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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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六条消毒剂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七条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七)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八)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第八条消毒剂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剂型、规格;

(四)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

(六)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

(八)执行标准;

(九)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十一)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十二)有效期;

(十三)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第九条消毒器械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和型号;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生产日期;

(七)有效期(限于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八)运输存储条件;

(九)注意事项。

第十条消毒器械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或铭牌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生产日期;

(七)有效期(限生物指示剂、化学指示剂和灭菌包装物);

(八)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消毒器械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型号规格;

(四)主要杀菌因子及其强度、杀菌原理和杀灭微生物类别;

(五)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六)使用寿命(或主要元器件寿命);

(八)执行标准;

(九)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十一)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十二)有效期(限于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

第十二条卫生用品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四)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五)符合产品特性的储存条件;

(六)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七)消毒级的卫生用品应标注“消毒级”字样、消毒方法、消毒批号/消毒日期、有效期/限定使用日期。

第十三条卫生用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主要原料名称;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七)消毒级产品应标注“消毒级”字样;

(八)卫生湿巾还应标注杀菌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第十四条抗(抑)菌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除要标注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产品主要原料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含植物成分的抗(抑)菌剂,还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对指示菌的杀灭率大于等于90%的,可标注“有杀菌作用”;对指示菌的抑菌率达到50%或抑菌环直径大于7mm的,可标注“有抑菌作用”;抑菌率大于等于90%的,可标注“有较强抑菌作用”。

用于阴部粘膜的抗(抑)菌产品应当标注“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抗(抑)菌剂的说明书应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规格、剂型;

(三)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植物成分的抗(抑)菌剂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四)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类别;

(五)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六)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七)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八)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九)注意事项;

(十)执行标准;

(十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六条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说明书应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

(八)执行标准;

(九)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有消毒作用的隐形眼镜护理用品还应注明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杀灭微生物类别。

第十七条同一个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禁止使用两个及其以上产品名称。卫生湿巾和湿巾名称还不得使用抗(抑)菌字样。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以下内容:

(一)卫生巾(纸)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灭菌、杀菌、除菌、药物、保健、除湿、润燥、止痒、抗炎、消炎、杀精子、避孕,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等内容。(二)卫生湿巾、湿巾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灭菌、除菌、药物、高效、无毒、预防性病、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抗炎、消炎、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和保质期等内容。卫生湿巾还应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和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湿巾还应禁止标注抗/抑菌、杀菌作用。

(三)抗(抑)菌剂产品禁止标注高效、无毒、消毒、灭菌、除菌、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的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无检验依据的有效期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抗(抑)菌产品禁止标注适用于破损皮肤、粘膜、伤口等内容。

(四)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禁止标注全功能、高效、无毒、灭菌或除菌等字样,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消毒、抗(抑)菌作用,以及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和保质期。

(五)消毒剂禁止标注广谱、速效、无毒、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范围、剂量及方法,无检验依据的杀灭微生物类别和有效期;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等内容。

(六)消毒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中均禁止标注无效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以及疾病症状和疾病名称(疾病名称作为微生物名称一部分时除外,如“脊髓灰质炎病毒”等)。

第十九条标签和说明书中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及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

标签:指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和其它包装上的所有标识。

说明书:指附在产品销售包装内的相关文字、音像、图案等所有资料。

灭菌(sterilization):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消毒(disinfection):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抗菌(antibacterial):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杀灭细菌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抑菌(bacteriostasis):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抑制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是指专用于隐形眼镜护理的,具有清洁、杀菌、冲洗或保存镜片,中和

清洁剂或消毒剂,物理缓解(或润滑)隐形眼镜引起的眼部不适等功能的溶液或可配制成溶液使用的可溶性固态制剂。

卫生湿巾:特指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的有杀菌效果的湿巾。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灭率≥90%,如标注对真菌有作用的,应对白色念珠菌的杀灭率≥90%,其杀菌作用在室温下至少保持1年。

消毒级卫生用品:经环氧乙烷、电离辐射或压力蒸气等有效消毒方法处理过并达到《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规定消毒级要求的卫生用品。

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人单位。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产品名称]

1、产品商标已注册者标注“##®”,产品商标申请注册者标注“##TM”,其余产品标注“##牌”。

消毒剂的产品名称如:“##®皮肤黏膜消毒液”、“##TM戊二醛消毒液”、“##牌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

消毒器械的产品名称如:“##®RTP-50型食具消毒柜”、“##TMYKX-2000医院被服消毒机”、“##牌CPF-100二氧化氯发生器”。

卫生用品产品的名称如:“##®隐形眼镜护理液”、“##TM妇女用抗菌洗液”、“##牌妇女用抑菌洗液”等。

多用途或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名称如:“##®(牌)消毒液(粉、片)”或“##®(牌)YKX-2000消毒机(器)”表示。

2、不得标注本规范禁止的内容,如下列名称均不符合本规定:“××药物卫生巾”、“××消毒湿巾”、“××抗菌卫生湿巾”、“湿疣外用消毒杀菌剂”、“××白斑净”、“××灰甲灵”、“××鼻康宁”、“××除菌洗手液”、“全能多功能护理液”、“××全功能保养液”和“××速效杀菌全护理液”、××

滴眼露”、“××眼部护理液”等等。

[剂型、型号]

消毒剂、抗(抑)菌剂的剂型如:“液体”、“片剂”、“粉剂”等等;禁止标注栓剂、皂剂。

消毒器械的型号如“RTP-50(型)” 等。

[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

1、消毒剂、抗(抑)菌剂应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有效成分的表示方法应使用化学名;含量应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如戊二醛消毒剂应标注“戊二醛,2.0%~2.2%(W/W)”; 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三氯异氰尿酸,含有效氯45.0%~50.0%”(W/W);也可用g/L表示。

2、具有消毒作用的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有效成分的表示方法应使用化学名;含量应按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进行标注。

3、对于植物或其他无法标注主要有效成分的产品,应标注主要原料名称(植物类应标注拉丁文名称)及其在单位体积中原料的加入量。

4、消毒产品禁止标注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如“甲硝唑”、“肾上腺皮质激素”等等。[批准文号]

系指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文号。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卫消字(年份)第XXXX号”、“卫消进字(年份)第XXXX号”。

不得标注无效批准文号,如:(1996)×卫消准字第XXXX号。

[执行标准]

产品执行标准应为现行有效的标准,以标准的编号表示,如“GB15979”、“Q/HJK001”等,可不标注标准的年代号。企业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杀灭微生物类别]

1. 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对指示微生物具有抑制、杀灭作用的,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对其代表的微生物种类有抑制、杀灭作用。例如对金黄色葡萄球菌杀灭率≥99.999%,可标注“对化脓菌有杀灭作用”;对脊髓灰质炎病毒有灭活作用,可标注“对病毒有灭活作用”;

2.禁止标注各种疾病名称和疾病症状,如“牛皮癣”、“神经性皮炎”、“脂溢性皮炎”等。

3.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如“尖锐湿疣病毒”、“非典病毒”等。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应明确、详细列出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方法二种以上的,建议用表格表示。

2.消毒剂、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标注作用对象,作用浓度(用有效成分含量表示)和配制方法、作用时间(以抑菌环试验为检验方法的可不标注时间)、作用方式、消毒或灭菌后的处理方法。用于粘膜的消毒剂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例如:戊二醛消毒液的使用范围“适用于医疗器械的消毒、灭菌”;使用方法“①使用前加入本品附带的A剂(碳酸氢钠),充分搅匀溶解;再加入附带的B剂(亚硝酸钠)溶解混匀。

②消毒方法:用原液擦拭、浸泡消毒物品20min~45min。③灭菌方法:用原液浸泡待灭菌物品10h。④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械必须用无菌水冲洗干净后方可使用”。

3.消毒器械应标注作用对象,杀菌因子强度、作用时间、作用方式、消毒或灭菌后的处理方法。如食具消毒柜的使用范围“餐(饮)具的消毒、保洁”;使用方法“将洗净沥干的食具有序地放在层架上;按电源和消毒键,指示灯同时启亮;作用一个周期后,消毒指示灯灭,表示消毒结束。”

4. 使用方法中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与药品类似用语、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如“每日X次”,“XX天为一疗程,或遵医嘱”等等。

[注意事项]

本项内容包括产品保存条件、使用防护和使用禁忌。对于使用中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生产日期、有效期或保质期]

生产日期应按“年、月、日”或“20050903”方式表示。

保质期、有效期应按“X年或XX个月”方式表示。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批号形式由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应按“请在XXXX年XX月前使用”或“有效期至XXXX 年XX月”等方式表示。

[主要元器件使用寿命]

本项内容应标注消毒器械产生杀菌因子的元器件的使用寿命或更换时间。使用寿命应按“X 年或XXXX小时”等方式表示。

[生产企业及其卫生许可证号]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应与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一致。

委托生产加工的,需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委托方)名称、地址和实际生产加工企业(被委托方)的名称及卫生许可证号。

虽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但产品责任单位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信息不同时,也应分别标注产

品责任单位信息和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信息。例如责任单位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

标签、说明书管理规程.doc

文件名称 编制人 编制日期 颁发部门 分发部门 变更原因:原文件编号:一、目的 标签、说明书管理规程 文件编号MY1209.019-00 版本新版本 审核人批准人 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质量部执行日期 物流部、质量部 变更内容: 建立标签、说明书的入库验收、储存、发放的标准管理规程。 二、范围 适用于标签、说明书及印刷有标签、说明书内容的包装材料的管理。 三、职责 仓库保管员、 QA人员、中间站管理员、包装班班长。 四、内容 1药品的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 2标签、使用说明书进厂,仓库应指定专人按企业标准样本检查外观、尺寸、式样、颜色、文字内容 , 并对数量进行准确计数复核。 3质量部门应对每批标签、使用说明书与标准样本详细核对,符合要求后发放检验合格报告。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签应有相应的明显标识。 4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专库(专柜)存放,并双人双锁管理。 5各种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应按批包装指令由中间站管理员领取,仓库保管员按车间填写的领料单定额计数发放,做到计数准确,并填写标签、使用说明书发放记录,领、发料人均应在领料单上签名。 6中间站管理员按企业标准样本,核对内容、数量或批号,并检查印刷质量,做好验收记录,并负责保管。标签、使用说明书须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存放在专柜内上锁保管。填写领用发放台帐。 7包装班班长向中间站管理员领取标签、使用说明书,中间站管理员根据批包装指令单及中间品检验合格单定额计数发放,并填写标签、使用说明书发放记录。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第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第七条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 【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6.21 【实施日期】201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7年第7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7年6月21日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梯子安全使用规定(新版)

梯子安全使用规定(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946

梯子安全使用规定(新版) 1、必须正确的选择适用的梯子。 2、梯子使用前应对其外观、横杠、扶杆、支撑点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地方、必须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不能使用已经损坏的梯子。 3、梯子制作应符合国家标准,应有产品合格证。 4、人员在上下梯子时必须面部朝支撑梯子的建、构物或支撑物体方向;严禁手持工具或物体上下梯子。 5、上下梯子时要小心,必须要两手扶在梯子上。如果你需要什么工具或设备,应用工具袋携带,或用合格的吊绳提升。为了防滑,应在上梯子前检查检查鞋子和梯子,以避免滑落。 6、在梯子上工作应备工具袋,严禁两个人以上站在同一架梯子

上同时作业,梯子的最高两档不得站人,人在梯子上作业时或人站在梯子上时严禁移动梯子。 7、梯子一般不宜接长使用,如必须接长使用时,应用铁卡子或铁线绑扎牢固,并加设支撑,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严禁将梯子放置在不稳固的物体上使用。 8、梯子使用时,如不能用绳索支撑固定稳时,应由专人在下面扶持,应做好防止落物打伤扶持人员的安全措施,在通道处使用梯子时,应设专人监护或设置临时围栏。 9、在门窗或转动机构附近使用梯子时,应采取必要隔离防护措施。 10、梯子应存放在规定位置。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六条消毒剂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样本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 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 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它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3) 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 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 如”xx例有效”, ”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 如: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 xxxx) 第xxxx 号”或”卫妆特进字( xxxx) 第xxxx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 xxxx) 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 xxxx) 第

xxxx号”;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 xxxx) 第xxxx 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如: ”卫妆准字xx-XK-xxxx号”) ;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如: ”卫妆准字xx-XK-xxxx号”) 。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 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 进口商或销售商) 名称及地址、原产国( 实际生产国) 、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 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 或品牌名) 、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 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它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 即除商标外, 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 能够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 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 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

标签、说明书管理制度

标签、说明书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标签、说明书、纸盒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标签、说明书和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 三、职责:营销部、仓库保管员、质量部、生产部。 四、规定: 1.标签的设计: 1.1标签的式样、内容、文字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2.标签验收入库、贮存: 2.1标签进厂,仓库保管员应按标准样本检查外观、尺寸、式样、颜色、文字内容,查看有否污染、破损,凡不符合要求,点数封存,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执行。符合要求的及时填写《请验单》,交检验室抽样检验。 2.2经检验合格的包装材料放置合格区域。 2.3检验合格的标签,必须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专柜(库)存放,并上锁专人管理。 2.4标签入库后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入帐,并作好标签发放记录。 3.标签的发放使用: 3.1按生产部需料单,仓库保管员备料。 3.2仓库所发的标签有合格标识,并有检验合格报告单,发放时执行先进先出原则。3.3仓库保管员与送料员核对实物后,仓库保管员按需料单上的数量限额发放, 由送料员将标签送到生产部门指定地点,由生产部门材料员点收,仓库保管员、送料员在标签发放记录上签字,收料人在《出库单》上签字。

3.4每次发料后,仓库保管员在《物料货位卡》上及时填写货物去向,库存材料应定期盘存,做到帐、物、卡一致。发料时应复核库存量,如有差错,应查明原因。 3.5 当所领用标签不够使用时,经生产部门批准后方可补领,当补领量超过偏差时需查明原因,确定无潜在质量事故时才能发放。 4.标签销毁: 4.1车间或贴签工序剩余的印有批号的标签,不得退回仓库。 4.2停止使用的标签、说明书销毁,保管员应填写销毁申请,注明日期、品名、批号、数量、销毁原因,报公司领导批准,批准后在质量部监督下进行销毁,销毁人、监督人在销毁记录上签字,并注明销毁方法。由保管员仔细整理记录。 4.3印刷药品标签的模版要淘汰时,应收回保管或销毁。 5.印有品名、商标等标记的包装材料,应视同标签管理。

便携式梯子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便携式梯子安全管理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梯子的使用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生产作业活动中便携式梯子的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7889.1-1999 梯子第1部分:术语、型式和功能尺寸 GB/T17889.2-1999 梯子第2部分:要求、试验和标志 Q/SY1236-2009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便携式梯子 portable ladder 可以用人力而不借助机械搬运和安放的梯子,包括直梯、延伸梯、人字梯等。 3.2 延伸梯 extension ladder 由两部分或三部分组成的便携式梯子,并且每一部分的梯框平行于另一部分的梯框。其长度可以通过一次升降一个梯级来改变。 3.3 人字梯 stepladder 一种自行支撑的便携式梯子,形状类似人字,长度不能调节。 4 职责 4.1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标准。 4.2 专业分公司组织推行、实施本标准。 4.3 企业根据本标准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便携式梯子使用安全管理程序,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 企业HSE部门对本单位便携式梯子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5 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便携式梯子使用安全管理程序,并对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6 员工接受相关培训,执行便携式梯子使用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便携式梯子(以下简称梯子)的材料、尺寸、强度等应符合GB/T 17889.1-1999、GB/T 17889.2-1999等相关要求。 5.1.2 梯子的制作材料可以是玻璃纤维、金属、木材等。 5.1.3 直梯的长度不应超过6m,延伸梯全程延伸长度不应超过11m,并应装备限位装置以确保延伸部分与非延伸部分至少有1m重叠。便携式梯子示例图参见附录A。 5.1.4 所有人员在使用梯子前,都应接受培训或指导。 5.1.5 严禁使用现场临时制作的梯子。 Q/SY 1370—2011 2 5.1.6 严禁有眩晕症或因服用药物等可能影响身体平衡的人员使用梯子。 5.2 梯子的检查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以及消毒剂、消毒器械、指示器材、卫生用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进口消毒产品和国产消毒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 ISO 780:1997 ) GB 27955 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装置的通用要求 GB 28232 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GB 28233 次氯酸钠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GB 28234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GB 28235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毒产品disinfection product 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消毒剂、消毒器械、指示器材(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厕所用卫生纸除外)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3.2 消毒剂 disinfection 用于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使其达到消毒或灭菌要求的制剂。 3.3 消毒器械disinfection apparatus 具有消毒或灭菌功能的,用于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切断传染性疾病的传播途径、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的装置或设备,不包括指示器材。 3.4 指示器材indicator 包括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的消毒产品。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附件: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

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六条消毒剂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七条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24号令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药监局的说明(ppt): 一、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 (2)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且2007年6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23号令要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4)个别品种因特殊情况如设备技术等原因,其内标签印制通用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确有困难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减少标注内容。 二、与23号令相比: 第二十三条有效期的表示方法: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 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具体表示方法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第二十五条 对药品通用名称的书写的要求: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第二十六条 对商品名称的要求有较大变化: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标识管理规定

编号:SM-ZD-60316 标识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标识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了对产品及原辅材料进行必要的标识,防止不同产品及原辅材料的混用、误用及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以及有序规范企业的各项工作,特对企业标识做如下规范,希望各部门、车间严格按此规范制定相应的标识规定并在实施中不断寻求改进,以确保企业的各项质量得到保证。 一、原辅材料的标识 1.原辅材料在仓库内应采用挂牌标签标识,标识内容应注明名称、产地、规格。如产品自带上述标识,企业不再标识。 2.原辅材料的标签标识、规格尺寸、纸克重可自选定。 二、产品状态标识 1.印刷车间、装订车间的所有半成品都应用状态标签标识,以表明所处的状态,防止混用及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 2.状态标识的分类及颜色规定: B)合格品:经检验员检验确定合格,可以转序交付的产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试题及答案(新)上传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试题(A卷) 姓名: 部门: 分数: 一、填空题(4分/题,共20分) 1、《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起施行。 2、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或者制作,能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 调试、、使用、、保养的技术文件。 3、、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4、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 5、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和的显著位置。 二、判断题(5分/题,共50分) 1、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2、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不可以附加其他文种。() 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4、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5、一次性使用产品不必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 6、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7、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以及说明书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备案人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 签的相关内容。() 8、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9. 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不用附有说明书。() 10、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三、选择题(10分/题,共30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A.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B.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C.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D.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2、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C、《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标准编号; D、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E、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F、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期限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G、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 A、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B、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C、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D、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E、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F、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G、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 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H、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爬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爬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爬梯安全管理,确保作业项目中使用的作业梯使用安全、拿放及使用正确,保障人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使用者应负责在使用爬梯前对之进行彻底检查。如果发现问题严禁使用。 2、作业梯应放置在地面或其他支撑上,不应架在箱、桶、平板车等不稳固的物体上,不准垫高使用,以防止受载荷后发生不均匀下沉或梯脚与垫物间的松脱,产生危险。 3、爬梯)的工作角度以75°士5°为宜,过大则易发生倾滑,具有危险性。固定梯(人字梯)、双梯(高凳)应有坚固、灵活的铰链,下端应设有限制张开角度的拉链。梯子踏板上下间距以300mm为宜,不能有缺档。 4、爬梯不应放置在门前通道处使用;若在通道处使用作业梯时,应设专人监护或设置临时围栏。 5、梯脚底部要坚实,并且要采取加包扎、钉胶皮、锚固或夹牢等防滑措施,以防滑跌倾倒。在光滑及冰冻地面上应有防滑措施。 6、人员在沿爬梯上下时应面对爬梯。 7、选择足够长度的爬梯,确保所有工作执行期间,工作人员无需攀到顶部第一根横档以上进行作业。 8、采用爬梯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应确保绑紧爬梯顶部,而此时,应派另一个人员稳住爬梯底部。直梯应根据工作性质在可能的地方进行绑扎固定。 9、爬梯使用时,如不能用绳索支撑固定稳时,应由专人在下面扶持,应做好防止落物打伤扶持人员的安全措施。梯子下方不许过人。 10、爬梯的上端要加设固定措施。高处作业攀爬人员身上要系好安全带,登梯后先将安全带就近挂在现场合适的牢固器物上,然后将梯顶两个接触点绑缚在现场合适的牢固器物上。 特别强调:当不能找到合适挂靠点时,为了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必须采用搭设脚手架方式进行高处施工作业。 11、工人在攀爬作业梯时,手中不得携带任何材料或工具。 12、一次同时只能允许一人上下作业梯。爬梯不能同时承载两人及以上的负荷。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 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 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应按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 (一)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生产企业地址;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 成分; 8. 质量合格标记;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二)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应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在其可视面标签上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 质量合格标记;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化妆品(如赠品、非卖品等)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成分(净含量大于15g 或15ml 的); 5.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6. 质量合格标记; 7.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四)除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008/10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管理规定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1.目的 建立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称印字包装)管理规程,使其设计、订制、验收、贮存、发放、销毁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2.范围 说明书及印字包装的设计、验收、贮存、发放、使用、销毁 3.职责 物资部、生产部、技术部、质量管理部 4.程序 4.1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设计与订制 1)产品说明书、印字包装统一由技术部提供内容、要求,通过包装材料设计会议审核,由技术部经理签字批准。 2)会议审核批准后试印,标准样本分发给质量管理部、生产部、物资部等部门作为验收核对标准。 3)标准样本和文字说明资料由质量管理部存档,标签说明书应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内容一致。 4)物资部在订制说明书、包装时应与印制商签订合同,内容包括防止成品外流、模板的保存、废品的销毁及有关技术质量事项。 4.2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验收贮存 1)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进厂,数量是否准确,库管员应认真查看外包装,检查品名、批号、规格、数量、供货单位,查看有否污染、破损,凡不符合要求,要查数封存,按《不合格品管理规定》执行。 2)初检合格后,作好待检标志,填写请验单,通知质量管理部取样、检验。 3)质量管理部应对每批包装按质量标准检验内容、材质、印刷质量等,符合要求后签发检验合格报告单。 4)库管员凭质量管理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单,撤去原待检标识,更换合格标识。 5)包装必须按品种、批号、规格分类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在显著位置放标示牌。 6)每批新印说明书、印字包装必须留样存档并注明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刷数量,验收入库日期。 4.3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发放 1)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按批包装指令专人领取,库管员按车间填写的领料单计数发放,并填写《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领取发放记录》,领发人均应在领料单上签字。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附件: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 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在中国境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规定。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容已包括说明书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六条消毒剂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七条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实用文档】标签管理办法

新桶标管理规范 Q/ZHS —PK —001—2003 1目的 规范新桶标的领用、保管、使用和鉴定;防止新桶标的非正常使用和流失。 2职责 品控部负责对新桶标进行进料检验和判定,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破损的新桶标进行数量和质量确认。 仓库负责对新桶标的进货数量和发料数量确认,并对退回仓库的数量进行清点。 生产车间负责按要求领用、保管、使用并负责收集生产过程中不合格的新桶标。 3流程 4领用和退仓 4.1每班生产前由制桶车间领班领用。 4.2如因生产计划调整而不能生产则不予考核,必须全数退回仓库。 4.3退仓时必须数量准确无误,保证Q ≤A+B+C ,如果虚报破损,一经查出每次当班罚款50元并追究责任。 4.3.1品控人员应每月至少定期对数量检查核对一次,并进行1—2次不定期的抽查。 4.3.2退仓的新桶标应在下一次首先发出使用。 4.3.3仓库管理人员有权利和义务监督生产车间在生产结束后将新桶标准时退回仓库,并有权利对不执行的领班和统计员处以10—20元的罚款。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报告品控主管查找原因。 4.4领用时,仓库必须确保数量准确,领用人核对无误后方可领出,如有误,由仓库核实补齐。 4.5每班生产完毕新桶标都必须退库,在非生产时间如果检查发现,每张罚款1元。 5生产过程管理 5.1在生产过程中由制桶车间领班亲自保管和分发给操作员。 5.2生产过程中如发现新桶标数量不够,必须报告领班调查并作出说明。 5.3生产过程中的破损由制桶车间领班收集在指定的收集箱内,必须齐全,交品控确认数量和质量。 6不合格管理 6.1经确认的不合格新桶标必须由品控如实登记。 6.2不合格的新桶标由品控亲自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本管理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品控人员负责解释。 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 中山分公司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五日

梯子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梯子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登高作业,防止高空坠落事故的发生,作为《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补充,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使用梯子的作业活动。 三、梯子的使用要求: 1.梯子分竹梯和人字梯。 2.使用梯子前应自检:竹梯无裂纹无松动,捆扎处应牢固,梯脚必须有防滑皮;人字梯螺丝等无松动,无变形,保险装置可靠,梯脚防滑皮完好,人字梯不得翻开单面使用。 3.在每次工作前选用合适的梯子,竹梯的最高三档不得站人,工作时不得一只脚站在竹梯上,一只脚站在它处;使用人字梯时,操作人不得站在人字梯最上面二层,不得双脚跨在人子梯的两侧,只允许站在一侧工作;无论竹梯还是人字梯,不得有两人同时在一张梯子上工作。 4.上、下梯子应面部朝内,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严禁携带重物登梯,在梯子上工作应备工具袋。 5.使用梯子作业均须有专人扶梯监护,人在梯上,监护人不得离开监护位置。梯子上有人时不得移动梯子。 6.在梯上作业不论高度均必须戴安全帽,系牢下颚带,有安全带着力点的场所须系安全带,若确实没有系安全带的着力点,在采取其它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作业,安全带应正确穿戴。

7.梯子在使用的时候梯脚与地面应接触平稳,梯身稳定可靠,不得有晃动。 8.竹梯在使用中与地面的夹角应在65-70度左右,人字梯在使用拉开时应明显听到保险发出的声音,检查核实后,方可使用。 9.梯子放在门前使用应有防止门被突然开启的措施,梯子放在旋转机械附近使用,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四、在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危险因素存在的情况下,禁止露天登梯作业。 五、坠落高度2米以上的登梯作业必须办理登高手续,相关要求见《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六、梯子的日常管理 1.各工段的安全员负责本班组区域各种梯子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本部门梯子的状况,并做好记录,对有安全隐患的梯子应予控制,在排除隐患前禁止使用,对确实无修复价值的梯子在部门有关人员鉴定后予以销毁。安全员有义务制止登高作业的违章行为。 2.梯子应定点摆放并上锁(拟集中摆放,位置另定)。竹梯不得雨淋、暴晒、烧烤,不得摆放在潮湿场所,不得将有安全隐患的梯子放在会被别人误拿的位置。

物料标识管理规定

物料标识管理规定版本记录

物料标识管理规定 1.目的 对公司的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材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直至出厂,都保持相应的标识,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确保合格的原料才能使用,合格的成品才能出厂。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产品,包括进货物资,生产过程,直至产品出厂全过程标识的控制。 3. 职责 3.1 生产部 3.1.1 负责制定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标识及检验状态标识实施严格管理,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时,生产部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3.1.2 仓库负责对所有原材料的标识控制; 3.1.3 生产车间和仓库负责对工序产品及成品的标识控制; 3.2 技术部负责产品质量跟踪活动的控制,发生需要追溯时,组织并协调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并 监督检查各执行部门的实施。 3.4 各部门应熟悉并掌握各类物品检验状态标识方法和意义,严格执行不同状态标识的规定,发现问 题及时进行追踪复查。成品仓库负责产品其标识的核对。 4.工作程序 4.1 原料仓库标识控制 4.1.1 原料仓库管理员根据《采购控制程序》进行收货,并在包装袋/桶上,用标贴的方法进行码堆标识,在检验中的原材料不贴标识或写上“待检”字样,根据原料检验报告,分别使用PASS和UNPASS 标识贴在包装袋/桶上。备料区的零头原料,可直接在所盛放的容器贴上“合格”标识及原 材料编号。根据不同物资进行分开码堆存放。 4.1.2 标识时应注明批次信息,批次编号方式为原料编号+采购批次,标识卡还应有注明原料编号、 产地、合格或到货日期、若该原料具有有效期限的,则需注明,并标明检验状态。 4.1.3 当原料被领入生产时,送料人员应在所领用的每板原料上用笔注明产品编号、生产批号、原料 名称、数量、送料日期等。 4.2 成品仓库标识控制 4.2.1 成品完工后,应在成品包装贴上批次信息,批次信息以生产指令单上为准,检验前应贴上“待检中”标识,待合格后由质量部通知产品合格,摘除“待检中”标识。 4.2.2 成品仓内经检验和试验(复检)判定合格的产品,技术部在“产品送检单”中,填写检索结果并签名。合格的存放于规定的“合格品区”内,并准予出厂;当判定不合格的成品,在没有进行适当处置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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