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处理规范(转)
行政公文处理规范

行政公文处理规范第10条发文办理的过程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和分发等过程。
第11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12条拟制公文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单位会签后报请公司办协调或公司行政裁定。
第13条审核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综合科)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以及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14条签发要求以本单位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15条复核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最新版的行政公文处理规则及注意事项

最新版的行政公文处理规则及注意事项一、基本概念和目的行政公文是行政机关用以发布命令、发表观点、传达信息、管理事务、办理手续等活动的书面表达方式。
行政公文处理规则是为了规范行政公文的起草、审批、印发等工作,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行政公文处理规则1.起草(1)明确目的:明确行政公文的目的和内容,确保信息准确、明确。
(2)简明扼要:控制篇幅,避免冗长、废话。
(3)不使用专业术语:尽量使用常用词汇,避免给接收人造成困扰。
(4)逻辑清晰:文稿要有逻辑性,按照时间、地点或行政程序等顺序排列。
2.审批(1)专责审批:明确公文的审批责任人和程序,确保公文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等内容的公文进行审查,确保信息安全。
(3)程序严格:根据相关行政规定和流程,及时审批公文,避免延误。
3.报送(1)报送范围:明确公文应该抄送给哪些单位或个人,确保信息传递到位。
(2)报送途径:采用传真、邮件或快递等方式进行报送,确保公文的准确送达。
4.印发(1)版本控制:明确印发的版本号和日期,确保行政公文的时效性和一致性。
(2)签章公章:根据规定,在公文上进行签名和盖章。
5.归档(1)分类存档:将行政公文按照类型和时间分类存档,方便检索和管理。
(2)保密存档:对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等内容的公文进行保密存档,确保信息安全。
三、注意事项1.准确性:行政公文应准确、客观、清晰、规范,严禁故意捏造、歪曲事实。
2.语言简洁:行政公文应简洁明了,避免使用复杂和晦涩难懂的词汇和句子。
3.内容完整:行政公文应包含必要的内容,确保信息全面。
4.严守机密: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的公文要严格保密,避免泄露。
5.时效性:行政公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起草和审批,确保及时发布。
6.结构清晰:行文结构要有层次感,包括标题、正文、处置意见等。
7.签署规范:行政公文的签署应符合规定,签名人的姓名、职务、单位等要清楚标注。
8.报送及时:采用适当的方式和时间将行政公文报送相关单位或个人,确保信息传达到位。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3]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行政公文的格式规范

行政公文的格式规范
行政公文的格式规范包括文种、标题、正文、署名、日期等要素,这些要素的
规范使用能够保证公文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有利于信息的传达和管理的规范。
下面就行政公文的格式规范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行政公文的文种有很多种类,如公函、通知、请示、报告等,每种文种
都有其特定的格式要求和使用场合。
在起草行政公文时,首先要确定所使用的文种,然后根据该文种的格式规范来进行书写。
其次,行政公文的标题应简明扼要,体现公文内容的主题和重点,避免出现歧义。
标题应置于文种名称之后,一般采用宋体小三号字体,居中书写,可以适当加粗或加大字体突出重点。
再次,行政公文的正文内容应分为前言、正文、结语三部分。
前言部分主要介
绍公文的缘起和目的,正文部分详细阐述事由和要求,结语部分总结全文内容,表示期待和祝愿。
正文内容要求言简意赅,信息准确清晰,避免使用口头语和方言,确保表达准确。
此外,行政公文的署名是达成公文正式性和可控性的标志,署名须注明主办单
位的名称和标志,以及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署名位置一般置于正文下方右侧,排列整齐,字迹工整。
日期应置于署名之下,一般使用国际标准格式“年-月-日”,表
达清晰准确。
总的来说,行政公文的格式规范对于提高公文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遵循规范的格式要求,才能使公文内容得到及时、准确地传达,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因此,在起草、审核和签发行政公文时,务必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确保文风规范、内容真实可靠。
希望各级单位能够重视行政公文的格式规范,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行政公文的文字规范

行政公文的文字规范行政公文的文字规范是保证行文准确、清晰、规范的重要标准,它直接关系到行政部门的形象和工作效率。
在处理行政公文时,我们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几项文字规范。
首先,行政公文的格式应符合规范要求。
一份规范的行政公文应包括文件标题、发文机关、发文日期、文件编号、正文、落款、附件等部分。
文件标题应简洁明了,准确概括文件内容,发文机关应明确标注,以便接收方快速识别发文机构。
发文日期、文件编号的填写应准确无误,以确保文件流转的顺畅。
其次,行政公文的文体应简练明了。
在写作行政公文时,应避免冗长、繁复的文字表达,要力求简洁明了、重点突出。
正文部分应简练、清晰、内容严谨,语言通顺,逻辑严密,避免使用花哨、复杂的词汇和长句子,以免引起歧义或理解困难。
行文务必严谨,不可含糊和模棱两可,避免对方误解或产生歧义。
第三,行政公文的用语应规范得体。
在行文中应尽量使用规范的中文书写,要避免口语化、方言化的用语,确保文字表达准确,易于理解。
同时,应避免使用与行文内容无关的修辞、夸张和感情色彩,以保持行文严肃、正式的风格。
在提及具体事宜时,要使用恰当的专业术语,避免歧义和误解。
最后,行政公文的文笔应平和稳重。
在处理行政公文时,应以稳健、中立、客观的语气表达意见和建议,避免使用过于激烈、主观性强的言辞,以免引起对方不适或争议。
文风要求庄重、端庄,不宜使用轻率、夸张的词语,确保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总而言之,行政公文的文字规范是行政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工作效率和形象。
只有严格遵守文字规范,才能保证行政公文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因此,在处理行政公文时,务必谨慎细致,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确保每一份公文都符合文字规范。
行政公文处理规范

行政公文处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效率,保证公文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行政公文处理规范。
第二条行政公文是我校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行政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校办是校行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校行政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单位的行政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办公室主任(综合科科长)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公文的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校内各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公布学校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批转、转发公文,传达要求有关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议案适用于学校及下属单位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教代会提请审议事项。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公文处理国家标准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文处理国家标准篇一:最新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臵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国家机关党的机关公文处理规范

公文处理规范公文格式,一般由公文的文面格式、用纸格式和排印装订格式3部分组成。
(一)公文的文面格式公文文面格式是指公文中各要素(各组成部分)的搭配、排列和标识规则,包括版面安排、字体型号、各要素的标识排序等。
目前,各类机关的通用公文的格式大体相同。
党政机关通用公文的文面格式由版头、份号、密级、保密期限、发往地址、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收发报序号、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名称(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2 1个要素组成。
这21个要素按其所在的位臵,又可分成眉首(文头)部分(前9个要素)、主体部分(中间9个要素)、版记(文尾)部分(最后3个要素)。
眉首部分,位于公文首页上部,一般占整个页面的1/3左右。
党的机关用特定版头制发的公文,眉首部分与主体部分用两条各长60.5mm、宽0.7mm的红色横线中间加2号实体五角星隔开;行政机关的公文用一条长159mm、宽0.7mm的红色横线隔开,中间没有五角星;用电报传送的公文,眉首部分与主体部分用两条平行的黑色横线(密码电报为红色)隔开。
用A4型公文纸,国家标准规定上报公文的眉首部分占55.89%,即166毫米。
主体部分位于眉首部分以下,版记部分之上。
版记部分位于公文最后一页下端,其中,印制版记包括印发机关、印发时间和印发份数3项内容(行政机关的公文只有前两项内容)。
1.版头版头,又叫发文机关标识,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红头”。
版头是特定的、法定的、专用的,象征着领导机关的权威,起到增加公文庄重色彩和严肃性,识别发文机关、公文级别、重要程度,以引起受文者注意的作用。
不同的机关,不能共用版头,但规格样式是相同的,只是表示的发文机关不同。
党的机关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例如,“中共益阳市资阳区委文件”;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圆括号标注文种组成,例如,“中国共产党益阳市资阳区委员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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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xxxxx的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xx的公文是指市农信办和各县级行社在各种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市农信办和各县级行社依法行政、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xxxxx和xxxxx是公文处理管理部门,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公文处理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xxxxx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适用于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知道或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或者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制度、办法,任免人员。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下级或同级机关周知的事项。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平级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宜等。
(九)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八条公文一般由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组成。
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部分统称为眉首,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部分统称为主体,主题词以下部分统称为版记。
第九条公文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
(一)公文份数序号带有密级的公文,应当用阿拉伯数码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不能低于两位(1编为01)。
(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并排,之间用“★”隔开;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注,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事项30年、机密事项20年、秘密事项10年认定。
(三)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四)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
下行文和平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发文机关标识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不得超过19mm×14mm。
(五)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标识在红色反线之上4mm 处。
下行文和平行文发文字号居中排列。
上行文发文字号居版心左边缘空1字排列。
其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不加“年”字,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序号前不加“第”字,序号后不加“文”或“发”字。
例如:三农信X 〔20XX〕XX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须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签发人姓名居版心右边缘空1字;签发人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签发人必须是单位负责人(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第十条公文主体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公文正文、附件、附注、成文时间、公文生效标识(印章)等内容。
(一)公文标题公文标题包括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公文种类,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列。
标题力求准确简要,除法规、规章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批转或转发的请示、报告、意见或资料性没有抬头的文件,标题不冠机关名称。
转发公文标题中应避免介词“关于”和文种“通知”重复出现,禁止出现类似“关于转发关于XXXX的通知的通知”现象。
具体处理方法:一是省略法,省略原文中介词“关于”和文种“通知”,直接拟为“XX转发XXXX的通知”。
二是替代法,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
例如:“XX转发XX〔20XX〕XX号文件的通知”。
三是直转法,如遇层层转发的文件,上级转发时没有提出要求的,可以直接转发初始发文单位文件,不要间接层层转发。
(二)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回行时仍顶格;主送机关后标全角冒号。
(三)公文正文正文是公文的主体。
正文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
文中如出现数字、年份的用阿拉伯数码,且不能回行。
文中如有小标题,第一层小标题用3号黑体字,第二层小标题用3号楷体字。
需标结构层次序数的,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四)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
附件超过两个(包含)以上的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注序号。
例如:“附件:1. XXXX”。
附件名称之后不加标点符号,回行时与附件序号后的附件名称对齐。
附件和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附件”或“附件X”。
(五)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领导最后签发日期为准。
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〇”不得写为“零”,“一月”不得写为“元月”。
例如:二〇XX年XX月XX日。
成文时间居正文或附件下空3行,最后一个字居右版心空4字。
(六)公文生效标识(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
加盖印章采用下套方式,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适当调整行距、字距,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
(七)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括号标注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例如:请示性公文一般要加附注“(联系人:XXX 电话:0398- XXXXXXX)”。
第十一条版记包括主题词、抄送、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内容。
(一)主题词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主题词的词目按类别词、类属词、文种词的顺序排列,一般不超过5个。
“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不用标点符号。
(二)抄送机关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多个抄送机关的用逗号隔开,回行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抄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并按照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三)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标识。
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
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四)版记中的反线及位置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页(即第四页或四的倍数页)。
(五)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1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
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
无正文的空白页不标页码。
第十二条公文中的表格公文如需附表,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第十三条排版印刷公文按照A4型纸排版,用A3型纸印刷,骑马装订。
版心尺寸156×225mm。
页面设置:上页边距39mm,下页边距33mm,左页边距27mm,右页边距27mm。
文档网格:指定行和字符网格,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跨度(行距)28磅。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四条公文的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属于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一般应当由单位自行发文;如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可与其他相关单位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单位;需政府审批的事项,须经政府同意后方可发文,文中应标明“经政府同意”字样。
第十六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也不得抄送个人。
“报告”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七条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应报送上级机关办公室。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上级机关负责人,不得多头报送,也不能抄送上级机关有关负责人。
第十八条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或者向来文机关答复请求批准的事项,应当使用“函”,不得使用“请示”或“批复”。
第十九条转发文件一般不转原文件的发文机关标识和版记。
第二十条公文发文字号不得随意增加、裁减或修改。
确需废除原有发文字号或启用新发文字号的,应下发废除或启用通知,并抄送上级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发文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提高质量,控制数量。
凡是可以用电话、协商、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发文件;凡是可以用便函解决的问题,不发正式文件;贯彻上级文件,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意见。
第六章发文办理第二十二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全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等过程。
第二十三条发出的公文,原则上“谁主办、谁拟稿”,主办部门经办人员及部门负责人负责拟稿、填制发文处理签。
第二十四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如有分歧,应当积极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应及时报请领导协调。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公文,应由其他部门会稿。
拟稿人和参加会稿人应在相应栏内签名。
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公文内容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金融方针政策。
拟稿人应当主动查询有关资料和过去办理的相关文件,做好衔接。
(二)起草公文应当实事求是,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文字精炼,言简意赅。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职责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日期、引文准确、规范。
1.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