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案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一、背景案例(一)孙志刚案孙志刚,男,汉族,27岁,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
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3月17日晚10时许,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
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孙志刚案首报于2003年4月25日的《南方都市报》,事件披露之后迅速引起全国范围内的关注,网络上更是一片渲染大哗。
强大压力之下,5月12日散布于6个省的18名涉案者被全部抓获归案;5月20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6月5日,18名被告在广州市的三个法庭同时受审;6月9日,18名被告中一人被判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其余15人的刑期加起来超过100年。
(二)案例评析法律有善恶之分。
如果公民的权利被歪曲、剥夺,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那么这样不公正、违反社会普遍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
孙志刚案件的发生,公民竟以生命为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
这不能不说是法治道路上的一大挫折。
因此,面对恶法,我们需要更加强有力的法律“公器”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否则“恶法”的存在会从根本上摧毁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并最终摧毁法治的大厦。
孙志刚案件最终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这一胜利可以被看作是启动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先河。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
所谓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审查并裁决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的制度。
最新 一审判决后孙志刚死不瞑目-精品

一审判决后孙志刚死不瞑目孙志刚,一个大学毕业两年后在广州打工的外地青年,2003年3月17日晚因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而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收容。
在由收容遣送站转至广州市精神病医院“三无人员收治点”后,被医院护工及其他收容人员殴打,于2003年3月20日10时25分左右死亡。
1事件被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重视并亲自批示2。
就这样,行凶者和与此案有关联的一系列人员迅速被依法惩处。
2003年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同时开庭,对18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
另据报道,广州市有三名副局级以下的行政官员和警察等共23名人员受到党纪处分或行政处罚3。
在短短不到80天的时间里,多达41名相关人员受到法律制裁,似乎大快人心,这一事件也似乎暂时告于段落。
然而,远在北京与孙志刚素不相识的法律界人士却依然壮怀激烈!因为,不但2003年5月22日贺卫方等青年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建议书4尚无反馈意见,而且,孙志刚案件的一审庭审又暴露了大量触目惊心的新的违法问题5;因为没有中央领导的重视和亲自批示,各地同时发生的和大量久拖不决的类似案件仍然得不到解决6;广州市和全国各地执行收容职权的有关部门并没有以此为借为戒进行整顿,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等等,凡此种种,无不令人忧虑!一、收容能否从此走上末路?(一)认识收容的概念收容遣送和收容审查在法律理论上,没有收容这个概念。
收容是实践中创设的一种手段。
它种类繁多,问题复杂,是中国法律制度中最阴暗的一面之一。
收容曾经分为收容审查和收容遣送两种。
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要查清罪行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其自六十年代起就存在,依据是国发[1980]56号和公安部公发(1990)28号文件,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5月22日专门批复,重申收容审查的合法性7。
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1976年—2003年3月20日),是2003年孙志刚事件当事人。
2003年孙志刚被广州市政府执法机关以“三无”人员的理由收押,拘禁期间被收容所员工殴打致身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6月5日至6月6日公开审理孙志刚事件,并于于6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死刑;判处被告人钟辽国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有期徒刑15年;判处被告人李龙生有期徒刑12年;判处被告人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有期徒刑3年至1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错误收容。
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呼叫,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不满。
乔遂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
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使孙志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
案例讨论孙志刚事件.

(四)政策终结阶段
1.政策终结的特征 ●强制性 ●更替性 ●灵活性 2.政策终结的类型 ●功能的终结 ●机构的终结 ●政策本身的终结 ●项目的终结
3.公共政策终结的方式 ●政策废止 ●政策替代 ●政策合并 ●政策分解 ●政策缩减 ●政策的法律化
l 思想诱导手段
3.公共政策执行的模式——互动理论模式
(三)政策评估与监控阶段 1、公共政策评估的效果: l 直接效果 l 附带效果 l 意外效果 l 潜在效果 l 象征性效果
2、公共政策评估的过程与步骤 ●.准备阶段 a 确定评估对象 b 制定评估方案 c 挑选和培训人员 ●实施阶段 ●.结束阶段 结束阶段是处理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 的阶段。
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 穗中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就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 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 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 犯胡金艳、乔志军、李文星、何家红、韦 延良、李龙生、吕二朋、张明君、周利伟、 钟辽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 刑。
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 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 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6月 22日:新华社受权播发《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文。
6月9日: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 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 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 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 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 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 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 年至3年。
孙志刚事件

三、孙志刚事件说明了现行的收容制度存在哪 些缺陷?
中国的收容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上访收容,还有一 种就是“三无”人员的收容。孙志刚类型的案例近 十年来不乏其例,为什么这个严重的问题屡屡发生 并且恶化,这是一个问题。一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权, 如果时时刻刻被笼罩着这样的阴影,那真的是人人 自危了。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完全保护普通公民 的时候,最终任何人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生命都 是没有保证的。
(3)最后从政策的长期适用来看。公共政策的合 法性,也还源自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长远发 展需要,也就是政策的延续性。《城市流浪乞讨人 员收容遣送办法》出台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旨在解决 的当下中国城市化中出现的城市治安的问题。但是 却没有妥当地考虑到人文关怀、社会和谐健康和国 民精神文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办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的替代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转变。
二、事件影响及结果
(1)由于此次受害者身亡,并且其身份不是流浪汉 而是大学生,因而产生极大影响。许多媒体详细报 道了此一事件,并暴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 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8 名学者上书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 宪审查。
(2) 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 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就孙志刚被故 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 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 行;其余十名罪犯胡金艳、乔志军、李文星、何 家红、韦延良、李龙生、吕二朋、张明君、周利 伟、钟辽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
(3)同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 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6月22日,经国务院第12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03年8月1日起 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 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孙志刚案件宪法学视角的思考

孙志刚案件宪法学视角的思考孙志刚案件是一件引起广泛讨论的宪法案件,该案件中的宪法学问题十分突出。
本文将从宪法学的角度出发,对该案件进行思考,并分步骤加以阐述。
一、案情简介孙志刚案件是一起纠纷案件,原告为孙志刚,被告为中国某地政府。
孙志刚因追讨工程款而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赔偿孙志刚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被告不服,随后提出上诉,上诉庭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随后,被告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了该案的复议请求。
二、宪法学问题孙志刚案件中的宪法学问题主要包括宪法的针对对象、主体性和实施途径三个方面。
1.宪法的针对对象在该案件中,被告即为中国的地方政府。
在宪法学的角度出发,宪法规定的针对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事实上享有公共权力的组织。
而地方政府并不属于国家机关,所以在这一点上存在争议。
在该案件中,由于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孙志刚选择将之告到法庭,而法庭判决给孙志刚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这也引起了被告的不满。
因此,在宪法的针对对象方面,该案件存在一定的争议。
2.主体性宪法规定的主体权利即为公民权利。
该案件中的孙志刚,为拥有公民权利的自然人,他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依法依规增加了他的维权的手段和渠道。
而地方政府则可能具有行政主体,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因此其与孙志刚的维权方式并不相同。
3.实施途径宪法规定了两种方式来实施宪法的规定,即行为和程序。
其中程序是一种重要的宪法原则,其保障了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得以有效实施。
该案件中,孙志刚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是一种程序性的维权方式,其所体现的就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保障机制。
而地方政府则可能因为其具有行政主体的特征,在法律诉讼方面无法完全执行程序性,一方面需要保证行使行政责任,另一方面也需要保护好市民的合法权益。
三、结论孙志刚案件中的宪法学问题主要涉及了宪法的针对对象、主体性和实施途径三个方面,其宪法学问题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较高的含金量。
政策议程案例

政策议程案例
下面为你提供一个政策议程案例: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湖北人,2003年3月17日晚,在其去网吧的路上偶遇民警,因为没有暂住证,被警察送到广州市收容所。
当晚,孙志刚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其死因是钝器击打背部,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导致休克。
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被人发帖到西祠胡同中,后被南方都市报的记者陈峰发现。
记者私下联系其家人,对事件的起因经过进行了全盘了解,之后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了《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一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时,孙志刚事件已经从一个普通地方案件升级为一个全国性关注的社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社会法制条款中关于收容方面的漏洞、警务人员的暴力执法问题,甚至还反映出当今社会的官民矛盾等一系列问题,触发了舆论机制,也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注意和重视。
相关部门派遣指导工作组来督察此案。
同时,要求纪检、监督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加快案件调查进程。
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媒体的议程设置在促进公共政策的最终结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南方都市报记者通过网络了解到这一消息,
并通过媒体形成了媒体议程,并得到其他媒体的呼应。
在此之后,媒体议程被推到公众面前,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并形成了舆论。
当公共议程和媒体议程联合起来向国家政治部门施加压力以最终推进政策议程时,这种舆论代表了公共议程。
最终,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等部门出台了公共政策,制定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孙志刚事件

四、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
1、相关政策出台
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 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 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 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7月21日,国务院民政部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3年8 月1日起施行。
2、救助管理办法的变化
(1)立法宗旨由强制收容变为救助自愿 ) 取消了强制功能,将救助完全变成了一种自愿的行为,实 行来去自由的开放式管理,只要是符合被救助对象的条件 ,都可以救助。救助站必须提供及时的救助,是一种纯救 济性的措施。 (2)公安机关淡出救助管理领域 ) 公安机关只有告知、引导、护送义务,不能命令、要求、 指示,没有任何强制色彩在其中。 (3)救助管理对象严格界定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对象严格界定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对于农民工来城市工作或者走亲访友的,要严格区别,界 定在被救助范畴之外。以有无暂住证等作为收容遣送条件 的现象,更是一去不复返。
谢谢大家,欢迎对此案例有新 的角度观点和探讨
2、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切实可 行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根本上规范公 共权力的行使。 《救助办法》虽然规定了公安人员有引 导流浪乞讨人员向求助站求助的义务 ,却没有从流浪者本身的角度清楚的 规定他有自愿入站的权利。 3、严格清理整肃工作人员队伍,切实 转变观念端正工作作风,条件成熟时 引进“志愿者服务”机制。 4、救助作为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对 于救助的财政资金有周密的规划。
• 3月月17日孙志刚因查没有暂住证从街上被带至广 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 • 3月18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 中转站。 • 3月18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 人员救治站。 • 3月19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到救治站工作人员无情 轮番毒打。 • 3月20日孙志刚在救治站不治死亡。 • 4月18日广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报告表明,孙志刚 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 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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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讲的是孙志刚案的违宪性。
03年4月,南都揭露了一起暴力执法致人死亡的事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甚至对我国的收容管理制度产生了影响,就是我今天要说的,孙志刚案。
大家边听边思考这几个问题,我讲完之后会问
1、案情,孙志刚是湖北人,武汉科技学院毕业。
03在广州一个服装公司工作。
03年3月17号晚上,10点多,出去上网,没带身份证,碰上警察了,正好广州市公安机关正在“严打”,重点清查三无人员,
2、孙志刚身上什么证件都没有,被带进了派出所。
做了笔录,上面关于孙志刚有无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和合法证件的,写的都是“无”。
昨晚笔录,与孙志刚合租的人,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被通知不能保释。
当天晚上,还是17号,孙志刚的另外两个朋友来到派出所,提出补办暂住证,保领,但民警说是“没有进行核实必要”,给拒绝了。
3、然后凌晨2点左右,18号凌晨,孙志刚被送到收容待遣所。
然后值班民警做了笔录,写了“无暂住证”、“无正当职业”、“无正常居所”,让他签字。
4、做完笔录,18号上午,孙志刚说自己有心脏病,被送到了收容人员救治站。
19日,跟他合租那个人去救治站要见他,医生不让见,说只能是亲属才来保人。
20号凌晨,孙志刚摇铁窗求救,向来接病人的家属喊自己的工作单位,姓名一类的信息,引起了护工的注意,护工到206病房,让里边的病人殴打孙志刚。
然后孙志刚就挨打了,断断续续打了两三次顿,其间有值班护士过去劝过。
5、当天护士给做的记录是孙志刚睡眠六小时。
20日上午不到十点,护士发现孙志刚快不行了,抢救没救过来。
他的死亡证明上写了“脑血管破裂,心脏病猝死” 打的问号,意思是不确定是哪个原因,还说除了脚趾异样没有其他伤痕。
但是法医学鉴定书上说的是,“多处表皮擦伤和表皮脱落,背部大片皮下出血,解剖查明双肺淤黑,胃内有褐色水样物。
这里边有四个点我要说的,
一是因为没带证件被强制收容的问题,二是释放的问题,三是关于不实的笔录,
四是他的死亡证明
凭带没带身份证认定三无人员的,从法律上说这是毫无根据的。
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且黄村街派出所是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权利,它对孙志刚实施收容,违反了《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孙志刚案中由于旧法对公安机关赋予的权利过宽,使得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法律的空白地带,使用“法律”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拒绝保释的理由含糊其辞,没说明为什么不能保释。
孙志刚没有带相关身份证件,但是他后来提供了证件,就不属于应当收容的范围,而孙志刚的朋友提出补办暂住证,警方说没有这个必要,不予审核,孙志刚仍然被关押,这种收容本身就是严重的违法行径。
这两次笔录记录的全是无工作无住所无证件,孙志刚在呼救的时候,呼救的内容是自己的工作信息,对自己不利的笔录,他一个有辨识能力的人,如果没被胁迫,肯定不会签字的。
至于执法人员采取的什么方法让他签字的,已经无从考察,但一定是不合法的。
救治站写明的是“脑血管破裂,心脏病猝死”,跟法医给的完全不一样。
这个是属于医生的失职,不多说了。
看这个案件的判决。
6月5日公开审理,9号一审判决,乔燕琴就是那个护工,李海婴是206病房带头殴打孙志刚的病人,李耀辉张耀辉是民警,医生,这两个是护士,邹是记录孙志刚睡眠六小时那个护士,曾是看完监控去劝过一次,然后默认了的护士。
然后看孙志刚案对社会的影响。
8月公布施行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7月发布细则,8 月1日实施,1982《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问题与思考,四个问题,收容制度的缺陷,危险制度的思考,对法制的反思,和孙志刚案对社会的建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