部的监督。

狭义上的监督仅指检察机关的监督。

本文所讲的监督就是指狭义上的监督。

(一)我国侦查监督制度概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等。

所谓强制措施是指拘传、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等。

除了公安机关、检察院等享有侦查权以外,法律还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都可以依法行使侦查权。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这些侦查机关实施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纠正。

刑事侦查的监督与司法控制

刑事侦查的监督与司法控制
, , , 。
,
,
在侦查过 程 中不 应 当撤 案 而撤 案的 的 冻结 的款 物 及 其 草 息 销 强 制措施 规 定的
作 方式也 有很 大差 异 但大 多强调 法 官对 侦查 程 序 的 介入 以使 侦 六
权受到 司法 权的制约 防 止 其在 运 作过程中 可 能 出 现 的偏差 和 失 误 儿 概而 言 之 西 方各国 对 侦 查 权进 行 司 法 控 制 一 般 通 过 以 卜 种 方式 一 司法 令状 主 义 所谓 司 法令状主 义 是指侦查 机构和侦 查官员进行的所 有涉及 公
。 ,
此外 检 察机关对 公 安机关 的监督 大多实行 的是书面 监 督 而 侦

,
,
查活动 的违法 性很难在 书面材 料里 能 够 反映 出来
, ,
督的法定 机关是人 民检察 院

《 事诉讼法 》 刑 第
,
条规 定 人民 检察

,
最后 对 于检 察机关 的自侦案件 这个 由谁来 监仔 昵
,
显 然不能
、 、
条 则作

,
长 一人 身上 产 在检察机关 自 侦案件的 监 督事实 上 往往 是 一 个 监 仔真

对 犯 罪 嫌 疑 人刑 讯 逼供 诱供 的


对 被害 人 证人
、 、
空状 态 二 西方各国 对侦查的司 法 控制方式 综观 西 方各主 要 国家 尽 管诉讼 理 念有所不 同 侦杳 权 的具 体运
院如果发现公 安机关 的侦 查活动 有违法情 况 应 当通知 纠正 公安 机 关应 当将纠正 的情况 通 知 人 民检 察院
, 。
由 其他检察官来进行 法 律监督 因 检察官均要服从检察机关首 长 的命 到检察 令 几个检察官所承担的相 互矛盾的诉 讼 职能 最终还 是 要 集 卜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侦查权之探讨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侦查权之探讨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侦查权之探讨[摘要]为避免司法警察职能虚置,克服职权边缘化倾向,应将司法警察工作与办案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赋予司法警察完整的刑事侦查权,这既是由人民警察的职业性质所决定,也是当前检察工作的现实需求。

本文将从侦查权现状、存在原因和必要性及可采取的措施等方面探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侦查权。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侦查权目前许多检察机关都在借司法改革之机对司法警察工作进行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努力充实和完善法警工作范畴,构建检警协作新模式,以期人尽其才、警尽其能。

四川、广东、湖南、河北等地司法警察独立承办案件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由此引发笔者对司法警察侦查权的进一步思考。

一、目前司法警察行使侦查权的现状1.司法警察拥有部分侦查权。

依职权法定主义,我们探讨司法警察的侦查权,离不开对侦查权的内涵和司法警察既有职权的分析。

首先,从侦查权的内涵来看。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权是指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利。

①我国侦查行为体系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等内容和措施。

其次,从司法警察的既有职权来看。

当前,司法警察按规定行使着“执行传唤、拘传、参与搜查、协助执行强制措施以及对搜查物品的扣押、查封”等职权②,这些都是上述侦查行为体系的内容,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或侦查措施,属于侦查权的范畴,充分表明了司法警察拥有部分侦查权能。

2.实际操作中,许多检察机关探索检警新内容的措施之一,就是调整和变革现行司法警察的职权、组织管理和工作机制等,尝试将侦查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分别由检察官和司法警察行使,力求构建检警新模式,改变司法警察在自侦案件中的辅助地位和作用,以期将司法警察机构培养成独立“参与检察活动”的办案队伍。

侦查基础理论

侦查基础理论

案 件 是 研 究 侦 查 的 逻 辑 起 点
相 相 相 作 关 关 关 案 物 行 人 空 为 间
作 案 时 间
四 、 刑 事 案 件
五、侦查思维
(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二)用联系的、变化的观点进行分析 (三)坚持认识规律 (四)抓住关键性问题 (五)设身处地地分析 (六)从正反两反面分析 (七)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推导

侦查与犯罪几乎同时产生 法医学、毒物学 笔迹学 1575年巴 累(法) 1598年费 德罗(意)
人体测量法
(奥 一 法尔 八 )菲 一 拉三 年
1622年巴尔迪 1872年米尚 笔相学龙勃 罗梭(意) 1850年高 尔顿
1850年贝 蒂隆(法)
指纹学
1684年
1914年指纹 法第一次国 际警察会议
1892年,现代警察机构--苏格兰场。
英国:DNA鉴定罪犯。最先采用。
美国:1903年采集手印,指纹鉴别。1905年,FBI组建。
1998年10月,DNA数据库正式起用。偏重于自然科学应用于 刑事侦查破案方法上。
苏联:布林斯基,最早的司法摄影实验室。 1903年又出版了《证件的司法鉴定》。 1935年,苏联高等法律院校统用刑事侦查学教材,安.扬.维辛 斯基。 1970.80年代,犯罪侦查数字化和控制论研究更加深入,形成 了诸如侦查信息论、侦查控制论、侦查系统论等学科。
第三讲
侦查热点问题讨论
见附1。
(四)侦查目的
侦查的直接目的—揭露案件的真实 侦查的根本目的—保障人权保护人民

三、侦查学

是研究刑事犯罪行为、侦查行为及两者 之间关系的对策性应用学科。
几个概念辨析: 侦查学 刑事侦查学 犯罪侦查 刑事侦察 经济犯罪侦查 犯罪侦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基础理论
p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刑事侦查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

它运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的最终结果,即我们所追求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能否出现。

其实关于对侦查和侦查权的含义定位,已经有诸多的学者进行了深入的论述。

譬如美国学者查尔斯,奥哈拉将侦查概括为三“I”:情报(informa-don)、审讯(mterrogafion)和仪器设备(instrumentation)一‘德国学者克劳斯,洛克信认为:“侦查是在为检察机关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时所做的准备工作。

”而所谓的侦查权,就是指的是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揭露犯罪,揭发犯罪人而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调查性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但是作为一项公权力,对侦查权的控制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中却有着较大的缺陷。

从广义上说,对侦查权的控制是来自各个方面、各种途径的,有依照刑事诉讼体制而产生的控制,也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自我控制。

关于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的概念有不少的观点。

笔者认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指的是各个有权机关泡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针对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案件的刑事侦查立案程序和在侦查过程的各项活动及侦查权的具体行使是否合法实行的监控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也正是由于对侦查权缺乏监督,导致在侦查程序中不少程序性违法事件的出现,甚至一些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

其实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问题研究从基本理论出发,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护被追诉者人权的需要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理念起源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在那时思想的解放、权利意识的张扬,彻底摒弃了封建社会压抑个性、排斥权利的桎梏,提出了“民主”、“自由”、“人权”的口号。

英国思想家洛克针对封建专制、非人道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开始用“理性”与“人性”的态度来看待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者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

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受到普遍的关注,始于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一书,此书开辟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研究之先河,提出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最基本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现代刑事诉讼据此原则衍出诸如程序正义、证据合法等一系列人权保障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侦查权的行使不仅有可能侵犯被追诉人的权利,而且也可能侵犯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但是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并不构成刑事诉讼的基础问题。

这是因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大都处于
协助追诉机构证明案件事实的地位。

其权利遭到非法侵犯的可能性极小,而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由于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权利最容易受到侦查机构基于打击犯罪心切或对犯罪的仇恨心理而实施的非法行为的侵害。

因此,如何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就成为各国侦查程序的重点和难点。

其实,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实质上也是对所有公民的权利保障。

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被怀疑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

但被追诉人既可能是有罪的,也可能是无罪的。

而基于无罪推定的要求,“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但是,要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免受侦查权的侵害,既不能靠其自身的反抗来达到,因为任何公民无论其多么富有或担当着多么高的职务,都无法和国家相提并论,也不能靠侦查机构和侦查官员来保护公民权利,因为侦查机构和侦查官员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其在刑事侦查中的任务主要是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在侦查程序中兼顾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其职业特点决定了他无法摆脱其追诉犯罪的心理倾向,因为,“发生了一件非常事件,他就会自然想到那也许就是一起犯罪案件;查获了一个嫌疑犯,他会努力去证明那就是罪犯;查明了一个犯罪事实,他会推测还会有其他罪行;查明了一个轻罪,他会估计还会有重罪事实;查获一个罪犯,他会努力去挖可能存在的同案犯等等”。

而且,“同一官署忽而忙于维护国家利益,忽而又将国家利益弃置一边,忙于维护正义。

显然极不协调”。

正是基于上述观念的认识,西方各国都强调法院或法官对侦查程序的介入,使侦查机构对公民的侦查活动纳入司法权的控制领域,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二、“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在刑事诉讼的具体体现
在现代社会,争端各方都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寻求司法保护,由行使司法权的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有关各方已发生的权利、义务作出权威的结论。

这个结论一旦生效,就有最后的约束力,各方当事人一般不得再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要求,其他任何个人、组织甚至政府机关均不得再对这一案件进行受理,更无权改变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而且有关各方还必须执行,在刑事诉讼中,案件(此处仅指公诉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才能得到最终处理。

不过,尽管只有审判方能对被告人从实体上作出判决,但作为侦控方的检察院和警方与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的冲突并不是只发生在审判阶段,其内容也不限于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应否负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一般要经历复杂的审判前程序,在这一程序中,司法警察和检察部门,即承担追诉职责的机构往往要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有关的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

出于犯罪侦查的需要,侦查机构和侦查人员可能会用各种强制侦查手段,如搜查、扣押、窃听、逮捕等。

这样,侦查权就和公民的个人权利发生了冲突。

一方面侦查机关为有效地追诉犯罪,必然使一般的公民上升为相对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被追诉人不仅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也希望在诉讼的过程中受到公平、人道的待遇。

因此,侦查机构和被追诉人之间发生冲突甚至激烈的对抗也就在所难免。

为使这种冲突的解决符合法治原则,作为侦查权主体的司法警察和检察部门,尽管可以在紧急
情况下就一些有涉公民权利的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但这些决定并不具有最终的效力。

有关公民还可以就该程序争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后者通过法定的程序作出最终的决定。

三、正当程序理论在侦查程序中的延伸
正当程序作为一种观念,早在13世纪就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并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

其根源于古罗马时代的“自然正义”论。

在当时,为了实现自然正义。

审判程序上“有两项基本要求:(1)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2)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二战后,随着比较法学的发展,正当程序的观念不但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而且其适用范围也逐步扩大至侦查程序。

侦查程序的正当化必然要求司法对侦查程序的介入,使侦查结构具备控、辩、裁三方组合。

这是因为:诸如搜查、扣押、窃听、逮捕等与公民的各种权益有涉的强制侦查行为的决定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司法裁判权,法定机关一旦裁定适用上述强制侦查措施,就会相应地设定与其相适应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其适用正确与否,不但关系到嫌疑人的各种权利保护,也与诉讼目的能否公正实现休戚相关。

因为,如果承担刑事案件侦查任务的检警机构享有上述强制侦查措施的决定权。

不仅可能使该权力成为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而且上述程序性事项的决定权也与检警机构所承担的诉讼职能相矛盾。

侦查权在刑事诉讼中行使的是控诉职能,而上述程序事项的裁断权则从属于审判职能的范畴。

如果将二者混在一起,将在侦查程序中出现控、审职能不分的可怕局面。

这是不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

因此,尽管正当程序的内涵各国理解不尽一致,但大都承认:诉讼职能的区分乃正当程序最基本的标志。

在诉讼活动中,各诉讼主体承担着与其诉讼角色相适应的功能和作用且均有自己独立的利益,都希望通过自己积极的行为来实现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目标。

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侦查权行使主体的检警机构,系国家设立的追诉犯罪的专门机关,承担着控诉职能,并为此从事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活动;被追诉人作为辩护职能的行使者,则从事着申请、辩解、举证等诉讼活动。

而作为正义化身的法院,则应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并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作出裁断。

为避免诉讼职能混淆,西方各国都将搜查、扣押、窃听、逮捕等与公民权利有涉的程序性事项的决定权从检警机构手中剥离出来,交给中立的不承担追诉任务的法院或法官,由后者通过听审来进行裁断。

检警机构即使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也可以无令状实施强制侦查行为,但必须马上报告司法官或预审法官,由后者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理解好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基础理论问题,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解决侦查权的监督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侦查权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是无法避免的。

所以如何尽最大的努力把伤害减小到最小不仅是法学界,也是司法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

而有很大一部分司法工作者对于侦查和侦查权及其监督问题的认识是不甚清楚的,甚至是错误的。

因此希望对上述基础理论的阐述对于解决和完善我国侦查权的监督问题能略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