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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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在刑事诉讼法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进行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抗辩意见,认为小明在盗窃行为中并没有实施盗窃,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在作案时明知是他人财物,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对小明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抗辩意见,这是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小明的辩护权,最终作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被告的权利保护,以及法院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捅伤,致使对方受伤。

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机关对张某的侦查工作十分严谨,收集了充分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了张某的犯罪事实,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这个案例反映了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重视,以及法院的依法审理原则。

案例三,职务侵占案。

某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金。

公司发现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对王某展开调查。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及时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展开调查,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了王某的刑罚。

这个案例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于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以及对于被告权利保护、证据审查、法院审理等方面的重视。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守法,遵纪守法,不要触犯法律红线。

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林某故意杀人案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第一起被广泛报道并引起社会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

此案发生在1980年,林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起诉,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第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林某,男,1980年生于某省某市。

1999年,林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出狱后,林某因生活所迫,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008年6月,林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件经过2008年6月15日,林某在一家酒吧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

林某持刀将李某刺伤,李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林某逃离现场,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逐步掌握了林某的犯罪事实。

6月18日,林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在侦查阶段,林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林某突然翻供,声称自己并未杀人,是被人诬陷。

这一突变让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三、案件审理此案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纷纷关注案件进展。

为了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四、案件判决2010年1月,法院依法对林某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3月,林某被执行死刑。

五、案件影响林某故意杀人案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第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此案的处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此案在以下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1. 提高了刑事诉讼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此案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此案的处理过程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让人民群众看到了司法公正的力量。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总则,是指导和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法案例是对刑事诉讼法条文在实际案例中的具体运用和解释,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深入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运用。

案例一,甲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在审讯过程中,甲某拒不认罪,并要求律师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人。

公安机关应当允许甲某联系律师,并在律师到达后,及时通知律师参与审讯。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讯,不得使用任何虐待、威胁等非法手段。

在这个案例中,刑事诉讼法保护了甲某的辩护权和人身权,确保了审讯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案例二,乙某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

公安机关对乙某进行了血液酒精测试,结果显示超过了规定的酒驾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酒后驾驶属于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有权对乙某进行刑事拘留,并依法提起公诉。

在这个案例中,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理程序,保护了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

案例三,丙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被依法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丙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自首并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对自首和悔罪行为的宽容和鼓励,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过自新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具体运用,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觉遵守法律,不违法犯罪,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希望通过学习刑事诉讼法案例,能够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刑事诉讼法参考案例

刑事诉讼法参考案例

刑事诉讼法参考案例刑事诉讼法教学参考案例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阅读案例】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

由于所处地区气候干旱,水源短缺,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

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

李家大哥看到父亲卧床难起,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

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

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争斗不止,劝李家道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

【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阅读案例】张某杀人案某晚,某市荷花公园发生一起杀人案。

被害人是一女青年。

附近群众听到呼救声赶到时凶手已逃走。

被害人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

公安机关根据女青年的陈述,很快查明凶手及杀人原因。

原来,凶手是被害人同单位的职工张某。

被害人遇害前与张某曾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被害人发现张某性格内向,很难沟通,加以家人的反对,被害人就提出了分手的要求。

张某由爱到恨,认为被害人玩自己,蓄意行凶。

凶杀案发生当日,张某约被害人到荷花公园作最后的努力,但仍被被害人拒绝。

张某恼羞成怒,拔刀向被害人猛刺,之后逃离现场。

张某回家后,神情慌张,被父母察觉,经追问,张具实相告。

其父母当即赶到被害人家中,向被害人父母道歉,要求被害人父母念双方多年交情的份上,放其子一次,并承诺负责被害人医疗及康复费用,另再赔偿3万元。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审判的法律程序规范。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和实践。

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程序。

案例一:盗窃案事实经过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小明被指控在某商店盗窃了一部手机。

商店的监控录像显示小明将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后离开了商店。

商店员工发现手机丢失后报警,警方随即展开调查并将小明带到派出所。

刑事诉讼程序1.报案:商店员工报案,警方收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2.侦查: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调查监控录像,收集证据。

3.传唤:警方传唤小明到派出所,对其进行询问和讯问。

4.逮捕:警方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决定对小明进行逮捕。

5.案件移交:警方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

6.审查起诉: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7.开庭审理: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

8.判决: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法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合法、必要的调查措施。

本案中,警方通过勘查现场和调查监控录像,收集到了相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杀人案事实经过某村发生了一起杀人案。

被告张三被指控在与邻居发生争执后,持刀将邻居杀死。

案发后,张三逃离了村庄,但被警方抓获并带回派出所。

刑事诉讼程序1.报案:案发后,邻居家人报案,警方收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2.侦查: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调查目击者证言,收集相关证据。

3.通缉:警方根据相关线索,发布通缉令,追捕逃犯。

4.抓捕:警方在追捕行动中成功抓获张三,并将其带回派出所。

5.案件移交:警方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

6.审查起诉: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7.开庭审理: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

8.判决: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法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原则案例

刑事诉讼法原则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在一个小县城里,有个叫小李的年轻人。

小李被指控偷了邻居老张的名贵手表。

这事儿啊,可就闹到了法院。

二、无罪推定原则。

1. 一开始,小李坐在被告席上,那是一脸的委屈。

按照刑事诉讼法里的无罪推定原则呢,在法院还没有判定小李有罪之前,他就应该被看作是无罪的。

就好比在比赛还没开始宣布结果之前,大家都是平等的选手,不能一开始就把小李当成小偷对待。

2. 检察官虽然拿出了一些证据,像有个路人说看到一个身形很像小李的人在老张丢表的那个时间段出现在老张家门口。

但是小李的律师就指出,这只能说明有这么一个疑似的情况,并不能直接证明小李就是偷表的人。

这就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主要在检察官那边,不能因为一点嫌疑就给小李定罪。

三、证据裁判原则。

1.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可不能光听老张在那喊:“我觉得就是小李偷的,我相信我的直觉!”那可不行。

得靠证据说话。

老张说他的表是在上午10点到11点不见的,检察官又找来了小区的监控录像。

可是这录像呢,有点模糊,只能看到一个模模糊糊的影子在老张家门口晃悠了一下,根本看不清脸。

2. 律师就反驳说,这个证据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不能证明那个影子就是小李。

而老张说他之前和小李有过矛盾,小李有动机偷表。

律师又说,动机不能等同于犯罪行为,没有实实在在能证明小李偷表的证据,比如在小李身上找到表或者小李有卖表的记录之类的,就不能判定小李有罪。

这就是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一切判决得基于确实、充分的证据。

四、控辩平等原则。

1. 在法庭上,检察官那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感觉很有气势。

但是小李的律师也不含糊。

检察官提出一个论点,说根据那个模糊的监控和路人的证言,小李有重大嫌疑。

律师马上站起来反驳,指出这些证据的漏洞,比如说路人可能看错了,监控画面不清晰不能作为有力证据。

2. 法官呢,也得平等对待检察官和律师的发言。

不能因为检察官是官方的就偏袒,也不能因为小李是被告就歧视。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张霖,范志伟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张霖,范志伟2005年8月31日,张霖因涉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拘,同年9月10日逮捕。

张矢口否认杀妻,称晚饭后一直在家看电视直至凌晨5时才睡觉,妻子一夜未归2005年11月7日,泸州市检察院指控张霖故意杀人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泸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

法庭上,控方出示几组张霖杀妻证据:骆国洪深液打的回家,警方现场勘查,周围没有作案现场,而骆回家后至案发期间死于楼梯间,床上、枕套上两处新鲜血迹经DNA鉴定,系骆死前留下的口鼻之血:烟草公司宿舍围墙无人翻越痕迹,整个宿舍区无凶杀现场痕迹,张家门窗完好无损,完全可排除第三者入室杀人的可能性。

一切证据表明,杀人第一现场锁定张家(二楼)卧室,第二现场即抛尸场地为楼下楼梯间。

尸检证明,骆死于机械性室息,头部多处软组织伤痕,系软体钝器击打造成。

案发后张霖脸、颈、胸部等40余处抓伤痕迹及右手青肿新伤、骆指甲缝中残留张的血迹,均证明杀人凶手就是张,凶器是张的右拳。

面对控方证据,张霖及其辩护律师刘先赋、施杰当庭反击:值班门卫税安德强调,当天晚上骆国洪没回家,不能排除第三人谋财害命的可能性,且骆的手提包、小灵通、眼镜等随身之物,警方至今未能找到:若家中为第一作案现场,必有打斗呼救之声,而深夜晚归的3名烟草公司邻居,却没一人听到响动。

另外,检方证据未能证明现场有张的手、足印迹。

所有证人证正词均称,张与骆夫妻感情很好,张杀妻动机何在?有证人证明,案发后张确于现场“捶头顿足”,用右手击打墙面和花台,导致右手受伤;关于脸部、胸部等40余处被指甲抓伤的伤痕,张霖顾不上夫妻间的隐私,当庭解释称:“案发当天中午,正处月经期的妻子要求与我过性生活,身上伤痕系妻子埋怨我无能而将我抓伤的。

10天后,泸州中级法院宣判“张霖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刑事诉讼法案例参考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对犯罪分子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的程序性法律规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刑事犯罪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因此刑事诉讼法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本文将通过案例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阐述。

案例一:张某涉嫌盗窃案张某因涉嫌盗窃一辆电动车而被依法抓获。

警方调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有多项前科,而且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困难,但他始终坚称自己是无辜的。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提出了三个问题:一、张某能否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二、是否存在因个人经济困难所致的偷盗行为?三、罪刑相当原则是否被遵守?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其辩护人和诉讼代表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使用各种证据进行辩护。

如果张某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无罪,那么他将获得无罪判决。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可以减轻处罚。

如果张某能够证明其犯罪行为是由于个人经济困难而导致的,他在判决时可能会被施以较轻的处罚。

对于第三个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法院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罪刑相当原则作出合适的判决。

案例二:李某被指控卖淫嫖娼李某被警方抓获后,被指控犯有卖淫嫖娼罪。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声称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包房服务员,不存在卖淫或嫖娼的行为。

但是检察官查出了李某在之前多次被警方抓获,并且多次被处以治安处罚的事实。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伪证。

如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将受到制裁。

在本案中,李某作虚假陈述的事实被查明,将对其进行制裁。

同时,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卖淫嫖娼罪对身心健康及社会和谐建设造成的危害比较明显,因此李某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

结语刑事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案例习题2

案例一案例一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麟为首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麟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
案例一
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麟为首 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 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 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 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 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 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提出申 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 关系密切。经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检察院起 诉至县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 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钱某提出出庭支 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明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 饭,应当回避;孙某提出陪审员王丹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 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武韬当庭决定准许陈明回避,驳回赵某、 孙某的回避申请。
整理课件
整理课件
在对二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吕阳的父 亲吕森请求会见吕阳,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 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 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 料之日起的第 5 日告知马林和吕阳有权委托辩护人。吕 阳委托其叔叔吕鹏(某公司职员)担任其辩护人,马林表 示不委托辩护人。吕鹏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吕阳,查阅 了本案的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 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 审理过程中,吕鹏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 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吕阳,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 场。马林仍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担任辩护人,但马林拒绝辩护,法院 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阳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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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教学参考案例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阅读案例】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

由于所处地区气候干旱,水源短缺,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

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

李家大哥看到父亲卧床难起,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

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

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争斗不止,劝李家道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

【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阅读案例】张某杀人案某晚,某市荷花公园发生一起杀人案。

被害人是一女青年。

附近群众听到呼救声赶到时凶手已逃走。

被害人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

公安机关根据女青年的陈述,很快查明凶手及杀人原因。

原来,凶手是被害人同单位的职工张某。

被害人遇害前与张某曾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被害人发现张某性格内向,很难沟通,加以家人的反对,被害人就提出了分手的要求。

张某由爱到恨,认为被害人玩自己,蓄意行凶。

凶杀案发生当日,张某约被害人到荷花公园作最后的努力,但仍被被害人拒绝。

张某恼羞成怒,拔刀向被害人猛刺,之后逃离现场。

张某回家后,神情慌张,被父母察觉,经追问,张具实相告。

其父母当即赶到被害人家中,向被害人父母道歉,要求被害人父母念双方多年交情的份上,放其子一次,并承诺负责被害人医疗及康复费用,另再赔偿3万元。

被害人父母考虑到都是在同一个厂子里,将事闹大对其女儿也不利,于是同张某父母达成协议,双方签名盖章。

当侦查员到张某家中逮捕张某时,张某的父母拿出双方协议阻止侦查员行使职权。

张某所在单位领导闻讯后也赶到现场,对侦查人员说:“双方已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就不要管了”。

【问题】张某的父母与被害人父母达成的协议对公安机关是否有约束力?【讨论案例1】周某抢劫案周某系佳平市红光区机械公司职工。

2010年3月3月,周某在佳佳商场伺机作案。

当看到朱某带有现金,正在买衣服,便佯装买衣服对周某实施扒窃,被朱某发现并大喊抓贼。

朱某夺过钱就跑,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一名拦截的群众刺成重伤。

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红光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周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红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宣判后,被害人朱某不服,要求红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没有必要抗诉,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了朱某。

判决生效后,朱某仍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

后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遂指令佳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问题】省人民检察院指令佳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是否是对佳平市人民检察院独立办案的干涉?是否符合司法独立原则?【讨论案例2】钟某贪污案钟某,男,某银行会计。

自2009年起,钟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5万。

某年7月,某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6年。

钟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第二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接到群众来信,指出人民法院对钟某的量刑过轻,是一个典型的错案,要求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

市人大常委讨论后,从人民法院调阅了有关材料,认为反映情况属实,于是人大常委作出决定,指令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再审。

对市人大的这一作法,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人大监督权的体现,是对个案的监督,是正确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是对法院独立审判权干涉,违背了司法独立原则。

【问题】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为什么?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阅读案例2】刘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2010年7月,时任来庆市江海区面粉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被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意见称,刘某某在任江海区面粉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于2009年召集财务科科长(已判刑)等4人开会研究,决定以给职工谋福利、业务费的名义,用虚开购买麻袋凭单的手段透支公款。

会后,几人按计划虚开购买麻袋凭单11张,总金额近15万。

几人将10万元分5次私分,刘某某从中谋取2.5万元。

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主持私分公款,触犯刑法,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江海区法院认为,检察指控刘某某的证据材料相互关联,形成锁链,虽然刘某某全部予以否认,但又提不出其他证据来否定,从而认定刘某某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刘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院的证据不足,法院“疑罪推定”刘某某有罪,没有道理。

于是帮助刘某某向来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重审中,辩护人再次提出“疑罪从无”的意见,结果却是法院仍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比一审多了一年。

刘的家人再次上诉。

在来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一、11张假凭单没有当时任厂长的刘某某的签字;二、刘某某拟定私分公款,其个人分赃的地点不详,三个证人的证词前后不一;三、检察院三份公诉书中所述时间地点以及分钱次数不一致。

“这些证据怎么能采信?没有这些所谓的证据,判有罪显然是典型的证据不足。

”来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了刘某某无罪的终审判决。

【问题】什么是疑罪从无?本案两级法院的处理哪一个正确?【讨论案例3】王某盗窃案2011年,某区公安局破获一起盗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

王某供认这是初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3000元。

后该案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员李某、尼某在审查中了解到,王某年龄只有16岁,家境贫困,与妈妈一同生活,盗窃的目的是为妈妈治病且王某对盗窃行为非常后悔,主观恶性不大。

由此,李某、尼某认为,根据王某的实际情况,如果提交法院审判,可能会被定罪,这对他本人的成长和他的家庭的生活都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李某、尼某决定对王某采取如下处理措施:第一,认定王某有罪,以示惩罚。

第二,根据王某的悔罪表现和其本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决定不对王某提起公诉。

【问题】根据无罪推定的精神,你认为某区检察院的处理是否正确?辩护原则【阅读案例】仲某盗窃案仲某2010年到广东打工,由于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低,找工作很不容易。

仲某在珠三角多个地方转了三个月,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所带的钱也花完了,生活陷入困境。

此时,仲某结识了另外两个找不到工作的老乡,三人一拍即合,决定盗窃。

一日,三人到一居民小区转悠,看到一家阳台没有完全闭合,决定由另外两人在外放风和接应,仲某进去盗窃,结果被居委会的张大妈发现并大喊捉贼。

仲某被当场抓获。

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开庭审判前,仲某要求委托辩护人。

法院告知仲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聘请辩护人是被告人的权利,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

仲某称:“我不知道在检察院就可以请律师,人民检察院没有告诉我可以请律师,我要求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法院向检察院询问此事,检察院回答说,负责起诉本案的人员因疏忽,没有告知被告有聘请律师的权利。

[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讨论案例】陈某故意伤害案2011年5月18日晚上7点多钟,陈某正在家中看电视,其弟陈某某(15岁)跑回家,说在回来的路上被一醉酒的男子打了一拳。

陈某看到弟弟的鼻子被打出了血,大怒,与其弟冲到街上寻找刚才撒野的人。

在离家不远处找到了魏某(16岁),陈某上前抓住魏某就是一耳光,魏某在地上找到一砖头砸在陈某的左臂,陈某也从地上拾起砖头朝魏某的头上猛击,魏某当即被打的血流满面,昏死过去。

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2011年7月3日,魏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追究陈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治伤所用的费用。

在诉讼中,被告人陈某提起反诉,提出法医所作的轻伤鉴定报告作为证据,证明自己也被魏某打伤。

法院审查后认为,反诉成立。

经过审判,法院分别对陈某和魏某判处了刑罚。

魏某在接到判决书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是一审时自己没有辩护人。

【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辩护权的规定,魏某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阅读案例】李某被杀案2010年7月8日上午,某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在树林中发现一女尸。

公安局马上派人赶赴现场。

经现场勘验和走访群众,很快查明:死者系李某,女性,某商场营业员李某。

被强奸后用刀杀害,现场有搏斗痕迹。

从死者的指甲逢中提取少量已干的血迹,经化验为A型,而死者血型为B型血。

死者的手提包被抢走。

与李某同住的王某证实,7日晚李某对她说,她要出去看电影。

另一证人证实,当晚9点钟看到李某与其男朋友林某某从电影院出来。

还有证人证明10点钟看到李某与林某某在公园内散步,而这一时间距发案时间不到一小时,距发案地点不到300米。

林某某的妈妈证实,林某回家时间是11点半。

林某某的邻居反映当晚12点半起床方便,看到林某的房间亮着灯,听到里面有翻东西的声音。

经血型化验,林某的血型为A型。

据此,侦查人员推断李某是被林某强奸并杀害的。

理由如下:(一)林某有作案时间;(二)林某某当晚房间亮着灯并有翻东西的声音,说明林某可能收拾东西准备逃走。

于是侦察人员决定对林某某予以拘留。

经化验,林某的血型与从死者指甲缝中所提取的血迹化验结果一致。

在侦查人员的追问下,林某承认自己强奸了女友后,怕女友告发而杀人灭口。

侦察人员对林某某予以逮捕并移交起诉。

正在这时,公安机关又破获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邓某交待了7月7日晚在公园不远处的树林中强奸一女青年的作案事实。

邓某交代说,当晚10点半李某与林某某在树林不远处分手各自回家,邓某尾随李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将李某劫持到树林中,企图强行奸污。

但李某奋力反抗,但终被邓某卡住脖子,昏死过去。

邓某强奸后,抢走李的手提包逃走。

李某因窒息而死亡。

根据邓某的交待,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找到了李某的手提包。

血型化验证实,邓某的血型也是A型。

当侦查人员再次询问林某某时,林某某说,他听到女朋友遇害的消息,非常痛苦,很后悔当晚没有送女朋友回家。

当听侦察人员说自己的血型与死者身上所提取的血迹血型相同时,也就不想辩解了,想随女朋友一道去算了。

至此,真相大白。

【问题】结合本案分析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意义。

【讨论案例】顾某某被杀案2011年6月5日晚上,某市效区个体户顾某某在家中被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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