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依据——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法律依据

技术侦查措施法律依据技术侦查措施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百四⼗⼋条公安机关在⽴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民检察院在⽴案后,对于重⼤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重⼤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被告⼈,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百四⼗九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对象。
批准决定⾃签发之⽇起三个⽉以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
第⼀百五⼗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对象和期限执⾏。
侦查⼈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于其他⽤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百五⼗⼀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决定,可以由有关⼈员隐匿其⾝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犯罪,不得采⽤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重⼤⼈⾝危险的⽅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百五⼗⼆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如果使⽤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员的⼈⾝安全,或者可能产⽣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员⾝份、技术⽅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员在庭外对证据进⾏核实。
八种法定侦查措施

八种法定侦查措施引言在刑事侦查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侦查措施。
这些法定侦查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开展工作,并为案件的审判提供可靠的证据材料。
本文将介绍八种法定侦查措施,包括搜查、抓捕、审讯、检查身体、检查、侦察、限制出境、刑事强制措施。
一、搜查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法搜查嫌疑人的住所、场所、车辆等,以获取关于案件的证据。
搜查必须依法进行,一般需要经过法院批准,并在特定的时间段内进行。
侦查人员在搜查前必须出示搜查令,并说明搜查的目的和范围。
在搜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保护好被搜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非法搜查。
二、抓捕抓捕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离现场并限制其自由。
抓捕必须依法进行,一般需要经过法院批准或者取得公安机关的许可。
侦查人员在抓捕时必须向被抓捕人出示逮捕令,并说明其犯罪事实和证据。
在抓捕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被抓捕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讯审讯是指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取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
审讯必须依法进行,一般需要经过法院批准或者取得公安机关的许可。
审讯时,侦查人员应当尊重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嫌疑人有权拒绝自证其罪,有权保持沉默,但不能拒绝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真实情况。
四、检查身体检查身体是指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检查身体必须依法进行,一般需要经过法院批准或者取得公安机关的许可。
检查身体时,侦查人员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确保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五、检查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进行检查,以获取证据。
检查必须依法进行,一般需要经过法院批准或者取得公安机关的许可。
检查时,侦查人员应当遵循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检查手续,并保护好检查的物品,防止证据的污染。
六、侦察侦察是指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场所、物品等进行秘密观察和调查,以获取线索和证据。
刑事案件法律条文

一、立案条款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二、侦查措施条款1、传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2、询问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3、搜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4、扣押物证、书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5、扣押邮件、电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9、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强制措施条款1、拘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2、取保候审(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3、监视居住(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秘密侦查措施

秘密侦查措施的法律基础
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遵守国家 法律、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同 时也明确了国家机关在维护社会
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基础
刑事诉讼法对秘密侦查措施作出 了具体规定,包括适用条件、程 序规范、权利保障等,为秘密侦
建立跨国犯罪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国际间 打击跨国犯罪的效能。
经验交流
联合行动
定期举办国际间的经验交流活动,共同学 习和借鉴各国在刑事诉讼秘密侦查措施方 面的最佳实践。
在涉及跨国犯罪的案件中,加强与其他国 家的联合行动,共同运用秘密侦查措施, 有效打击跨国犯罪活动。
THANK YOU
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他相关法律
如《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 义法》等也为秘密侦查措施提供
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支持。
秘密侦查措施的种类
电子侦查: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子通信、 网络活动等进行监听、监视,获取相关 证据。
请注意,秘密侦查措施具有高度的敏感 性和侵入性,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严格规 范使用,确保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特情侦查
定义
特情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特殊情报 手段,对犯罪嫌疑人、犯罪组织或犯 罪活动进行秘密调查和搜集证据的活 动。
使用条件
特情侦查通常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重大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 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常规侦查手段 往往难以奏效,需要借助特情手段获 取关键情报和证据。
注意事项
特情侦查具有高度的机密性和敏感性 ,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 密规定,确保情报来源和侦查活动的 安全。同时,特情侦查应在法律框架 内进行,尊重和保护人权,防止滥用 和侵犯公民权益。在特情侦查过程中 ,侦查机关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 协作,确保情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侦查的规定

侦查的规定侦查是一种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刑事案件中运用的一种手段和方法,目的是搜集、固定、确凿、全面地掌握和查明与案件有关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以便为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提供有力的依据和支持。
以下是关于侦查的规定。
一、侦查的法律基础和权力:1. 刑事诉讼法:侦查活动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中包括侦查范围、侦查程序和侦查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2. 公安机关法:公安机关是主要负责侦查工作的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力。
二、侦查的原则和方法:1. 法律性原则:侦查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进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2. 实证性原则:侦查活动应该以实证为基础,依据客观事实和证据进行,而不是凭主观臆断和推测。
3. 全面性原则:侦查活动要全面、细致地掌握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4. 保护人权原则:侦查工作应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侦查权力,维护正当程序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侦查的程序和要求:1. 侦查范围:侦查的范围应根据案件和证据的需要进行,可以包括线索搜集、调查取证、突击搜查、侦查讯问等侦查活动。
2. 侦查措施: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包括监视、拍摄、搜查、扣押、传唤、抓捕、侦查讯问等。
3. 侦查机关的职权:侦查机关在开展侦查活动时拥有一定的职权,包括制定侦查方案、依法取证、发布通告、分析研判等。
4. 保密要求:侦查工作涉及到个人隐私、国家安全等重要利益,必须严守保密要求,防止案情泄露和影响侦查结果。
四、侦查的限制和监督:1. 法律限制:侦查工作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限制,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监督机制:侦查工作需要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同时还需要接受法律、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之,侦查是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的规定包括法律基础、权力、原则、方法、程序、要求、限制和监督等方面,旨在保证侦查活动合法、公正、有力地搜集犯罪事实和证据,为刑事案件的审查和起诉提供有力的依据。
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

刍议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摘要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将技术侦查列为专节,第一次明确了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加强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技术侦查的规范、监督和制约,从侦查主体、侦查手段、案件范围、侦查期限、审批监督、司法救济等方面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关键词技术侦查立法新刑事诉讼法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14-02技术侦查是对特定的犯罪案件所进行的秘密侦查行为。
豍近年来为了应对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频率越来越高。
针对当前严峻的犯罪升级态势,我国首次将技术侦查写入了刑事诉讼法。
笔者拟分析其立法上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力求使技术侦查在法制化轨道上走好第一步。
一、新刑诉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的缺陷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技术侦查搜集到的材料具有法庭上的证据效力,细化了技术侦查的对象范围,同时扩大了技术侦查的适用主体,这是技术侦查立法上的进步。
然而,新刑诉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制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这在宏观上表现为两点:第一,法律规范过于原则。
程序规定模棱两可,法律用语不规范导致行为实施时可操作性大。
第二,授权比重远大于权力制衡比重。
在立法的时候,既要有授权的条款,也必须要有对权力滥用的惩治条款,应竭力避免“抛开保障人权和自愿的根本原则而建立这一种由行政当局控制的安全局面”。
豎但是新刑诉中只规定了侦查机关的权力,而对于违反法律的后果却没有规定。
在微观层面,新刑诉对技术侦查的规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没有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模糊。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只有公安机关的内部文件有所提及。
新刑诉虽然规定了技术侦查案件和对象的适用范围。
但是,对于案件适用范围,兜底性条款“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中“严重”一词的解释空间很大,相关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自由裁量权会过大;对于对象适用范围,新刑诉只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犯”可以适用技术侦查,但对于证人、律师以及当事人近亲属能否适用技术侦查却没有规定。
侦查措施的概念及辨析

侦查措施的概念及辨析侦查措施是指执法机关在犯罪调查中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情况。
侦查措施是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对于确保侦查工作的效果和合法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侦查措施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常规侦查措施常规侦查措施指的是侦查单位在侦查过程中常用的一些侦查手段,如询问、调查、勘验、搜查等。
这些手段属于执法权力的正常行使范围,是在对嫌疑人或犯罪现场进行调查时采取的方法。
二、强制性措施强制性措施指的是在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特定情况下,执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听从并配合其工作的措施,如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等。
这类措施侧重于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通常需要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特殊侦查措施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的特殊手段,如窃听、搜查、收集证据等。
这些手段具有一定的隐私侵犯性,所以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限制。
在运用这些侦查手段时,需要注重权利平衡,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侦查措施的采取需要根据侦查目的、侦查对象的性质和案件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在采取措施时,需要确保依法行使执法权力,同时遵循程序和原则,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侦查工作时,也要重视证据保全和证据链的完整性,避免误导司法。
总之,侦查措施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需要执法机关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操作,确保侦查工作的效果和依法性。
同时,也需要延长侦查快递期限,避免不当拘禁等侵害自由评估的发生。
只有依法侦查,才能确保社会安全与公正纯利。
刑事诉讼法侦查的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侦查的名词解释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有侦查权限的部门或单位依法开展的案件调查工作。
侦查是犯罪事实的查证和证据的收集过程,对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侦破和后续审判的公正。
一、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人员在侦查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
拘留意味着被侦查对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行动范围受到限制并且需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拘留一般不能超过37天。
二、搜查搜查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住所、场所等依法进行的物品搜查行为。
搜查是为了查找、扣押、提取与犯罪事实相关的物品或证据,以便为案件的审理提供证据。
三、侦查措施侦查措施是指依法采取的为了获取证据或保护证据的一系列措施。
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传唤、讯问、盘查、突击检查、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等。
这些措施的采取需遵循程序和限制条件,不能侵犯人权和侵害合法利益。
四、询问询问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的调查,以了解犯罪事实和相关情况。
询问应当在侦查员面前进行,询问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保护人权的原则,确保询问的公正性和效力。
五、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对经侦查机关批准并合法执行的逮捕决定的被告人采取的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分别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拥有。
刑事拘留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作出限制,对其实施严格监管以确保案件正常侦查和后续审判的进行。
六、取证取证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执法部门在侦查阶段根据法定权限进行的证据收集行为。
取证包括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的收集和调查取证,在整个侦查工作中起到关键性作用。
取证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采取合法措施,确保取得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和正当性要求。
七、预审预审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审查程序。
预审的目的是判断案件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凿,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若不符合,检察机关可以决定不予提起公诉,从而终止案件的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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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依据——侦查措施
1、传唤(含口头传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2、询问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3、搜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4、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5、扣押邮件、电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7、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文件、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等并予以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8、鉴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9、鉴定意见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10、技术侦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11、隐匿身份侦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12、控制下交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13、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14、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1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