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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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什么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知悉尚未公开的、且与公司价值有关的信息,进行的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买卖行为。

内幕交易活动严重违法,并导致市场公平性和投资人权益受损。

为了防范内幕交易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和相关政府部门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法规和规定。

私募基金公司面临的内幕交易风险与公开市场不同,私募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往往面临更多的内幕交易风险。

原因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投资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私募基金投资以大宗交易为主,易受到内幕交易的影响。

•私募基金经常进行长线投资,内幕交易风险更加难以避免。

因此,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制定完善的内幕交易防范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不正当行为的侵害。

私募基金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私募基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对内部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

该制度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建立客观、合法、及时的信息收集渠道,确保信息来源的可靠性。

•信息保密:建立保密条例,明确内部人员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包括筛查内幕交易风险,及时发现、报告内幕交易,以及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等方面。

•信息共享: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私募基金公司内部应当建立可靠的信息共享系统,确保信息沟通渠道畅通,来自多个部门的信息能够相互核实、比对。

内幕交易防控制度私募基金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证券交易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内幕交易行为。

该制度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活动的防控:明确内幕交易的定义、处罚措施以及内幕交易事件的筛查和处置流程。

•内幕交易信息的披露:明确内幕信息公开的时机、范畴、方式以及如何避免与保密法律冲突,确保内部信息披露符合法规要求。

•风险控制和监督: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监督,防止内幕交易活动的出现。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委员会,定期对内流程进行审计,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出现。

内部人员准入和资格审查制度私募基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人员准入和资格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要点:•着重审查高管、董事等人员的资格和历史记录,排除有内幕交易背景的人员进入私募基金公司。

私募基金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私募基金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私募基金内幕交易防控制度私募基金内幕交易防控制度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内幕交易防范制度设立目的本私募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法律精神”,防范操纵市场现象的发生,加强内部管理,树立良好的法律风险意识,确保证券投资基金的合规经营,为实现公司业务发展的同时,规范内部管理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本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办法。

二、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内幕交易防控制度宗旨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落实法律精神,防范操纵市场现象的发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法合规的经营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内幕交易防控切实可行的措施1、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有及时准确的员工报告机制,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责任,并建立保密制度,确保员工报告信息真实有效,以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市场经营中的规范行为,不良影响被及时发现和制止;2、遵守内外部分离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牢牢把握内部管理和市场经营的分离,制定严格的法人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强化外部交易管理,要求有关部门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定的外部交易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禁止性行为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内部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3、建立记录和报告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记录和报告制度,对公司法人、关联交易人及关联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并及时、完整的报告相关部门,确保公司的市场经营以及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4、严格管理内部交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管理内部交流,不得在内部讨论市场经营行为,不得以内部交流的形式参与操纵市场经营活动,以确保内部信息不泄露。

防控员工内幕交易制度

防控员工内幕交易制度

******有限公司防控内幕交易制度第1条公司遵循守法诚信、审慎自律、责任明晰的原则,针对公司投资、研究活动建立全面的防控内幕交易机制,重点防范公司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

第2条公司将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纳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防控内幕交易制度,规范公司投资、研究活动流程,对公司投资、研究活动中可能接触到的内幕信息进行识别、报告、处理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公司定期评价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有效性,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管理内幕信息的需要及时调整、完善。

第3条公司明确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和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建立、实施方面的职责:(一)董事会/执行董事对建立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理层对防控内幕交易制度的有效实施承担责任;(二)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承担本部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执行落实的直接责任,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投研人员)承担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等职责,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三)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协助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层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并承担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培训、咨询、检查、监督等职责。

第4条公司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识别标准。

对实际工作接触到的未明确信息类型,应当结合内幕信息具有的价格敏感性、未公开性特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识别。

第5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报告、知情人登记和保密制度。

投研人员对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的内幕信息必须立即向公司报告,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承担保密义务,防止内幕信息进一步不当传播和使用。

第6条公司加强对投资、研究活动的规范,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严谨,分析结论客观合理,投资决策独立审慎。

禁止投研人员主动打探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利益冲突防控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利益冲突防控制度

XX公司内幕交易、利益冲突防控制度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研究活动,加强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防控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管理业务合法合规运作,建立并维护公司良好市场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XX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理的各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

公司所有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投资、研究活动指公司相关投资人员为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交易或者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的活动。

第二章内幕交易第三条内幕交易防控原则(一)知晓原则:判定内幕信息、防控内幕交易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对法律法规的必要了解,公司员工有义务学习、掌握有关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识别方法,了解公司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审慎原则:公司员工凡有合理理由怀疑为内幕信息但不能认定的各项信息,均应按照有关法规及本办法中相关规定予以报告、甄别,不得自行排除此类存疑信息的内幕性质。

(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员工对实际工作接触到的未明确信息类型,应当结合内幕信息具有的价格敏感性、未公开性特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识别。

(四)自律与监督原则:公司员工应避免主动打探内幕信息,并互相提示、监督,获知内幕信息后应在保密前提下自觉履行识别、报告义务。

(五)责任清晰原则: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应遵循内部各级防线要求的规定。

研究员、基金/投资经理等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其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义务,以求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并不得将内幕信息作为投资决策依据或向公司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的内容。

(六)流程管理原则: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标准,并制定、完善相应流程,对问题的发现、处理实行流程控制,将内幕交易防范有效地落实到各业务环节。

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为加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 内幕交易管理,规范内幕交易的识别、报告、处理和检查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管理业务合法合规运作,建立并维护公司良好市场声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公司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知晓原则:判定内幕信息、内幕交易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对法律法规的必要了解,公司业务人员有义务学习、掌握有关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识别方法,了解公司内幕交易的管理流程。

审慎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凡有合理理由怀疑为内幕信息或者不能认定的各种信息,均应按照规定提交合规部门报备,不得自行排除此类存疑信息的内幕性质。

自律与监督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应避免主动打探内幕信息,获得内幕信息后应在保密的基础上自觉履行识别、报告义务并在公司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互相监督、提示。

责任清晰原则:公司应当明确管理层(如董事会)、经理层、分管合规风控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建立、实施方面的职责。

管理层对建立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理层对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有效实施承担责任;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承担本部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执行落实的直接责任,业务人员承担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等职责,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分管合规风控的负责人、合规部门协助管理层、经理层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并承担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培训、咨询、检查、监督等职责。

流程管理原则: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标准,并制定相应流程,在问题的发现、处理实行流程控制,将内幕交易防范有效地落实到各业务环节。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模版一、前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帮助投资者管理投资,使其资产获得长期收益。

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中,内幕交易行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防范和管控,就很容易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伤害。

因此,建立与完善内幕交易监管制度成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业务合规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规范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人员和其他执行人员等。

三、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交易或向他人泄露未公开的信息用于他人交易行为,从而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

未公开信息是指与公司有关的未对外公开发布的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四、内幕交易规定1.保密责任制度(1)对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经常加以提醒和教育。

(2)保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保密协议”应明确告知被保密方有关信息的保密性质及其含义;②“保密协议”应明确告知被保密方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来保管保密信息;③“保密协议”应进行保密信息的分类、标志,确保保密信息不被泄露、丢失和非法获取。

2.禁止内幕交易规定(1)公司所有人员均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行为。

(2)投资决策人员受到特别严格的监管。

在公司发布重要消息之前,投资决策人员应在“交易禁止期”内自行限制交易行为,并向公司秘书宣誓不再从事自己或与自己有关的股票投资。

(3)投资决策人员如需进行有关公司股票的交易,应在事先向合规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合规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同时,在交易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交易情况。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任何交易或泄露未公开信息给他人用于交易。

3.信息管理与披露(1)公司应制定科学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公开信息、内部信息和机密信息的定义及对应的内部管理程序。

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公司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他们在公司内部所获得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给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也造成了市场失灵,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秩序和信心。

为了防止和控制公司内幕交易,公司应建立相应的防控制度。

首先,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的收集、报备、查封、归档等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公司应设立内幕信息管理小组,负责内幕信息的搜集、审核、管理和保密等工作。

同时,公司还应建立信息封锁制度,限制内幕信息的获取和传播,以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其次,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内部人员需要签署保密协议,并在晋升、调岗、离职等关键时间节点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公司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对内幕信息进行加密和防护,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此外,公司还可以通过加强内部人员的道德教育,培养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引导他们自觉抵制内幕交易行为。

第三,规范公司内部交易行为。

公司应建立内幕交易禁止规定,明确内部人员在特定时间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并规定内部人员必须在事先规定的时期和方式内进行交易申报。

同时,公司还应加强对内部交易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内部交易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

第四,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

公司应建立内幕交易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揭发内幕交易行为,对举报人提供保护,并给予举报有功者一定的奖励。

对于发现的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应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查明事实和责任,依法进行惩处,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保持高度的合作和透明度。

最后,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宣传。

公司应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识别内幕交易的能力,提高投资者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警惕性。

同时,公司还应定期公开内幕交易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向社会公众展示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成果和效果。

总之,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是公司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建立良好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禁止内幕交易与违法行为管理制度

禁止内幕交易与违法行为管理制度

禁止内幕交易与违法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防止内幕交易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广阔股东的利益。

1.2 本制度依据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含公司领导、中层管理人员、普通员工以及外包人员等。

2.2 公司全体员工必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内幕交易管理第三条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3.1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关于公司及其股票的紧要信息,可能对股票价格形成重点影响的信息。

3.2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公司股票的财务情形、重点合同、增减资、重点投资、重点项目、业绩更改、重点诉讼等。

第四条内幕交易禁止规定4.1 公司员工在掌握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4.2 公司员工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证券投资或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第五条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5.1 公司员工接触到内幕信息后,应立刻将其视为保密信息,严格保守秘密,并采取必需的措施加以保密。

5.2 公司将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规定内幕信息的保密期限、内部掌控措施、信息披露制度等,保障内幕信息的安全。

5.3 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内幕交易禁止规定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六条内幕交易检查和惩罚6.1 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交易行为进行监察、检查和审计,发现内幕交易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6.2 发现内幕交易行为的员工,将面对公司的内部调查、停职候查、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并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6.3 公司将搭配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乐观搭配内幕交易案件的调查和惩罚。

第三章违法行为管理第七条违法行为的定义7.1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

7.2 违法行为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贪污受贿、贿赂、虚假宣传、侵害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八条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8.1 公司将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舞员工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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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wei.deng@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交易管理,规范内幕交易的识别、报告、处理和检查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管理业务合法合规运作,建立并维护公司良好市场声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章内幕交易管理原则第四条知晓原则:判定内幕信息、内幕交易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对法律法规的必要了解,公司业务人员有义务学习、掌握有关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识别方法,了解公司内幕交易的管理流程。

第五条审慎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凡有合理理由怀疑为内幕信息或不能认定的各种信息,均应按照规定提交合规部门报备,不得自行排除此类存疑信息的内幕性质。

第六条自律与监督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应避免主动打探内幕信息,获得内幕信息后应在保密的基础上自觉履行识别、报告义务并在公司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互相监督、提示。

第七条责任清晰原则:公司应当明确治理层(如董事会)、经理层、分管合规风控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建立、实施方面的职责。

第八条治理层对建立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理层对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有效实施承担责任;第九条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承担本部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执行落实的直接责任,业务人员承担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等职责,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第十条分管合规风控的负责人、合规部门协助治理层、经理层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并承担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培训、咨询、检查、监督等职责。

第十一条流程管理原则: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标准,并制定相应流程,在问题的发现、处理实行流程控制,将内幕交易防范有效地落实到各业务环节。

第十二条保密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如获得内幕信息后,除依据本制度在识别后履行报告职责外,不得向他人泄露该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识别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一)发行人、上市公司;(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五)第一款、第二款和本款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四、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也视为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得知内幕信息的人员;(四)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第十四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业务特点,公司员工有可能:(一)因本人为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条而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二)员工有可能主动或被动地获取了内幕信息,而成为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三)与第十三条所述主体合作或接受其服务;(四)在第十三条所述机构调研、参加路演或推介会;(五)阅读及利用第十三条所述人员或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或其他资料;(六)虽未直接从事上述工作,但在公司内外部有意或无意知晓内幕信息;(七)以其他方式或途径与第十三条所述人员或机构接触。

第十五条公司合规部门负责建立公司业务人员的员工社会关系档案,并识别员工是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每一位业务人员均应主动向公司真实报备本人社会关系,对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识别第十六条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凡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亦未在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且属于以下范畴的信息均应视为内幕信息: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其中,对价格有显著影响, 是指通常情况下,有关信息一旦公开,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 或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十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认定的其他种类内幕信息;二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二十一、期货交易所做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二十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第十七条内幕信息具有价格敏感性(即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和非公开性,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性质的信息均可能构成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通过会议、路演、简报、研究报告、传言等方式向特定对象传递或通过其他方式为特定范围的投资者知悉,并不能排除其未公开性。

公司业务人员不得仅依据上述特定范围内的传递、知悉情形将该等信息视作已经公开。

第十八条公司业务人员不得主动打探属于第十六条范畴的信息。

对于其获悉的明确属于第十六条范畴或符合第十七条性质的信息,应按照本制度“内幕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履职中取得的不属于第十六条范畴,但公司业务人员认为其符合第十六条性质从而构成或可能构成内幕信息的,需提交公司合规部门报备,而不得:一、依据这些信息在特定范围或行业专业人士间流传、传播的情况排除“非公开”性质;二、以个人判断标准对其“价格敏感性”做出主观认定或推测。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管理第二十条公司业务人员应主动参与公司组织的相关合规培训,明确知晓法律法规对内幕人和内幕信息的规定,并能够在履职时有效识别内幕人和内幕信息,并在遇到问题或无法认定时,主动向公司合规部门问询。

第二十一条公司业务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加强自律化管理,其中:一、直系亲属在上市公司担任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职务的,除非基金合同对投资标的另有规定或公司另有安排,公司业务人员应回避该等亲属所任职上市公司的各项业务。

二、公司严禁业务人员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以任何目的向第三方或公众泄露、披露内幕信息;以任何形式以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或提供投资建议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的防控流程如下:一、公司业务人员到上市公司调研、参加日常投资交流中,有较大机会接触内幕人、获取内幕信息,公司严禁员工主动向上市公司内幕人“挖掘”、打探内幕信息,同时应避免被动接受内幕信息,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公司业务人员撰写的任何形式的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电子邮件等书面文件,都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业务要求和合规要求。

三、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建立对投资、研究活动的合规审查制度,防止内幕信息通过外部、内部研究报告或者投研交流会议等方式进入公司投资决策或者投资咨询流程。

四、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各部门在使用数据提供商或外部研究报告提供方提供的数据、外部研究报告时,需要要求数据提供商或外部研究报告提供方签订协议或承诺函,承诺所提供的数据、外部研究报告不涉内幕信息。

五、公司业务人员不得通过任何形成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邮件或固定电话、微信、QQ等通讯工具讨论、传递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的报告流程如下:一、公司业务人员应晓获取了内幕信息有可能对公司业务、本部门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内幕信息后续处理不当,对员工个人及公司均有显著的合法、合规风险;因此,业务人员获取了内幕信息后,须遵循本制度规定审慎处理。

二、公司业务人员在知晓获取了内幕信息时,应向合规部门报告,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内容、信息来源、获得时间、预期影响、公司内外部知晓人员、是否已在报告前使用该内幕信息(包括依据其进行投资、提供投资建议等)、现有基金产品是否持有该相关证券及(或)已有投资计划等。

三、公司业务人员在出现本制度所述的自认可能获取内幕信息但尚不能认定时,应向公司合规部门咨询,经分析确认该员工确实获得内幕信息后,应履行第二款所述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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