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站货运站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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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运输公司站场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站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运输公司站场管理,提高站场工作效率,确保运输安全,维护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站场,包括客运站、货运站、维修站等。

第三条站场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站场设施管理第四条站场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站场建筑、停车场、候车厅、售票厅、办公区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

第五条站场内道路、标识、警示标志等应保持清晰、醒目,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第六条站场内公共设施如座椅、饮水机、卫生间等应保持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第七条站场内绿化带、广告牌等应定期进行修剪和维护,保持环境美观。

第三章站场安全管理第八条站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负责站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站场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重点区域进行安全隔离。

第十条站场内禁止吸烟、饮酒,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站场。

第十一条站场内车辆停放应按照规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

第十二条站场内应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四章运输车辆管理第十三条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修,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运输车辆进出站场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章驾驶。

第十五条运输车辆应保持整洁、卫生,车内设施完好,不得携带危险品。

第五章站场人员管理第十六条站场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十七条站场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站场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运输服务管理第十九条运输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旅客权益。

第二十条运输服务人员应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

第二十一条站场内应设置旅客意见箱,及时收集旅客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解聘等处罚。

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一、站场布置规定1. 站场布置应符合交通规定和安全要求,确保车辆和人员的正常进出。

2. 应设置明确的车辆停放区域和行人通行通道,避免冲突和混乱。

3. 站场应有足够的停车位和容纳车辆的空间,确保车辆安全停放。

二、站场操作规定1. 进站车辆应按照指定的通道进入站场,不得逆行或超速。

2. 车辆进入站场后,应立即停车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3. 离站车辆应按照指定的通道离开站场,不得逆行或超速。

三、站场安全管理规定1. 站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标线,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

2. 站场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清理,确保站场环境整洁干净。

3. 站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设备,确保站场安全。

4. 站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确保站场安全。

四、站场管理服务规定1. 站场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并提供24小时的管理服务。

2. 站场管理人员应热情、耐心地为驾驶员提供指导和帮助。

3. 站场管理人员应善于解决驾驶员的问题和纠纷,并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五、站场设施设备管理规定1. 站场设施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2. 站场设施设备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设施设备安全。

3. 站场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修理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六、站场运行管理规定1. 站场应配备足够的运行人员,确保站场运行顺畅。

2. 站场运行人员应及时响应驾驶员的需求和指示,确保站场的正常运行。

3. 站场运行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七、站场违规处理规定1. 对于违规停放、逆行、超速等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并相应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处罚。

八、站场改进和完善规定1. 站场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

2. 站场改进和完善应遵循合理、科学、可行的原则,确保运营效益的提高。

以上为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希望能为站场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管理,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及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为公众提供汽车客运服务的场所,包括候车大厅、检票口、候车区、站台、车站广场、售票处、货运区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快捷、高效、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和营运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客运车辆的管理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客运车辆管理制度,确保所有进出站的客运车辆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车辆检查站,每辆进出站的车辆都需要经过必要的检查,包括车辆的车况、安全设备、营运许可等。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进出站的车辆进行登记管理,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如车牌号码、车型、车辆所有人等。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车辆定期维护和检修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正常运营。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车辆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并做好事故调查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乘客管理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专门的乘客候车区,并通过明示标识等方式告知乘客候车地点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购票、检票、上车和下车,不得逾越安全设施和界限。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秩序,不得进行吵闹、抢座、争抢行李架等违规行为,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和安静。

第十四条乘客应当合法合规携带行李,不得携带危险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禁止运输物品。

第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车辆内的禁烟规定,禁止在车内吸烟,以确保乘车环境舒适和乘客的健康。

第十六条乘客在乘坐汽车过程中发现可疑包裹、行李或有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车辆工作人员报告。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对车站内外的安全进行监控和保障。

道路运输经营场地规章制度

道路运输经营场地规章制度

道路运输经营场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场地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经营道路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货运车队、客运站点、货运中转场等。

第三条道路运输经营场地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维护行业形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场地应当保证场地环境整洁、车辆有序、秩序井然,确保运输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场地管理方应当加强对场地员工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员工遵守规章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场地规划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场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合理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场地面积、车辆停放区域、办公用房等。

第七条场地规划应当考虑到日常业务量和未来扩展规模,避免因规划不周导致经营困难。

第八条场地规划应当符合施工、环保、用地等相关规定,确保场地建设合法合规。

第九条场地规划应当按照安全、便利、有效的原则进行,确保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场地规划应当融入智能化、信息化等现代化元素,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场地管理方应当对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清洁、定期维护、安全检查等。

第十二条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指挥,保证出车安全。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方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技术检验,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方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等。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方应当配备必要的驾驶员,确保驾驶员经验丰富、驾驶技术娴熟。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场地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急救箱等,以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场地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场地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场地应当建立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置事故,并做好善后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2020/3/27第二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4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4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一环,为了保证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管理规定非常必要。

下面是对汽车客运站管理的一些建议,总计约____字。

一、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汽车客运站要依法依规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保证运输安全和旅客合法权益。

2.服务至上原则:汽车客运站要以旅客为中心,提供高品质、高效率的服务,满足旅客需求。

3.安全第一原则:汽车客运站要始终将安全摆在首位,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科学管理原则:汽车客运站要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

二、运营管理1.车辆管理(1)车辆选购:选择高品质、安全可靠的车辆,并配备先进的技术设备,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

(2)车辆维护: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避免发生故障和事故。

(3)车辆清洁:严格要求车辆内外卫生,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4)车辆更新:定期对老旧车辆进行更新,更新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岗位设置: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每个岗位都有专人负责。

(2)人员培训: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服务意识,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

(3)人员考核: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绩效对其进行评估和激励,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

(4)人员流动:制定合理的人员流动政策,鼓励员工积累工作经验和技能,实现人员的合理发展。

3.票务管理(1)自动售票:建立现代化的售票系统,提供自助售票服务,方便旅客购票。

(2)合理定价:根据市场供需和成本情况,合理制定票价,实行市场调控和价格优化。

(3)作业流程:优化售票作业流程,提高售票效率,避免排队等候时间过长。

4.货运管理(1)货物装卸:建立货物装卸作业规范,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作业,保护货物安全。

(2)货物追踪:建立货物运输追踪系统,实时掌握货物位置和状态,及时解决问题。

车辆站点管理制度

车辆站点管理制度

车辆站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辆站点的管理,保障车辆运营秩序,提高车辆站点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车辆站点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运站点、货运站点、车辆检测站点等。

第三条车辆站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推动车辆站点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四条车辆站点管理应当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车辆站点管理应当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理念,推动绿色出行,减少能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推广清洁能源车辆的使用。

第六条车辆站点管理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玩忽职守,不得违法违规。

第二章车辆站点管理的组织架构及职责第七条车辆站点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级职责,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车辆站点管理包括站长、值班员、安检员等职位。

他们的职责如下:1. 站长:负责车辆站点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全局,协调各项工作。

2. 值班员:负责车辆运营的调度和指挥,确保车辆按时、按量出发。

3. 安检员:负责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第九条车辆站点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人员的考核机制,激励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条车辆站点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岗位人员的培训机制,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车辆站点管理的工作流程第十一条车辆站点管理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车辆进站、安全检查、调度和出站等环节。

第十二条车辆进站时,应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身份和证件的核查,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车辆进站时,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外观、车辆内部设施(如座椅、安全气囊等)、车辆车况等。

第十四条车辆调度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车辆出发时间和路线,确保车辆运营的高效和安全。

第十五条车辆出站时,应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出站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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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一、道路货运站(场)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货运站(场)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的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行政许可前的审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道路货运站场进行实地核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有关法定条件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经营范围。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办理时间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公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六)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证件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四、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的变更与终止许可办理程序(一)许可变更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终止经营1.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目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原经营地向社会公告。

2.终止经营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一、道路货运站(场)监督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运站(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道路货运站(场)经营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

(二)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三)按照操作规程提供服务。

(四)按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公平对待使用道路货运站(场)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五)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出站车辆安全检查工作,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六)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

(七)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二、道路货运站(场)管理档案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运站(场)管理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经营货运站(场)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复印件;(四)道路货运站(场)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复印件;(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文本;(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八)《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十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十四)道路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十五)变更记录资料;(十六)其他需存档的材料。

第十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一、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及受理权限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表》。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一、二级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

(二)道路客运站经营者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级别的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

二、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程序(一)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根据核定权限,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逐级上报到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客运站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核定站级。

(三)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出具站级验收合格证明。

第二节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一、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申请。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客运站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三、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的公示及审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情况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人员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有关法定条件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六)许可结果公告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四、经营许可变更与终止许可办理程序(一)客运站经营者拟变更经营主体、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重新申请。

(二)客运站经营者拟变更站场名称等事项的,实行备案制度,并在1 5个工作目内予以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客运站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向原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道路客运站经营终止申请表》。

原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终止经营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及时作出终止决定,并在《道路客运站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2.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向社会公告,以便公众了解情况。

(五)客运站终止经营后可能对公众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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