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截止2013.8)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
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
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
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2.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3.安全防护距离是属于安全评价中的一个专业术语,但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也
越来越得到重视。
安全防护距离所涵盖的范畴已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的狭义上的防火防爆安全距离的概念,拓展为基于危险化学品风险事故后果分析、考虑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周边保护目标人员安全为目标等多因素影响下的广义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距离。
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及紧急疏散距离标准

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及紧急疏散距离标准【序】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安全和卫生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灾难事件中,安全和卫生防护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本文将就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及紧急疏散距离标准展开深入探讨,并对其涉及的概念和主题进行全面分析。
【主体】1. 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作为保障个人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指标,旨在为危险区域设定安全范围,以避免潜在的伤害和事故发生。
这一标准通常参考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在不同领域和行业中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实施要求。
在建筑工地中,安全防护距离标准要求工人与危险设备或工艺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在化学工厂中,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要求人员与危险化学品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以减少事故风险。
2. 紧急疏散距离标准紧急疏散距离标准是应对突发灾害和事故时的重要评估指标。
当灾害事件发生时,快速、安全地疏散人员是最为关键的。
紧急疏散距离标准是根据灾害事件的类型、规模和威胁程度制定的,旨在确保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安全逃离灾害区域。
在火灾疏散中,紧急疏散距离标准要求人员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从灾害现场撤离至安全区域,以确保生命安全。
3. 安全及卫生防护与紧急疏散的关系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和紧急疏散距离标准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旨在预防事故和伤害的发生,保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而紧急疏散距离标准则是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将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
二者共同构建了一个完整的安全系统,保障了人员在各种情况下的安全与生命安全。
4. 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的个人观点中,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及紧急疏散距离标准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指标。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的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的安全和卫生意识也提高了。
然而,仅仅有意识还不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及紧急疏散距离标准是保障人员安全的关键。
在我看来,标准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相关领域的特点和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的要求。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废止类、变更为推荐标准)

现行
2011-12-30
2012-05-01
2001-01-01
28
GB/T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皮革鞣制加工业
推标
现行
2012-11-20
2013-05-01
29
GB/T 18083-2000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推标
现行
2000-04-10
2001-01-01
30
GB/T 8195-2011
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推标
现行
2012-06-29
2012-08-01
17
GB/T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3部分:硫酸制造业
推标
现行
2012-06-29
2012-08-01
18
GB/T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6部分:硫化碱制造业
推标
现行
2012-06-29
2012-08-01
19
GB/T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7部分:黄磷制造业
强标
废止
1987-07-24
1988-05-01
22
GB 18080-2000
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强标
废止
2000-04-10
2001-01-01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推荐性)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类别
状态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B/T
造纸及纸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纸浆制造业
推标
现行
2012-11-20
推标
现行
卫生防护距离

根据国标《指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中的推荐方法,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下式计算:
()
D C m c L BL A
C Q 5
.0225.01
γ+=
式中: m C :标准浓度限值,mg/m 3;
L :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
γ: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 。
根据该生产
单元占地面积S (m 2)计算,5
.0⎪⎭
⎫
⎝⎛=πγS ;
A 、
B 、
C 、
D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根据企业所在地区近5年平均
风速及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5-4查得。
c Q :工业企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
表15-4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
根据计算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工程防护距离分别为100m 、300m 。
由工程厂址踏勘,结合可研单位按照MUCT 污水处理工艺进行的厂区平面布置设计资料,一期工程建成后,恶臭气体发生源距北侧最近的工业厂区片区敏感点约为200m,
因此,在一期工程为10万t/d规模时,各敏感点均在评价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以外,能够满足卫生防护要求。
二期工程建成后,工程运行期产生的恶臭物质量有所增加,同时,恶臭气体发生源的占地面积相应扩大,对污水处理厂四周敏感点影响较大。
根据计算,二期工程建成后,恶臭气体的卫生防护距离为300m,对照拟建厂址周围敏感点与工程恶臭气体发生源边界距离,在二期工程建成后,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为300m时,新和村居住区虽然仍位于卫生防护距离以外,但厂址北侧工业企业厂房则处于防护距离以内,工程将会对其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可研单位提供的工程厂区平面布置不能满足恶臭气体防护要求。
卫生防护距离的分级及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的分级(一)化学生产第一级1000米1、酸、硝酸的生产(参见标准29)2、氮(固定氮)及氮肥的生产3、用电解法生产氢氧化钠、氯气的生产(参见标准1)4、氢氟酸、冰晶石及氟化物的生产5、碳化钙的生产6、有机磷、有机氯、有机砷等农药的生产7、设有二硫化碳车间的粘胶纤维及黄药的生产8、二硫化炭的生产9、四乙基铅的生产10、砷及其化合物的生产11、溴素的生产12、碳黑的生产13、苯系萘、醚系、蒽系染料中间体的生产14、苦味酸、三硝基甲苯、三次甲基三硝基胺、四硝基甲基胺、及硝基棉等炸药的生产15、有机氟的生产16、煤化学产品(苯、甲苯、二甲苯、酚、甲酚、萘酚、蒽菲、丫啶、咔唑及焦油等)的生产(参见标准27)17、炼油厂(参见标准19)18、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时产量超过50000立方米的生产(参见标准18)19、磷的生产(参见标准22)20、合成脂肪酸的生产21、合成纤维单体(乙烯醇、己苯酰胺、氯乙烯、丙烯睛等)的生产22、合成塑料(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稀等)的生产(参见标准24)23、合成纤维腈纶的生产24、硫化染料的生产25、工业用硬化油的生产第二级500米26、合成洗涤剂的生产27、合成橡胶的生产28、天然气加工的生产29、三氧化铬及铬酸盐的生产30、偶氮染料的生产31、化学合成药品的生产32、用发酵法制造抗菌素的生产33、有机试剂的生产34、脏器制剂的生产35、除草剂农药的生产36、有机锡的生产37、氨法制碱的生产38、糖精、香料精的生产39、合成甘油的生产40、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小时产量为25000~50000立方米的生产41、氢氰酸及其盐类的生产42、设有氢氰酸车间的有机玻璃的生产43、用挥发性有机熔剂制造人造革的生产第三级300米44、焦油及木材干溜的产品和挥发性产品(甲醛、甲醇、醋酸、松节油、丙酮、杂酚油)等的生产45、各种无机盐(砷盐、磷盐、铬盐除外)的生产46、用稀有金属矿石化学加工制造锑、47、封闭炉制造电石的生产48、无机颜料的生产49、碳素制品(碳刷、碳电极、碳精棒)的生产(参见标准5)50、橡胶、再生橡胶及其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21)51、造纸的工厂(参见标准20)52、用盐酸法制造味精的生产53、三盐基硫酸铅及二盐基磷酸铅的生产54、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小时产量低于25000立方米的生产55、使用二硫化碳硫化橡胶的生产56、酚醛树脂及合成树脂的生产57、玻璃钢的生产58、醋酸法制造化学纤维的生产第四级100米59、漆(油漆、清漆、印刷用漆、橡胶工业用漆、绝缘漆)的生产(参见标准3)60、生物碱的生产61、激素的生产62、用发酵法制造味精的生产63、铅笔的生产第五级50米64、火柴的生产65、塑料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4)66、合成香料的生产67、肥皂的生产其它67-1硫化碱的生产(参见标准2)67-2钙镁磷肥的生产(参见标准30)67-3普通过磷酸钙的生产(参见标准31)67-4小型氮肥的生产(参见标准32)(二)冶金、发电、机械制造及金属加工生产第一级1000米68、钢铁联合企业69、黑色和有色金属矿石的烧结厂(参见标准28)70、转炉炼钢的生产71、年产量超过20000吨生铁铸件的生产72、高炉总容积超过500立方米炼铁的生产(参见标准26)73、铁合金的生产74、直采由矿石和精矿石冶炼有色金属(铅、锡、锌、铜、镍)的生产(参见标准23)75、年产量超过2000吨有色金属的生产76、氯化法提炼稀有金属的生产77、镁的生产78、汞的生产79、铍钽铌的生产80、年产量超过10000吨电解铝的生产81、年产量超过00000吨氧化铝的生产82、火力发电厂83、炼焦第二级500米84、电炉炼钢的生产85、平炉炼钢的生产86、高炉总容积低于500立方米炼铁的生产87、年产量低于20000吨生铁铸件的生产88、年产量低于2000吨有色金属的生产89、年产量超过1000吨有色金属的加工90、年产量低于10000吨电解铝的生产91、年产量低于100000吨氧化铝的生产92、高温炼锑的生产93、选矿厂94、用水溶液电解法提炼锌、铜、镍、钴的生产95、蓄电池的生产(参见标准25)第三级300米96、有毒(氰化钠)电镀及热镀锌的生产97、电缆的生产98、进行铸钢(年产量低于10000吨)及有色金属铸造(年产量低于1000吨)的金属加工企业99、用水银生产各种仪表、设备的企业100、年产量低于1000吨有色金属加工第四级100米101、漆包线的生产其它101-1内燃机的生产(参见标准6)101-2汽车的制造生产(参见标准7)(三)建筑材料生产第一级1000米102、年产量超过100000吨各种水泥的生产(参见标准8)第二级500米103、年产量低于100000吨各种水泥的生产104、耐火材料的生产105、在竖炉和充填炉内焙烧石灰石、菱镁矿、白云石的生产、石棉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9、10)第三级300米106、玻璃棉及矿渣棉的生产107、油毡纸及油毛毡的生产108、用浸透法进行木材防腐的企业109、沥青混凝土的生产第四级100米110、人造石和混凝土制品的生产111、矿渣及煤灰渣制造建筑材料的生产112、陶瓷制品的生产113、玻璃的生产114、木材厂(四)动物制品加工生产115、骨胶的生产116、骨粉的生产117、用兽骨及其动物组织制造工业用胶的生产第二级500米118、兽类、鱼类、绒和羽毛等的加工生产119、肉类、鱼类加工和屠宰场(参见标准11、12)第三级300米120、毛、鬃、角、蹄等的加工企业121、动物生皮的加工企业(参见标准15)(五)其它第一级1000米122、火葬场(参见标准14)第三级300米123、污水处理厂(生物滤池、曝气池、沉淀池及淤泥场)(六)新增标准124、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3)125、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6)126、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7)注:1、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产生毒害的程度、卫生距离分为五级。
卫生防护距离

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最小距离。
根据《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五册,城市排水)》(第二版)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距居民区最小距离为300 m。
环保的卫生防护距离与根据《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五册,城市排水)》(第二版)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距居民区最小距离为300 m是不完全一样的。
现在城市建设这么密集,300m的最小距离很难达到。
污水处理厂在运行期间会产生恶臭污染物,主要为恶臭污染物有:氨、硫化氢、甲硫醇、三甲胺等。
程恶臭主要发生于格栅井、沉砂池、生化处理设施、污泥浓缩脱水机房、堆棚等。
恶臭污染属无组织排放,其卫生防护距离按《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中规定的方法及当地的污染气象条件来确定。
其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不能显示,请参见方法)式中:Cm -- 标准浓度限值,mg/m3;L -- 企业无组织排放有害气体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R -- 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A、B、C、D --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查表取值;QC -- 企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g/h。
计算结果一般是100米,也可能达到200米。
看污染源强而定。
根据监测验收类比结果,100米,基本也无异味了。
这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可以根据围墙来设定,也可根据污染源来确定,看你实际需要了。
参照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制定方法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
(完整版)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区别及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完整版)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区别及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大气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的区别一、两者之间的共同点卫生防护距离有两种:一种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另一种是以大气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
它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提出来的,名称比“卫生防护距离”更客观些。
虽然两者名称有所差异,但无论哪种距离,都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
二、主要不同之处目前,有GB号的各种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基本是这样定义的: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指: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通过计算后,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从上述可知,有GB号的各种卫生防护距离是以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为起点算起的,而大气导则是以厂界为起点算起的。
三、应用的原则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中确定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有:一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有GB号);一种是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公式进行计算;还有一种是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提供的公式进行计算。
1、有GB号的卫生防护距离应优先执行。
2、对于大气无组织污染源而言,无GB号可执行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来说,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的公式进行计算就可。
3、有的地区,在计算防护距离时,需按《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同时计算,然后取最大值,也没有问题。
建筑工地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建筑工地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目标
本文档旨在制定建筑工地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以确保工人和公众在建筑工地附近的卫生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和安全标准,我们将提供以下距离要求和预防措施。
建筑工地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 工地周边500米范围内,应保持无垃圾、无异味的环境。
2. 工地周边1000米范围内,应保持无尘土扬散、无异音的环境。
3. 工地周边2000米范围内,应保持空气质量良好,不得产生有害气体。
4. 工地周边3000米范围内,应保持无甲醛、无污染的环境。
5. 工地周边5000米范围内,应保持水质清洁,不得有污染。
6. 工地周边7000米范围内,应保持无地貌变化、无污染的环境。
预防措施
1. 工地应配备垃圾,并严格执行垃圾分类和定期清理的政策。
2. 使用封闭式施工设备和方法,减少尘土产生和扬散。
3. 定期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确保不会产生有害气体。
4. 使用无甲醛和环境友好的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 在施工过程中,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水污染,如合理排水和
沉淀池的使用。
6. 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减少对周边地貌和环境的影响。
请注意,以上标准和措施是根据目前的法律和安全要求制定的,并可能根据地方法规的变化进行更新。
建筑工地应始终遵守最新的
法律法规,并采取额外的措施以确保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合规性。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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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截至2013年8月)
1. 《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9175-88)
2. 《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0-1989)
3.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1989)
4.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7-1989)
5.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未界定的装置按150米要求)
6. 《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 18055-2000)
7. 《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1-2000)
8.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0-2000)
9. 《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0-2000)
10. 《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4-2000)
11. 《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2-2000)
12.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3-2000)
13. 《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 8195-2011)
14. 《煤制气业卫生防护距离》(GB/T 17222-2012)
15. 《炼焦业卫生防护距离》(GB11661-2012)
16. 《烧结业卫生防护距离》(GB11662-2012)
17. 《动物胶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GB 18079-2012)
18.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水泥制造业》(GB18068.1-2012)
1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2部分:石灰制造业》(GB18068.2-2012)
2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3部分:石棉制品业》(GB18068.3-2012)
2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4部分:石墨碳素制品业》(GB18068.4-2012)
22.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烧碱制造业》(GB18071.1-2012)
23.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3部分:硫酸制造业》(GB18071.3-2012)
24.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6部分:硫化碱制造业》(GB18071.6-2012)
25.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7部分:黄磷制造业》(GB18071.7-2012)
26.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8部分:氢氟酸制造业》(GB 18071.8-2012)
27. 《造纸及纸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纸浆制造业》(GB 11654.1-2012)
28. 《合成材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聚氯乙烯制造业》(GB 11655.1-2012)
29. 《合成材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6部分:氯丁橡胶制造业》(GB 11655.6-2012)
30. 《肥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氮肥制造业》(GB 11666.1-2012)
31. 《肥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2部分:磷肥制造业》(GB 11666.2-2012)
32.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GB18075.1-2012)
33. 《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18078.1-2012)
34. 《纺织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GB18080.1-2012)
35.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皮革鞣制加工业》(GB 1808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