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
出台了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

出台了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检察官是国家的法律执行者,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其职责和使命非常重大。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检察官队伍的规模在不断扩大,队伍中的人员素质和能力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差异化的特点。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中国检察机关出台了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检察官制度建设。
二、制度内容1. 等级设置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助理检察官、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和首席检察官四个等级。
每个等级都有对应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晋升条件和晋升途径。
2. 晋升条件根据不同等级的职责和权限,制定了相对应的晋升条件。
例如,晋升为高级检察官需要具备一定的案件办理经验和较高的法律职业素养,同时还必须通过相应的考核和评定。
3. 晋升途径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和公开,检察官等级的晋升途径也得到了明确规定。
晋升官员需要经过严格的考核和评定,确保晋升工作的公正性和遵循合法程序。
4. 奖惩机制针对检察官队伍中的不同表现,出台了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优秀的检察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良表现的检察官给予惩戒和处罚,以此来激励检察官全力以赴为国家法律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制度意义1. 促进法治建设通过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规范检察官队伍的管理和晋升机制,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进一步促进法治建设,更好地履行检察官的职责和使命。
2. 提高法律执行效率通过对检察官的等级管理,能够促使检察官更加努力地学习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和维护法律权威。
3. 增强队伍凝聚力建立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调动检察官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激发他们做出更大的贡献,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履行检察官的职责和使命。
总之,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推动检察机关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我们期待看到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为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积极的贡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7.12.15•【文号】组通字[1997]51号•【施行日期】1997.12.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组通字[199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国家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检察官等级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等级工作。
第二章检察官等级的编制第六条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检察官;(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引言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激励检察官积极工作,提高检察机关的综合办案水平和业务能力,检察机关制定了《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本文档旨在介绍该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并给出解读。
一、总则注意:本部分内容为暂行规定的总则,对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的具体原则进行说明。
该暂行规定的总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科学合理:职务序列的设置必须符合检察机关的工作需求,科学合理、透明公正; 2. 质量导向:注重职务设定的质量导向,“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 3. 激励机制:通过合理设置职务的晋升路径和薪酬待遇,激励检察官积极工作、提升能力; 4. 动态调整:职务序列设置要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与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保持一致。
二、职务序列设置原则注意:本部分内容为暂行规定的职务序列设置原则,对各级检察官职务序列进行分类和描述。
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等级和工作经验,本暂行规定将检察官职务序列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1. 初级检察官:指新进职的检察官,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培训和考核后方可晋升为中级检察官; 2. 中级检察官:指在检察机关工作一定年限,成绩良好且经过专业考核合格的检察官,具备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3. 高级检察官:指在中级检察官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兼任特定领域的工作或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的检察官; 4. 主任检察官:指在高级检察官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复杂案件; 5. 副检察长:指在主任检察官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担任重要岗位,负责机关的具体工作,需具备高度的领导和管理能力; 6. 检察长:机关直属职务,担任监察检查、指导办案工作,需具备极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三、职务晋升条件注意:本部分内容为暂行规定的职务晋升条件,对每个职务等级的晋升条件进行明确。
1.初级检察官晋升为中级检察官的条件包括:–在初级岗位上工作满一定年限;–经过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取得一定的业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8.11.17•【文号】•【施行日期】1998.11.1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已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同意,现将中央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及《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
评定检察官等级是一项严肃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严格执行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标准,严格审查报批程序。
要通过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促进各项检察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下发施行,现根据《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评定检察官等级范围内的人员,现行政职能未达到劳人薪〔1988〕5号文件规定的最低职级的,待按规定确定职级后再评定检察官等级;未参加上年度考核的、因违法违纪正在受审查的暂缓评定检察官等级。
下列人员不参加评定检察官等级:1995年6月30日前已批准离、退休的人员;已决定调离检察机关的人员;已批准辞职或决定辞退的人员;尚未办理干部录用手续的人员;1995年7月1日以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任命为检察官的人员以及1993年7月1日以后未按吸收录用检察人员条件和未经省级检察院审核同意被录用的人员。
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

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检察官成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正义的重要角色。
为保证检察机关的工作权威性和公正性,建立健全的职业伦理制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一、职业道德准则作为执法人员,检察官应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素养。
他们应该遵循“公正、廉洁、勤勉、守法”的基本原则,行事正直、克己奉公,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检察机关应制定明确的职业道德准则,明确检察官的责任和义务,对职业道德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并对表现优秀的检察官给予嘉奖和晋升的激励。
二、岗位轮换制度为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腐败问题的产生,建立检察官岗位轮换制度是必要的。
通过定期轮换工作岗位,可以避免个别检察官在长期的同一岗位上形成特权,增加廉洁风险。
同时,岗位轮换制度可以提高检察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团队协作意识,提升工作效率。
三、不得从业前任职务案件监督制度为消除检察官从业前任职务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现象,建立不得从业前任职务案件监督制度刻不容缓。
该制度要求检察官在办理从业前任职务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杜绝以权谋私,维护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四、竞聘晋升制度建立合理的竞聘晋升制度,是推动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的重要方面。
该制度应通过选拔优秀的检察官晋升,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岗位空间。
同时,要注重绩效考核和职业培训,加强对检察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的评估,保证晋升的公正和合理性。
五、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为防范腐败行为和权力滥用,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所有检察官在任期内要按照规定定期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并接受监督。
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检察官要进行彻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约束检察官的行为,防范腐败风险。
六、外部监督机制除了内部监督机制外,建立健全的外部监督机制同样重要。
可以设立独立的监察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检察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中国检察官等级

中国检察官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国家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检察官等级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等级工作。
第二章检察官等级的编制第六条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检察官;(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三)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四)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第八条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副省级市等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根据检察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七条相应规定确定。
检察官选升相关工作要求

检察官选升相关工作要求一、岗位职责检察官选升工作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之一,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检察官选调和选拔任用相关工作,协助上级人力资源部门,选调优秀人才进入司法系统,并提出任免建议;2. 负责与派驻单位沟通协调,了解需求,制定招募计划,组织选拔、培养和管理人才,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制度;3. 制定选调方案和考核办法,组织参加选拔考试、面试、考察和综合评定工作,确保选拔程序公正公平;4. 协调各部门,对选拔的人才进行后续培训和发展管理,确保优秀人才得到充分发挥和提升,推动司法行政工作不断发展。
二、任职资格检察官选升工作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有较强的法律、政策理论及实践经验,能适应司法工作需要;2. 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优先考虑,具有高级职称或一定实践经验者优先考虑;3.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及组织管理能力,能高效完成下达的任务和工作,具有团队合作精神;4. 具有良好的判断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认真负责地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工作技能1. 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司法行政相关法规和政策,了解司法行政系统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及其发展方向;2. 熟练掌握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经验者更佳;3. 精通各种选拔考试的组织方式、考核方式和评定方法,熟练掌握面试技巧、考察方法等;4. 具有良好的办公自动化技能和信息系统运用能力,熟悉常用办公软件和网络通信工具。
四、工作要求1. 具有强烈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纪律;2. 具有开放心态和学习精神,持续深入学习司法行政相关政策、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实践;3. 具有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能够积极为司法行政工作服务,注重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思维;4. 具有正确处理干部关系、亲清关系、政商关系等各种复杂人际关系的能力,维护单位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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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作者:唐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2期]摘要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是检察官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在推进检察官“去行政化”取得了历史性突破,然而,检察官职务晋升在职务层次结构、晋升程序、晋升空间等方面仍旧存在行政化“影子”,在立法依据、制度细化、舆论基础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缺憾。
本文认为可以适当借鉴德国、日本等较为成熟的经验,从实施扁平化管理、细化晋升程序条件、建立有序遴选等方面,不断修正完善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
关键词检察官职务晋升职务序列科层式结构作者简介:唐宇,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8.026如今,司法改革推进如火如荼。
进一步摆脱行政色彩,保证检察官法官独立公正办案,实现权责利的统一,成为本轮司法改革的突出特点。
在赋予检察官办案终身负责制的同时,如何体现责利匹配,确保检察官公正司法,培育崇高的职业荣誉感,是亟待解决的“硬骨头”。
本文将着重从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的发展脉络出发,在检视现行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路径。
一、我国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概况(一)我国检察官职务晋升的现有模式职务职级,通常是指根据职务分类,在同一职务系统中,根据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需要资格条件等确定的不同层次。
就目前而言,检察官职务职级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分为行政职务和法律职务。
检察官按照行政公务人员的职务层次晋升。
同时,根据我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务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并确立相应的检察官等级。
因此,现有的检察官职务晋升采用行政职务与检察官等级晋升“两条腿走路”的模式。
鉴于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的建立,本文所指的检察官特指分类改革实施后的“检察官”序列,晋升制度主要以新等级办法为研究重点。
按照《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和《检察官等级和级别降升暂行办法》,检察官职级晋升职务呈现以下的特点:从晋升职级层次看,仍然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到五级检察官12个等级,但是等级设置普遍有所提升。
从晋升条件看,依照规定职数范围内任职年限晋升办法,晋升年限相对于旧办法有所缩短,但同时也增设职数比例限制。
(二)我国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之检讨1.新的检察官职务晋升仍旧与行政职务存在较大的相关度和对应性:新等级制度规定确立了以“检察官等级”作为检察官职务层次的“新”职务序列。
从检察官等级套改的实际操作看,以现有行政职务套改检察官等级的原则,也可以发现新等级与原有行政职务存在一定的暗合之处。
豍从整体上看,检察官等级设置与现有的职务层次,与级别层次大体相符,只是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检察官职务与公务员级别的对应关系,对应的公务员级别最高向上浮动,使得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级别晋升难度有所缓解。
但是,由于受到职数限制较大,是否真正能实现晋升较高级别的目的,不容乐观。
2.检察官职务等级晋升与所在检察院层级、行政职务直接相关:“我们这个社会的各个行业都被行政级别所束缚,或者说,行政级别成了衡量人们社会地位甚至专业地位的唯一尺度。
”豎没有脱离行政官僚管理的窠臼,各级检察院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确定为较高的等级。
县检察院一般检察员的职务等级最高只能到一级检察官,而省检察院最高可以达到二级高级检察官。
在行政级别较低的基层检察院,不论检察官的办案能力、质量如何,从制度设计上,这些检察官在职务晋升上已经落后在起跑线上,具有天然的先天不足和“低阶劣势”,陷入了“低层级检察院检察官理所应当劣于上级检察院检察官”的逻辑怪论中。
3.沿用行政干部职务晋升程序:晋升流程分为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审批任职等,与现有行政领导职务晋升并无不同。
缺乏检察官晋升的特殊评价办法,形成以检察官资历、能力、业绩考评结果为主要导向、符合职业化特点的晋升评价因素,也未设置专门的检察官晋升评定机构,结果缺乏权威性。
二、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比较研究(一)德国检察官晋升制度德国检察官晋升条件极为苛刻。
检察官一般要等到 55 岁左右才有资格晋升主任检察官职务,基本实行逐级晋升,晋升机会极其有限。
初任检察官一般供职于基层检察院,然后通过“逐级遴选”晋升到高层级检察院检察官。
德国检察官通过考核的方式实现职务晋升,实行严格的双重鉴定结果。
每四年或五年要接受一次检察机关的内部鉴定和各州司法部(系统主管部门)的双重鉴定。
豏内部鉴定考核项目主要围绕检察官履行职务的专业成绩、个人素质、综合能力三大项,鉴定结果由检察长审核。
但检察长仅具有评价权而非评定权,司法部再行鉴定结果后,综合双重鉴定,由司法部决定职务晋升。
(二)日本检察官晋升制度狭义上讲,日本真正意义上的检察官也被称为检事,分为检事总长、次长检事、检事长、检事和副检事五种职务。
在日本,检察官的晋升条件中更强调资历的条件,晋升上一级职务应具有任职下一级职务一定时间。
比如副检事只能任职于区检察厅,如果想要晋升为检事,则必须要任副检事职满 3 年以上,并且符合通过检察官特别考试的要求;晋升一级检事时,必须符合职 8 年以上曾任二级检事、候补判事等多项条件。
豐日本对于检察官向上流动晋升也做出相应规定。
三、完善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一)改造检察官科层式职务晋升层次结构“为使法官(检察官)绝对服从法律,法律将法官(检察官)从所有国家权力影响中解脱出来”。
豑要真正实现将检察官从科层行政官僚体制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形成一套区别于其他行政机关人员的选拔晋升制度,需要从立法层面,修订《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与行政级别无关的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晋升机制,使检察官的职务晋升与专业水准、职业等级挂钩。
严格区分检察官的行政职务与法律职务。
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典型的行政职务特征,在顶层设计中,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作为职务,只代表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
检察官职务晋升结构应当类似专业技术职称,可以比照专业技术职称序列进行设计。
将检察官职务晋升等级从低到高设定为四级:助理检察官、中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大检察官,各等级从低到高进一步细化,并保持连续性,大检察官设置为一级至四级;高级检察官设置为五级至七级;中级检察官设置为八级至十级;助理检察官设置为十一级至十二级。
实施扁平化职务层次晋升。
本文建议,改变现有检察官职务晋升受制于所在检察院级别影响,尽量缩小不同层级检察院之间统一职务层级级别的范围差。
进一步增加对应级别的调整幅度宽度,在级别晋升上向基层和低职务人员倾斜,以调动检察官的积极性。
如现有省级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级别设置为17至21级,而县级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级别设置为18至24级,差距依旧很大。
(二)改造检察官职务晋升标准、程序从晋升条件和程序上,以检察官的业务数量、质量和能力、专业品行为主要评价导向。
尝试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对各层次职务以及等级级别的晋升年限、晋升标准、晋升程序、越级晋升条件等,制定可操作性的细则。
比如,初级、中级检察官可以根据从事业务工作年限的方式逐级晋升;担任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必须任高级检察官一定年限;特殊条件适当缩减年限等。
从晋升考评权看,本文认为,可以适当借鉴德国的双重鉴定制度,以内部考评加上第三方专业考评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晋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就内部考评而言,越高级别检察官晋升考评须更加严格,助理检察官职务认定由检察官所在的基层检察院考评;从助理检察官到中级检察官的晋升,需经过地市级检察院考核;中级检察官到高级检察官的晋升需经过省级检察官考评。
就专业考评而言,应当成立专门的检察官晋升考核机构,由检察业务专家、法学教授、具有法学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考察组,依据晋升条件进行考核,可以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建议缩短一定幅度的晋升年限、一定比例的破格晋升等。
(三)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司法实践中,基层办案数量占据绝对高的比例份额,基层检察院的办案经历对检察官的阅历经验和技巧积累不可或缺。
”目前,由于套用行政职级,基层检察院职级偏低情况却较为严重。
即使按照《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不同层级检察院检察官在职务晋升的机会迥然不同。
不平等的晋升机会导致法科毕业生不愿意进入基层检察院,而优秀检察官也不愿长期留在基层。
豒因此,需要进一步畅通基层检察官的晋升渠道。
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符合人才流动的规律,也是探索检察官激励晋升的重要机制。
应当确立上级检察院检察官准入门槛高于下级检察院的原则,明确规定除了基层检察院外,上级检察院不再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录,而从下级检察院检察官中择优选拔。
以及畅通上下级检察院立体式交流通道,上级检察院初任检察官的前提条件是到基层检察院任职和锻炼,也可以弥补基层检察院因遴选导致的检察官缺口。
要进一步明确上级检察院检察官遴选的程序与条件,尽量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而非组织调任。
即当上级检察院检察官有员额空缺时,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在辖区内发布公告,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及品行等综合考评,由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查决议。
对于遴选条件,一般应当规定在下一级检察院任职一定年限,并且达到一定的考核评价条件。
注释:豍郑建秋.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谁在沉浮?.[2013-12-03].http:///china_zhengjianqiu/blog/static/74559723200762485835985/.豎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206.豏豐魏海晓.域外检察官晋升制度比较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7).51,57.豑[德]拉德布鲁赫著. 米健、朱林译.法学导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00. 豒李美蓉.检察官身份保障.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32-133.豓刘万丽.我国检察制度重构.湖南:湘潭大学.201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