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检察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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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检察制度

美国检察制度

美国检察制度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在法律传统上,美国源自英国普通法系。

在诉讼模式上,美国实行抗辩式诉讼模式。

检察官在其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现代,检察官签发指控的权力被广泛地认为是“美国刑事法律中最广泛和最少受限制的权力”。

较其他国家而言,美国的检察制度有着自身独到之处:其一,检察机关存在联邦和州两套系统,检察制度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

美国的检察机关没有全国统一的、上下隶属的、独立的检察系统。

虽然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设有检察长一职,但是前者和后者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且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也都是相互独立的。

具体来讲,美国的检察机构分设在联邦、州和市镇三级。

美国司法部是美国的最高执法机关,司法部长同时担任总检察长,下设首席检察官一名和在总检察长要求下设副总检察长一名。

根据法院的划分,94个法区分别任命94位检察长。

总检察长的任命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审议通过,其余94位检察长由参议院认可,总统任命。

除了上述联邦层面上的机构外,美国的551个州都分别有独立的议会和地方法律,各州任命各自的检察长,设立形态各异的检察署。

除了每个州检察署以外还有各地区检察署或称市级检察署。

这些市级检察署一般只是从理论上受州检察长的监督,在实践中,州检察署或州检察长并不直接插手案件的起诉或处理。

其二,检察官与警察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极其微妙的且重要的互相依赖的关系。

美国的检警关系以互相交换为特征:检察官依靠警察进行正当的逮捕和提供确切的证据,警察依靠检察官将他们的侦查转为有罪判决。

虽然,检警关系在美国的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除某些微罪(如酗酒、流浪者、卖淫、违反交通规则等案件)和检察官自行侦察、处理的不履行抚养义务、企业欺诈等案件外,一般由警察履行侦查职能,检察官履行起诉职能。

检察官依靠警察收集到的证据,判断控诉证据是否达到“可成立理由”的程度。

达到的,决定提起诉讼或建议大陪审团提起公诉:未达到的,可以要求警察继续侦察或者决定不提起诉讼。

美国独立检察官制度历史及价值

美国独立检察官制度历史及价值

美国独立检察官制度历史及价值作者:李书雅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5年第05期[摘要]独立检察官制度是美国独特的法律制度,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因“水门事件”而制定的《政府行为准则法》,在20年间经历了3次修订,于1999年6月《独立检察官法》到期而未获国会通过终止。

囿于独立检察官制度始终存在合宪性困境、有非独立倾向和其在分权结构中地位模糊,其最终没有实现最初的目标而被废止,但它在解决美国法治危机、遏制高层官员腐败、完善制衡机制、解决司法部的利益关系问题上仍有重大作用,对现今的检察制度仍有许多启示。

[关键词]独立检察官;历史;价值美国的独立检察官是为了防止司法部调查高级行政官员犯罪行为时存在利益关系而设立的负责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公正调查和起诉的临时性职位,目的是通过设立一种独立于美国司法部行政领导之外的特别检察机构来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一般,只有具有一定经验且与政府无任何信托和利益关系的人,才有资格担任独立检察官,且一旦任职,除非其行为的特别不适当和精神、身体的障碍或司法部长认为合理的理由,不能被司法部长免职[1]。

虽然独立检察官制度只存续了近20年,但它是美国试图完善行政与司法间制衡机制的一项重要尝试,研究这一具有特色的制度对于更全面地理解美国社会的政治运作过程和价值取向,更深刻地认识检察制度都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独立检察官确立背景与过程(一)权力制衡隐患与“特别检察官”先例:1978年前的检察制度独立检察官是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产物,是原有的检察官制度内在缺陷决定了其产生的。

独立检察官诞生前,美国司法系统有二类检察官:一是地方检察官;二是联邦检察官。

地方检察官为成功选举十分关心选民利益,而联邦检察官并非民选,包括总检察长(司法部长兼任)在内的联邦检察官是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的,在权力链条上隶属于美国行政分支的司法部。

而美国司法部长隶属于总统行政机构,由总统任命,通常是总统信任的朋友和政治顾问,与总统来自同一个政党,和总统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2]。

美国的检察系统

美国的检察系统

美国的检察系统一、美国检察机关的定位(一)美国检察权性质(二)美国检察机关的特征1.非集权、分散性与独立性2.旋转检察与垂直检察(三)美国检察机关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的关系二、美国检察机关的设置(一)美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方式1.“三级双轨”的美国检察体制2.检察体制的独立性(二)美国联邦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的关系1.联邦检察机关与州级检察机关的分权与合作2.州与地区检察机关的分权与合作3.联邦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的不同点(三)美国联邦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1.联邦检察机关的设置2.联邦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四)美国地方检察机关的组织构架1.州级检察机关与总检察长2.郡市级检察机关与地区检察官3.美国地方检察机关的内部组织机构三、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义务(一)美国检察官在立案侦查阶段的主要职权(二)美国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职权(三)美国检察官在庭审阶段的主要职权(四)美国检察官在审后阶段的主要职权(五)美国检察机关的法定诉讼义务美国的检察系统一、美国检察机关的定位(一)美国检察权性质汉密尔顿根据美国社会实际,提出了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主张,三权之中,检察权究竟归属何方?通常意义上说,检察权权属关系是指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与角色以及在权力划分中的归属。

伴随着各异的历史发展阶段与国情,国内外对检察权的认识大体上包括“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司法行政双重属性说”与“法律监督权说”四种不同主张。

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视检察权为行政权,大陆法系国家在检察权定性上因各国法律传统、历史人文、政治结构等差异,多出现行政权、司法权及司法行政双重权等不同认识,社会主义国家则将检察权置于法律监督权之中。

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角度看,美国检察权应属行政权无疑。

然而,这种行政权与其他部门所行使的普通行政权又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美国行政权会受到三重制约:首当其冲的便是来自立法与司法的分权制衡,其次是联邦与州和地区的联邦分权制衡,以及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

美国检察官制度

美国检察官制度

美国检察官制度周瑞 25008222 一、美国检察官概述美国检察官作为政府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负责侦查、决定是否起诉、传唤证人、进行诉辩交易、根据有罪判决!建议刑罚。

美国检察官分为联邦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两类。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检察官———独立检察官。

检察官属于行政部门。

所有的检察官必须拥有律师执照。

不同类型的检察官负责起诉不同类型的犯罪。

第一、联邦检察官。

联邦检察官负责对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联邦检察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共有94名,分属全国94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其首长是联邦最高检察官,由联邦司法部部长兼任,受美国总统直接领导。

联邦检察官主要是行政官员,案件审理工作主要由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

联邦检察官和近2000 名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调查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比如白领犯罪、走私毒品和公职腐败案件。

联邦检察官(包括联邦最高检察官) 非终身制,新总统上台以后,一般要撤换大部分联邦检察官。

第二、地方检察官。

地方检察官包括州、县、市的检察官,与联邦检察官没有隶属关系。

地方检察官起诉全美国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而且,不对任何人负责。

州检察官负责执行本州刑法,在各自的司法管辖区内(一般以县为单位) 行使起诉权。

州的最高检察官是州政府的最高执法官,有权审查州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的投诉案件,有些州的最高检察官还审查一些投诉县、市检察官的案件。

在农村地区,最高执法官是县检察官。

在城市,最高执法官是市检察官,但有些小城市没有自己的检察官,检察职能由州检察官行使。

县、市检察官只负责执行县、市的法律。

大的县市检察官办公室一般内设不同部门,分别调查重罪、轻罪案件、审理和起诉案件。

第三、独立检察官。

独立检察官负责调查高级政府官员犯罪案件,从白宫助理吸毒,到总统说谎,都是独立检察官调查的范围。

设立独立检察官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查联邦政府高级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公众对于刑事侦查公正性的信心。

独立检察官由联邦最高检察官任命,但1973年发生“水门事件”后,由于第一次涉及到总统,所以国会任命了一位独立检察官。

美国检察制度

美国检察制度

美国检察制度美国的检察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正执行法律,维护社会正义,并保护公民的权益。

美国的检察制度的特点在于其独立性和执法权的分开。

美国的检察制度是由各个州的法律和联邦法律构成的。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检察机关,负责处理各自州内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同时,联邦政府也设立了联邦检察院,专门负责处理联邦领土内的案件,包括跨州和跨国的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一旦有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警察机关会将其移交给检察机关。

检察官会对案件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决定起诉,检察官会向法院提出起诉书,正式向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检察官需要证明被告人犯有刑事罪行,以便能够判决被告人有罪。

他们会收集证据、调查目击证人,并与被告人的律师进行辩论。

检察官扮演着公正的角色,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另外,检察官还有其他职责,包括起草法律意见书、参与法律立法和提供法律咨询等。

他们在法律领域有一定的权威和专业知识,对于公众和法院来说,他们的意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美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是独立于执法机关。

虽然检察官和警察都属于执法机关,但他们的职责和职能是不同的。

检察官的职责是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而警察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安全。

这种分权的设计能够避免滥用职权和权力的问题,保证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此外,美国的检察制度还充分体现着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被告人有权拥有一个公正的审判过程,包括被告人的权力向检察官质询和辩护的权利。

法官和陪审团也负有责任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尽管美国的检察制度是相对独立和公正的,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检察官的权力和裁量权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某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可能缺乏资源和专业能力,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或质量不高。

为了提高检察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美国政府和各个州一直在进行改革和法律调整。

认识美国独立检察官

认识美国独立检察官

当然独立检察官也有遇到权力 限制的地方,比如在考虑是否起诉 总统时, 他们都有些投鼠忌器, 而一 般检察官要是遇到普通的刑事罪嫌 疑人, 自然可以先起诉, 通过审判确 定其是否有罪; 但总统不同, 独立检 察官得设法先证明总统有罪, 然后才 “水门事件” 能对其起诉。所以在 中 特别检察官并未对尼克松作过刑事 起诉, 特别检察官只是要求总统出示 涉及刑事犯罪的证据。 《独立检察官法》最后一条规 定, 该法的有效期 % 年, 期满后是否 延续, 由国会投票决定。 在该法案公 布 以 来 , 它 先 后 经 历 了 !"$& 年 、 !"$# 年 !""& 年 三次国 会 投票延 续 及 !""’ 年 ( 月重新颁布, 获得四次 展期。期间共任命的 $ 位独立检察 官对多位政府高官进行调查,但大 多 数 集中 在被 调 查对 象是 否 吸毒 、 对婚姻不忠等问题上,而且耗资巨 大,所以,独立检察官制度在 !""" 年到期后没能得到延续。 当然让独立检察官制度寿终正 寝的根本原因还不是这些,真正的 原因应是独立检察官设置在分权结 构中的地位相当模糊,把三大分支 的权力的划分打乱,这可能后患无 穷, 所以, 这对于信守宪法分权原则 的 权 力结 构不 容打 乱 美国 人 来说 , 《 独立检察官法 》 是不能容忍的。 通 过,基本上可以达到实现检察官可 以调查行政分支高层的犯罪活动这 一目的, 总统是有人管了, 但独立检 察官该谁管呢? 从克林顿弹劾案, 人 们看到了独立检察官法与生俱来的 致命伤,那就是它赋予独立检察官 的权力太大, 不受任何约束。 用来约 束政府高官滥用权力的独立检察官 却落入了滥用权力的怪圈。特别是 斯塔尔对克林顿的调查,可以说是 对 !"#$ 年 独 立 检 察 官 法 案 的 第 一 次真刀真枪的操练,可这次操练暴

执法长官与公诉律师_美国检察官职能评析

执法长官与公诉律师_美国检察官职能评析

605/1999人民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近日公布的《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中号召人们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并且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和设想。

笔者在美国留学期间曾经专门考察了美国的检察官制度并有所心得。

现对美国检察官的职能及相关制度作一介绍。

外国的东西,或为它山之石,或为前车之鉴,学之避之,均有裨益。

一、美国检察官职能的基本定位美国是个“由许多政府组成的国家”,因此其检察系统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分散制的特点。

简言之,美国的检察系统是由联邦检察机构和各州的地方检察机构组成的。

二者平行,相互之间并无隶属关系。

联邦检察机构包括联邦司法部中具有检察职能的部门和设在95个联邦司法管辖区的联邦检察官办事处,其基本职能是对违反各种联邦法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起公诉。

联邦检察长是联邦政府的首席检察官,同时也是联邦司法部长,即最高司法行政长官。

每个联邦检察官办事处由一名联邦检察官领导,下设助理联邦检察官若干。

他们是联邦检察工作的主要力量。

美国各州的地方检察系统主要由州检察长和州检察官组成。

州检察长名义上是一个州的首席检察官,但是他们多不承担具体的公诉职能,也很少干涉各个州检察官办事处的具体事务。

诚然,各州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

例如,在特拉华、阿拉斯加、罗得岛等州,检察长对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负有直接的责任,各个地区的检察官员都是他的助手。

但是在俄亥俄、田纳西、怀俄明等州,检察长根本无权过问各地的检察工作。

在大多数州,检察长与地区检察官之间往往保持一种咨询顾问性质的关系。

州检察官的司法管辖区一般以县为单位。

但是在人口稀少的地区,其辖区也可能由几个县组成。

州检察官是各州刑事案件的主要公诉人,通常也被视为所在县区的司法行政长官。

一般来说,各地警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都会接受检察官的指导乃至指挥。

在很多美国人的心目中,检察官就是本地区的司法长官,也可能称为执法长官更为合适,因为检察官当然不能凌驾于法官之上。

美国各州检察官的称呼极不统一,有州检察官、地区检察官、县检察官、公诉律师、县公诉人、法务官、地区检察长等。

美国的检察系统

美国的检察系统

美国的检察系统一、美国检察机关的定位(一)美国检察权性质(二)美国检察机关的特征1.非集权、分散性与独立性2.旋转检察与垂直检察(三)美国检察机关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的关系二、美国检察机关的设置(一)美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方式1.“三级双轨”的美国检察体制2.检察体制的独立性(二)美国联邦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的关系1.联邦检察机关与州级检察机关的分权与合作2.州与地区检察机关的分权与合作3.联邦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的不同点(三)美国联邦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1.联邦检察机关的设置2.联邦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四)美国地方检察机关的组织构架1.州级检察机关与总检察长2.郡市级检察机关与地区检察官3.美国地方检察机关的内部组织机构三、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义务(一)美国检察官在立案侦查阶段的主要职权(二)美国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职权(三)美国检察官在庭审阶段的主要职权(四)美国检察官在审后阶段的主要职权(五)美国检察机关的法定诉讼义务美国的检察系统一、美国检察机关的定位(一)美国检察权性质汉密尔顿根据美国社会实际,提出了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主张,三权之中,检察权究竟归属何方?通常意义上说,检察权权属关系是指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与角色以及在权力划分中的归属。

伴随着各异的历史发展阶段与国情,国内外对检察权的认识大体上包括“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司法行政双重属性说”与“法律监督权说”四种不同主张。

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视检察权为行政权,大陆法系国家在检察权定性上因各国法律传统、历史人文、政治结构等差异,多出现行政权、司法权及司法行政双重权等不同认识,社会主义国家则将检察权置于法律监督权之中。

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角度看,美国检察权应属行政权无疑。

然而,这种行政权与其他部门所行使的普通行政权又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美国行政权会受到三重制约:首当其冲的便是来自立法与司法的分权制衡,其次是联邦与州和地区的联邦分权制衡,以及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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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检察官制度周瑞 25008222 一、美国检察官概述美国检察官作为政府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负责侦查、决定是否起诉、传唤证人、进行诉辩交易、根据有罪判决!建议刑罚。

美国检察官分为联邦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两类。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检察官———独立检察官。

检察官属于行政部门。

所有的检察官必须拥有律师执照。

不同类型的检察官负责起诉不同类型的犯罪。

第一、联邦检察官。

联邦检察官负责对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联邦检察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共有94名,分属全国94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其首长是联邦最高检察官,由联邦司法部部长兼任,受美国总统直接领导。

联邦检察官主要是行政官员,案件审理工作主要由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

联邦检察官和近2000 名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调查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比如白领犯罪、走私毒品和公职腐败案件。

联邦检察官(包括联邦最高检察官) 非终身制,新总统上台以后,一般要撤换大部分联邦检察官。

第二、地方检察官。

地方检察官包括州、县、市的检察官,与联邦检察官没有隶属关系。

地方检察官起诉全美国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而且,不对任何人负责。

州检察官负责执行本州刑法,在各自的司法管辖区内(一般以县为单位) 行使起诉权。

州的最高检察官是州政府的最高执法官,有权审查州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的投诉案件,有些州的最高检察官还审查一些投诉县、市检察官的案件。

在农村地区,最高执法官是县检察官。

在城市,最高执法官是市检察官,但有些小城市没有自己的检察官,检察职能由州检察官行使。

县、市检察官只负责执行县、市的法律。

大的县市检察官办公室一般内设不同部门,分别调查重罪、轻罪案件、审理和起诉案件。

第三、独立检察官。

独立检察官负责调查高级政府官员犯罪案件,从白宫助理吸毒,到总统说谎,都是独立检察官调查的范围。

设立独立检察官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查联邦政府高级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公众对于刑事侦查公正性的信心。

独立检察官由联邦最高检察官任命,但1973年发生“水门事件”后,由于第一次涉及到总统,所以国会任命了一位独立检察官。

按照联邦政府独立检察官法规定,联邦最高检察官收到指控政府高级官员违法犯罪的可信线索之后,有权任命独立检察官进行调查。

1998 年,克林顿总统的绯闻案就是独立检察官肯尼斯·斯达尔负责调查的。

独立检察官在调查过程中要接受国会和联邦最高检察官的监督,调查完毕以后,要向国会提出是否弹劾相关人员的建议。

二、美国检察官的组织分化结构美国的政体是横向三权分立,纵向中央和地方分权。

与之相适应,美国检察官组织在中央一级横向上属于行政权一部分,和联邦司法部合署办公。

纵向上分为联邦检察官组织,州检察官组织和市镇检察官组织三级。

这三个级别的检察组织各自独立,互不隶属,各自运行。

(一)检察官组织的垂直分化联邦检察官组织由联邦总检察长(司法部长)、司法巡回区联邦检察官办事处(首席检察官)和司法区联邦检察官办事处(联邦检察官)组成。

美国司法部是美国的最高执法机关,司法部长同时担任总检察长,下设首席检察官一名和在总检察长要求下设副总检察长一名,总检察长的任命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审议通过。

司法部涉及检察业务的有# 大部门:部领导办公室、综合管理部、诉讼部、法律与政策部、调查与执法部。

其中部领导办公室包括总检察长办公室、副总检察长办公室、助理总检察长办公室、首席检察官办公室。

联邦检察官组织根据法院系统在全国划分的11 个联邦巡回司法区和94 个司法区,分别设立11个司法巡回区联邦检察官办事处和94个联邦检察官办事处,每一个办事处的首长称为首席检察官和联邦检察官,他们还下属若干助理检察官和若干助手。

首席检察官和联邦检察官由总检察长提请总统经参议院通过后任命,助理检察官则由总检察长直接任命。

全美国共有9250 名联邦检察官和联邦助理检察官,其中4835名在司法巡回区联邦检察官办事处和联邦检察官办事处工作,其余都在上述联邦司法部涉及检察业务的5个部门中。

美国州一级的检察官组织和联邦检察官没有隶属关系。

美国的50个州都分别有独立的议会和地方法律,并且据此产生了不同特点的检察制度。

除新泽西、康涅狄格、罗德岛和特拉华这4 个州的检察官是任命的以外,其他州的检察长都是经选举产生。

经选举产生的州检察长一般4 年一任,在州检察长的领导下,设置一个类似联邦检察署的机构,有的称检察长办事处,有的称法律与公共安全局,名称繁多。

州检察长名义上是一州的首席检察官,但他们多不承担公诉职能,也很少干涉各检察官办事处的具体事务。

具体侦查案件和提起公诉的大多是州检察官和州在各县设置的检察官。

在大多数州中,州检察长与州检察官之间都保持着一种顾问指导性关系。

除了每个州的检察官办事处以外,区、县、市也设立检察机构,有的称检察官办事处,有的称起诉律师事务所。

规模大小视当地案件的数量而定,小的只有2人,大的达数百人。

绝大多数的地方检察官由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4 年。

这些地方检察官与州检察署没有隶属关系,只是从理论上受州检察长的监督,但是,从实践来看,州检察官办事处或州检察长不直接插手案件的起诉或处理。

据统计,全美共有2350 个州级和地方检察官办事处,5.5万多名州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但是上述检察机构中75%的机构,平均辖区内的人口不足8.7 万人。

(二)检察官组织的水平分化美国检察官组织大小不一,大的有几百人,小的只有一人。

较大的检察官办事处事务繁杂,要进行内部的组织分工。

美国检察官组织的水平分化一般采取由刑事程序分工标准和案件性质分工标准结合交叉进行。

前者是按照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环节进行分工,检察人员根据工作程序上的阶段划分,分别负责收案、预审听证、大陪审团调查、法庭审判、上诉等阶段的检察工作。

后者是按照案件性质分工,有不同的层次:首先,一般检察官办事处负责的刑事案件可分为重罪和轻罪两大类;其次,重罪和轻罪都可以分为侵犯人身罪和侵犯财产罪;再次,侵犯人身罪和侵犯财产罪又可以具体划分为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而且每一种犯罪仍可以进一步划分。

多数检察官办事处采用的是两个标准结合的组织分化模式。

例如位于芝加哥市伊利诺斯州库克县的检察官办事处有工作人员900多人,它的主要职能部门是刑事起诉局,下设三个处,分别负责轻罪起诉工作、重罪起诉工作和性犯罪起诉监督工作。

轻罪起诉处下设预审听证科、未成年人犯罪科、交通违法科和轻罪复议科;重罪起诉处下设预审听证科、重罪复议科、大陪审团调查科、上诉科和特别救济科,并在其辖区内的4个法院各派驻一个起诉组,分别负责该法院的重罪起诉工作。

此外,该检察官办事处还设有一个麻醉品局和一个特别起诉局。

前者下设缉没处、预审听证处、审判处、夜晚麻醉品案件处、妨害排除处和一个跨司法管辖区的专项打击队;后者下设纵火案件起诉处、金融和政府诈欺案件起诉处、集团犯罪案件起诉处、团伙犯罪案件起诉处、公务廉正案件起诉处和选举案件起诉处。

这就是一种较有代表性的纵横结合的职能分工模式。

三、美国检察官职能的基本定位美国是个“由许多政府组成的国家”因此其检察系统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分散制的特点。

简言之,美国的检察系统是由联邦检察机构和各州的地方检察机构组成的。

二者平行, 相互之间并无隶属关系。

联邦检察机构包括联邦司法部中具有检察职能的部门和设在95 个联邦司法管辖区的联邦检察官办事处, 其基本职能是对违反各种联邦法律的行为进行调查提起公诉。

联邦检察长是联邦政府的首席检察官, 同时也是联邦司法部长, 即最高司法行政长官。

每个联邦检察官办事处由一名联邦检察官领导, 下设助理联邦检察官若干。

他们是联邦检察工作的主要力量。

美国各州的地方检察系统主要由州检察长和州检察官组成。

州检察长名义上是一个州的首席检察官, 但是他们多不承担具体的公诉职能, 也很少干涉各个州检察官办事处的具体事务。

诚然, 各州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

例如, 在特拉华、阿拉斯加、罗得岛等州, 检察长对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负有直接的责任, 各个地区的检察官员都是他的助手。

但是在俄亥俄、田纳西、怀俄明等州, 检察长根本无权过问各地的检察工作。

在大多数州, 检察长与地区检察官之间往往保持一种咨询顾问性质的关系。

州检察官的司法管辖区一般以县为单位。

但是在人口稀少的地区, 其辖区也可能由几个县组成。

州检察官是各州刑事案件的主要公诉人, 通常也被视为所在县区的司法行政长官。

一般来说, 各地警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都会接受检察官的指导乃至指挥。

在很多美国人的心目中, 检察官就是本地区的司法长官, 也可能称为执法长官更为合适, 因为检察官当然不能凌驾于法官之上。

美国各州检察官的称呼极不统一, 有州检察官、地区检察官、县检察官、公诉律师、县公诉人、法务官、地区检察长等。

这是美国各地的传统不同所导致的。

无论是联邦还是地方, 每个检察官办事处只有一名检察官。

联邦检察官是由总统任命的; 地方检察官则多为当地居民选举产生的, 少数为州长或州最高法院任命的。

检察官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一般都称为助理检察官, 包括各个部门的首长。

他们有职务和工资上的差别,但是没有“职称”上的差别。

无论你是局长还是处长, 都是“助检”。

即使你升到了一个大型检察官办事处的二把手, 你的官称也不过是“第一助检”,“助检”们是检察工作的主力军。

此外, 那些较大的检察官办事处还有两种辅助人员, 一种是实习生, 另一种叫“准法律工作者”。

前者一般是法学院毕业班的学生, 为了找工作而提前到办事处来当“助检”的“助检”。

后者不是法学院的毕业生, 没有律师资格, 但是受过一定时间的法律职业培训( 一般为两年, 类似中国的大专毕业生) , 他们的主要工作是为“助检”收集判例资料或起草法律文件等。

他们不具有检察官的职权。

美国的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都必须是其所在州的律师协会的成员。

换言之, 在当地取得律师资格是从事检察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此有必要说明一句, 美国的律师协会实际上是广义“律师”的行业组织, 也许把它翻译成“法律工作者协会”更符合我们中国人的语言使用习惯, 因为美国的法官和检察官都是其成员。

毫无疑问, 美国检察官最主要的职能是代表当地人民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

虽然检察官经常被称为一方土地的执法首脑, 虽然他们可以指导甚至直接指挥执法人员的犯罪侦查活动, 但那都是为提起公诉服务的, 他们并没有中国检察官所具有的法律监督职能。

在法庭上, 检察官无权监督审判活动,他们只是与辩护律师地位平等的公诉律师。

由此可见, 虽然美国的检察官可以称为执法首长, 但是对其职能的更准确定位还应该是公诉律师。

四、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美国的检察职能以个人负责制为基础, 而且检察官在行使其主要职能——起诉职能的过程中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个人负责制的优点是职责明确、效率较高, 其独有权力主要表现在审判之前, 包括罪行豁免权、起诉决定权和辩诉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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