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侦查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在刑事诉讼法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进行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抗辩意见,认为小明在盗窃行为中并没有实施盗窃,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在作案时明知是他人财物,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对小明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抗辩意见,这是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小明的辩护权,最终作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被告的权利保护,以及法院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捅伤,致使对方受伤。
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机关对张某的侦查工作十分严谨,收集了充分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了张某的犯罪事实,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这个案例反映了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重视,以及法院的依法审理原则。
案例三,职务侵占案。
某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金。
公司发现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对王某展开调查。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及时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展开调查,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了王某的刑罚。
这个案例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于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以及对于被告权利保护、证据审查、法院审理等方面的重视。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守法,遵纪守法,不要触犯法律红线。
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林某故意杀人案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第一起被广泛报道并引起社会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
此案发生在1980年,林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起诉,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第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林某,男,1980年生于某省某市。
1999年,林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出狱后,林某因生活所迫,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008年6月,林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件经过2008年6月15日,林某在一家酒吧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
林某持刀将李某刺伤,李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林某逃离现场,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逐步掌握了林某的犯罪事实。
6月18日,林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在侦查阶段,林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林某突然翻供,声称自己并未杀人,是被人诬陷。
这一突变让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三、案件审理此案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纷纷关注案件进展。
为了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四、案件判决2010年1月,法院依法对林某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3月,林某被执行死刑。
五、案件影响林某故意杀人案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第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此案的处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此案在以下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1. 提高了刑事诉讼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此案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此案的处理过程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让人民群众看到了司法公正的力量。
刑事法律程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抢劫案。
受害人陈某(男,25岁,某公司职员)在下班途中,被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甲、乙)抢劫,陈某的财物被抢走,包括现金人民币2000元、手机一部及身份证等物品。
案发后,陈某立即报警,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工作。
二、侦查阶段1.立案侦查接到报警后,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现场勘查专案组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提取了现场指纹、脚印等物证,并调取了周边监控录像。
3.调查走访专案组对案发现场周边居民进行走访,了解案发时的情况,同时调取案发时段周边的监控录像,寻找嫌疑人踪迹。
4.技术侦查专案组利用技术手段,对监控录像进行筛查,发现两名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并确定其身份。
5.抓捕嫌疑人在掌握了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后,专案组迅速开展抓捕工作,将两名犯罪嫌疑人甲、乙抓获。
三、起诉阶段1.侦查终结专案组将案件侦查终结,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审查起诉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对被告人甲、乙提起公诉。
四、审判阶段1.公开审理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被告人甲、乙均到庭参加诉讼。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分别出示证据,质证,并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
4.被告人陈述被告人甲、乙分别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表示认罪悔罪。
5.判决经过审理,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劫案,涉及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以下是本案在刑事法律程序方面的分析:1.侦查阶段(1)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获取案件线索、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
本案中,专案组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提取了现场指纹、脚印等物证,为案件侦破提供了重要依据。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审判的法律程序规范。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和实践。
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程序。
案例一:盗窃案事实经过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小明被指控在某商店盗窃了一部手机。
商店的监控录像显示小明将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后离开了商店。
商店员工发现手机丢失后报警,警方随即展开调查并将小明带到派出所。
刑事诉讼程序1.报案:商店员工报案,警方收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2.侦查: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调查监控录像,收集证据。
3.传唤:警方传唤小明到派出所,对其进行询问和讯问。
4.逮捕:警方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决定对小明进行逮捕。
5.案件移交:警方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
6.审查起诉: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7.开庭审理: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
8.判决: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法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合法、必要的调查措施。
本案中,警方通过勘查现场和调查监控录像,收集到了相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杀人案事实经过某村发生了一起杀人案。
被告张三被指控在与邻居发生争执后,持刀将邻居杀死。
案发后,张三逃离了村庄,但被警方抓获并带回派出所。
刑事诉讼程序1.报案:案发后,邻居家人报案,警方收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2.侦查: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调查目击者证言,收集相关证据。
3.通缉:警方根据相关线索,发布通缉令,追捕逃犯。
4.抓捕:警方在追捕行动中成功抓获张三,并将其带回派出所。
5.案件移交:警方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
6.审查起诉: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7.开庭审理: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
8.判决: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法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6)

刑事诉讼法案例:1999年9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
被害人余某,女,20岁,某市针织厂女工。
家人发现她失踪,多方寻找未果。
几天后,在郊区护城河发现其尸体。
某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市针织厂业务科职员范某有嫌疑。
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范某实施杀人行为,于2000年2月份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起诉决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范某、被害人余某的母亲周某。
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范某,向上一级检察院即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周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称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讯问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审查案件,还应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2.市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法定期限。
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3.市检察院自1999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0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
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市公安局的认为不起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5.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6.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母亲周某的申诉。
刑诉案例(全)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大全案例一孙锁,男,23岁,某县交警大队警察,其父是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日,在处理违章驾车的姜某时,由于姜某出言不逊,孙某一怒之下便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铁棍殴打姜某的肩部、背部,并将其关押2天。
姜某向甲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甲县公安局告知该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告知其向检察院控告。
甲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控告后予以立案。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锁曾在半年前实施过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认为抢劫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
甲县公安局立案后,对两起案件事实一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于是直接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认为,由于本法院院长需要回避,因此案件不宜由本院管辖,遂将案件交甲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本案例主要考查管辖问题,涉及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管辖出现交叉的处理、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及指定管辖等知识点。
[参考答案]1、甲县公安局对姜某的控告不应推出不管。
公安机关对于控告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抢劫罪行时,不应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由甲县公安局一并侦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3、甲县人民检察院不应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因此,甲县人民检察院应先将案件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案例习题2

案例一
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麟为首 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 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 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 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 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 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提出申 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 关系密切。经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检察院起 诉至县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 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钱某提出出庭支 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明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 饭,应当回避;孙某提出陪审员王丹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 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武韬当庭决定准许陈明回避,驳回赵某、 孙某的回避申请。
整理课件
整理课件
在对二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吕阳的父 亲吕森请求会见吕阳,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 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 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 料之日起的第 5 日告知马林和吕阳有权委托辩护人。吕 阳委托其叔叔吕鹏(某公司职员)担任其辩护人,马林表 示不委托辩护人。吕鹏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吕阳,查阅 了本案的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 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 审理过程中,吕鹏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 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吕阳,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 场。马林仍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担任辩护人,但马林拒绝辩护,法院 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阳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律条文反侦查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甲在作案过程中被警方当场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甲坚称自己无罪,并试图利用法律条文为自己辩护。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甲的行为看似符合法律条文,实则是在反侦查。
本文将对这一案例进行深入解析。
二、案件经过1. 抢劫案发生某日晚,甲进入一家便利店,趁店主不备,持刀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甲被店主抓住,并报警。
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将甲当场抓获。
2. 审讯过程在审讯过程中,甲坚称自己无罪,称自己只是想进入便利店看看,并没有抢劫的意图。
同时,甲利用法律条文为自己辩护,称自己有权利进入便利店查看。
3. 调查取证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甲曾多次进入便利店,且与店主有纠纷。
警方调取了便利店监控录像,发现甲在作案当天曾进入便利店,且在作案过程中有明显的抢劫行为。
4. 反侦查行为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发现,甲的行为看似符合法律条文,实则是在反侦查。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甲声称自己有权利进入便利店查看,但实际上,甲曾多次进入便利店,并与店主发生纠纷。
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2)甲在作案过程中,虽然有明显的抢劫行为,但甲声称自己只是想进入便利店看看。
甲的行为看似合理,实则是在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3)甲在审讯过程中,多次提及法律条文,试图为自己辩护。
甲的行为表明,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并试图利用法律条文为自己谋取利益。
三、法律条文反侦查案例分析1.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甲曾多次进入便利店,并与店主发生纠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2. 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甲在作案过程中有明显的抢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3. 反侦查行为本案中,甲利用法律条文为自己辩护,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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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侦查案例
案例:
20XX年3月5日凌晨,三江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主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
三江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法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萧某(男,19岁,无业青年)和陆某(女,18岁,某个体服装店临时工)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钢铁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
在未携带搜查证的情况下,决定进行搜查。
因为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于是分别对萧、陆二人进行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两条金项链。
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
”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
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
本案经三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萧法/律/教育、陆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
萧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拖了十天才安排会见。
被害人张某(女,27岁),因被犯罪嫌疑人萧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
但张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
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王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误,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等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问:本案侦查程序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
1、本案中,侦查人员不应无证搜查。
搜查时,除非有特定紧急情况,否则必须出示搜查证。
2、对陆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3、侦查人员不应将搜查所得的证据直接装入文件袋中拿走,扣押程序违法。
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4、搜查笔录不应只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
搜查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
5、萧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应拖了10天才安排会见。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
排会见。
6、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
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进行人身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