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在刑事诉讼法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进行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抗辩意见,认为小明在盗窃行为中并没有实施盗窃,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在作案时明知是他人财物,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对小明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抗辩意见,这是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小明的辩护权,最终作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被告的权利保护,以及法院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捅伤,致使对方受伤。
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机关对张某的侦查工作十分严谨,收集了充分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了张某的犯罪事实,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这个案例反映了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重视,以及法院的依法审理原则。
案例三,职务侵占案。
某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金。
公司发现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对王某展开调查。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及时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展开调查,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了王某的刑罚。
这个案例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于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以及对于被告权利保护、证据审查、法院审理等方面的重视。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守法,遵纪守法,不要触犯法律红线。
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林某故意杀人案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第一起被广泛报道并引起社会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
此案发生在1980年,林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起诉,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第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林某,男,1980年生于某省某市。
1999年,林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出狱后,林某因生活所迫,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008年6月,林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件经过2008年6月15日,林某在一家酒吧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
林某持刀将李某刺伤,李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林某逃离现场,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逐步掌握了林某的犯罪事实。
6月18日,林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在侦查阶段,林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林某突然翻供,声称自己并未杀人,是被人诬陷。
这一突变让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三、案件审理此案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纷纷关注案件进展。
为了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四、案件判决2010年1月,法院依法对林某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3月,林某被执行死刑。
五、案件影响林某故意杀人案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第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此案的处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此案在以下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1. 提高了刑事诉讼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此案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此案的处理过程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让人民群众看到了司法公正的力量。
刑事诉讼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2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1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此案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主要原因在于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典型的法律争议点。
二、案情概述2020年12月,张某某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在一次争吵中,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某打成轻伤。
事发后,李某某立即报警,张某某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三、案件争议点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自首情节的认定:张某某是否构成自首?3. 量刑情节的认定: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当从重处罚?四、法院审理过程1. 审查起诉阶段: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2. 审判阶段: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1)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法院认为,张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张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3)关于量刑情节的认定:法院认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 对张某某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六、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此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张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
3. 量刑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事法律案例及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张某(男,25岁)与嫌疑人李某(男,28岁)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阶段被害人张某向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
2. 审判阶段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悔过。
3. 判决阶段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评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刑罚适用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了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一判决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1)犯罪事实: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犯罪性质: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犯罪情节:李某在邻里纠纷中持刀伤人,且犯罪手段残忍,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4)悔罪表现: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供认不讳,当庭表示悔过。
综上所述,某区人民法院对李某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3. 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加强邻里关系和谐,避免因琐事引发纠纷。
(2)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预防犯罪的发生。
刑事诉讼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于2020年9月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二、案件经过2020年5月,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双方多次发生口角。
5月20日,李某酒后回家,在小区门口偶遇王某。
两人再次发生争执,李某遂对王某进行殴打。
王某报警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李某持械殴打王某,造成王某头部、胸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是出于自卫。
三、法院审理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酒后持械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李某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愿意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
王某也表示对李某的悔过态度表示接受。
四、判决结果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酒后持械殴打王某,造成王某轻微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防卫过当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其是出于自卫,但经审理查明,李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3. 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因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应当赔偿。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应当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
六、案件启示本案的发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邻里关系,避免因琐事发生纠纷。
刑事法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因家庭矛盾,张三与邻居李四产生纠纷。
在一次酒后,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事发后,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如何量刑?三、案例分析(一)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主观方面张三在案发前与李四存在纠纷,且酒后持刀伤人,表明其具有故意伤害李四的犯罪故意。
3. 犯罪客观方面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已经对李四的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
综上所述,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量刑分析1. 法定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罚情节(1)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张三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李四的损失,取得了李四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张三犯罪后,对自己的行为后悔,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张三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结论本案中,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自首、赔偿、悔罪等情节,从轻处罚。
同时,本案也提醒人们,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避免因小事引发矛盾,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五、启示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2. 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避免因小事引发矛盾。
3. 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暴力手段。
刑事诉讼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7月,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在一处公共场所将李某打成轻伤。
李某报警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件经过侦查、起诉,最终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二、案件事实2019年7月15日,李某与张某某因邻里纠纷在小区门口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木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头部轻伤。
事发后,李某立即报警,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李某头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持木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头部轻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2. 起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可以不通过公安机关侦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某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辩护意见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张某某与李某系邻里关系,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主观恶性较小。
(2)张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3)张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取得李某的谅解。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
但考虑到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李某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决定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李某医疗费用等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张某某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和处罚。
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本案因涉及家庭纠纷,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典型的刑事诉讼法律案例。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某日,张某某与妻子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争吵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一把水果刀将李某刺伤。
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 本案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案件,是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四、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某在家庭纠纷中,持刀伤害妻子李某,造成李某重伤,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张某某有自首情节。
张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本案属于家庭暴力案件。
张某某与李某之间的家庭纠纷,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 对张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禁止其家庭暴力行为。
五、案例评析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是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案通过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严厉打击。
2. 案件体现了自首制度的适用。
张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自首情节的鼓励和奖励。
3. 案件具有警示作用。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家庭矛盾要妥善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而伤害他人。
同时,也要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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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某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
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
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
经调查,查明被害人是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
范某所在生产班的女工叶某提供情况说:范某于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下了早班后。
急急忙忙洗完澡就准备外出,我当时问她要到哪里去,她说到荷花池。
我又问赴约会吗?她点点头“嗯了一声,就走了”。
叶某还说范某原与同村张某要好。
后来吹了, 侦查员根据现场遗留物和以上线索,很快查明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的张某。
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中神情异常,被其父母察觉。
经询问,张俱以实告。
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作了交代,张犯说:“因范某断绝与我的恋爱关系,我非常不满,意图恢复关系,即于四月二十四日给范某去信,以退还过去范某赠给我的照片和物品为名,约范二十六日到东郊公园。
范某如约前往。
会面后,因她坚持不同意恢复关系,并将我过去送给她的东西抛掷给我,我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向她面部刺去,刺中范某左面颊,她惊呼:…杀人哟!‟转身欲跑,我即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
”张某的父母与村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贻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
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研究解决办法。
村委会领导提出:“张某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的错误虽很严重,但经过我们教育,已经有了认识。
他的家长已表示除全部负担范某的医疗费用外,还愿意拿出三千元作为范某的营养补助费,把这个事情作一个妥善的解决。
”范某的父母答复说:“范某背部被刺两刀,刺穿肺部,引起胸腔内大出血,造成血气胸,差点死亡,好在医院抢救及时,才脱离了危险,但目前仍处于昏迷之中,我们要求使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村委会领导接着说:“我们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
如果你们觉得营养费给得太少,还可以商量再增加一些.范某出院后休养期间的全部误工工资,可由张某家里如数付给。
这样处理,可以弥补她的一部分损失,这对村里和对双方都有好处。
还希望你们多给范某做点工作。
”经过反复磋商,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张某的父母与范某父母达成了如下协议:(1)张某不再要求范某保持恋爱关系;(2)张某除负担范某全部医疗费用外,另付给范某营养费四千元;(3)范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的误工工资全部由张某负责;(4)以上条款由村委会领导监督执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当县公安局侦查员于四月三十目下午前往某村逮捕张某时,该村领导将上述协议交给侦查员,说这一案件已经妥善解决,张某除已经赔偿了范某全部医疗费用外,另付给范某营养费四千元,并负担范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的误工工资,要求不要逮捕张某和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例,分析刑事诉讼的特点。
思考: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只能由司法机关处理。
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张某的父母与范某父母采取协商的办法“私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做出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根据与任务被告人汪某(女,21岁),汪某在1990年8月至1992年5月先后拐骗少女五人,分别卖给某县农民李某等人为妻,获款5200元。
案发后,某县公安局派出人员侦查,于1992年12月16日侦查终结,向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1993年1月6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3月5日,该县人民法院以拐卖人口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5年。
人民检察院认为县法院量刑过轻依法提起抗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改判汪某有期徒刑7年。
根据本案例,分析理解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张某,男,29岁,无业。
某年6月的一天晚上,张某无事闲遭到该区一个建筑工地,见看大门的值班人员不在,趁机溜进工地内。
在工地靠公路的一侧,张某见到一大捆铜线圈,顿生歹意,想把铜线圈弄出去卖钱。
于是,他把工地的围墙拆了一个洞,把线圈从洞里扔到了公路上,随后自己也爬了出来,正巧碰上该市该区下夜班回家的青年李某和孙某。
李某拉住张某的衣领,威胁他要去派出所,张某十分害怕,就和李某商量,说卖了线圈后分一半钱给李某;李某欣然同意。
孙某一直站在旁边,他看见张某、李某二人抬了线圈往废品收购站方向走去,自己就独自回家。
张某想叫住他,李某说不用叫,他胆小,给钱也不会要,况且又是好朋友,肯定不会说出去。
正当张某、李某二人抬着线圈往前走时,被该工地巡逻的保安人员发现,保安人员将二人抓获后送到当地派出所。
该区公安分局得知消息后,组织侦查人员对二人进行了讯问,又赴工地作现场勘验,拍摄了相应的物证照片。
侦查终结后,该区公安分局将此案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在法定期间内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张某、李某分别委托了辩护律师。
9月某日,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孙某出庭作了证。
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李某有期徒刑各2年。
张某、李某各自的父母在征得张某、李某的同意后,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李某被送往监狱执行。
请回答:(1)此案中有哪些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2)刑事诉讼各专门机关的职能是什么?(3)此案中哪些人是诉讼参与人?各自的名称是什么?提示:此案涉及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较多,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才能准确地加以区别。
第四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996年7月5日晚,刘庄所有刘姓村民在族长刘问天的主持下,召开家族成员大会,讨论对本家族青年刘大龙的处置问题,只见刘大龙被五花大绑着跪在三十几号家族成员面前,瑟瑟发抖。
原来刘大龙是本村一个恶出了名的坏小子,从16岁开始就不断地偷村里人家的鸡、鸭、粮食、衣服等,见什么偷什么,村里人谁丢了东西,到他那儿都能找到,家族大会曾几次惩罚他,没少挨板子打,就是毛病改不了。
随着年龄增大,刘大龙开始对异性感兴趣,见了村里的女孩不是在腿上摸一把,就是在胸上蹭一下。
发展到今天,竟乘本村的一个姑娘午睡之机,从窗户爬进去实施了强奸。
在刘问天的煽动下,家族大会经过讨论,一致认为刘大龙犯有"弥天大罪",应当处死,到会成员均在处死刘大龙的文书上签了字。
会后,大家将刘大龙带到一个蓄满水的粪池边,由刘大龙之父刘问地与族长刘问天将刘大龙抬起扔进池中,刘大龙漂出水面乱叫,刘问天又用竹竿将其头压入水中,直至淹死。
此案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刘问天、刘问地等几个主要成员被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了刑罚。
请回答:(1)刘庄的刘姓村民是否有权对犯罪的本家族人进行处罚?(2)本案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哪一条原则?(3)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刘问天、刘问地等几个主要成员并判处了刑罚是否合理合法?第五章管辖被告人刘某,男,23岁,无业青年。
某日晚上,因酒后与人打架将对方杀死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侦查终结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被告人在判决书送达后第12天以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请回答: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回避被告人陈某,男,22岁,农民。
某日下午5时许,陈某在火车站附近持刀抢劫旅客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500元,手机一部及其他证件。
陈某作案后刚要逃跑,恰好某法院审判员刘某路经此地,遂将陈某扭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院以抢劫罪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遂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审判员刘某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
请回答:该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有何问题?为什么?第七章辩护与代理某区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孙某,男,15岁,系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
1997年11月某日与本校另一学生打架,致其重伤。
开庭前,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因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
区法院遂将被告人的这一意见记录在案,于十日后开庭审理。
经法庭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审判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同时委托律师参予二审。
问题:本案审理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如何处理?本案中被告人孙某15周岁,属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该案一审时,人民法院在没有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即开庭审理,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依法撤销本案的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八章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
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
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第九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00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
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
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
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
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案例1:被告人过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和商业受贿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过某在任某科技开发公司经理期间,与深圳某公司达成购买空调机100台的协议,以加大货款形式,侵占公司财产2万元,并用此款购买一台进口一拖二空调机;[2]过某在任经理期间,多次向承包该公司下属酒店装修工程的刘某索要现金共5万元据为己有。
案发后,过某与刘某密谋,串通刘某作伪证,此情况被检察机关在秘密侦查时用录音方式取得;[3]过某将公司收入的部分款项4万元以公司互助金名义存入银行,并将存折交给副经理张某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