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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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事规则范例

三会议事规则范例

三会议事规则范例会议是组织内部或外部的一种沟通方式,是为了解决问题、讨论事务、制定计划、做出决策而进行的集体讨论和交流活动。

会议事规则是指在会议中进行讨论和决策时的一种行为准则,旨在保证会议的高效进行和良好的沟通。

下面是三个不同的会议事规则范例:会议事规则范例一:1.准备工作-提前确定会议主题和目的,制定会议议程,并提前发送给与会人员。

-在会议开始前,检查会议设备和材料是否准备完毕。

2.出席与会-准时参加会议,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到场,应提前给主持人请假。

-使用合适的语言和礼仪与他人交流,尊重他人的意见和观点。

-将手机或其他干扰设备调为静音或关闭。

3.主持会议-主持人应确保会议进程有序,按照议程进行讨论和决策,并准时结束会议。

-维持会议秩序,鼓励与会人员表达意见,避免个人攻击或争吵。

-注重记录会议要点和决策内容。

4.议程讨论-坚持问题导向,明确目标,在讨论前给予与会人员相关材料或背景信息。

-各自发表意见前,应等待他人发表完毕,尊重他人发言权利。

-避免废话和重复,专注于主题,不要偏离议程。

5.决策和行动计划-决策应该是基于充分讨论和了解的,遵循多数原则。

-确定决策后,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并跟进相关进展。

-如有需要,可制定行动计划和任务分配。

6.会议纪要-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并将其发送给与会人员。

-纪要应包括会议目的、决策内容、行动计划和相关责任人。

会议事规则范例二:1.准备工作-提前确定会议主题和目的,制定会议议程,并提前发送给与会人员。

-在会议开始前,检查会议设备和材料是否准备完毕。

2.出席与会-准时参加会议,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到场,应提前给主持人请假。

-具备良好的会议礼仪,遵守座位次序,尊重他人的发言权。

-保持手机或其他干扰设备的静音或关闭状态。

3.主持会议-主持人负责控制会议进程,保证议程的顺利进行。

-维持会议秩序,控制发言顺序,让每个与会人员有机会参与讨论。

-确保会议按时开始和结束,不延误与会人员的时间。

30-三会议事规则

30-三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实施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

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集团公司三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三会议事规则

某集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实施目标为进一步规范某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集团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某地区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集团公司财务规划部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一、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议案,由行政办公会审议确定,形成正式会议议案,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提交各董事,并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并通知各董事。

二、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如需股东批准,应在进行董事会会议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请新区管委会审议批准。

三、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集团公司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

公司三会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三会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会”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条公司“三会”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股东大会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一)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二)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三)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条股东大会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三章董事会第八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章监事会第十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三会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公司三会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的召开、组织、监督和记录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三会制度旨在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股东大会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

特殊情况需要时,经董事会提议,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提前15日通知股东,并公告会议时间和地点。

第七条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名,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董事会第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第十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特殊情况需要时,经董事长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提前3日通知董事,并公告会议时间和地点。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董事长签名,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监事会第十五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特殊情况需要时,经监事会主席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提前3日通知监事,并公告会议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席签名,并存档备查。

三会议事规则(公司治理)

三会议事规则(公司治理)

XXXXX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3)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4)审议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及担保事项;(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董事会认为必要时;(4)监事会提议召开时;(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主持会议。

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制度格式

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制度格式

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制度格式
一、会议组织机构
1、主席:负责主持会议,贯彻执行会议决议,发表会议意见。

2、记录者:负责记录会议过程,并准备会议记录文件。

3、投票代表:负责代表他们单位投票。

4、会务秘书:负责准备会议资料、抽签等会务工作。

二、召开会议
1、会议召开前,会议组织者须提前三天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及议题发送给会议参加者。

2、会议应当按照抽签程序及先后顺序依次发言。

3、会议应当遵守会议议程,及时讨论会议议题。

4、会议召开时,主席及记录者应当落实任职责任,张贴会议议程及议题,并发表会议开始宣言。

三、会议过程
1、会议开始时,参会者应当抽签先后发言,主席及记录者负责记录会议过程。

2、投票代表应当根据其所代表的单位的意见投票。

3、会议组织者应当及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尽量满足各方意见。

4、会议过程应当充分发挥各方的聪明才智,主持人有权把握会议节奏,不断提高会议的效率。

四、会议结束
1、会议结束时,会议组织者应当做好总结工作,对会议的经过做出总结,并作出提议。

2、会议结束后,参会者应当按照主席的指示顺序离场,以示尊重。

上市公司三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三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三会议事规则一、会议前准备1.确定会议目的与议题:在召开会议前,必须明确会议的目的和议题,确保会议的主题明确,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

2.制定议程:针对确定的议题,制定详细的议程安排,明确每个议题的时间安排和讨论顺序,确保会议的高效进行。

3.通知与邀请:及时向相关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和邀请函,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以便参会人员能够及时准备。

二、会议进行1.主持人的角色:会议主持人负责引导会议的进行,确保会议秩序井然,照顾各方意见,促进讨论和决策的达成。

2.会议纪要记录: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策结果,确保会议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会议纪要应在会后及时整理并发送给参会人员。

3.发言和讨论:参会人员按照议程顺序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进行讨论和辩论。

会议主持人要确保每个人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看法,避免某些人占据过多的发言时间。

4.决策和投票:对于需要做出决策的议题,通过投票的方式确定最终决策结果。

投票应公正、公平,确保每个参会人员的意见都能被充分考虑。

5.会议记录和备忘录:会议进行过程中,要记录重要的讨论和决策结果,以备后续参考和落实。

同时,要制作会议备忘录,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行动计划,方便参会人员回顾和执行。

三、会议后跟进1.行动计划和责任分配:根据会议决策和讨论结果,制定明确的行动计划,并将责任分配给相应的人员。

确保每个行动计划都有明确的执行人和截止时间。

2.会议纪要和报告:会议纪要应及时整理并发送给参会人员,以便参会人员回顾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

对于重要的决策和讨论结果,还可以准备会议报告,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汇报。

3.跟进和评估:对于会议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进和评估,确保行动计划的顺利执行。

同时,要及时总结会议的效果和改进之处,为下次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

四、会议纪律1.准时参会:参会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不迟到、不早退,避免浪费其他人的时间。

2.尊重他人:在会议中应尊重他人的意见和观点,不进行人身攻击和恶意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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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实施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

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文件备案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三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主要文件,以正式报告形式将纸质和电子文本报局办公室存档,同时报局经营管理处备案。

第二部分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六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控股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或于每年3月31日前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年会”)。

第七条股东会临时会议控股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三)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提议时。

第八条股东会临时会议提议控股公司按照规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主要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会议具体议案;(五)提议人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必须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随议案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及相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提议人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九条股东会议召集与主持控股公司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议通知控股公司股东会议应当由董事会于召开前15日(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股东,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董事会应于会前做好会议议案等会议文件的准备及其他组织工作。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期;(二)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三)明确告知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要求一定是公司股东。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取消;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或取消的,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出通知;董事会应在通知中说明股东会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其中对于延期的股东会,还应明确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会通知一经发出,董事会一般不得另行增加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股东会新议案;如需对会议通知中列出的原有议案进行修改,应于股东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否则,应将会议召开日期顺延,以确保七个工作日的间隔期。

第十一条股东会议议案条件控股公司股东会议案是针对应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需要具体审议的方案。

股东会应对议案做出决议。

董事会应以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对股东会议案进行审查。

股东会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二)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三)议案内容必须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事项的议案,内容应当全面完整,不能只列变更内容;(四)应有具体的事项和议题,否则,不能视为议案。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议案类型控股公司股东会议案主要类型如下:(一)关于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二)关于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三)关于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议案;(四)关于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五)关于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议案;(六)关于审议批准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议案;(七)关于决定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八)关于决定公司发行债劵的议案;(九)关于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的议案;(十)关于审议批准公司对外重大投资、担保、融资以及内部重大设备采购、基建项目方案的议案;(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十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召开控股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或股东代表)、董事会成员出席;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管人员以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出席股东会议;股东为法人的,由该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可委托他人出席;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议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可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等相关权利。

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行使表决权的范围;(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的每一议案投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票的指示;(四)股东会定期会议中,对可能纳入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在股东会议上,董事会应就前一次股东会议以来,股东会议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种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议作《董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会应围绕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检查,以及对股东会议议案的意见等主要内容,向股东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或提交其他独立的专项报告。

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十四条股东会议表决控股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议案,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先后为序进行表决。

临时股东会议不得增加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并进行表决。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回避表决;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得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十五条股东会议选举控股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股东应根据需要提出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提案;股东会将对根据股东提案所形成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议案进行选举或表决;股东会应对所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逐个表决;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议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应于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控股公司我方董事、监事由局委派,并以提案形式提交股东会议,由股东会议形成议案并通过表决。

第十六条股东会议决议控股公司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控股公司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主要事项有:(一)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二)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及监事任免以及董事、监事薪酬;(四)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五)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应当以普通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股东会议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控股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主要事项有:(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变更公司形式;(五)《公司章程》的修改;(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股东会议记录控股公司股东会应当对议案审议情况和结果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及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总股权的比例;(三)会议主持人姓名;(四)会议议程;(五)各发言人的发言要点;(六)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和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七)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八)股东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股东会议档案控股公司股东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签到簿、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股东会议档案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应于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或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限归档。

第三部分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定期会议(“年会”),并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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