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林业专家人才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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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人事管理制度

林业人事管理制度

林业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企业的人事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障林业企业的稳定发展,制定本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林业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等。

第三条林业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各类人事信息记录完整、准确、安全。

第四条林业企业应制定人才培养和选拔机制,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和机会。

第五条林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实际表现进行评定,并实施奖惩措施。

第六条林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薪酬福利制度,确保员工收入合理、福利完善。

第二章人事招聘与选拔第七条林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员工的招聘与选拔工作。

第八条林业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并公开招聘岗位及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聘。

第九条林业企业应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进行面试、考核等选拔程序,综合考虑应聘者的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等因素,确定最终录用人选。

第十条林业企业应为新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其尽快适应工作环境。

第三章人才培养与发展第十一条林业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员工实际情况,制定员工培训规划,将培训纳入企业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林业企业应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包括技术培训、管理培训、安全培训等,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林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发展通道,为员工提供晋升机会和平台。

第十四条林业企业应对优秀员工进行奖励和激励,鼓励其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激励第十五条林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绩效考核制度,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客观。

第十六条林业企业应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实施奖惩措施,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表现差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林业企业应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进行晋升评定,为员工提供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

第五章薪酬福利第十八条林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薪酬福利制度,确保员工收入合理、福利完善。

第十九条林业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合理确定员工的薪酬水平,并进行调整。

林业局2024年人才工作计划

林业局2024年人才工作计划

林业局2024年人才工作计划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林业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其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旺盛。

然而,当前我国林业人才队伍存在一定的结构性矛盾,如专业人才短缺、技术人才断层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加强林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工作计划至关重要。

二、目标定位1.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林业专业人才队伍,满足林业产业发展需求。

2.提高林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林业科技进步。

3.优化林业人才结构,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4.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提高人才满意度。

三、具体措施1.加大人才培养力度(1)加强学历教育,提高林业人才培养质量。

优化林业专业课程设置,强化实践教学,培养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林业人才。

(2)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林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针对林业生产一线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

(3)实施人才培养项目,引进高层次人才。

通过项目合作、学术交流等方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提升林业科研创新能力。

2.优化人才使用机制(1)完善人才选拔制度,建立竞争性选拔机制。

充分体现人才的价值,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2)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鼓励人才在林业系统内部流动,实现人才优化配置。

(3)落实人才优惠政策,提高人才待遇。

加大对优秀人才的奖励力度,激发人才发展内生动力。

3.提升人才综合素质(1)强化人才培训,提高林业人才业务水平。

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升林业人才的专业技能。

(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培养廉洁从政的林业人才。

强化廉洁教育,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3)弘扬生态文明理念,提高林业人才的环保意识。

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强化林业人才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

4.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1)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

建立以能力和实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激发人才发展潜力。

(2)落实人才激励政策,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国家林业局文件

国家林业局文件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人发[2008]10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科目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林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林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87号)要求,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林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科目指南》(以下简称《科目指南》)。

《科目指南》在深入调查林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林业主要学科,分析了18个林业专业领域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确定了每个领域的重点更新科目,并选取典型科目编制了培训大纲。

《科目指南》适用于林业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林业行政机关从事专业工作的技术业务骨干和其他行业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才,既可以为林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提供技术服务,又可以为林业院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开展知识更新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现将《科目指南》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附件:林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科目指南二○○八年五月十四日林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科目指南一、专题论述(一)林业综合知识1.林业综合知识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森林问题国际化进程正在加快,森林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可持续发展的热点和重点问题。

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将森林问题全球讨论和森林问题国际化推向一个高潮。

虽然各国在涉及森林的许多重大问题上存在分歧,但会议还是形成了《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一系列国际文件。

这是各国在森林保护与可持续经营问题上取得的一致共识,对全球森林问题的讨论具有指导作用。

在两次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推动下,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不断完善,标准与指标体系不断建立,行动已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07.25•【字号】吉林办〔2022〕320号•【施行日期】202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吉林办〔2022〕320号局机关各处室、相关事业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7月25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信息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局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依据《条例》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我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第六条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局领导担任,小组成员为局机关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局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负责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

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

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优化专家库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

二、管理原则1. 公正公平:对所有专家库人员一视同仁,确保公正公平的管理和评估。

2. 透明公开:相关管理规定和评估结果应向所有专家库人员公开,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3. 依据专业能力:专家库人员的管理和评估应基于其专业能力和贡献,而非其他个人或非专业因素。

三、管理机制1. 申请入库:专家库人员应向管理机构提交入库申请,提供个人简介、专业背景和相关证明材料。

2. 评估审核:管理机构将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审核,包括专业能力、学术贡献和资格认证等方面。

3. 入库管理:通过评估审核后,专家库人员将被纳入专家库,并获得专家证书和相应的权益。

4. 绩效评估:定期对专家库人员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并及时更新专家库信息。

5. 退出机制:专家库人员有权自愿退出,同时管理机构也有权基于绩效评估结果对专家库人员进行剔除。

四、权益和义务1. 权益:- 优先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咨询等工作。

- 获得专家库人员身份证明和专家证书。

- 获得相关项目的工作报酬或酬劳。

2. 义务:- 根据项目需求,积极参与项目的评审、咨询等工作。

-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 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和专家证书,不得泄露或滥用。

五、管理机构由政府、学术机构或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人员的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相关事项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并公布。

---以上为《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的内容,旨在有效管理专家库人员,提升工作效率,并确保地道、公正的管理和评估操作。

《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旨在汇集高层次科技专家资源,服务我省科技创新管理、咨询、评审、论证、验收、评价等各类科技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专家入(出)库等工作;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建设和维护,并开展专家库日常管理、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入库专家为省内外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企业等单位任职的科研人员和科技、财务管理人员。

重点鼓励企业专家、优秀青年专家申请入库,充分发挥企业专家和青年科技人才决策咨询作用。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六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积极投身于吉林省科技创新事业发展。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氾;(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咨询、评审、论证、验收、评价、培训等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多年科研管理经验和持续工作在科研一线的高层次管理专家不受年龄限制;(五)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论证、验收、评价及培训等工作,对所出具的专家意见负责,并接受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六)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纪违法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第七条专家分类管理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类别包括技术专家(含发展战略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为充分发挥相关领域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预算法》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7年11月24日附件:吉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不同领域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绩效评审工作质量,规范预算绩效评审专家聘用和管理,确保相关工作客观、公正和公平,根据《预算法》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与省级预算绩效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省财政厅建立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库,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部门(单位)聘用专家参与预算绩效评审工作。

第二章专家的资格条件第五条预算绩效评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能够认真贯彻国家、省里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具有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能够客观、公正、廉洁、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达不到上述职称要求,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并熟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也可聘用为专家。

专家库入库人员管理制度

专家库入库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家库入库人员的管理,提高专家库的专业水平和评审质量,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申请加入本地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人员。

第二章入库条件第三条入库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2.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 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则,具备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

4.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5.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四条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2. 取得国家相关二级注册执业资格且取得时间不少于6年;3.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时间不少于6年。

第三章入库程序第五条入库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 申请人登录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及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 各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3.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复审。

4. 复审合格者参加专家库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进入专家库。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评标工作,对评标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2. 获得评标工作报酬;3. 参加专家库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4. 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入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则,公正、公平、公开地参与评标工作;2. 保守评标秘密,不得泄露评标过程中获取的信息;3. 积极参加专家库组织的培训和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4. 对评标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八条专家库对入库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水平、职业道德、评标质量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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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专家人才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林业专家人才库的管理,充分发挥高层次林业专家学者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林业厅人事处负责组织林业专家人才库成员的征集、遴选和人才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征集、遴选入库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林业专业教育,一般具有涉林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涉林专业管理、科研或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中具有权威性;
(四)无违法、违纪及不良诚信记录,身体健康。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考核评审通过后进入人才库。

(一)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需填写《吉林省林业专家人才库申请表(推荐表)》,附本人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相关业绩情况说明;
(二)由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工作,确定申请人或被推荐
人是否具备入选人才库专家的资格;
(三)经审核符合人才库入选条件的,纳入林业专家人才库管理,在省林业厅网站上公布,同时上报省人才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论证会、评审会、评估会等,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时,应从人才库中抽取。

第六条人才库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委托,参加论证会、评审会或评估会时,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可以获得相应报酬;
(二)对接受委托所参加的论证、评审、评估事项有知情权和对相应现地勘察、查验权;
(三)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独立提出论证、评审或评估意见;
(四)在参加论证、评审、评估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可拒绝签署意见。

第七条人才库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
(二)接受人才库管理机构的管理,按人才库管理机构指派参加相关论证会、评审会、评估会或授课工作。

(三)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要求,对有关的专业技术问题予以明确解答或作出专业判断,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论证、评审、评估事项的有关信息以及与当事人相关的隐私和秘密;
(五)与论证、评审、评估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在接受行政机构或其他单位邀请或委托时,不能影响专家所在单位正常工作。

(七)按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人才库按照“自愿、开放、择优、流动”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随时受理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定期组织开展专家遴选,遴选通过人员纳入人才库管理。

纳入人才库管理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人才库专家资格。

(一)受人才库管理机构指派或被相关单位(部门)邀请、委托、咨询时,无正当理由拒绝的,或承诺参加但未参加以及中途退出相关活动的;
(二)所提供的专业意见,因主观因素存在严重问题并导致结论严重失实的;
(三)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故意泄露论证、评审、评估等有关事项相关秘密的;
(四)违规收受有关当事人财物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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