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定方法)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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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严格责任原则合同严格责任原则是一项法律原则,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并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它强调合同双方必须诚实守信,履行各自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

本文将从合同严格责任原则的定义、适用情况、法律效力和举例进行探讨。

一、合同严格责任原则的定义合同严格责任原则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责任的一种规定。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必须完全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二、适用情况合同严格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严格责任条款,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守该条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根据严格责任原则,违约方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3.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严格责任原则不适用。

三、法律效力合同严格责任原则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并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中。

根据该原则,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实施并履行其责任。

违反此原则将导致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四、举例说明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用以说明合同严格责任原则的运用: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甲方承担工程的建设和乙方支付费用。

根据严格责任原则,甲方应该按时完成工程并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如果甲方违约,未按时完成工程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修复工程、支付赔偿费等。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个商品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供应商必须按时交付货物。

如果供应商未按时交货,无正当理由延迟发货,公司则有权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相应的赔偿费用。

案例三: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办公楼出租给乙方使用。

根据合同严格责任原则,甲方有责任保持办公楼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并提供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如果甲方未按时维修办公楼或者提供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条件的场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费用。

合同法严格责任

合同法严格责任

合同法严格责任合同法中的严格责任合同是人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法律行为。

而在合同中,关于责任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严格责任是合同法中一个常见的概念,它在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同时,也确保了合同的履行。

本文将从严格责任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严格责任是一种相对严厉的法律规定,它要求当事人对其合同中的义务履行承担绝对责任,即无论是否存在过失或故意,当事人都应当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不得以无过失为由免责,也不能减轻其责任。

这种严格责任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严格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它适用于合同中重要的义务,如支付货款、提供商品或服务等。

这些义务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基本权益,所以应该由当事人来承担绝对责任。

其次,严格责任可以排除过错责任,即无论是否存在过失,合同当事人都应当承担责任。

这确保了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

再次,严格责任是有效强制力的,它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最后,严格责任是相对公平的,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保证了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严格责任适用的范围较广。

在合同法中,有一些特定的情况下需要适用严格责任。

比如,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当有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条款时,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款。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无论是否存在过失都要承担责任。

另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标准或质量要求,如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一旦不能达到这些要求,违约方要承担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一方当事人可能存在潜在风险,而另一方当事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了风险,潜在风险方要承担责任。

然而,严格责任也有一些限制。

首先,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合理的限制责任条款来规避严格责任。

在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方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相对宽松的责任限制。

其次,对于某些特殊合同,如劳动合同和租赁合同等,严格责任可能不适用于所有的义务。

根据不同的情况,合同法可能对这些特殊合同的责任规定有所不同。

合同的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的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的严格责任原则合同的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占据重要地位。

它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的严格责任原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约束力。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它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

当事人一旦达成合同,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随意违约或者不履行。

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严格责任原则的核心是强调合同的约束力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欺诈手段达成合同,也不得以欺诈手段解释、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一旦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的严格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能有任何违约行为。

即使因不可抗力等合同外因素导致违约,也应尽力履行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对方。

对于违约行为,法律一般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在实践中,合同的严格责任原则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约束力和诚实信用原则,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和效果。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考虑自己的能力和条件,确保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地与对方沟通合作,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以减少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总之,合同的严格责任原则对于保障合同的约束力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考虑自身能力和条件,确保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与对方沟通合作,及时解决问题,以减少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只有各方都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合同编的归责原则

民法典合同编的归责原则

民法典合同编的归责原则
民法典合同编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1. 履行义务者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交易方式等履行义务,不得违反诚信原则。

2.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中的利益分配、风险分担等事项进行自由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未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履行。

4. 当事人约定不当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减少。

5. 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6. 如果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式。

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和损失承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总的来说,合同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义务、利益分配、风险分担等方面,当事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法律规定,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价值及适用

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价值及适用

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价值及适用【摘要】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起源于法国民法典,强调合同双方应承担明确规定的责任。

该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交易的公平和有序进行。

严格责任原则的定义包括对合同履行义务的严格要求,特点在于不容易变更或豁免。

其适用范围包括合同解释、合同违约等方面。

优点在于明确规定各方责任,保护弱势当事人权益;局限性在于可能限制合同自由和灵活性。

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具体应用于合同解释、合同违约等情形。

结论认为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价值,有助于规范交易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关键词】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重要性、起源、定义、特点、适用范围、优点、局限性、具体应用、价值、实践、未来发展。

1. 引言1.1 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体现在其能够保障各方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严格责任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各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促使当事人遵守合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并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

严格责任原则的重要性还在于其能够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性和合同交易的可靠性,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和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

通过严格责任原则,合同各方可以更加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不公平合同和失约行为的发生,从而构建一个更加健康和有序的商业环境。

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对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起源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法学家美国学者沃尔斯顿(Horace Gray Wood)提出的“严格责任原则”,该原则主张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某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对另一方当事人发生了损害,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价值及适用

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价值及适用

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价值及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某一行为或活动造成他人损失时,不需要证明其过错或故意,责任方应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的法律原则。

在合同法中,严格责任原则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为宗旨,增强合同约束力,提升合同稳定性,有利于形成公平、有序、自律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价值严格责任原则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消费者利益。

当消费者在交易合同中遭受损失时,不必承担过多的举证责任,减少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有助于提高消费者信任度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2. 提高合同约束力。

首先,它增加了商家和供应商在做生意时必须遵守的义务,进一步增强了合同约束力。

其次,在一些特殊领域,如食品安全、化妆品、药品等,它能够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提高,确保消费者的基本安全。

3. 提升合同的稳定性。

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能够加强合同执行的稳定性,增加了商家的谨慎性,减少了合同纠纷的发生率,有利于提高合同的稳定性和信用度。

二、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1. 产品质量问题。

当企业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时,企业应承担严格责任。

2. 危险和有害活动。

在进行一些危险和有害活动时,因活动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失时,责任方应承担严格责任。

3. 相对人的利益保护。

在合同订立或执行过程中,当一方或双方违背了与合同相对人的应尽义务,导致相对人受到损失时,违约方应承担严格责任。

然而,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 对于既非制造者又非销售者的负有管理义务的企业,如供应商及其他生产商,其承担的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 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其责任界定有所不同。

例如,物业管理合同中,物业公司应以严格责任承担钥匙管理义务,但不应承担业主丢失或钥匙被盗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总之,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使用,有助于促进消费者利益、加强合同约束力、提高合同稳定性,同时又应根据具体合同情况予以适当界定。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内容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确定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是对我国《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已有法律规定的继承,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是适应我国加强国际间经贸交流的需要的,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同时,严格责任与过失责任相比有显而易见的优点,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严格责任也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此,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关键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免责事由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

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究竟以“过错责任”抑或“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这一问题,在《合同法》颁布前后曾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直至今天,学术界还在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笔者在此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作简要分析。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

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立的归责形式。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即过错)才能承担合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免除责任。

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

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查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而且要考察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的过错。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导读: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严格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严格责任。

第二,不可抗力的严格责任。

第三,对第三人的严格责任。

一、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严格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严格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表明,无论违约人对违约行为的发生是否有过错,都并非违约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都不能免除违约人承担责任。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09—111条还规定无论是不履行金钱债务还是非金钱债务抑或是质量责任,违约人都承担严格责任,不得以自己无过失作为免责条件的抗辩。

第二,不可抗力的严格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后款规定,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说明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条件。

由于不可抗力是与合同责任制度紧密相关,所以其决定往往具有严格条件。

另外,合同法第118条更明确规定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这也体现了严格责任原则的精神。

第三,对第三人的严格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合同当事人来说其主观并无过错,无论采取过错抑或过错推定责任,债务人应对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承担责任,都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而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则不论违约行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只要不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承担责任。

所以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正是严格责任的具体体现。

二、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种类有哪些(一) 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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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新《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规定即是关于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1993年修订的《经济合同法》相比,该条删去了有关过错归责的内容,从而使我国合同责任的确立不再以过错为基本要件,学者称之为严格责任。

(注: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载《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

)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是合同法的一个重大举措,它使得我国合同责任制度有了根本的改变。

如何正确理解严格责任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之,是目前急需探讨的问题,笔者仅对此作一初步分析。

一、严格责任含义的界定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立的一种归责形式。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债务不履行的归责事由(即过错)才承担合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免除责任;而英美法系则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违约后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我国学者虽大都认为《合同法》第107条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在对严格责任的理解上则见解不一,有的认为严格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有的则认为是绝对责任。

对严格责任认识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们对其的不理解甚至排斥心理,因而有必要厘清严格责任与其他归责原则的关系。

依笔者浅见,严格责任是一种既不同于绝对责任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形式,与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

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

在这一点上,似乎有理由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相一致。

但是,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考虑的则是因果关系而并非违约方的过错。

例如,在严格责任下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而此种情形无论如何不能推定债务人存在过错。

因此,二者仍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第二,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

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

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过失)的无过错责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第三,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

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

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

严格责任在19世纪英美古典合同理论中也曾经是绝对责任,发展及至后来,出现了诸如后发不能之类的免责事由,因而出现了严格但不绝对的严格责任。

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二、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合理性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一种区别于其他归责原则的归责形式,意味着其能够在合同法中独立地存在,事实上,这种归责形式不仅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而且也为国际公约所采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欧洲合同法规则》均采纳了该原则,以至有的学者指出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注: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载《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4—5页。

)那么,这种归责形式在我国合同法上是否有其适用的余地呢?众所周知,我国在合同立法上长期以来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例如1993年的《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这种归责形式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已深深地渗透到人们的观念中去。

(注:崔建远:《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载《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0—197页。

)我国合同法放弃过错责任原则改采严格责任,是否有其合理性呢?对这个至今尚存在争议的问题,笔者持肯定态度,理由如下:(一)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合同责任的本质。

过错责任取代结果责任体现了自主行为,自负其责的私法理念。

无过错即无责任,不仅划定了行为自由的界限,从而也保障了行动自由,这在侵权行为法上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规定,每一个人都负有不得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义务,否则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

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各人都在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行动,发生冲突在所难免,若使每个人都对其在任何情况下所致的损害负责,就必然使个人动辄得咎,行为自由受到限制,在此意义上,侵权行为法确立过错责任原则是很有必要的;而合同责任则与侵权责任大不相同。

合同责任的基础在于违反了合同,而合同从本质上讲是双方合意的产物,也是当事人允诺的一种体现。

因而,违约行为并非如侵权行为那样违反了法定义务,而是违反了自己与他人约定的义务,这种义务本身当事人自愿同意为自己设定或创制的,其理应受其允诺的意思表示的拘束,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合同责任作为违反这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理应比侵权责任更为严格。

在民事责任领域,“本应出现的有秩序有规则的图像是:合同责任是严格责任,而侵权责任则基于过错。

”(注: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0、130、93页。

)(二)严格责任更能发挥合同责任的功能。

合同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其主要功能在于补偿性,即保障债权人能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或尽可能获得因债务不履行所遭到的全部损失的补偿,同时也兼具警戒功能。

作为过错责任原则而言,其取代原始结果责任无疑是一种进步,但其功能绝非完善无缺。

它在合同法上最大的缺陷即在于给违约者提供了较多的免责机会,使得债权人难以得到救济。

而严格责任原则排除了过错要件,限制了责任人的抗辩事由,使责任易于成立,从而使债权人得到侧重救济,也使得合同责任的补偿功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体现。

严格责任对债权人的侧重救济无疑使得债务人的责任范围得以扩大,特别是在意外事故(即通常事变)情形下债务人仍然不能被免除责任,有的学者对其合理性提出了质疑,认为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注: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0、130、93页。

),笔者以为不然。

第一,意外事故不同于不可抗力,它虽也具有不可预见性,但如果采用进一步的防范措施,更精心地注意则损失不会发生。

况且,随着交易的发展,违约当事人违反合同后,可以用来表明自己无过错的意外事件也会增多,如果此种情形均可以被免责,则会给违约方以许多免责的机会;第二,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例如,支出了某些费用或者错过了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等等,让债权人自行承担这种信赖利益以及期待利益的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

而许多履行不能的情况本身即是债务人所应当承担的风险,例如,在交付前发生某些标的物毁损灭失,本属于卖方应负担的风险,因而不能因其也遭受损失为由而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通常事变往往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引起的,对此债务人可以依法向第三方请求赔偿损失,而债权人对债务人已不得有所请求,更不能向第三方主张权利,这对债务人而言,显属获不当之利益,而对债权人却多有不公。

因而,在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违约的情形下,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而严格责任侧重救济的功能则表现出强大的“恢复权利”的能力,从而有利地保障了交易安全。

(三)过错责任的客观化使得严格责任的存在更具合理性。

尽管两大法系国家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存在着差异,但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从实施结果看,二者在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并非如其表面那样深刻,其在解决违约责任时的做法正在趋于一致。

过错责任的客观化是这种情形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种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尽管大陆法国家都把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一个前提,但基本上都实行过错推定,当事人除非提出法定的免责事由,通常并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为由而主张免除责任。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是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并无恶意,债务人对其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样,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为寻求违约救济时所处的地位,与其在英美法系国家可能处的地位基本上是相同的;第二,在具体认定过错时,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客观标准衡量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即并不以债务人本人的注意程度为标准,而是以一般人的认真注意程度为标准,即“普通有理智的人在那个特定场合所能达到的标准”。

(注:(英)G.D詹姆斯:《法律原理》,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127页。

)这使得债务人的责任基础得以扩大;第三,尽管大陆法系国家奉行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很多情况下,它都是采用的严格责任原则。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325和326条关于负责的规定,远远超出了个人过错的范围。

很多不属于过错的情况都可能产生责任。

例如,如果在履行契约过程中利用了他人的服务,则该他人的过错将自动导致债务人的责任,此时债务人即为无过失而负责。

上述过错责任的客观化因素都趋向于加重或扩大债务人的责任,以至于有的学者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正在逐渐衰微,这种衰微使得采此种原则的法律制度与英美法国家的严格责任制度更加接近。

(注:(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23页。

)从这一点而言,我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也是无可厚非的。

三、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一)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的总则中予以明确规定,因而有理由认为其是合同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它在合同法中的适用具有普遍意义。

但我国合同责任实际上并非奉行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采用了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因而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尚有例外,笔者认为,在下列情形下不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1.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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