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招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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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招待费管理办法

根据庆纪发[2007]25号《关于重申严格公务招待管理和工作午间禁酒规定的通知》文件的要求,为加强对机关公务招待管理,现根据市纪委“三单合一”招待费管理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对机关公务接待工作规定如下:

1、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用餐不饮酒的规定。工作日午间用餐禁止饮用含酒精的酒水、饮料。

2、严格审批程序。按统一管理、对口接待的原则,各级上级机关、县社负责人或基层社来人到市社指导和联系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县社和相关业务部门来人由对口科室接待;所有接待必须填写《公务招待(就餐)呈批单》,确定招待标准、人数,报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在办公室领取《公务招待就餐单》,并在指定地点进行接待。

3、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餐饮标准。

工作餐标准:由本机关接待的上级和外地客人,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早10元,中、晚餐各25元)。工作餐不安排烟酒、饮料,不安排陪餐。

宴请标准:每人每餐标准40元,酒水费用按标准的三分之二掌握,特殊情况报主任同意,没经批准而突破标准的不予报销,谁突破标准的谁负责。

陪餐人数:按工作对口的领导参加陪餐,其他工作人员一般控制在1—2人,陪餐人员用餐标准同接待对象用餐标准。

4、费用报销:招待费实行一月一结制度,科室对口接待的由科室负责人根据就餐单安排接待和签单,办公室安排的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就餐单安排接待和签单;月底交财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销入帐。入帐时必须做到公务招待呈批单、原始菜单、餐

饮发票三单齐全,方可入帐;超过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不予报销。

5、严格加强监督管理。机关公务招待随时接受机关职工监督,接受市财政局以及市纪委的检查。机关全体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按规定办事,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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