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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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吉财教指〔2019〕622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吉财教指〔2019〕622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吉财教指〔2019〕622号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26号)、《吉林省科技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的报告》和《关于拨付2019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的申请》(吉科发资[2019]225号),现下达你单位2019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34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资金2290万元。

专项用于补助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等方面。

执行中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省直支出功能分类列“科技条件专项(2060503)”,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资本性支出(50601)”,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其他资本性支出(31099)”;市县收入分类科目列“科学技术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OO246)”,支出功能分类列“科技条件专项(2060503)”,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列“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支出(51301)”。

请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此文件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2019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情况表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7月26日——结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创新财政资金运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吉林省鼓励类产业领域,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不追求盈利最大化,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引导各类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吉林省鼓励类产业领域聚集,促进相关产业做大做强。

经省政府批准,引导基金可代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投资基金职能。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省级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其他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等。

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吉林省产业发展需要及财力可能确定,可逐年分期到位。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防范风险,适当让利、滚动发展”的原则投资运作,引导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吉林省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牵头成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工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一)审定引导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细则;(二)审定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方向;(三)审议引导基金拟参股子基金的投资方案;(四)需要审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吉财资环〔2020〕337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资环〔2020〕337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为加强省级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5月8日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生态修复治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工作,促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系统修复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经审核论证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视其发展需要,分年度给予支持。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吉财企[2010]501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企[2010]501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吉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吉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五条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吉财预〔2021〕1246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为加强财政直达资金管理,切实提升直达机制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财政部关于直达资金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财政厅2021年12月24日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五章工作机制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进一步加强直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关于直达资金管理的政策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直达资金范围实行动态管理,主要包括面向基层、面向市场主体、面向人民群众和直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转移支付资金,新增安排的一次性转移支付资金,审计等方面查出问题较多的项目资金等。

中央直达资金以财政部公布的具体目录为准,对应中央直达资金各相关支出事项安排的省级、市级、县级资金一并按照直达资金管理。

第三条直达资金管理遵循“上级切块、下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总体原则,确保资金精准高效落地。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下达的直达资金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完成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以及下达预算指标等工作。

预算指标下达3个工作日内,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登录预算指标,标注直达资金标识,准确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引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引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14.05.09【实施日期】2014.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林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厅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附件:吉林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林下经济、林产品加工、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等林业产业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开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会同省林业厅研究制定引导资金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办法;(二)组织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三)会同省林业厅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四)对引导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第五条省林业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引导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二)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引导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三)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出引导资金支出计划;(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六)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情况;(七)做好引导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吉财教[2008]156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8]156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发展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吉发[2006]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制定了《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和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努力建设文化强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发展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精神,“十一五”期间,我省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投入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设在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管理。

专项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文化企业申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二)坚持引导投向,择优安排,扶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三)坚持企业(市、县或部门)投入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四)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财农〔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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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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