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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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篇1尊敬的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我受托担任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与某某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

在此,我将就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及代理意见进行详细阐述。

一、案件事实借款人因业务发展需要,于2024年1月1日与贷款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如约提供了借款。

然而,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贷款人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代理意见1. 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关于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

因此,借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偿还借款本息、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承担贷款人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3. 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和利率标准。

因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5篇

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5篇

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5篇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 (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因A(以下简称A)诉B(以下简称B)、D、G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律师事务所接受A的委托,依法指派律师作为A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

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A与B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A完全履行了向B放款300万元的合同义务,而B对于收到该借款的事实也予以了明确确认。

1、20xx年9月10日,A与B签订A流借字(20xx年)第870号借款合同,约定B向A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月息13‰,逾期罚息26‰,借款期限七个月(从20xx年9月10日起至20xx年4月10日止)。

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在A住所地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合同,且B对该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予以承认。

2、当借款合同与借据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该借款合同第三条款项下,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借据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

B与A签订该借款合同于20xx年9月10日,但实际放款日为20xx年11月13日,即借款期限起始日应当以借据载明的日期20xx年11月13日为准。

且还款日期调整为20xx年3月13日,借款期限为四个月。

3、该合同约定借款人B违约时,由B承担贷款人A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本案A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2万元应由B承担。

二、B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仍拖欠A借款300万元本金及利息。

1、20xx年11月12日,B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权予其法定代表人C接收A发放的300万元借款。

20xx年11月13日,A根据B的指示将借款300万元转至案外人C名下的XX银行支行账户上(卡号为),并由案外人C将该借款转交B。

以支付凭证为依据,且经过庭审核实确认,B已收到上述借款,但B未能按期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2、B在20xx年4月收到A借款到期催收函后承诺当月还款50-100万元,但依旧未能实现其还款承诺,因迟延履行已构成违约。

有关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的参考范本(2024精)

有关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的参考范本(2024精)

有关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的参考范本引言一、案件背景介绍二、事实与理由陈述1.借款金额的确定:根据正式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借款金额为X万元;原告在约定时间内按合同规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借款金额;然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借款。

2.借款利息的约定: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和利率,约定了被告应按时支付利息;然而,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借款利息,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3.违约责任的划分: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多次书面催收要求被告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4.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X条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受合同法规定的保护;被告明知自己违约履行合同义务,不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要求法庭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X万元;•要求法庭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要求法庭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其他损失;•要求法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陈述四、法律分析与裁量依据五、代理人陈述与代理意见1.代理人陈述:本代理人经过调查研究和证据搜集工作,对案件事实做了详细了解,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2.代理意见:本代理人建议法庭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承担由违约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

六、案件后续措施本代理人建议根据法庭判决的结果,对被告进行执行,追究其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后续措施,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结论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本代理人的陈述与代理意见,请求法庭对本案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欠款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

欠款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

欠款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在庭审前,我已经仔细研究了本案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了清晰的认识。

现在,我将代表原告,就欠款合同纠纷一事,发表如下代理词: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存在一笔未结的欠款。

经过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向我寻求法律帮助,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欠款纠纷。

二、欠款事实及法律依据经过调查,我们确认被告XXX确实存在欠款行为。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在XXX时间向原借款,并承诺在XXXX年XX月XX日前还清。

然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诉讼请求及依据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向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XXX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证据及质证意见在庭审中,我们将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我们的主张:1. 借款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还款期限;2. 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了借款;3. 催讨记录:证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4. 利息计算表:证明被告未按时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

同时,我们将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质证,并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五、辩论意见及法律依据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我们发表如下辩论意见:首先,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X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关于欠款本金和利息的计算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计算。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篇1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一、借款合同纠纷概述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各方在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方面出现分歧或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在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可能涉及各种法律问题。

当借款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一方或双方可选择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借款合同所引发的纠纷。

二、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1. 在法庭上,借款合同纠纷一般需要通过律师代理进行辩护。

律师代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因此,律师代理词是律师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时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和辩护技巧。

2. 律师在代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首先审查合同文本,并结合相关证据,查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交易内容。

律师代理词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还款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进行分析和解释,阐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3. 在辩护过程中,律师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逻辑和事实分析,提出相关证据证实当事人的主张,并辩诉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不合理之处。

律师代理词应围绕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能力、还款义务等方面进行辩护,强调合同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4. 律师代理词在法庭上应注重规范、逻辑和专业性,合理运用法律知识和理论分析,紧密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使法官能够清楚了解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和纠纷核心,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综上所述,律师在代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运用借款合同法律原则和规定,提出明确的法律主张和诉求,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律师代理词在法庭上的表现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律师应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和实践经验积累,提高辩护水平和代理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是律师在代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和辩护技巧。

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

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

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受委托,作为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在此,我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借款事实的认定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明确的。

然而,在借款过程中,原告存在过错,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全部借款资金,导致被告某某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全部借款。

这一事实有双方的转账记录、合同及沟通记录为证。

因此,我方认为,在认定借款事实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不能一概而论。

二、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和利率。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利率。

因此,在计算利息时,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而不能简单地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计算。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支持。

三、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全部借款资金,导致被告某某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全部借款。

因此,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我方要求原告赔偿因违约给被告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违约金等。

四、关于保证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某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原告并未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因此保证人应当免除其责任。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支持。

五、关于诉讼费用的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存在过错,导致被告无法按时偿还全部借款。

因此,诉讼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

我方要求原告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民间借贷代理词1借条借款人为做____________之故,今收到出借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的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借期______个月,月利率1%(佰分之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

如到期未还清,愿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住址可作为催款函、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__________立此为据。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配偶):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民间借贷代理词2在日常活动和商业活动上,有两种比较常见的贷款,一种是银行贷款还有一种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手续相对银行贷款要相对容易一些,但是也不免会产生双方出现不合的情况,那么,民间借贷不服判决的上诉范本是怎样的呢?原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大道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 元;2、从20__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_____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3篇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3篇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3篇篇1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并不属于合同协议类别,而是在法庭上律师代表当事人进行陈述的一种法律文书。

这类文件通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律师根据案情撰写,用以阐明己方的观点、理由和请求。

下面我将提供一个较为详细的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示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本案原告(甲方)的代理人,现就与被告(乙方)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案件基本情况1. 合同签订情况: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XXXX元,借款期限为X个月,自XXXX 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利息按年利率X%计算。

2. 履行情况:原告已于合同签订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借款本金。

然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至今仍欠款XXXX元未还。

3. 催收情况: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向被告催收欠款,但被告均未给予明确答复或拒绝还款。

二、代理意见1. 合法性分析:-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2. 事实认定:- 有证据表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 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借款或存在免除还款责任的情形。

3. 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当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并赔偿因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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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借款纠纷案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原告冯君华与被告贺斌、杨晓桃、贺丽丽、张瑞琴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贵院的公开审理,对原告冯君华与被告贺斌于2009年1月18日形成的30万元借款事实已非常清楚,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抵押人贺丽丽、保证人张瑞琴的担保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作为原告冯君华的委托代理人,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冯君华与被告贺斌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009年1月18,被告贺斌因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向其提供了30万元借款,被告贺斌出具《借条》一枚,约定借期为5个月,月息1.5万元,到期还本。

该约定真实、合法、有效,即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也未侵犯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首先,该民间借贷的主体为原告冯君华、被告贺斌,二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自主地从事民事行为,该借贷关系的形成是二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次,原告与被告贺斌以书面方式达成该协议,在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内容形成合议,被法律所允许,受法律保护;再次,该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原告在被贺斌出具《借条》后,已经将该款项交付,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形成的特定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一经产生即受法律保护。

因此,原告与被告贺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该笔债务为被告贺斌、杨晓桃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其共同承担债务偿还义务。

被告贺斌在2009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虽然只有其个人签字,但被告杨晓桃对该债务也是明知的,应认定该债务为夫妻间共同债务。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一组证据,即“2009年7月至12月,原告与被告杨晓桃间的《短信内容》”。

孝义市人民法院(2011)孝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认定,充分证明了被告杨晓桃对该债务是明知的,是其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贺斌、杨晓桃以离婚的方式将该房产转移到被告杨晓桃名下,属明显逃避债务的行为,不能排除被告杨晓桃承担该共同债务的义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被告贺斌、杨晓桃即未有个人财产的约定,也未出示任何能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证据,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推定该债务为夫妻间共同债务是合理、合法的。

理应由被告贺斌、杨晓桃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三、被告贺丽丽、张瑞琴作为担保人、保证人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被告贺斌出具的《欠条》上,被告贺丽丽以登记在丈夫张金平名下、位于新安街与大众路交叉口、编号为福泰综合楼西栋5单元6层东门、面积为101.04m2的一套住宅提供担保;被告张瑞作为“中间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

我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贺丽丽以与其配偶张金平的共有财产提供担保,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该担保是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瑞琴以“中间保证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字,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因此被告张瑞琴也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贺丽丽抗辩,被告并不认识原告冯君华,也未授权任何人对外抵押担保。

但并没有出示任何证据。

该担保是被告贺丽丽与张金平的共同财产所作的抵押,被告贺丽丽对此是知情的,由此形成的共同债务,被告贺丽丽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而被告张瑞琴抗辩,该保证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该保证诉讼时效不应适用一般保证6个月的诉讼时效规定,而应适用2年的规定,该保证并没用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限制。

因此,被告张瑞琴也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存在抵押、保证情形的应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冯君华与被告贺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该债务为被告贺斌、杨晓桃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其共同承担,并且作为该借款合同关系的保证人贺丽丽、张瑞琴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贵院认真审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促使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及其保证人积极行使其应尽的偿还义务。

代理人:2012年5月11日篇二: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因a(以下简称a)诉b(以下简称b)、d、g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x律师事务所接受a的委托,依法指派xxx律师作为a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

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a与b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a完全履行了向b放款300万元的合同义务,而b对于收到该借款的事实也予以了明确确认。

1、2013年9月10日,a与b签订a流借字(2013年)第870号借款合同,约定b向a 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月息13‰,逾期罚息26‰,借款期限七个月(从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

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在a住所地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合同,且b对该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予以承认。

2、当借款合同与借据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该借款合同第三条款项下,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借据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

b与a签订该借款合同于2013年9月10日,但实际放款日为2013年11月13日,即借款期限起始日应当以借据载明的日期2013年11月13日为准。

且还款日期调整为2014年3月13日,借款期限为四个月。

3、该合同约定借款人b违约时,由b承担贷款人a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本案a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2万元应由b承担。

二、b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仍拖欠a借款300万元本金及利息。

1、2013年11月12日,b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权予其法定代表人c接收a发放的300万元借款。

2013年11月13日,a根据b的指示将借款300万元转至案外人c名下的xx银行xx支行账户上(卡号为),并由案外人c将该借款转交b。

以支付凭证为依据,且经过庭审核实确认,b已收到上述借款,但b未能按期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2、b在2014年4月收到a借款到期催收函后承诺当月还款50-100万元,但依旧未能实现其还款承诺,因迟延履行已构成违约。

3、以a与c借款发放回收凭证和a与b借款发放回收凭证这两组证据清楚表明,b与a签订并履行的多份借款合同中,b系通过案外人c的账户接收借款,通过案外人c或f的银行账户予以还款,虽存在交叉还款,但案外人c与a之间的借款关系同b与a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区分开,借款还款账目一一对应,根本不存在混淆的现象。

至于b在2013年11月11日归还的300万元,并非其偿还本案诉争借款合同的借款,而系b偿还其先前所欠a其他借款合同的款项。

因放款日期调整,2013年11月13日,a才将本案诉争的300万元借款转入b指定的c账户,该借款至今仍未归还。

因此,请求b偿还300万元借款的诉求应得到支持。

三、d本人与a签订的保证合同真实有效,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证合同的行为,d与g系夫妻,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1、g与d系合法夫妻,经协商一致,g签署了配偶同意确认书,同意d以夫妻共同财产为b 与a签订的a流借字(2013年)第870号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2、2013年9月10日,d与a签订了a流保字(2013年)第870-1号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和a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两年。

该保证合同真实有效。

3、d和g承认该保证合同系对2013年9月10日那份借款合同进行的担保,即承认对a流借字(2013年)第870号借款合同提供担保,而本案诉争就是a流借字(2013年)第870号借款合同,所以,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证合同的事实,d和g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望贵院公正判决。

此致xxx法院代理人:年月日篇三: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xx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通过庭前调查了解和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xx与被告x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013年5月25日,被告xxx向原告xx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479000元,全款于2013年6月31日前归还。

同日,原告xx依约向被告xxx交付了该笔借款,并由被告xxx 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

双方的借款约定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xxx到期应当归还借款而未归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

二、被告xxx不按期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 1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本案中,被告xxx到期拒不还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被告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这并不妨碍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被告应当偿还逾期利息。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x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2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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