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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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产品,旨在为家庭提供全面的财产保护。

以下是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一般条款:保险责任:1. 房屋保险: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失或损坏,包括火灾、爆炸、水灾、盗窃等。

2. 财产保险:保障家庭财产的损失或损坏,包括家具、电器、衣物等。

3. 责任保险:对第三方因家庭成员的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4. 个人意外保险: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身故进行赔偿。

免赔额和保险金额:1.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开始支付赔偿之前,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

2.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一次事故中最多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费:1.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

2.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房屋价值、财产价值等因素确定。

保险合同期限:1. 保险合同期限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时间范围。

2. 保险合同一般为一年,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续保。

投保条件:1. 被保险人必须是合法拥有房屋和财产的家庭。

2. 被保险人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房屋价值、财产价值等。

保险责任免除:1. 保险公司不承担由于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过失导致的损失。

2. 保险公司不承担由于战争、核爆炸等特殊原因导致的损失。

终止保险合同:1.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终止保险合同。

2. 保险公司可以在某些情况下终止保险合同,如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不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以上是一般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条款,具体的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险金额等信息可根据具体合同内容确定。

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款系指定为我公司提供“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条款,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投保范围内的家庭财产。

第二条被保险人必须居住在我国境内,其家庭财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合法拥有者,对被保险财产具有合法权益。

第四条被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因投保一项抵押、出租、租用、借用,且投保人也经我公司同意而需要保险的,或与被保险人直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且我公司按照投保申请所载明的不同财产而支付保险金的财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火灾爆炸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火灾、轻微爆炸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六条水渍雨淋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突发水渍、雨淋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七条自然灾害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八条盗抢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盗窃、抢劫等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损失的费用。

第九条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在其财产使用期间内,因履行自己因财产致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而承担法律责任时,我公司将提供责任保险赔偿。

第三章交费与赔付第十条保险期限为每年一期,保险费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及险别来确定。

第十一条除非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险合同到期会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出险情况下,应立即通知我公司,并提供详细的报案材料。

第十三条我公司将在收到报案材料后,派遣理赔员前往现场进行查勘,并尽快给予赔付。

第十四条赔付的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四章其他第十五条对于损失基本相同的财产,投保人应根据其实际价值分别投保,否则保险金将按比例计算。

第十六条对于被保险人故意损坏财产或对财产发生过多的事故,我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保险金额的调整以及与保险合同相关重要通知,我公司将及时通知投保人。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产品,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免受各种风险的损害。

下面是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一般条款:
1. 保险范围:本保险涵盖了被保险人家庭内的财产,包括住宅、家具、电器、珍贵物品等。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因火灾、爆炸、雷击、风灾、水灾、盗窃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

3. 免赔额:保险公司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的损失
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4. 赔偿方式: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损失证明进行赔偿,可以选择直接赔付或者修复、更换受损财产。

5.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支付相应
的保险费用。

6. 续保和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一般具有一定的期限,到期后可
以选择续保。

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对方。

7. 保险纠纷处理:若发生保险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有关保险监管机构投诉或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条款,具体的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具体产品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民安(中国)住家综合保险条款

民安(中国)住家综合保险条款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家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民安(中国)住家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有关的投保文件和特别约定、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保险标的第二条存放于被保险人所有,或被保险人合法居住的住所内(须由保单载明住所地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或者已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的下列财产,在本合同的保险财产范围之内: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室内装潢;二、室内财产,包括家具、固定装置、家用物品、电器、收音机、电视机、音响、台式电脑、钢琴、乐器、衣服及类似物品。

第三条任何情况下,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一、已经使用10年以上的家用电器;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三、书籍、电脑软件及资料、档案、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相片、证书和证件;四、食品、药品、化妆品、日用消耗品;五、移动电话、便携式电脑、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金银珠宝、首饰、钻石及制品、玉器、邮票、古玩、古书、字画、艺术品、养殖及种植物、毛皮、地毯和挂毯等各类收藏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七、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等各种交通工具;八、违章建筑、非法占用以及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九、室外财产、商业用途财产以及被保险人不具有合法利益的财产;十、存放于地下室、独立于居民楼的储藏室内的财产;十、其它不属于上述第二条以及本保险的扩展险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住所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雷击;二、地面突然下陷、崖崩、突发性滑坡;三、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引起的屋顶塌陷;四、空中运行物体的降落;五、被第三者所拥有的车辆、马或牛所撞毁;六、水管、水箱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损、水锈、腐蚀所引起的水管、水箱爆裂,也不包括由于渗漏、阀门或水龙头脱落造成的损失)。

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为或暴力行为;二、核子辐射和污染;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的故意行为;四、盗窃、抢劫;五、天线、门窗(包括玻璃)、遮帘、蓬布的单独受损;六、家用电器因使用不当或超负荷、超电压、碰线、走电造成电器本身的损坏;七、保险住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30天,在超过天数内因水管、水箱爆裂而导致的损失;八、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九、放置在露天(含非封闭式阳台和屋顶)以及在使用塑料、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十、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及其室内财产;十一、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和老化;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城市家庭综合保险 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城市家庭综合保险 条款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和保险地点范围内,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 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漏水和其它意外事故; (二)由被保险人所有、看管或控制的财产引起的责任事故; (三)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看管的动物而引起的责任事故; (四)家政服务人员引起的责任事故。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在个人责任保险项下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居家责任保险 保险地点范围 第二十三条 保险地点范围为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地点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部分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 (一)保单明细表上列明的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的配偶; (三)被保险人的子女; (四)与被保险人同住的其他人; (五)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的监护对象。
附加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证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被保险人指定的家政服务时,实施欺骗、盗窃、抢劫、恶意破坏行为,导致被保 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除了本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一)非劳务服务中介机构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家具和个人生活用品、家用电器及其它设备、工具、原材 料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附加玻璃破碎保险 一、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保险地点内房屋中已安装的、永久构成被保险房屋一部分的玻璃单独破碎造成玻璃本身的损失。 二、责任免除 除了本合同的通用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情况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一)温室玻璃、彩绘和艺术玻璃、可携式镜子的损失; (二)玻璃缺口和出现大面积裂纹; (三)玻璃瑕疵或维护不善; (四)在安装、放置或整修过程中引起的损坏。 三、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合理的修复费用扣除免赔后赔偿。 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指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此类保险常常被人们称为“全家保险”,是一种包含多种险种的保险,如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旨在为家庭的安全和财产提供全面而可靠的保障。

1.保险责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包括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

家庭住房保险是保单承保的房屋及其内部设施被盗、被损、灾害损失的风险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主要针对家庭中的财产损失,如电器、家具等物品损坏或被盗。

意外保险针对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的情况给予赔偿,医疗保险则针对家庭成员因意外或其它疾病导致的治疗费用。

2.保险金额及费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额一般较高,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投保。

一般而言,保险费用通常根据家庭的保险项目、财产保险费率、普通保险费率等因素来决定。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费用相对较高,但是,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会给予全面保障,确保家庭在经济上没有断层。

3.保险续存及理赔程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保险期满后,可以选择续存保险。

如果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益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理赔程序一般包括报案、调查、审核、估损、赔款等过程。

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理赔过程中,受益人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保险公司则会依据合同规定与事实情况判断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4.附加条款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附加条款,如《豪华家居物品保险条款》、《珍藏品保险条款》、《宠物保险条款》等。

附加条款是指在原有保险合同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的条款。

这些附加条款保障的是家庭的非常规财产,在保险合同中并未覆盖,但对家庭而言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能够全面覆盖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有助于稳定家庭财产,保护家庭成员的健康与安全,同时为家庭成员带来心理上的保障。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1. 保险合同状态本合同有效期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至保险合同约定终止日止。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财产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普通型家庭。

被保险财产范围包括:住宅、家具、电器、装修、贵重物品等。

3. 承保风险本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入室盗窃、抢劫、纵火等犯罪行为带来的财产损失;•管道破裂、水池溢水等水患造成的财产损失;•火灾、盗窃等导致的贵重物品损失。

4.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4.1 免赔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承担不低于保险金额2%的自付金额(即免赔额)。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将按照实际损失和免赔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4.2 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金额的80%。

5.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具体数额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6. 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给予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赔偿范围包括:修复费用、替换费用、重置费用等直接与事故有关的合理费用。

7.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和风险等因素进行确定。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保费率将在保险合同中详细说明。

8. 保险事故处理程序8.1 保险事故的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申请。

8.2 保险人的调查与赔付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将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包括实地勘察、取证等。

根据调查结果,保险人将及时做出赔付决定,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赔付。

9. 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提出继续保险的意愿。

10.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

如发生保险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完整版)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完整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17401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General family property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clause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完整版)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请先阅读并同意条款后使用)。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二)衣物和床上用品;(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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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综合保险条款附件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或使用的、坐落于本保险合同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房屋(二)室内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燃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三)室内财产,包括: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以及家庭式光伏发电设备);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照相机、电动剃须刀、摄像机及其他类似产品;3.衣物、鞋帽、床上用品、箱包、手表;4.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四)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简易建筑、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沉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政变、谋反、恐怖活动、盗抢;(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其他放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重大过失、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四)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六)行政、司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本合同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二条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因客观原因导致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以及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三)财产损失清单、装修合同或协议;(四)被保险人身份证、户口薄、房屋产权证明;(五)有关部门出具的保险事故原因的证明材料;(六)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的证明材料;(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

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分项投保,分项赔偿,最高以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出险时实际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第三十条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或保险金额(二者以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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