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

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作,合理地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核销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对全体职工进行资产安全教育,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高效运转。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所有资产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公司销售部门和相关人员对销售的确认和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负责;其他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由各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负责;存货的变现安全性由存货物资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安全性由作出投资决策的部门和相关人员负责。
第五条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会同财务部门制定销售和应收账款管理政策,只要包括:产品定价政策、客户信用调查制度、客户信用调查制度、客户信息反馈制度、客户信用政策、货款回收制度、应收账款定期核对制度、应收账款坏帐准备的政策、呆坏账处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物资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制定存货管理的政策,主要包括:仓库实物管理制度、存货账实定期核对制度、存货的盘存制度、应付账款定期核对制度、存货跌价准备的政策、积压物资的处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投资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制定投资管理的政策,只要包括:投资决策机制、投资风险控制制度、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减值准备的政策、投资处置政策。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应定期核查公司相关部门的政策实施情况,并责成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有关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九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和年度中期对各项资产进行详查,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
第十条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每年末按应收账款余额的6%提取坏账准备。
第十一条对有确凿证据证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款项,公司将对其提取全额坏帐准备。
确凿证据包括以下几点:债务单位破产、债务单位资不抵债、债务单位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债务单位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应收款项逾期5年以上。
第十二条公司对下列各种情况不提取全额的坏帐准备:(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4篇)

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一、引言资产是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拥有的资源和权益,公司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资产,从而实现公司经济目标。
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资产的价值可能会出现波动,甚至发生减值的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对资产减值的预计和处理,保障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建立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管理制度进行论述。
二、概述1. 资产减值准备的概念和意义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或预计将要发生的事项,对资产价值进行适当的减少估计,以提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资产减值准备的目的是保护公司财产利益、规避风险并提供合理的财务信息。
2. 损失处理的概念和目的损失处理是指公司针对减值准备后无法回收或无法使用的资产进行处理和处理结果记录的过程。
损失处理的目的是及时清理无效资产,减少财务风险,同时确保公司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三、资产减值准备制度1. 资产减值准备评估的依据(1)市场价格变动:根据市场对该资产的交易价格,综合考虑供需关系、市场环境等因素,进行准确的评估。
(2)办理催款证据:公司应当根据客户及时和迅速的办理催款证据,以评估应收账款的减值准备。
(3)公司内部判断:公司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和经验判断来评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
2. 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取适当的减值准备,账务处理方式应符合相关会计准则。
(2)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取适当的减值准备,账务处理方式应符合相关会计准则。
(3)应收账款减值准备:应收账款发生减值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取适当的减值准备,账务处理方式应符合相关会计准则。
3. 资产减值准备的调整和报告(1)资产减值准备的调整:公司应当根据资产减值准备的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并记录相关减值准备的变动。
(2)资产减值准备的报告:公司应当按照财务报告要求,将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企业财务管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管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统一和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相关规定及《XXX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章应收款项坏帐准备第三条公司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方法采用账龄分析和个别确认相结合的方法。
企业在年末应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除对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外,企业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
第五条帐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提取;帐龄1至2年(含2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0%提取;帐龄2至3年(含3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25%提取;帐龄3年以上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50%提取。
企业内部往来(集团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往来)原则上不计提坏帐准备。
第六条损失核销条件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坏帐准备。
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判定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㈤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
三、计提准则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商品会计》等相关法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应符合财务成本与净值的关系,以及资产价值下降的预估。
3.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前,应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审查,确保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四、计提程序1.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财务部门负责。
财务部门应定期与各部门进行沟通,以了解各项资产的风险和价值变动情况。
2.根据评估报告和财务报表,财务部门会同各部门共同确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记录。
五、核销准则1.当资产被处置、报废或出售时,应及时核销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资产的价值恢复时,应适时核销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3.核销程序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必须进行相应的审批和记录。
六、核销程序1.财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资产的价值恢复和准确核销。
2.根据评估报告和财务报表,财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核销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记录。
七、监督和审核1.公司内部控制部门应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的程序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要求,以及公司内部控制要求。
2.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计提和核销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根据公司内部制度和相关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调整岗位、开除等。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和完善,应提出相应意见,并进行适当的调整。
总结: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对于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通过定期的评估和审查来确定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资产的处置或价值恢复时,应及时核销相应的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规定

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管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各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条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
第五条一项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应综合考虑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信息。
如果企业认为有一种或多种内部信息或外部信息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遵循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六条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谨慎性原则计提了秘密准备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
第七条如果企业判定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可以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第八条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以及已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企业应根据管理权限,经权力机构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第九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核销管理制度(经2010年10月26日公司二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第一节 坏账准备第二条 坏账的确认: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第三条坏账计提的比例:(一)账龄在1 年以内(含1 年)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比例为5%;(二)账龄在1-2 年以内(含2 年)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比例为30%;(三)账龄在2-3 年以内(含3 年)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比例为50%;(四)账龄在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比例为100%。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收款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
(三)其他已逾期且账龄不超过三年的,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二节 存货跌价准备第五条 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存货可变现净值为零:(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
期末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
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2024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范文(2篇)

2024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流程和程序, 保证财务核销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制定本《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工作。
三、定义1.资产减值准备: 指公司对于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风险进行的预先准备的金额。
减值准备金额应当体现出公司对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可能损失的最好估计。
2.资产减值损失:指由于资产价值下跌或者预期收益的减少,导致资产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
四、核销程序1.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应经过以下程序:1.1 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申请,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分析报告;1.2 财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并进行财务分析和核算, 确认是否满足核销条件;1.3 财务部门将核销申请和财务分析报告提交给财务总监审批;1.4 财务总监审批通过后, 财务部门进行核销操作, 并及时记录在册;1.5 财务部门将核销结果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 并通报公司内部。
2.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条件:2.1 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不存在或已经消除;2.2 资产的市场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2.3 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测回升, 或公司能够获得合适的收益。
3.核销记录和档案管理:3.1 财务部门应建立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档案, 包括核销申请表、核销审批表、财务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3.2 核销记录应妥善保存, 便于日后审计和查阅。
五、责任和监督1.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提供准确的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2.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和审核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申请;3.财务总监负责审批核销申请;4.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负责核销程序的监督和审计。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并不时进行审查和修订, 以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制度执行人签字: 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2024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范文(二)一、背景资产减值是指企业资产或收益能力可能发生损失的风险, 为了保障企业财务稳健和健康发展, 2024年公司制定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
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3篇)

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企业面对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资产的减值和损失处理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恰当处理资产减值和损失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指导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程序和方法,保障公司的财务稳定和长期发展。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基本原则1. 谨慎性原则: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减值准备进行合理预估,即使没有发生明确的减值迹象,也要进行适当的减值计提。
2. 单项逐笔计提原则:根据资产组合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具体的资产逐笔计提减值准备,确保减值计提与资产实际价值相符。
3. 客观数量原则:对于与个别客户有关的资产,如应收账款,应采用客观数量原则计提减值准备。
4. 可回收性原则:对于一些具有可回收性的资产,如长期股权投资,应列示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以应对可能产生的减值风险。
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调整的程序1. 定期核对:公司每季度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核对。
财务部门应及时与各部门沟通,了解最新的财务信息,如坏账情况、资产价值变动等。
2. 根据风险评估进行预测: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各项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并对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进行预测和测算。
3. 计提减值准备:根据预测结果,财务部门应按照相关准则和规定,对可能减值的资产进行计提减值准备,确保减值计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减值准备调整:每季度末,财务部门应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检查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和发生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
四、资产损失处理的基本原则1. 及时性原则:一旦发生资产损失,应立即进行处理,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和风险。
2. 实际性原则:对于资产损失的处理,应以实际情况为依据,确保处理结果符合实际情况和相关准则的规定。
3. 合理性原则:处理资产损失时,应考虑公司整体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确保处理结果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有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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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会签表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统一和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相关规定及《XXX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章应收款项坏帐准备第三条公司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方法采用账龄分析和个别确认相结合的方法。
企业在年末应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除对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外,企业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
第五条帐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提取;帐龄1至2年(含2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0%提取;帐龄2至3年(含3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25%提取;帐龄3年以上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50%提取。
企业内部往来(集团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往来)原则上不计提坏帐准备。
第六条损失核销条件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坏帐准备。
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判定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㈤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
其中:⑴撤销:有债务人主管单位的撤销文件及工商局的公告。
⑵破产:有法院破产宣告文书或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申报债权的通知书。
⑶资不抵债:取得债务人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表明已资不抵债。
⑷债务人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如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表明债务人遭受严重灾害,且导致停产。
⑸债务人已经死亡、失踪、逃匿:有公安局出具的死亡、失踪、逃匿证明。
第三章存货跌价准备第七条企业在年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时,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差额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八条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用于在建工程的存货在施工期间不计提减值准备,当工程完工后要对剩余存货进行清查,如将继续用于在建工程,仍不计提;如将存货用于留存或出售,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九条当年末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㈠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希望的;㈡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㈢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已低于其账面成本;㈣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⑷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十条损失核销条件存货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存货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㈠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取得技术和物资管理部门的勘察鉴定报告的;㈡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如超过保质期等情况,已提供存货保管期限或保质期限证明的;㈢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已提供生产技术部门论证该存货永久无使用价值的技术报告的;㈣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并能取得相关证明。
第四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十一条企业在年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时,资产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作出职业判断,确定各项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组织专业人员计算已确认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按单项编制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明细表,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部门。
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固定资产计提。
确定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同类固定资产有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确定市场销售净价,计算销售净价所使用的“售价”参考存货跌价准备“售价”的确定办法。
同类固定资产没有活跃市场的,如果资产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低于尚需计提折旧年限的,将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对应的应提折旧额作为可收回金额;如果使用该项设备生产出来的产成品成本大于产成品销售价格,并且亏损是因设备折旧和维护成本过高导致的,将当年该设备生产的所有产品成本减去所有产成品销售额(未实际销售部分按已销售部分的平均价格计算)确认为年预计亏损,然后将资产帐面价值与预计总亏损(年预计亏损*预计尚可使用年限)的差额作为可收回金额。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土地,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三条损失核销条件固定资产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固定资产损失核销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㈠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已提供资产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论证报告的;㈡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已取得国家有关强制淘汰设备文件的;㈢虽然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并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已取得生产部门提供的大量不合格产品生产记录的;㈣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果未参加保险的,已取得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鉴定的;已参加保险的,取得保险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的;㈤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五章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十四条企业年末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时,资产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作出职业判断,确定各项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组织专业人员计算已确认存在减值迹象的开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按单项编制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明细表,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部门。
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按单个项目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㈠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㈡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㈢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㈣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十六条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专业人员提供外部或内部独立鉴定报告。
确定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其中土地使用权可参考所在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近期公布的同类土地的交易指导价;专利权、商标权与非专有技术等类无形资产如有市价的,可参考市价确定;没有市价的,可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七条损失核销条件无形资产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无形资产损失核销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㈠已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㈡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㈢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第六章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第十八条企业年末在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时,应按成本与市价或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计量,将市价或可收回金额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按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㈠有市价的短期投资,市价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挂牌的交易价格,在具体计算时一般按年末证券市场上的收盘价格作为市价,市价可查阅证券监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的公开媒体中投资项目在12月31日的收盘价格。
㈡无市价的短期投资,检查12月31日后、自查时间前是否已收回该项投资,如果全部收回,则不对该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
第二十条损失核销条件短期投资存在下列情形,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投资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㈠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及企业清算文件等有关资料的;㈡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或改组计划,已取得被投资单位最近3年以上的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等有关资料的;㈢取得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相关证据的。
第七章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第二十一条企业年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时,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企业持有的长期投资中包括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及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包括由于历史原因遗留的长期投资)。
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若存在下列迹象,取得下列确凿证据后计提减值准备。
㈠市价持续2年低于帐面价值;㈡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㈢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㈣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㈤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若存在下列迹象,取得证据后计提减值准备:㈠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亏损额超过年初净资产50%;㈡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㈢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㈣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连续2年发生亏损,并且资产负债率超过110%;㈤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损失核销条件长期投资存在下列情形,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投资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