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
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2013年)概要

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吉林省林业厅201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统一我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森林资源术语》(GB/T 26423-2010)、《林地分类》(L Y/T 1812)、《林业地图图式》(LY/T 1821-2009)、《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2003年4月颁发,林资发[2003]6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林策发[2009]214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2005年版《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细则,供各县(市、区、局)进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时使用。
第二条调查任务与作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或行政区域为调查总体,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林业区划规划、指导森林经营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主要任务是:1.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2.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3.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4.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其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但不能作为林地、林木权属界定的依据。
第三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以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调查总体时,应调查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土地;以行政区域为调查总体时,一般只调查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非林地只做一般性调查记载。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1.核对调查范围的各级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面积及其权属;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6.林业用地变化情况调查;7.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6.2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1998年7月26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7年6月1日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22年9月20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三)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
林地征收补偿包括哪些

一、林地征收补偿包括哪些林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以下3个方面: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上述三项都是直接补贴给该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此外,征收部门还应缴纳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门用来恢复因征地而减少的林地植被面积。
此项费用要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二、林地征收的程序1、申请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收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项目批准文件;(2)被占用或者被征收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与被占用或者被征收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2、批准权限征收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要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收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征收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3、办理程序具体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者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中心林业厅窗口;(2)属省林业厅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申请者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由省林业厅向申请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3)国家林业局审核权限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再交由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一并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4)经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请人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用地的征收,除了要遵循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批准程序外,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批,履行专门程序。
2019年吉林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2019年吉林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一、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办法吉林市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5、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国家储备林补偿标准

国家储备林补偿标准一、一般来说国储林如何补偿(一)、国储林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国储林的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补贴具体支出内容是:1、林木良种培育补贴。
2、造林补贴。
(三)、国家储备林建设中的困难1、建设资金投入不足2、保障制度不健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二、农村建设宅基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
国家对树木补偿标准

国家对树木补偿标准国家对树木补偿标准如下:比如杨柳,槐树的补偿费在一年到三年的树龄的是每亩补偿1200元。
但是若树木能移植的,应当先进行树木移植,并由用地单位承担树木移植费,未成材的树木在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情况下,用地单位才需要按照其实际的价值对树木所有人进行补偿,但是若该树木已经成材的,应当由其所有人自行砍伐,并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应补偿征地。
一、国家对树木补偿标准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18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2、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3、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2500-6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二、征地补偿费由谁付在我国征地补偿费由国家来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征地补偿费的发放1、征地补偿费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用于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发展,安置被征地后的农民。
县、乡政府直接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是不合法的。
2、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国家征地补偿树木计算方式

国家征地补偿树⽊计算⽅式我们现在很多的⼟地都被运⽤相关项⽬的建设,那么对于有些⼟地的征迁是包括树⽊⼟地的征迁,那么对于这类⼟地的征迁我们会发现政府会相应的对果树进⾏赔偿,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国家征地补偿树⽊计算⽅式的相关知识的具体介绍。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林⽊与果树类补偿标准的依据1、按照政府⽂件还有当年的果树市场估价,当年的都按苗⽊价,多年的按直径,⾼度,宽度。
但每个地⽅的青苗补偿标准都不⼀样。
每亩多于规定棵数按标准计补,少于规定棵数的按每棵树对应的单价和实际清点棵数计补。
2、正常情况下,果树属经济林⽊,可分四种档次,⼀是培育期(1-5年);⼆是初果期(6-8年);三是盛果期(9-25年);四是衰果期(26年以上)。
不同的果树⽣长期会有不同的补偿标准⼆、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林⽊与果树类补偿标准计算公式1、⼟地拆迁补偿=区⽚综合地价中规定⼟地种类:⼟地种类、稻⽥、专业菜地、鱼塘、旱地、果园、茶园、⽔塘、渠、坝等2、青苗补助费=区⽚综合地价中规定a、果树种类:油茶、油桐、苗⽊、花卉、药、材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树b、林⽊种类:杉树、国外松、樟、梓、楠、稠、马尾松、泡桐、其他乔⽊、其他树⽊及⽵类c、青苗⽣产期标准:果树类按栽种年限划分;林*类按树苗⾼度和胸径来划分。
d、附:⽔池、粪池、井、排⽔沟、晒坪、挡⼟墙护坡、围墙、⽔渠、坟地等按省、⾃治区、直辖市规定,⼀般按市场价格进⾏补偿。
三、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林⽊与果树类具体测量计算⽅法1、采⽤果树主⼲的横断⾯⾯积来计算果树产量,再根据果品单价计算年产值,年产值的3倍即为该株果树的价值,如果全园树体⼤⼩不⼀,则要随机采样(20株以上)计算横截⾯积。
具体步骤是:⾸先⽤⽪尺测量出树⼲(距离地⾯20厘⽶左右)的周长,然后根据周长计算出横截⾯积(⽤平⽅厘⽶表⽰)。
在果树价值评估时经常采⽤此⽅法。
2、另⼀种⽅法是按照幼苗期、初结果期、盛果期等果树⽣长周期,每株按照⼀定价格⼤体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根据树种和省份⽽定)。
树木征收补偿标准

一、树木征收补偿标准由于各地的政策有所不一样,所以林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标准!以下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林业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
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树木征收补偿标准二、征地补偿费由谁付在我国征地补偿费由国家来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征收土地的程序有哪些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3、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4、征地补偿登记;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1 -
吉林省林业厅
吉林省物价局 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资字[1991]876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占用林地
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州)、县(市)林业局、物价局、财政局,各国
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林学院: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
的若干规定》制定《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五日
- 2 -
附件: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
规定》的要求,本着科学合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
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制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林木和
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有收益的国有林业用地的补偿;
集体林业用地的补偿,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
行。
三、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一)用材林的补偿标准
1、平均胸径9cm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林和人工阔
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2.10
元;其它人工阔叶林,每株每年生1.10元。天然针叶林和
天然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
生1.80元;其它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生0.90元。
2、平均胸径9cm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
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90%。
3、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
- 3 -
增加木材价值90%~100%。
4、成过熟林,为所采木材价值的20%。
(二)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农田防护林,为相同起源(人工
林或天然林)、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其它防扩
林为1.5倍。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补偿标
准,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3倍。
其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经济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为该林木被砍伐之前
3年,当地同种有收益林木平均年产值的4~6倍,平均林
龄2年以下的,减半补偿。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相同培育目的的林木的补
偿标准执行。
(六)未达到幼林标准的树木,包括当年新造林,以及天
然复层中龄林和近、成、过熟林中,属乔木树种的幼苗、幼
树的补偿标准,按幼龄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圃地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
的1.5倍。
五、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一)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
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
1、苗圃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该圃地被占用
- 4 -
之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该圃
地被占用之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
2、防护林、经济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
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0.8~
1.0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
均年产值的3~4倍。
3、用材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
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
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
4、薪炭林林地和其它有收益的林业用地:占用期3年
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0.4
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
产值的2倍。
(二)养蚕、养鹿、种植人参等养殖种植业生产占用林地
的补偿标准,为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
程设施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0.4~0.6倍。
(三)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分别执行伐前林种和新
植林种林地的补偿标准。
六、计算林木、林地补偿时,应遵循下述原则和方法:
(一)当1平方米林地内有幼苗、幼树多株的,按1株计
算。
(二)占用林地期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 5 -
(三)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的木材价值,用该林
木到成熟时可产木材的价值,减去被砍伐时所采木材的价值
求得。
(四)木材价值,按砍伐林木时省规定的木材出厂价计算。
(五)林木到成熟时的木材产量,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或
认定的,当地相同树种的平均生长率、主伐年龄和原木出材
率,以林木蓄积量公式和“复利公式”推算。不便以此计算
的,由双方商定。
七、建设施工单位与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对所要砍伐的林木、占用林地的林种确认意见不同时,由所
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八、被占用林地内的现有林木,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采
伐、合理造材、集运到指定起运地点后,交林木所有者。
九、因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所发生的森林采伐调查设计
费和采伐、集运费,由建设施工单位支付。
十、各占用林地的单位,对不再使用的林地要负责整平,
恢复自然植被,交原林地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负
责整平恢复自然植被的,由当地林业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收取
相应费用,代为履行。
十一、单位收取的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费,必须凭
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
费票据。
- 6 -
十二、单位收取的补偿费收入属育林基金,必须专款专
用,只能用于被占用、砍伐林地林木的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十三、缴纳的补偿费除按国家规定在建设费用列支的以
外,企业在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经费
包干结余中列支。
十四、林地上其它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按国家及省
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十五、占用林地的人员安置等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
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十六、本标准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另有注明的除外。
十七、本标准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