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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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什么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知悉尚未公开的、且与公司价值有关的信息,进行的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买卖行为。

内幕交易活动严重违法,并导致市场公平性和投资人权益受损。

为了防范内幕交易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和相关政府部门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法规和规定。

私募基金公司面临的内幕交易风险与公开市场不同,私募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往往面临更多的内幕交易风险。

原因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投资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私募基金投资以大宗交易为主,易受到内幕交易的影响。

•私募基金经常进行长线投资,内幕交易风险更加难以避免。

因此,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制定完善的内幕交易防范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不正当行为的侵害。

私募基金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私募基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对内部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

该制度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建立客观、合法、及时的信息收集渠道,确保信息来源的可靠性。

•信息保密:建立保密条例,明确内部人员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包括筛查内幕交易风险,及时发现、报告内幕交易,以及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等方面。

•信息共享: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私募基金公司内部应当建立可靠的信息共享系统,确保信息沟通渠道畅通,来自多个部门的信息能够相互核实、比对。

内幕交易防控制度私募基金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证券交易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内幕交易行为。

该制度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活动的防控:明确内幕交易的定义、处罚措施以及内幕交易事件的筛查和处置流程。

•内幕交易信息的披露:明确内幕信息公开的时机、范畴、方式以及如何避免与保密法律冲突,确保内部信息披露符合法规要求。

•风险控制和监督: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监督,防止内幕交易活动的出现。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委员会,定期对内流程进行审计,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出现。

内部人员准入和资格审查制度私募基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人员准入和资格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要点:•着重审查高管、董事等人员的资格和历史记录,排除有内幕交易背景的人员进入私募基金公司。

私募基金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私募基金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私募基金内幕交易防控制度私募基金内幕交易防控制度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内幕交易防范制度设立目的本私募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法律精神”,防范操纵市场现象的发生,加强内部管理,树立良好的法律风险意识,确保证券投资基金的合规经营,为实现公司业务发展的同时,规范内部管理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本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办法。

二、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内幕交易防控制度宗旨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落实法律精神,防范操纵市场现象的发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法合规的经营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内幕交易防控切实可行的措施1、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有及时准确的员工报告机制,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责任,并建立保密制度,确保员工报告信息真实有效,以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市场经营中的规范行为,不良影响被及时发现和制止;2、遵守内外部分离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牢牢把握内部管理和市场经营的分离,制定严格的法人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强化外部交易管理,要求有关部门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定的外部交易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禁止性行为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内部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3、建立记录和报告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记录和报告制度,对公司法人、关联交易人及关联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并及时、完整的报告相关部门,确保公司的市场经营以及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4、严格管理内部交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管理内部交流,不得在内部讨论市场经营行为,不得以内部交流的形式参与操纵市场经营活动,以确保内部信息不泄露。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防范内幕交易)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防范内幕交易)

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个人交易违反规定办法一、通行员工个人违规行为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非法活动,包括:(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3)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4)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5)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6)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7)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2、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包括:(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2)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4)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5)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3、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4、违规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5、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6、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7、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8、泄露公司秘密或客户资料;10、向监管部门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资料、信息,或者接受监管部门检查询问时不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如实反映情况,拒绝检查,隐瞒情况等11、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12、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13、在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之前从事证券业务;1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按员工类别细化的个人违规行为(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违规行为1、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2、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挪用或侵占公司财产;3、挪用或侵占客户资产,违法将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同所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关联交易;或者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5、擅离职守;(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员工特定违规行为1、违规控制、使用客户账户,利用客户的名义或账户买卖证券或期货,或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2、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3、营销人员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4、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5、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6、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7、为客户办理非现场开户;8、发现客户身份存疑且无法证实,仍为其开立账户;9、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不规范账户;10、向客户推荐不适当的产品或服务;11、人为拖延、阻碍客户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12、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13、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以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14、委托他人代理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或与外部机构或外部人员私下约定分成;15、冒用客户或他人名义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怂恿、唆使客户向监管部门投诉。

私募基金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模板)

私募基金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模板)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应根据要求做好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三条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提醒、备案、交易情况自查和行为规范等。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可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一)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涉及其他业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分别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监管规定及工作职责提出后,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汇总,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八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主动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确定、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单位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先做好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报送情况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信息的填报、汇总程序。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对其提出的名单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情况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向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

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执行董事负责。

执行董事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未经执行董事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公司综合行政部审核,并由执行董事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如公司拟投资设立新公司;(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银行授信业务合同;(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一)股东会、执行董事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四)执行董事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八)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执行董事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二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二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二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二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二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模版一、前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帮助投资者管理投资,使其资产获得长期收益。

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中,内幕交易行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防范和管控,就很容易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伤害。

因此,建立与完善内幕交易监管制度成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业务合规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规范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人员和其他执行人员等。

三、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交易或向他人泄露未公开的信息用于他人交易行为,从而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

未公开信息是指与公司有关的未对外公开发布的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四、内幕交易规定1.保密责任制度(1)对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经常加以提醒和教育。

(2)保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保密协议”应明确告知被保密方有关信息的保密性质及其含义;②“保密协议”应明确告知被保密方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来保管保密信息;③“保密协议”应进行保密信息的分类、标志,确保保密信息不被泄露、丢失和非法获取。

2.禁止内幕交易规定(1)公司所有人员均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行为。

(2)投资决策人员受到特别严格的监管。

在公司发布重要消息之前,投资决策人员应在“交易禁止期”内自行限制交易行为,并向公司秘书宣誓不再从事自己或与自己有关的股票投资。

(3)投资决策人员如需进行有关公司股票的交易,应在事先向合规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合规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同时,在交易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交易情况。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任何交易或泄露未公开信息给他人用于交易。

3.信息管理与披露(1)公司应制定科学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公开信息、内部信息和机密信息的定义及对应的内部管理程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细则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细则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细则一、前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一个具有极高信任度的投资机构,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为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高额回报。

然而,这种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会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同时也会损害公司的声誉和未来的发展。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需要采取决策和控制手段,以防止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发生。

二、内幕交易防范内幕交易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面对的主要风险之一,它可能会对基金和基金投资人造成长期的损害。

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与纪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管与纪律。

在公司内部必须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交易,并制订相关政策,对涉及内幕交易的情况,如何纠正、如何惩戒,应有具体而切实可行的规定。

2.制定“禁止清单”为了避免内幕交易的发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制定一份“禁止清单”,记录个人和机构名单,使得公司员工得以清楚了解哪些人和机构不应该和他们进行交易。

同时,还可以将这份清单共享给其他公司的员工,从而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管控。

3.提高员工素质公司应该在培训中强调目前业界对内幕交易从业人员的要求,以及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要求。

同时,还应让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其违规行为可能会引发的后果。

三、利益冲突管理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创建人或管理人员自身利益与基金用户利益的冲突。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设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建立和完善自身内部的制度和流程。

其中包括所流程、投资决策流程、反内幕交易及市场保密制度等,通过制定透明、公正、合理的运作机制,避免利益冲突。

2.强化预算控制审批机制私募基金应具备强制性的审计控制机制,以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能够做到预算的审计、定期核对,从而发现问题,防止管理人员滥用资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及员工内部交易制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及员工内部交易制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及员工内部交易制度一、前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特定的投资方式,由于受限于法律和市场环境等原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过程中容易出现内幕交易和员工内部交易等问题。

为了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防范内幕交易和员工内部交易等不当行为,制定和实施相关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旨在探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交易制度,为投资人和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参考。

二、制度概述1、内幕交易的禁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要严格禁止内幕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利用已知信息进行买卖股票或相关金融工具的行为。

内幕交易可能会对其他投资人造成不公平的机会和经济损失,并损害投资人对市场公信力的信任。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管理团队和员工的信息获取途径、范围和限制,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也应当建立健全的内幕交易举报机制,及时处理举报情况,并公开交易记录和内幕交易信息。

2、员工内部交易管理制度员工内部交易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团队和员工在内幕信息未公开前,买卖自己公司的股票或相关金融工具的行为。

员工内部交易同样也会对其他投资人造成不公平的机会和经济损失。

为防范员工内部交易的发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建立员工内部交易预警机制,对管理团队和员工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建立管理团队和员工的相关人员交易记录,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3、商业机密和保密协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仅要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和员工内部交易,还需要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防止其被泄露给潜在的投资人或竞争对手。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保密协议,明确管理团队和员工对商业机密的保护责任和义务,规定保密期限和保密范围。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也应当通过文件和电子格式等手段,合理保存商业机密的信息。

4、合规和道德标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相关的合规和道德标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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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防范内幕交易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交易管理,规范内幕交易的识别、报告、处理和检查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管理业务合法合规运作,建立并维护公司良好市场声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章内幕交易管理原则
第四条知晓原则:判定内幕信息、内幕交易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对法律法规的必要了解,公司业务人员有义务学习、掌握有关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识别方法,了解公司内幕交易的管理流程。

第五条审慎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凡有合理理由怀疑为内幕信息或不能认定的各种信息,均应按照规定提交风控部门报备,不得自行排除此类存疑信息的内幕性质。

第六条自律与监督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应避免主动打探内幕信息,获得内幕信息后应在保密的基础上自觉履行识别、报告义务并在公司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互相监督、提示。

第七条责任清晰原则:公司应当明确执行董事、经理层、分管风控的负责人、风控部门和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建立、实施方面的职责。

第八条执行董事对建立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理层对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有效实施承担责任;
第九条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承担本部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执行落实的直接责任,业务人员承担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等职责,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
第十条分管风控的负责人、风控部门协助执行董事、经理层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并承担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培训、咨询、检查、监督等职责。

第十一条流程管理原则: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标准,并制定相应流程,在问题的发现、处理实行流程控制,将内幕交易防范有效地落实到各业务环节。

第十二条保密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如获得内幕信息后,除依据本制度在识别后履行报告职责外,不得向他人泄露该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识别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1.发行人、上市公司;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5.第一款、第二款和本款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四)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也视为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1.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2.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得知内幕信息的人员;
4.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第十四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业务特点,公司员工有可能:(一)因本人为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条而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员工有可能主动或被动地获取了内幕信息,而成为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与第十三条所述主体合作或接受其服务而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四)在第十三条所述机构调研、参加路演或推介会而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五)阅读及利用第十三条所述人员或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或其他资料而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六)虽未直接从事上述工作,但在公司内外部有意或无意知晓内幕信息而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七)以其他方式或途径与第十三条所述人员或机构接触而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五条公司风控部门负责建立公司业务人员的员工社会关系档案,并识别员工是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每一位业务人员均应主动向公司真实报备本人社会关系,对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识别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凡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亦未在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且属于以下范畴的信息均应视为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执行董事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其中,对价格有显著影响,是指通常情况下,有关信息一旦公开,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或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
(十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认定的其他种类内幕信息;
(二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
(二十一)期货交易所做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
(二十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具有价格敏感性(即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和非公开性,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性质的信息均可能构成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通过会议、路演、简报、研究报告、传言等方式向特定对象传递或通过其他方式为特定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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