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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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教学参考案例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阅读案例】

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

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由于所处地区气候干旱,水源短缺,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李家大哥看到父亲卧床难起,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争斗不止,劝李家道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

【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

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阅读案例】

张某杀人案

某晚,某市荷花公园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是一女青年。附近群众听到呼救声赶到时凶手已逃走。被害人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公安机关根据女青年的陈述,很快查明凶手及杀人原因。

原来,凶手是被害人同单位的职工张某。被害人遇害前与张某曾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被害人发现张某性格内向,很难沟通,加以家人的反对,被害人就提出了分手的要求。张某由爱到恨,认为被害人玩自己,蓄意行凶。凶杀案发生当日,张某约被害人到荷花公园作最后的努力,但仍被被害人拒绝。张某恼羞成怒,拔刀向被害人猛刺,之后逃离现场。

张某回家后,神情慌张,被父母察觉,经追问,张具实相告。其父母当即赶到被害人家中,向被害人父母道歉,要求被害人父母念双方多年交情的份上,放其子一次,并承诺负责被害人医疗及康复费用,另再赔偿3万元。被害人父母考虑到都是在同一个厂子里,将事闹大对其女儿也不利,于是同张某父母达成协议,双方签名盖章。

当侦查员到张某家中逮捕张某时,张某的父母拿出双方协议阻止侦查员行使职权。张某所在单位领导闻讯后也赶到现场,对侦查人员说:“双方已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就不要管了”。

【问题】张某的父母与被害人父母达成的协议对公安机关是否有约束力?

【讨论案例1】

周某抢劫案

周某系佳平市红光区机械公司职工。2010年3月3月,周某在佳佳商场伺机作案。当看到朱某带有现金,正在买衣服,便佯装买衣服对周某实施扒窃,被朱某发现并大喊抓贼。朱某夺过钱就跑,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一名拦截的群众刺成重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红光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周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红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被害人朱某不服,要求红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没有必要抗诉,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了朱某。判决生效后,朱某仍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后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遂指令佳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问题】省人民检察院指令佳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是否是对佳平市人民检察院独立办案的干涉?是否符合司法独立原则?

【讨论案例2】

钟某贪污案

钟某,男,某银行会计。自2009年起,钟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5万。某年7月,某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6年。钟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二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接到群众来信,指出人民法院对钟某的量刑过轻,是一个典型的错案,要求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市人大常委

讨论后,从人民法院调阅了有关材料,认为反映情况属实,于是人大常委作出决定,指令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再审。对市人大的这一作法,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人大监督权的体现,是对个案的监督,是正确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是对法院独立审判权干涉,违背了司法独立原则。

【问题】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为什么?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阅读案例2】

刘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2010年7月,时任来庆市江海区面粉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被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意见称,刘某某在任江海区面粉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于2009年召集财务科科长(已判刑)等4人开会研究,决定以给职工谋福利、业务费的名义,用虚开购买麻袋凭单的手段透支公款。会后,几人按计划虚开购买麻袋凭单11张,总金额近15万。几人将10万元分5

次私分,刘某某从中谋取2.5万元。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主持私分公款,触犯刑法,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江海区法院认为,检察指控刘某某的证据材料相互关联,形成锁链,虽然刘某某全部予以否认,但又提不出其他证据来否定,从而认定刘某某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刘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院的证据不足,法院“疑罪推定”刘某某有罪,没有道理。于是帮助刘某某向来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中,辩护人再次提出“疑罪从无”的意见,结果却是法院仍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比一审多了一年。

刘的家人再次上诉。在来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一、11张假凭单没有当时任厂长的刘某某的签字;二、刘某某拟定私分公款,其个人分赃的地点不详,三个证人的证词前后不一;

三、检察院三份公诉书中所述时间地点以及分钱次数不一致。“这些证据怎么能采信?没有这些所谓的证据,判有罪显然是典型的证据不足。”来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了刘某某无罪的终审判决。

【问题】什么是疑罪从无?本案两级法院的处理哪一个正确?

【讨论案例3】

王某盗窃案

2011年,某区公安局破获一起盗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供认这是初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3000元。后该案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员李某、尼某在审查中了解到,王某年龄只有16岁,家境贫困,与妈妈一同生活,盗窃的目的是为妈妈治病且王某对盗窃行为非常后悔,主观恶性不大。由此,李某、尼某认为,根据王某的实际情况,如果提交法院审判,可能会被定罪,这对他本人的成长和他的家庭的生活都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李某、尼某决定对王某采取如下处理措施:第一,认定王某有罪,以示惩罚。第二,根据王某的悔罪表现和其本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决定不对王某提起公诉。【问题】根据无罪推定的精神,你认为某区检察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辩护原则

【阅读案例】

仲某盗窃案

仲某2010年到广东打工,由于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低,找工作很不容易。仲某在珠三角多个地方转了三个月,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所带的钱也花完了,生活陷入困境。此时,仲某结识了另外两个找不到工作的老乡,三人一拍即合,决定盗窃。一日,三人到一居民小区转悠,看到一家阳台没有完全闭合,决定由另外两人在外放风和接应,仲某进去盗窃,结果被居委会的张大妈发现并大喊捉贼。仲某被当场抓获。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开庭审判前,仲某要求委托辩护人。法院告知仲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聘请辩护人是被告人的权利,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仲某称:“我不知道在检察院就可以请律师,人民检察院没有告诉我可以请律师,我要求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法院向检察院询问此事,检察院回答说,负责起诉本案的人员因疏忽,没有告知被告有聘请律师的权利。

[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讨论案例】

陈某故意伤害案

2011年5月18日晚上7点多钟,陈某正在家中看电视,其弟陈某某(15岁)跑回家,说在回来的路上被一醉酒的男子打了一拳。陈某看到弟弟的鼻子被打出了血,大怒,与其弟冲到街上寻找刚才撒野的人。在离家不远处找到了魏某(16岁),陈某上前抓住魏某就是一耳光,魏某在地上找到一砖头砸在陈某的左臂,陈某也从地上拾起砖头朝魏某的头上猛击,魏某当即被打的血流满面,昏死过去。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2011年7月3日,魏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追究陈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治伤所用的费用。在诉讼中,被告人陈某提起反诉,提出法医所作的轻伤鉴定报告作为证据,证明自己也被魏某打伤。法院审查后认为,反诉成立。经过审判,法院分别对陈某和魏某判处了刑罚。魏某在接到判决书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是一审时自己没有辩护人。【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辩护权的规定,魏某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阅读案例】

李某被杀案

2010年7月8日上午,某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在树林中发现一女尸。公安局马上派人赶赴现场。经现场勘验和走访群众,很快查明:死者系李某,女性,某商场营业员李某。被强奸后用刀杀害,现场有搏斗痕迹。从死者的指甲逢中提取少量已干的血迹,经化验为A型,而死者血型为B型血。死者的手提包被抢走。

与李某同住的王某证实,7日晚李某对她说,她要出去看电影。另一证人证实,当晚9点钟看到李某与其男朋友林某某从电影院出来。还有证人证明10点钟看到李某与林某某在公园内散步,而这一时间距发案时间不到一小时,距发案地点不到300米。林某某的妈妈证实,林某回家时间是11点半。林某某的邻居反映当晚12点半起床方便,看到林某的房间亮着灯,听到里面有翻东西的声音。经血型化验,林某的血型为A型。据此,侦查人员推断李某是被林某强奸并杀害的。理由如下:(一)林某有作案时间;(二)林某某当晚房间亮着灯并有翻东西的声音,说明林某可能收拾东西准备逃走。于是侦察人员决定对林某某予以拘留。经化验,林某的血型与从死者指甲缝中所提取的血迹化验结果一致。在侦查人员的追问下,林某承认自己强奸了女友后,怕女友告发而杀人灭口。侦察人员对林某某予以逮捕并移交起诉。正在这时,公安机关又破获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邓某交待了7月7日晚在公园不远处的树林中强奸一女青年的作案事实。邓某交代说,当晚10点半李某与林某某在树林不远处分手各自回家,邓某尾随李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将李某劫持到树林中,企图强行奸污。但李某奋力反抗,但终被邓某卡住脖子,昏死过去。邓某强奸后,抢走李的手提包逃走。李某因窒息而死亡。根据邓某的交待,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找到了李某的手提包。血型化验证实,邓某的血型也是A型。当侦查人员再次询问林某某时,林某某说,他听到女朋友遇害的消息,非常痛苦,很后悔当晚没有送女朋友回家。当听侦察人员说自己的血型与死者身上所提取的血迹血型相同时,也就不想辩解了,想随女朋友一道去算了。至此,真相大白。

【问题】结合本案分析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意义。

【讨论案例】

顾某某被杀案

2011年6月5日晚上,某市效区个体户顾某某在家中被杀。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经调查研究,发现了几种杀人可能性:一、顾某某作风不好,这几年做生意发财后,与多个女性有不当男女关系,有情杀的可能性。二、顾某某家中被窃5000多元,有谋财害命的可能性。三、顾某某近几年生意不错,但顾某某作生意十分霸道,同行很多人对其极其不满,竞争对手有杀人的可能性。侦查员江某、李某认为,办案就要讲求高效,要迅速查明事实真相,以防犯罪嫌疑人逃脱。由此,江某、李某经过摸底以后,对有作案可能的十几个有作案可能的人分别予以传唤或拘传,对每个有作案嫌疑的人都采取轮番讯问的方法,有时对一个嫌疑人的讯问要持续一天一夜,直到确认可以排除为止。经过一番苦战,终于查明了事实真相。确认是张某该晚入室盗窃,被顾某某发现并与之搏斗时将顾某某杀死。【问题】结合本案谈谈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阅读案例】

邓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邓某,系某化工厂工人。一日,邓某与邻居谷某发生争执并发展到相互撕打,邓某一拳打在谷某的左眼上,造成谷某左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6年,邓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于4月6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3月30日通知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及时通知其查阅案卷,故拒绝出庭支持公诉。

【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院与检察院关系的规定,法院与检察院的行为是否妥当?

【讨论案例】

董某杀人案

2010年10月5日下午,某县建筑公司职工李某从朋友邓某家附近经过,临时决定到邓某家会会老朋友。到邓某家门口,李某发现门是虚掩着的。李某敲了敲了门,没有人应声,李某推门进去,大吃一惊,发现邓某躲在地板上,身上到处是血。李某试了试,发现邓某已停上了呼吸。李某急忙赶到检察院报案。检察院接待人员告诉李某,这类案件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让李某到公安局去报案。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即派人到场,经过勘验,初步认定是抢劫杀人案。正当公安机关组织力量进行侦查时,邓某同单位工人董某到法院自首,坦白了抢劫杀人的经过。县人民法院接受董某的投案后,将有关材料移送给公安局处理。

【问题】根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本案中各机关的行为是否适当?

三、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阅读案例】

肖某盗窃、脱逃案

肖某,男,23岁。某年6月15日晚,潜入一居民家盗窃,共得现金3000元。肖某搜遍全屋,没有找到更多的财物,不由的气上心头,在墙上写了几句打油诗:“今夜光顾,所获不多,充分准备,来日方长”。然后用脚将一只价值20元的暖水瓶和一面价值120元的衣镜踢碎,跳窗逃走。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肖某又从看守所逃走,后又被抓回。公安机关以盗窃罪、故意毁公私财物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肖某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肖某在羁押期间逃跑的行为构成脱逃罪。于是,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脱逃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如果追究当事人的脱逃罪,必然要牵涉到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三机关互相配合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工作不可苛刻要求。所以区法院仅以盗窃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3年。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不追究肖脱逃罪的刑事责任是错误的,于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市人民法院采纳了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以盗窃罪、脱逃罪判处肖某有其徒刑4年。

【问题】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是如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

【讨论案例】

莫某故意伤害案

某年5月9日晚上,吕某与朋友在好实惠酒家吃饭。期间,吕某起身去卫生间方便,在经过莫某所坐的饭桌上,不小心碰到莫某的手臂,致使莫某的酒洒在身上,二人发生争吵并进而扭打在一起。在混战中,莫某操起一个盘子朝吕某脸上砸去,刚好碰在吕某的右眼上,鲜血直流,后吕某的右眼球被摘除。某市公安局认为吕某在这起事故中也有责任,吕某先动手打莫某是事态恶化的重要原因。因此,某市公安局决定对莫某劳教2年,同时要求莫某赔偿吕某5000元。王某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查处的要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局以吕某也负有责任为由解释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予以立案。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吕某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问题】结合本案,如何理解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第六章管辖

一、管辖概述

【阅读案例】

故意伤害案

光明村与前进村是相邻的两个村,由于祖辈上有一点争执,于是光明村定下一条规矩,就是本村的人不能与邻村的人谈恋爱。李某是光明村村民,但她偷偷与前进村张某相爱,终于此事被村长发现了。在村民大会上,依照村规,村长当众把李某的腿打断了,并扬言道:“这是我们村的家事,就算是公检法,也没权管!你们不要再犯村规,否则,她就是榜样!”李某纳闷道:难道我的腿就这样算了?【问题】1.村长的话对吗?2.该案应归谁管?3.按照管辖的分类,该案例属于那一种类型?4.该案确定公安机关有权管辖的意义何在?

【讨论案例】

江业走私案

香港人江业从香港经甲市海关走私了价值500万港币的照相器材。甲市海关决定拘留江业,因江业逃回香港未果。后江业又从香港经乙市海关走私汽车,价值达900万港币,乙市海关拘留并经批准逮捕了江业。为江业走私一案的管辖,甲市海关与乙市海关发生争执。经过有关部门的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法院审理此案。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送C 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请示。C市政府批复,港商江业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C市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江业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交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问题】1.对江业走私一案,甲市海关和乙市海关谁有管辖权,为什么?2.根据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你认为江业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由谁立案,并简要说明理由。3.结合该案,说一说管辖与立案的关系。

一、立案管辖

【阅读案例】

陈某二人故意伤害案

陈与李为同一国有企业职工,两家同一道大门进出,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陈某文质彬彬、孩子幼小,李某身强力壮,对陈家常有欺负现象,遂形成多年积怨。随着时间的推移,陈家的两个男孩逐渐成年(同为该企业职工),常欲寻机报复。

某年6月27日,李某把陈家的摩托车撞倒了。陈家的次子小陈向李索赔,李不肯。于是,小陈把他哥哥大陈叫上,于次日,在过道上把上班的李拦住,向其索赔。李推搪他的责任,兄弟二人冒火,合力对李进行毒打,致李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后虽脱离危险,但已致成痴呆,终身残废。

企业领导认为事情重大,建议李的爱人方某找司法机关处理。方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企业内部职工的斗殴事件,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无需采用侦查手段,在邻居中作一般的调查了解就行了,直接找法院告就行了,遂作出不立案决定。检察院以国有企业职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由,也不予受理。方某向法院控告时,法院又认为伤害情况严重,不属轻微刑事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受理。【问题】1.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正确吗?2.人民检察院的说法对吗?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4.本案中被害人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讨论案例1】

李某强奸案

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王某强奸。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人民检察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

【问题】1.本案应由谁立案侦查?2.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查处的做法对吗?

【讨论案例2】

罗某故意伤害案

赵某与罗某系邻居。两人常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左耳失聪。赵某因此受重伤而报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不予立案。赵某又告知检察院,检察院以同样理由不予立案。赵某即将本案诉至法院。

【问题】法院有权立案吗?

【讨论案例3】

李某抢夺案

李某于2010年9月17日,在百货商场内抢夺顾客刘某钱包,在场的另一顾客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这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便不予接受。

【问题】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二、审判管辖

【阅读案例】

王某故意伤害案

王某是扬中市铁路集团的职工,一天他在市场买菜时与迎面走来的刘某碰了一下,王骂了对方一句,刘某反唇相讥,三两句后,双方便大打出手,王某抄起一块砖头往刘某头上狠狠一砸,致使刘某当场休克,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因脑颅出血,变成终身残废。这一案件当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区法院时,区法院认为该案的被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应当由市中级法院管辖,但中院认为该案没可能判无期或死刑,于是退回。此外,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为铁路工人,应由铁路法院管辖。

【问题】1.该案应由那个地方的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2.为什么区法院认为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对该案中两级法院互相推诿的情况,应如何解决?4.被告辩护人的意见有理吗?

【讨论案例1】

三人强奸案

2010年3月9目,家住甲市的被告人张文财、刘玉民、王志刚三人纠合在一起,张提出"弄个小姐玩玩",刘、王同意。当晚10时许,被告人刘玉民将本单位一面包车开出,三人驾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当女青年陈某骑车迎面而来时,刘玉民突然急刹车,张、王二人跳下车将女青年陈某劫持到车上,汽车朝乙市开去。途中三名被告人轮奸了该女青年,直到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轮奸行为仍未实施终了。受害人被奸后又被抛出车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及时报案,乙市公安机关当夜将窜至乙市的张文财、刘玉民、王志刚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问题】1.根据人民法院地域管辖原则,分析本案中各法院管辖的可行性问题。2.如果本案中,甲市法院与乙市法院对管辖存在争议。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受理。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的完成无疑是在乙市境内,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并由乙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而乙市法院则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理由是:被告人的主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且被告居住在甲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甲市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则该案的管辖应如何处理?

【讨论案例2】

张某抢劫案

张某于2010年7月10日在其居住地甲县抢劫王某钱财共计4000元,后又逃窜到其邻县乙县抢劫作案三起共计抢劫钱财9000元。王某于2010年7月15日到甲县公安机关报案,甲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受理此案,后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受理了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抢劫一案。【问题】甲乙两县人民法院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讨论案例3】

曹某故意伤害案

曹某因泄私愤于某日晚潜入李某家中,将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泼向熟睡中的李某,致使李某全身大面

积烧伤,重度毁容。此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曹某作案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问题】本案应向哪级法院提起公诉?

第七章回避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阅读案例】

赵名申请林刚回避案

金山县发生一起抢劫案,该县公安机关组成以林刚为组长的侦查小组进行侦查,后来抓获以赵名为首的专门实施抢劫活动的犯罪团伙一干人。经过讯问,林刚发现赵名正是当年狠心抛弃其母子的亲生父亲,赵名也认出了林刚。赵名认为林刚可能会公报私仇,要求林刚退出侦查小组,不能参与对其的讯问。林刚认为自己会公正办案,坚决不同意退出侦查小组。

【问题】这种情况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什么制度?赵名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讨论案例】

章某申请回避案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劫案时,审判长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后,告知被告人章某有权对上述人员(除辩护人外)申请回避。当审判长问被告是否要求回避时,被告人要求公诉人回避。理由是:起诉书指控他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实际上他没有使有暴力,只是威胁而已。起诉书的指控与事实不符。审判长经过考虑,告知公诉人回避。

【问题】 审判长的做法是否适当?你认为对此回避申请应如何处理?

二、回避制度的意义

【阅读案例】

张东请求法官回避案

某年底张东因在花园市火车站公然抢夺一妇女的手提包,被当地群众合力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侦查,负责人是陈某。后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过审理后,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次年3月,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张东认出出庭审理的法官是曾经对该案侦查过的陈某,原来陈某在同年2月调到法院工作。张东遂申请陈某回避。法院批准了。

【问题】法院批准张东申请的意义何在?

【讨论案例】

南某被申请回避案

某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公诉方认出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许某是审理该案的法官南某

的妻子,于是申请南某回避。

【问题】 法院是否应该批准公诉方的申请?

三、回避的种类

【阅读案例】

王明自行回避案

王明是甲市检察院起诉科的科员。某日,甲市公安局移送王某强奸杀人一案到检察院。王某刚好是王明的哥哥。王明遂向检察长请求回避,不参与对王某一案的审查和起诉。

【问题】王明的请求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回避?

【讨论案例】

顾某回避案

某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审理该案的法官之一顾某,是被告人邓某的表哥。与顾某一同审理该案的法官向院长反映了这一情况,院长作出了要求顾某回避的决定。邓某对此十分不满,声称申请回避是他的权利,没有他的申请就由法院自行决定有关人员的回避是不合法的。

【问题】 邓某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一、回避的适用条件

【阅读案例】

李小芳交通肇事案

某年5月,李小芳酒后开车不慎将一位路人撞成重伤。同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负责审理该案的是李小芳的男朋友黄某。黄某与李小芳恋爱两年,并打算近期结婚。

【问题】黄某是否应该回避?

【讨论案例】

证据被申请回避案

在一起刑事案件的诉讼中,检察院证明被害人遭受损害的证据是同一法院的在此前就同事实所做的民事判决书。被告人以作出该份证据的人民法院与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是同一主体为由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要求该份证据回避。对于能否要求证据回避,该判决书是否仍需经过调查,产生了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回避是对案件承办人员而言的,不是对证据而言的。如对原判决有异议,可以申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对证据回避的制度,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可以提出意见也可以举出反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作为定案根据。因此认定事实的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调查核实,对民事判决书也应进行质证核实,而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第三种意见认为,作出被公诉机关作为证据使用的民事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与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同一人民法院,并不能当然地作为提出回避的理由。但如果审理该刑事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在作出本案所涉及的这份民事判决书的审判程序中也担任过合议庭成员,则可作为一个比较充分的回避理由提出,但要被法院采纳,可能还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为,本案的情形与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毕竟并不完全一致。

【问题】 你认为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二、回避的适用范围

【阅读案例】

薛某申请回避案

乙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件时,被害人薛某申请法院让以下人员回避: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刑庭庭长蔡某、参加本案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陈某以及辩护方提出传唤的证人所某,这四人都与薛某存在利害关系。

【问题】薛某申请这些人员回避正确吗?

【讨论案例】

张某、李某共同杀人案

张某(聋哑人)、李某长期通奸被张某的丈夫发现,二人合谋毒死了张的丈夫。案发后,公安机关逮捕了张某和李某。审讯中,因承办该案的侦查人员都不懂哑语,一时又找不到合适的翻译人员,为尽早突破案情,侦查人员提讯张某时,让李某充当其翻译人员。

【问题】 李某能充当张某的翻译吗?这是否适用回避的规定?

一、回避的提出

【阅读案例】

法院审理丁某挪用公款案

丁某是甲市粮食局财会科会计,因涉嫌在2010年6月挪用公款40万元,于某年5月被逮捕,同年8月被起诉。同年10月,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审理此案的法官之一陈某曾因私事与丁某发生过激烈争执。在开庭的时候,法庭没有告知丁某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此后,该案审结,丁某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中有一点是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违反程序规定。

【问题】一审法院是否违反了程序规定?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讨论案例】

叶某申请回避案

被告人叶某因故意杀人被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叶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刑。高院核准死刑过程中,提审叶某的恰恰是被害人的哥哥。最后,该案被核准死刑。此时,叶某提出在提审过程中没有被告知可以申请回避,要求法

院重新核准。

【问题】 叶某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二、回避的审查和决定

【阅读案例】

书记员庞某请求回避案

庞某是凤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某年5月,张明走私一案开庭审理,庞某担任法庭的书记员。开庭时,由于庞某是被告人张明的表姐,遂向法庭请求回避。审判长严某当庭批准了庞某的请求。

【问题】审判长严某的批准是否正确?

【讨论案例】

朱某自行回避案

汤某与其妻长期关系不和,一日因生活小事发生口角。汤某大打出手,将妻子打死。汤某畏罪潜逃。公安机关抽调有关人员组织追捕。侦查员朱某也被选派参与该案的侦查,朱某向局领导提出,自己与汤某是同学,不宜参加本案工作。经公安局负责人研究答复:朱某主动提出回避是对的,但因近期严打工作繁重,人员不足,朱某可先参与本案的侦查,一定时候再予以回避。

【问题】 有关领导的意见是否正确?你认为该如何做?

三、回避的效力

【阅读案例】

魏某在法庭上申请检察官回避案

魏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起诉。该案于某年9月在法院开庭审理。开庭时魏某认出公诉人赵某是多年前公安局的刑警大队队长。赵某任刑警队队长时曾抓获魏某,后因证据不足将其释放。魏某认为赵某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所以申请其回避。魏某的申请被驳回。

【问题】如果魏某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怎么做?

【讨论案例】

陈某申请回避案

某法院开庭审理陈某抢夺一案。公诉人贾某的母亲曾经遭到陈某的抢夺,于是陈某申请贾某回避。法院批准了陈某的申请,并通知检察院另外派一名检察员进行起诉。

【问题】 法院有权决定贾某的回避吗?你认为对陈某的申请该如何处理?

第八章辩护与代理

一、刑事辩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阅读案例】

李某致人重伤、死亡案

李某,男,34岁,黑龙江省依兰县人,原系依兰县印刷厂汽车司机,已停薪留职。某年3月22日被逮捕。同年3月13日晚7时,李某酒后驾驶自己的“东风”牌140型货车送女友谭某某回家,途中李某违章驾车共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一辆解放牌汽车被撞毁报废。该案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以违章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起诉李某。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父亲李胜瑜为其辩护。检察院认为,李某的案子将来要在李胜瑜所在的法院审判,李胜瑜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李胜瑜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要求犯罪嫌疑人李某另行委托辩护人。

【问题】人民检察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讨论案例】

段某某、陈某某贷款诈骗案

2011年11月,被告人段某某与他人合伙开办的贸易公司生意不佳,因无人担保贷不到款。为达到贷款的目的,段某某即与其妻——被告人陈某某共谋后,将其在中国银行某营业所所存的活期存折余额331元涂改为113316元,伪造该营业所的证明一份,加盖了私刻的该所公章,以此作为抵押物,从某基金会贷款100000元。货款到期后,因生意不景气,贷款分文未还。基金会发现被骗后报案,公安机关将段某某二人抓获。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段某某、陈某某考虑到家庭经济紧张,两人又是夫妻关系,不存在利害冲突,决定两人共同聘请王律师为其共同辩护人。

【问题】同案两被告能否共同聘请同一律师为其辩护人?为什么?

【阅读案例】

小张是某大学法律系三年级的在校生,暑假在家和他弟弟张小明一起看电视,电视中正在播放香港片中的法庭审判的内容。画面中一个头戴发套的人正在法庭上走来走去,滔滔不绝的对着法官和听众发言,他言词犀利,最后竟然说服法官把一个杀人犯作了无罪判决。这引起了小明的愤慨,他问小张,这个人是什么人,他为什么为杀人犯开脱罪责,他为什么要带一个发套。

小张刚学过刑事诉讼法,就对他弟弟讲:“那个戴假发为杀人犯辩护的人是个律师,他的职责是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以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至于他为什么要带假发,这可不是一句两句能讲完的,它涉及到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这样吧,我给你找一篇文章看看,你就明白了。”说着,他把自己的教科书找来,翻到《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一章,让他弟弟到书房里看去了。【问题】律师辩护制度是怎样产生的呢?

三、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阅读案例】

杨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杨延,男,31岁,辽宁省沈阳市人。因家庭困维,便产生了私自印制旅客列车代用票,利用为旅客补票的机会将售票款据为已有的念头。

某年6月下旬的一天,杨延持变造的石家庄铁路客运段的证明信到河北省第二印刷厂印制带有存根的客车代用票5000张,同年12月下旬的一天,杨延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民进服务部结识了该部负责人任庆春,杨又以相同手段委托任印制了客车代用票5080张,这些客车代用票均未使用。

次年1月6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逮捕了杨延,杨交代了第二次印刷代用票的过程,隐瞒了第一次印制代用票的事实。杨在取保候审期间,将第一次印刷的代用票全部销毁。杨延在被捕后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公安机关追缴印制费5300元。

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杨没有委托。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再次告知杨延可以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杨认为自己罪行严重,证据确凿,请不请律师都一样,没有聘请。法院认为这一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准备搞一次大型的公开审判。于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某法律援助机构的张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在庭审中,被告人认为张律师“对案件事实都不清楚”,要求张律师退庭,不要辩护人。法庭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人杨延的请求。理由是: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被告人无权拒绝。

【问题】

人民法院在处理被告人杨延的辩护人的问题上,是否存在错误?为什么?

【讨论案例】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求辩护案

犯罪嫌疑人邢某和王某经过预谋,分别携带尖刀和镊子,窜到佳木斯市桥南菜市场伺机行窃。当被害人李某在摊前买鸡时,邢某即站在李某面前假装买鸡,王某用镊子从李某的口袋里窃得人民币160元。后被李某发现。邢某即掏出尖刀朝李的腹部、腿部各刺一刀,将李某刺倒。邢、王二人一起逃离现场。邢某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逃到其姨父犯罪嫌疑人侯某家,侯某得知王某犯罪后,将王某送往外地隐藏。在外地隐藏期间,侯某曾3次探望,并资助其人民币5000元。后侯某、王某均被抓获。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邢某委托衡律师为辩护人。衡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邢某,查阅了有关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资料后,向办理该案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下列要求。第一,要求会见在押的两名犯罪嫌疑人。第二,要求检察院在决定是否起诉前,听取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词。

【问题】如果你是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你将如何答复衡律师的请求?

一、刑事代理概述

【阅读案例】

王山抢劫杀人案

被害人李小刚。某年深夜,被告人王山闯进其家中进行抢劫, 被李小刚发现, 王山掏出其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李剌伤, 2010年2月12日王山被捕归案。该案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通知李小刚可

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李小刚是个法盲,不知何为诉讼代理人,就问办案人员可不可以委托其在某大学法律系三年级的堂弟李小锋为其诉讼代理人。

【问题】如果你是办案人员,你将如何回答?

【讨论案例】

魏某故意伤害案

某日下午,被告人魏某的弟弟(13岁)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喝醉酒的王某(17岁)打了一拳。魏某的弟弟跑回家去,告诉魏某。魏某大怒,顺手拿起一木棍,冲到街上。正巧王某仍在,魏某即用木棍朝王某头部猛击。当场将王某打得血流满面,昏倒过去,后送医院检查。王某被打成轻微脑震荡,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王某治疗一个月后痊愈,花去医疗费5000元。王某起诉到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追究魏某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受伤住院花去的一切费用。王某以其母亲徐某(为龙岗区人民法院法官)为代理人。在诉讼中,有人认为,徐不应担任王某的代理人,理由是杨某为该法院法官,由其担任王某的代理人不合适,应回避。

【问题】你认为这种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二、自诉中的代理

【阅读案例】

曹某虐待妻子案

曹某,男,39岁,农民。曹某与周某是夫妻,生有一男一女。曹某长期与有夫之妇石某通奸。为了达到与周某离婚、与石某结婚的目的,曹某经常殴打其妻周某。周某不堪忍受凌辱,跳河自杀。

周某被曹某逼死后,其16岁的儿子曹明委托律师张果作为诉讼代理人,到法院控告父亲构成虐待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本案已经没有自诉人;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张律师受曹明的委托是没有依据的。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

【问题】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讨论案例】

龙某故意伤害案

龙某与王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进而斗殴,双方互有伤害。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王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提出反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也被王某打伤,并有法医所做的轻伤鉴定报告。与此同时,龙某还委托其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徐律师担任其反诉案件的反诉人的诉讼代理人。【问题】1.徐律师能够接受龙某的委托担任其反诉代理人吗?请说明理由。2.如果徐律师接受龙某的委托,尚需办理哪些手续?

三、公诉中的代理

阅读案例】

变更被代理人案

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11月14日深夜闯入被害人王某家中,将王某家中电视机搬走并将王某打成重伤。此案在审查起诉中王某的父亲委托律师刘海林作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的委托代理书中发现:被代理人是王某某,遂要求王某某变更被代理人为其女儿王某,王某某感到不解,坚持自己是被代理人。

【问题】王某某的做法对吗?

【讨论案例】

何某、王某强迫妇女卖淫案

王某、何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女青年何某某、赵某、李某骗到北京,强迫三人卖淫。时间长达一年之久,后三人趁王某外出办事之际,终得逃脱,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王、何二人闻风而逃,后被抓获归案。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告知三名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名被害人商量后,决定聘请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为其共同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问题】李律师能否同时接受三个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阅读案例】

一方当事人做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案

被告人:李满江,男,48岁,原系包头铁路分局车辆段检车员。

被告人:宁西明,男,34岁,无业人员。

某年1月10日11时,被告人李满江、宁西明乘坐包头开往西安的174/175次列车,在列车上两人合伙出售其携带的啤酒、香槟饮料、食品。当他们向旅客张海林、苟红军出售时,张、苟二人拒绝购买,双方发生争执。继而互欧。李、宁二人持酒瓶将张海林打成重伤,用半截碎酒瓶扎中苟红军的左眼。

在本案审查起诉中,被害人张海林、苟红军分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经济损失。由于张海林伤势较重,便委托苟红军作自已的诉讼代理人。苟红军考虑到自己与张海林都为被害人,对案情熟悉,也懂得一点法律知识,便答应了张海林的要求,与张海林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问题】苟红军担任张海林的诉讼代理人,合适吗?

【讨论案例】

魏某强奸案

魏某于某日晚闯入被害人李某(12岁)的房间将其强奸,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审判过程中,审判长发现李某的父母均有智力障碍,不能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审判长决定指定邓律师为被害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人,以便更有效的保护人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问题】审判长为被害人指定民事诉讼代理人的做法是否适当?为什么?

第十二章强制措施单元案例

【阅读案例】

陈某因涉嫌抢劫被逮捕案

陈某,某乡前进村农民,与一宗抢劫案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县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掌握了大量证据,为防止陈某继续犯罪或者逃跑,公安局依法执行了逮捕措施。村民听到公安局要抓人,纷纷来到陈家围观。这时,村民甲说:"公安局怎么动不动就抓人去坐牢啊?"村民乙答道:"这你就不懂了,公安机关只有行政处罚权,他们肯定是把他抓起来拘留了。"另一村民丙又说:"我说他们是把陈某收容审查,抓回去慢慢审。早知他是抢劫犯,我第一个把他捆起来,送到公安机关。""你怎能抓人呢?这是非法的。"丁应道。

【问题】如果你是执行人员,应当怎样向村民解释呢?

【讨论案例】

张某、宗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某年12月25日,张某和宗某到杏园东路的彩麒麟海鲜城有事,在楼道里,张某与在此喝酒的张店钢铁厂职工荆某碰撞后发生口角,宗某上前劝解,没有成功。后三人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荆某连捅3刀,荆某倒地死亡,张某和宗某逃离现场。张某和宗某的家人及亲友获知张某捅人致死的消息后,为了逃避警方的追查,帮助张某和宗某躲藏到亲友家。警方多次抓捕未果。

同年12月30日,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张某和宗某在小商品街某洗浴广场。张店刑警大队六中队火速会同大案中队、打流中队10余名民警赶赴现场,张某和宗某分乘出租车迅速离去。民警兵分两路紧追不舍,在某水泥厂附近路口,宗某束手就擒。凌晨2:00,民警将躲藏在姨妈家的张某抓获,张某的姨妈因为涉嫌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也被民警同时传唤。至此,张某及同伙宗某被警方抓获,6名涉嫌窝藏和包庇犯罪嫌疑的家人及亲友也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问题】结合案例,谈谈强制措施的性质、特征和目的。

【阅读案例】

王某被拘传案

被告人王某,男,26岁,某厂工人。由于不满自己的妻子叶某生下一个女儿,经常对其打骂,终于叶某不堪忍受丈夫对自己的虐待和羞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双方离婚。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王某。王某恼羞成怒,更是变本加厉。无奈之下,叶某跑到法院寻求保护。承办此案的审判员谢某见状,十分气愤,于是,决定立即拘传王某,对其进行批

评教育,发出警告。为此,谢填发了拘传票,由法警将王拘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的被告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审判员谢某对王某进行了审问、批评,在王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不再殴打妻子后,将其释放。

【问题】审判员谢某对王采取的拘传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讨论案例】

秦某被拘传案

犯罪嫌疑人秦某因把黄某打成重伤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经合法传唤秦某拒不到案,遂依法将其拘传到案。侦查人员李某和王某轮流单独讯问秦某,从上午10时整一直持续到次日下午4时。后侦查人员李某让秦某阅读讯问笔录。秦某提出讯问笔录中对事实经过的记录有误,要求更正。李某认为秦某提此要求是态度不老实而予以训斥。

【问题】侦查员李某和王某的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阅读案例】

公安机关逮捕陈某案

陈某,三乡村村民,平日游手好闲,不无正业,但近日衣着光鲜,且频频向路人兜售电视机、手表等贵重物品,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销毁,隐藏证据,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了监视居住的决定。陈某在监视居住期间,几次越墙逃跑,但都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围追堵截之下将其抓回。鉴于犯罪嫌疑人上述的严重情节,公安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

【问题】公安机关的处理对吗?

【阅读案例】

公安机关决定张某取保候审案

张某,某市无业人员,由于涉嫌一宗诈骗案,但数额和人身危害性都较小,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张某交纳了保证金后,执行人员谢某说道:“从现在起,你在家不准乱跑,保证随传随到,直到案件侦查完毕,否则我们立刻逮捕你,知道吗?”

【问题】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合法吗?执行人员谢某的话对吗?

【讨论案例】

江某被取保候审案

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

【讨论案例】

陆某被监视居住案

犯罪嫌疑人陆某因玩忽职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5月2日被监视居住。事隔不久,该地区发生系列抢劫杀人案,公安机关因警力不足,暂停陆某玩忽职守一案的侦查。直至11月7日,陆某委托的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监视居住已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解除对陆某的监视居住,但未向他和所在单位说明。

【问题】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阅读案例】

李某涉嫌盗窃案

某年3月6日晚21时许,一小偷窜入唐某的家,盗取了人民币5600元。第二天唐某发现自家被盗,急忙来到派出所报案,并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一件衬衣。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找到了这件衬衣的主人李某。经询问,李某承认衬衣是自己的,但说这件衬衣在宿舍阳台上晾干时丢失了,不承认自己有任何犯罪行为。依查人员拘留了李某,并对李说:“现在没带《拘留证》,回去补一张给你。鉴于案

情比较复杂,你没可能很快放出来,交代一下家里的事吧。”周围群众深感不平,“公安机关怎么就这样判了拘留?”“同村的小李上次在法庭上也被拘留了。”

【问题】公安机关的拘留觉得到对吗?如何解释群众的话?

【讨论案例】

赖某被拘留案

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赖某在进行宣传煽动颠覆政府活动,公安局立即派人前去将赖某抓获,并决定拘留赖某。赖某被拘留后,公安局因警力不足,无暇顾及到赖某一案,赖某在看守所呆了8天,未通知其家人。其家人通过其他途径得知赖某的下落,遂要求县公安局立即释放赖某。

【问题】1.本案中公安局的做法是否合法?2.赖某的家人是否有权要求县公安局立即释放赖某?

【阅读案例】

杨某被逮捕案

杨某,17岁,是三山市职业中学学生。2010年3月,杨某与少女方某(16岁)相识,并很快确定恋爱关系。10月,方某应邀来到杨某家,杨某提出要与方某发生性关系,方某不置可否,杨某见此,便与方发生了性关系。此事发生后,两人又多次发生了两性关系。2011年5月,方某有了身孕,在父母的追问下,方某说出了一切,其父母便向公安机关提出对杨某的控告,要求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谢某做了笔录后,深感气愤,对方某的父母说:"为了防止杨某继续骚扰你们的女儿,我们公安机关决定将杨某逮捕归案。"并立即填发一张逮捕证,由于人手不够,也就一人执行了对杨某的逮捕决定。【问题】对杨某的逮捕措施合法吗?为什么?

【讨论案例】

刘某被强制流产案

刘某,女,28岁,农民,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刘某曾多次与一有妇之夫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已经怀孕。县公安局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对正在怀孕的妇女一般不应逮捕的规定,只适用于在计划生育内怀孕的妇女。至于计划生育外怀孕以及非婚怀孕的妇女,则应动员或强制其进行人工流产,在实行人工流产后即可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县公安局遂强制刘某做人工流产,后报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问题】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第十三章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

【阅读案例】

李某等入屋盗窃案

某市某住宅小区发生一起入屋盗窃案件,章姓住户在深夜熟睡之时被惯偷李某、陈某从窗口潜入室内,盗走价值3万元的现金和物品。经过侦查人员连日的侦查,终于抓获李某和陈某,但是赃款已经被两人挥霍了大半。章某就自己遭受的物质损失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公安机关将此要求记录在案。该案被起诉后,人民法院审查案卷时看到章某的赔偿请求书。

【问题】人民法院对章某的赔偿请求应该怎么处理?

【讨论案例】

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案

被告人董某因争执而用铁棒将邓某打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邓某的妻子提起要求董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但法院以邓妻的请求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定义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问题】1.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2.你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应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吗?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阅读案例】

周某抢劫其姨妈案

周某是一个无业青年,喜好赌博,欠债很多。为了筹到钱,周某打起了自幼疼爱自己的姨妈的主意。但是他知道姨妈不会借钱给他赌博的。一天晚上,他把姨妈反绑起来,拿走了姨妈家里的1万元。后来

其姨妈被人发现并解救出来。姨妈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就抓获了周某,1万元被追回。该案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周某的姨妈因为周某的行为伤心之极,于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周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问题】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周某姨妈的请求?

【讨论案例】

李某重婚案

被告人李某,是有妇之夫,但与某厂女工赵某勾搭成奸,致使夫妻关系恶化,李某要求离婚未果,尔后与赵某私奔到外地并登记结婚。次年,李妻以李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决张某一次性给付扶养费1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处李某犯重婚罪有期徒刑1年,同时判决李某与李妻离婚,李某一次性支付李妻扶养费10万元。

【问题】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阅读案例】

邓某被绑架杀害案

某年6月2日,某市某中学学生邓某被人绑架,邓某家人当时并未报警。在歹徒收钱后却杀人灭口,此时邓某家人才报警。警方迅速展开大范围侦查,逮捕了以章某为首的绑架杀人犯罪集团成员。该案后来被依法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邓某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邓某的父母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可以,他们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讨论案例】

孕妇流产提出附带民事赔偿案

某日,陈某等人冲进一金铺打劫,挟持孕妇张某作为人质。后来陈某等人被警方制服,但张某因为被陈某推倒在地而导致流产。在陈某等人被提起刑事诉讼过程中,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认为其胎儿是被害人,她作为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要求陈某赔偿。

【问题】陈某的要求合理吗?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阅读案例】

小刚参与抢劫案

某年3月5日,某市发生一起入屋抢劫案件。后来,抢劫的犯罪集团成员全部被抓获,该案被依法提起公诉。不过案中犯罪嫌疑人小刚由于未满14周岁,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其未予起诉。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参与抢劫的所有人,包括小刚都要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问题】小刚是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讨论案例】

江某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人丧失遗产继承权案

被告人江某为吞占父亲的财产,残忍地毒死亲生父亲,并伪造了父亲死于心脏病的医生证明,其罪行在当时没有被发现,江某与弟弟平分了父亲的遗产。后来江弟偶然发现了江某的罪行,于是报案。江某被依法提起公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江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江某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由自己继承全部遗产。

【问题】江某能否成为此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呢?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阅读案例】

甄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

某县银行营业员甄某在银行当班的时候,一伙歹徒闯进银行抢劫,并把甄某打成重伤。该案后来被侦破。不久,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在一审判决宣告后,甄某向法庭当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

【问题】法庭应否受理甄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

【讨论案例】

贺某对法院作出附带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案

某年4月5日晚9时,贺某与朋友一起在街上行走,被迎面走来的孙某撞到。贺某和孙某先是争吵,后相互斗殴。贺某的朋友始终在一旁劝架。打斗中,贺某突然拔出水果刀对孙某连刺5刀,致使孙某伤势严重,生命垂危。这时贺某害怕起来,与朋友一起将孙某送到医院抢救,后到公安机关自首。此案经检察机关公诉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贺某有期徒刑4年,赔偿被害人损失5万元。贺某提起上诉,提出本案中被害人没有提出赔偿请求,法院作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问题】贺某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阅读案例】

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被告人提出调解案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一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经被告人授权后向法庭提出与被害人调解的请求。法庭认为刑事审判不可以存在调解,即使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行,于是当庭驳回被告人的请求。

【问题】法庭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讨论案例】

法院驳回被害人陈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案

被害人陈某,骑自行车回家,与被告人某厂司机刘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右手臂骨折,腰部扭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共1万元。该案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未造成被害人重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于是判决被告人刘某无罪。同时认为因被告人无罪使附带民事诉讼失去了存在的条件,于是驳回被害人陈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十六章立案

一、立案的条件

【阅读案例】

张某家被盗案

张某住市区新华路65号,国庆期间全家外出旅游,放假回来后,发现自己家被盗了,于是张立刻来到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听了一下,作了份笔录,签了名,叫张打了指模,说:"行了,我们会查了,不过,你报案太迟了,我看破案的可能性不大,还不如不立案,我们公安机关会加紧你那里的治安管理。"

【问题】1.对张某的报案,公安机关应立案吗?2.立案对张某意味着什么?3.值班民警作笔录时手续正确吗? 4.值班民警的话对吗?

【讨论案例】

张开科涉嫌玩忽职守案

中共重庆綦江县委原书记张开科已于4月1日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綦江虹桥垮塌事故发生后,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对此案高度重视,要求对本案所涉及的人和事一查到底。目前,检察机关认为已有证据证明张开科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条件已成熟。

鉴于张开科系市、县两级人大代表,经依法报告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和綦江县人大常委会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某年4月1日决定对张开科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问题】结合虹桥案例,简述本案的立案条件。

【讨论案例1】

王某虐待妻子案

某山区的人们有一个错误认识:男人打老婆不是犯罪。现年50岁的李某从嫁给王某后至今,因为婚前曾离婚过,虽然现给王某生有二个儿子、一个女儿(都已成人),但多年来仍然动不动受王某的打

骂,仅今年就发生了四次,李某先后从家中出走二次。最近一次李某从家中跑出来,向法院控告王某虐待的罪行。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医鉴定结论是李某身上软组织损伤占全身13.4%。法院工作人员拍有多张李某被打后的照片,并向其邻居收集发生此事的相关证据。但邻居说只知道他们发生争吵,但因门被锁定没有人看见王某殴打李某,同时怕得罪人不愿作证。因此法院以缺乏证据不予立案。

【问题】从立案的程序角度,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讨论案例2】

张某故意伤害案

张某将李某打成重伤,该县公安局对张某只处以两年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此案立案侦查的请求。县检察院要求县公安局提供对本案不立案的理由。县公安局解释不立案的原因是张某系因李某挑衅而性起,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对此事亦有责任。县检察院经过调查,认为县公安局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于是通知县公安局立案。

【问题】1.县公安局接到县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是否必须立案?2.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是否能因县公安局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而直接予以立案侦查?

第十七章侦查

第一节侦查概述

【阅读案例】

陈某调查耕牛被盗案

某村经常发生夜晚耕牛被盗事件,村民陈某认为同村的吴某有很大作案嫌疑,便经常暗中监视吴某的行动,并暗中偷听吴在家中的话。一天深夜,吴某独自一人踱到别人的牛棚,正在偷牛时,被陈某抓个正着,送到了派出所。此事发生后,同村的群众议论纷纷,大部分人赞扬陈某敢于同犯罪作斗争;也有群众认为,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才有权侦查,陈某暗中跟踪监视他人的行为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非法行使了侦查权。

【问题】陈某是在行使侦查权吗?

【讨论案例】

县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

原告吴银晓任经理的江西兴旺公司与湖南省龙祥公司素有购销水暖器材业务往来。2006年12月16日,两公司签定了水暖器材购销协议,约定提货时先付货款9万元,余款9万元待10天后结清。吴银晓将水暖器材运至江苏省销售的过程中,发现水暖器材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拒绝支付余下的9万元货款。湖南省龙祥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2010年11月6日,以吴银晓诈骗为由向被告湖南省某县公安局报案。该县公安局遂以吴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于2010年12月23日派两名工作人员到江苏省限制了吴银晓的人身自由。后吴的朋友章某替吴交了9万元现金后,吴某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手续。

【问题】结合该案,谈谈你对侦查的特征和意义的认识。

侦查与强制措施关系

【讨论案例】

迟某涉嫌销赃案

店中丢失了物品,失主连忙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民警多方努力破案,不料经办案民警进一步抽丝剥茧,失主却因涉嫌销赃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月31日,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涧南派出所辖区一单位保卫科称:该单位下岗职工迟道经营的家电维修店内物品被盗贼洗劫一空。接报后,民警很快展开工作,并根据店主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布控。后经几昼夜的架网守候,2月11日将两名盗窃犯罪嫌疑人抓获并追回部分失窃物品。经民警进一步调查,原来涉嫌盗窃的两名犯罪嫌疑人经常在迟的店内低价销售所盗物品,店主迟道明知所售物品来路不正,却来者不拒,转手销售从中获利。让迟道始料不及的是,在这种亲密的非法经营活动中,自己的物品也被二盗贼瞄上。

【问题】讨论一下侦查与强制措施之间的密切关系。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阅读案例】

李某涉嫌强奸案

某年6月27日,新县某乡村女王某向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她的邻居李某多次对她进行强奸。公安局经立案侦查,并掌握了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依法将李某拘留审查,在第一次讯问时由侦查员刘一人进行,记录如下:

问:李某,你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拘留吗?

答:我不知道,我什么也没有干。

问: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调查,事情已经很清楚了,你老实交待吧,你犯什么罪?

答:我的确没有犯什么罪。

问:你强奸了王某没有?

答:完全是诬陷我,我和她曾经谈过恋爱,只是现在我们关系断了。

问:你说你没有强奸王某,那你对别的女孩耍过流氓没有?或干过什么坏事没有?

答:没有,我敢保证我没干过什么坏事,你们可以去调查、了解。

【问题】

这样讯问犯罪嫌疑人合法吗?

讨论案例1】

赵某盗窃案

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了赵某并拘留了赵某,下面是侦查人员张某讯问赵某的一段笔录:

张:被告人赵某,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赵:我没罪。

张:你有什么证据说明你无罪?

赵: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

张:你现在无权请律师,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

赵:我没罪。

张: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你要是不好好交代,多判三五年不算什么,要是好好交代呢,你又年轻,我们很快就会放你出去。

【问题】侦查员张某对嫌疑人赵某的讯问是否正确,为什么?

【讨论案例2】

秦某故意伤害案

犯罪嫌疑人秦某因把黄某打成重伤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经合法传唤秦某拒不到案,遂依法将其拘传到案。侦查人员李某和王某轮流单独讯问秦某,从上午10时整一直持续到次日下午4时。后侦查人员李某让秦某阅读讯问笔录。秦某提出讯问笔录中对事实经过的记录有误,要求更正。李某认为秦某提此要求是态度不老实而予以训斥。

【问题】侦查员李某和王某的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二、询问证人

【阅读案例】

侦查人员调查取证方式不当案

某年,某工厂晚上被盗,公安局侦查员王、罗在办理此案时,召集了甲、乙两个证人和被害人丙,向他们询问了有关情况。在履行了告知义务后,于是几人围在一起,由侦查人员按照已掌握案件情况逐一询问并加以证实,经宣读后五人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各自的姓名。

【问题】对多个证人和被害人进行询问,能同时进行吗?

三、勘验、检查

【阅读案例1】

李某勘验、检查程序不合法案

前进村村民张小勇在路经村口树林时,发现草丛中有一具尸体,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当地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现场,作实地勘验。侦查人员李某以周围群众妨碍勘验会破坏现场为由,遂要求清场,只留下自己和其他侦查人员。在搜查现场后,发现除一具尸体,一双手套外,没有其他证据,便用拍照的手段记录下现场的情况,并通知法医解剖检验尸体以检查。

【问题】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勘验过程中的程序都合法吗?

【阅读案例2】

侦查人员人身检查、侦查实验违法案

某年4月3日晚10时许,光明村村民徐某(女)独自一人在家,邻居王某(男)敲门,向徐某借煤油灯,徐某开门,王某见只有徐某一人,便随手关上门,灭了灯,走上前把徐某按倒在地,捂住徐某的嘴,脱掉徐某的裤子,强奸了徐某。第二天,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为了确定徐某的伤害程度及提取王某留下了精液样本,侦查人员于是安排陈医师(男)为徐某作人身检查,徐某见是男医生,断然拒绝,经侦查人员说明人身检查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徐某考虑到破案的需要,只好同意了。经检查,发现有部分疑点,于是侦查人员要求徐重新模拟昨晚的情景,借助侦查实验来解决疑点。

【问题】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有何不当之处?

四、扣押物证、书证

【阅读案例】

张某盗窃案

张某,无业青年,单身一人住。平时出手阔绰、穿着时髦。恰好该区频频发生入屋盗窃案,根据群众的举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在张某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之后,畏罪失踪。侦查员李某、王某认为:张的家中一定还有赃物。为了及时地收集证据,获取破案线索,决定立即搜查其住所。于是,当天在没有惊动周围群众的情况下,侦查员李、王搜查了张某的居所。搜出彩电5台,国库券3000多元,洋烟洋酒一批。侦查员全部予以扣押,并作了登记。扣押物品的清单存入卷宗。

【问题】这起盗窃案的搜查与扣押妥当吗?

【讨论案例】

薛某贪污案

薛某,原某厂采购员,单身一人居住,因贪污行为被检察院立案侦查。1月3日晚,在没有惊动周围群众的情况下,检察院经济科侦查员李某、王某在当地派出所民警郭某、林某协助下,搜查了薛某住所。搜查中扣押了30瓶茅台酒、20条外烟、50本学生练习本、画夹1个、画笔两支、发票收据2本、空白发票5本、伪造公章1枚、私章2枚、家用电器等。李某和王某开具了扣押物品清单,一份由当地派出所保存,一份由侦查员存入卷宗。1月6日,薛某的父亲要求检察院退还与本案无关的物品。检察院以本案尚未侦查终结为由拒绝了薛某父亲的请求。

【问题】检察院的搜查、扣押程序是否合法?

五、鉴定

【阅读案例】

李某涉嫌杀人案

某年8月间,新兴县发生一宗杀人命案,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并在其住处柴房内搜出带血迹的菜刀一把,为了确定此刀的证据价值,公安机关聘请了鉴定人陈某,(陈某是死者的大舅),侦

查员在向陈某送必要的案件材料时交待“这宗案子我们局花了很多精力,各证据表明李某必为凶手无疑,相信你的鉴定不会弄错吧?”,最后,陈某在鉴定结论中指出,“刀把上有李某指纹,刀锋上的血确与死者血型相符,相信是李某用此刀杀害死者的”。

【问题】公安机关的鉴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

六、通缉

【阅读案例】

孙某贪污受贿案

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市国土局局长孙某贪污受贿一案中,经过侦查掌握了大量犯罪证据,依法逮捕时,却发现犯罪嫌疑人孙某已畏罪潜逃。经该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发布通缉令,通缉犯罪嫌疑人孙某。

【问题】人民检察院的通缉命令合法吗?

【讨论案例】

石家庄爆炸案

某年3月16日凌晨,石家庄市育才街棉三宿舍16号楼等四处宿舍、民房发生爆炸,当场炸死群众108人,炸伤38名。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靳如超涉嫌3-16特大爆炸案。公安部3月16日向全国发布A级通缉令,通缉曾于同年3月9日将女青年韦志花杀死后潜逃的石家庄市人靳如超,通缉令表明,靳如超还涉嫌其他特别严重的犯罪。

3月1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发出通告,悬赏10万追缉“3-16”爆炸案真凶。

公安人员考察4个爆炸现场,都与靳如超的亲属和前妻的住处有关:第一爆炸现场棉纺三厂宿舍,是他与父亲、继母同住的那一栋楼;第二爆炸现场棉一厂附近宿舍,是他前妻父母的居住地;第三爆炸现场电大街宿舍是他前妻与现任丈夫居住地;第四爆炸现场有他生母所留的房产,他与他的亲姨曾因此房产发生纠纷。

【问题】试分析石家庄爆炸案中通缉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决定机关以及程序。

七、辨认、搜查

【阅读案例】

刘某被强奸案

某年1月3日晚,刘某(女)独自回家时遭一人强奸,事后,罪犯把刘击昏后趁机逃跑。第二天,刘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了罪犯的特征。警方根据刘的陈述,拘留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并由侦查员陈某组织被害人刘某进行辨认。侦查员陈告诉刘,已经找到了与她所陈述特征吻合的犯罪嫌疑人,现在就由你辨认一下,看是不是。

【问题】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符合法律规定吗?

【讨论案例】

蒋某非法搜查案

某市首例公安民警因涉嫌非法搜查民宅一案,被告人蒋某因犯非法搜查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蒋某是某市巡警大队干警,某日晚接到举报:在该市郊区部头乡四组有人藏有枪支。蒋当即请示了巡警大队负责人,该巡警大队负责人口头同意其带本局治安科的警员一起去查,但因当时治安科无人上班,蒋即私自于次日凌晨一时许,到四组罗某、蔡某等人的租房处,以查暂住证为由进入罗、蔡房内。蒋手持一把电击防暴仿真手枪,在未办理有关搜查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罗某等十多人的人身及屋内的衣柜、床铺等进行搜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在未办理搜查证的情况下,即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搜查罪。

【问题】试分析该案中被告人蒋某的搜查行为在程序上有何不妥?

一、侦查终结

【阅读案例】

张某抢劫案

合成县最近发生了夜间持刀抢劫的案件,公安机关为此成立了专项侦查小组。很快地查出该县某厂工人张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依法予以羁押。但在侦查的过程中,该嫌疑人坚决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了作案工具,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害人的指证等证据,但苦于缺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问题】该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终结侦查了吗?

【讨论案例】

刘涌带有黑社会性质案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

《刑事诉讼法》案例 包括本科在内的各科复习资料及详细解析,可以联系屏幕右上的“文档贡献者” (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 案例分析1: 被告人于虎在2009年2月7日深夜23时半左右,潜入一居民室内,对女主人欲行强奸,女主人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致企图未逞。被告人逃跑时,恰遇该区法院审判员黄玉良从办公室加班后回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虎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区检察院便建议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法院经审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遂由审判员黄玉良和陪审员两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外,还主动交代了半年前实施的抢劫罪,并表示愿意交出所抢劫的财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于虎有期徒刑5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于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元。宣判后,告知被告人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5日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于虎接到判决书后的第3天上诉于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接到上诉状后,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接到案件后,以审判员黄玉良为审判长,与本院两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过重新审理,在原认定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判处于虎有期徒刑10年。并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结合上述材料,请撰文详细叙述: (1)本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 (2)本案一审时区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那么,区检察院应向区法院移送哪些材料? 案例分析2: 某市公安局于2011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刘某、张某抢劫案于2011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检察院。市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作者钟晓欢 考试批次 1404 学籍批次 1303 学习中心海宁学习中心 层次专升本 专业法学(跨专业) 完成时间 2015年4月20日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

东财网院2012年3月课程考试 《刑事诉讼法》案例 (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 案例分析1: 被告人丁某,男,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某省建筑总公司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原副主任。1994年底,某市振兴建筑公司聘请其当技术顾问,丁某在1994年底至1998年与振兴公司合作期间,共实施了8个工程,挽回损失超过千万元,使振兴公司获利80万元,丁某也从中断断续续共得各种费用20万余元。丁某被人举报,经过依法立案、侦查,于1999年10月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丁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丁某在服刑中,仍继续钻研,创造出“沉井纠偏法”技术,利用此技术扶正危房、抢救斜塔25幢。2000年丁某被减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丁某服刑期间,其妻一直奔走于各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共送发申诉材料20多份,最终于2002年3月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止执行原裁判,由原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2003年6月,原合议庭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认为丁某所得20万元属于正当所得,宣判撤销原判,改判丁某无罪,上诉期满后丁某即被释放。 结合上述材料,请撰文详细叙述: (1)本案的处理过程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2)法院和检察院的诉讼活动有哪些违法之处? 案例分析2: 犯罪嫌疑人罗华,原系某市化工厂某车间工段段长。1999年6月9 日,该车间的自动离心机在操作工人马常勇(被害人)离岗期间发生停机事故。罗华得知后,当即赶到现场,对马常勇进行了批评教育。马常勇不服,出口不逊,罗华即责令马常勇停止工作。马因此不服,对罗华进行威胁。当日晚,马到罗家进行纠缠,在厂保卫科人员的劝阻下才离去。此后,马又到厂外拦截罗华,并将其胳膊掐肿,厂保卫科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马仍不服,于当晚再次到罗家砸门。罗华闻讯令其子罗杰(犯罪嫌疑人,15岁,学生)将门打开,将事先准备好的开水向马泼去,罗华随即冲出门,与马摔打在一起,并用擀面杖对马进行殴打。此时,一边的罗杰见状突然拿出家中的菜刀朝马的右臂砍去,造成马右肽骨开放性骨折,致神经断裂(经法医鉴定属于轻伤)。后罗杰又持刀追赶受伤逃跑的马,被罗华叫回,并指责其不应用刀砍人。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故意伤害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罗华对被害人马常勇遭受的伤害并无直接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伤害罪,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罗华作了不起诉决定。而犯罪嫌疑人罗杰虽然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直接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但其未满16周岁,尚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罗杰同样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人民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被害人。被害人马常勇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表示不服,认为应当追究罗家父子的刑事责任。 结合上述材料,请撰文详细叙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东财2015年9月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刑事诉讼法 作者 考试批次1503 学籍批次1303 学习中心奥鹏学习中心 层次 专业法律事务完成时间 2015年月日

《刑事诉讼法》案例 一、案例 案例分析1: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 (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XXXX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XXXX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 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答案(1) ①错误。刘某的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本法第170条第3款又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且不属于以上第

刑事诉讼法参考案例

刑事诉讼法教学参考案例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阅读案例】 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 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由于所处地区气候干旱,水源短缺,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李家大哥看到父亲卧床难起,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争斗不止,劝李家道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 【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 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阅读案例】 张某杀人案 某晚,某市荷花公园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是一女青年。附近群众听到呼救声赶到时凶手已逃走。被害人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公安机关根据女青年的陈述,很快查明凶手及杀人原因。 原来,凶手是被害人同单位的职工张某。被害人遇害前与张某曾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被害人发现张某性格内向,很难沟通,加以家人的反对,被害人就提出了分手的要求。张某由爱到恨,认为被害人玩自己,蓄意行凶。凶杀案发生当日,张某约被害人到荷花公园作最后的努力,但仍被被害人拒绝。张某恼羞成怒,拔刀向被害人猛刺,之后逃离现场。 张某回家后,神情慌张,被父母察觉,经追问,张具实相告。其父母当即赶到被害人家中,向被害人父母道歉,要求被害人父母念双方多年交情的份上,放其子一次,并承诺负责被害人医疗及康复费用,另再赔偿3万元。被害人父母考虑到都是在同一个厂子里,将事闹大对其女儿也不利,于是同张某父母达成协议,双方签名盖章。 当侦查员到张某家中逮捕张某时,张某的父母拿出双方协议阻止侦查员行使职权。张某所在单位领导闻讯后也赶到现场,对侦查人员说:“双方已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就不要管了”。 【问题】张某的父母与被害人父母达成的协议对公安机关是否有约束力? 【讨论案例1】 周某抢劫案 周某系佳平市红光区机械公司职工。2010年3月3月,周某在佳佳商场伺机作案。当看到朱某带有现金,正在买衣服,便佯装买衣服对周某实施扒窃,被朱某发现并大喊抓贼。朱某夺过钱就跑,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一名拦截的群众刺成重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红光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周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红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被害人朱某不服,要求红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没有必要抗诉,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了朱某。判决生效后,朱某仍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后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遂指令佳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问题】省人民检察院指令佳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是否是对佳平市人民检察院独立办案的干涉?是否符合司法独立原则? 【讨论案例2】 钟某贪污案 钟某,男,某银行会计。自2009年起,钟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5万。某年7月,某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6年。钟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二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接到群众来信,指出人民法院对钟某的量刑过轻,是一个典型的错案,要求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市人大常委

刑事诉讼法 案例解析

-名师讲座- □中国政法大学刘玫教授 案例1 案情: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公安局的错误: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检察院的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3.法院的错误: (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张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局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 案情:某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岁)和王某(女,20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400 0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李某、赵某签名。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 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十天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询问证人李某、赵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本案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后来,证人赵某在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决张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发布时间:2006-05-13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1998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1999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

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刑事诉讼法 单题式案例类 分析

一、案例 被告人男甲婚后与未婚女某乙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男甲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男甲的妻子丙发现,丙对男甲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男甲的单位领导对男甲进行教育。但男甲执意要和女乙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男甲租一间房子,与女乙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男甲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男甲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男甲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严厉惩治犯罪,切实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办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虽然调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也要求赔偿物质损失造成被告因为他的犯罪行为,所以他可以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不能利用,是严重的惩罚犯罪的化身。第二,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可以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进行追偿和赔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相结合,简化程序,既方便了群众,又可以避免因与事实相一致而得出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效率作为诉讼的基本概念和价值要求之一,在解决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赔偿问题上采取双轨制,并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同时,附加的解决方案由受害者带来的损失或人民检察院,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物质损害赔偿成为被害人诉讼活动中的赔偿问题。该制度建立之初,科学合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审判被吿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被害人或检察机关的提起,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被害人由于被吿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管辖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并依所从属的刑事案件的管辖而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份迟延,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起离婚案与经济无关。离婚是民事案件,而重婚则是刑事案件。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由不同的法院审理,不能在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重大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根据这一规定,能够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重婚是刑事案件,离婚是民事案件。这两种情况性质不同。应当在不同的合议庭审判。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

最新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最新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毕业论文网为各位同学整理了最新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这些法学论文题目都是容易写作、容易通过答辩的,希望对同学们写作有帮助。 刑事诉讼法 1、论刑事诉讼主体 2、论刑事诉讼价值 3、论无罪推定 4、论刑事程序公正 5、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关系研究 6、论公开审判原则 7、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主义 8、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价值 9、试论检察机关的刑事法律监督 10、试论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11、论程序法定原则 12、论刑事诉讼中的公众参与 13、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 14、论直接言词原则 15、论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 16、论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及其权利保障 17、论刑事诉讼目的

18、论刑事诉讼结构 19、论刑事诉讼职能 10、论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 11、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1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思考 13、论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14、取保候审与保释制度比较研究 15、刑事羁押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6、刑事逮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7、刑事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18、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与完善 19、论检察机关的侦查权 20、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障 21、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 22、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23、论辩护人的权利及其保障 24、论刑事申诉制度 25、论刑事代理制度 26、程序性辩护研究 27、试论辩护的诉讼地位 28、论检察权的性质 29、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30、刑事回避制度研究 31、中外回避制度的比较探讨 32、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33、审前程序中的诉权保障研究 3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主体研究 3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研究 3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37、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比较研究 38、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39、论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40、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41、程序性裁判问题研究 42、被告人认罪诉讼程序研究 43、论刑事和解制度 44、技术侦查制度研究 45、刑事错案的原因探析 46、刑事错案的认定及其防控 47、论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48、试论对被追诉人的法律救济 49、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 50、自诉制度研究 51、刑事诉讼中的检警关系研究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报告题问题详解及解析汇报

目录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 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 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 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 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 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 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 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

中国刑事诉讼法(英文版)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1, 1979, promulgated by Order No.6 of the Chairma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7, 1979 and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1980; amended in according with the Decision on Revising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Forth Session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March 17, 1996) Contents Part One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 Aim and Basic Principles Chapter II Jurisdiction Chapter III Withdrawal Chapter IV Defence and Representation Chapter V Evidence Chapter VI Compulsory Measures Chapter VII Incidental Civil Actions Chapter VIII Time Periods and Service Chapter IX Other Provisions Part Two Filing a Case, Investigation, and Initia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Chapter I Filing a Case Chapter II Investigation Section 1 General Provisions Section 2 Interrogation of the Criminal Suspect Section 3 Questioning of the Witnesses Section 4 Inquest and Examination Section 5 Search Section 6 Seizure of Material Evidence and Documentary Evidence Section 7 Expert Evaluation Section 8 Wanted Orders Section 9 Conclusion of Investigation Section 10 Investigation of Cases Directly Accepted by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Chapter III Initia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Part Three Trial Chapter I Trial Organizations Chapter II Procedure of First Instance Section 1 Cases of Public Prosecution Section 2 Cases of Private Prosecution Section 3 Summary Procedure Chapter III Procedure of Second Instance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最新)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2514650942.html,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最新) 2016年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接下来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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