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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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主要特点:制作主体的法定性,内容的
特定性,提请的时效性,建议的可行 性,办理的程序性。
(三)文种的适用范围及其特点
14.函
适用范围: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
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 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主要特点:一是广泛性。二是灵活
性。三是单一性。
(三)文种的适用范围及其特点
15.纪要
2.使用非法定文种。 3.文种重叠。 4.生造文种。 5.文种作为公文标题。 6.文种混用。
7.错用文种。
(六)文种选用的基本依据和要求
1.依据法规规定和要求。
2.依据发文机关的职能权限。 3.依据行文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领导
与被领导关系,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平行关系,不相隶属关系。 4.依据行文目的、要求。 5.按照文种的适用对象。 6.按照层级的不同。 7.按照公文内容的差异。 8.按照约定俗成的使用习惯。
发 文 机 关 一种是发文机关全称或 一种是发文机 关全称或者 标志 者 规 范 化 简 称 加 “ 文 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 件”;一种是使用发文 一种是使用发 文机关全称 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 或者规范化简 称加括号标 称。联合行文,可并用 明文种。联合 行文 ,可用 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 主办机关名称 ,也可并用 可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 联署机关名称 。民族自治 称。 地方,可并用 自治民族的 文字和汉字印制。
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 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 重要工具。
(一)党政机关公文的特点
权威性和政策性;针对性和指导性;规范性和约束性;
程序性和严密性;对应性和定向性。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云办法〔2012〕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全省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不断适应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的发展。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公文处理工作需要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文秘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科学的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2012 年4 月16日,中办、国办颁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这是党政合一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非常重要,是今后具体办文执行的标准文件。

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修订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2012〕14号)和最新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1996年 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包括总则、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共8章,42条。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新《格式》)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突出体现了“统一、规范”的要求,有助于促进公文办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一、公文处理相关概念的重新定义(一)《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二)新《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 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 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

新《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

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公文处理规定

公文处理规定

公文处理规定
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进行审核、签发、分发、传递和存档等一系列流程的规定和操作。

公文处理的规定可以保证公文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公质量。

公文处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文流程:规定公文的流程,明确公文从起草、审议、签发、分发到存档的全过程。

其中包括公文的起草部门、审批流程、签发人员、分发范围和存档要求等。

2. 公文格式:规定公文的格式要求,包括公文的标题、正文、附件、签章等。

公文的格式规范可以提高公文的整齐美观度,方便阅读和处理。

3. 公文编号:规定公文的编号规则,包括公文的类别、编号方式和格式等。

公文编号的规定可以方便对公文进行统一管理和查找。

4. 公文审批:规定公文的审批要求,确定公文的批复人和批复意见。

公文的审批要求可以保证公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5. 公文签发:规定公文的签发要求,明确签发人员和签发时间。

公文签发的规定可以确保公文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6. 公文分发:规定公文的分发范围和方式,确定公文的传递途径和传递人员。

公文分发的规定可以确保公文的传递及时且到
达目标人员。

7. 公文存档:规定公文的存档要求,包括存档方式、存档期限和存档责任等。

公文存档的规定可以保证公文的档案管理,方便后续查阅和使用。

公文处理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和优化公文处理的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公质量。

同时,公文处理规定也可以保证公文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组织的形象和权益。

公文处理规定的实施需要相关人员的共同遵守和执行,以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 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 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 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 是:是否应由杜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 关 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 进 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1 月 21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 年 1 月 1 月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 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 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 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第四章 行文规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3篇)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3篇)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是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具体操作规定,下面是一份简要的公文处理实施细则:1. 公文的种类与形式:明确各种公文的种类和形式,如文件、通知、报告、请示等,以及它们的格式和要求。

2. 公文的起草:规定公文起草的要求和程序,明确起草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文稿的基本要素、语言表达、格式规范等。

3. 公文的审定:规定公文审定的程序和要求,明确审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审定人员进行内容和形式的综合审查。

4. 公文的颁发和印发:规定公文颁发和印发的程序和要求,明确颁发和印发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

5. 公文的登记和归档:规定公文登记和归档的要求,明确登记和归档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建立健全的公文登记和归档制度,确保公文的存储和检索。

6. 公文的传输和传阅:规定公文传输和传阅的要求,明确传输和传阅的程序和权限,要求明确传输和传阅的目的和范围,确保信息的顺畅流转和机密性。

7. 公文的回复和办理:规定公文回复和办理的要求,明确回复和办理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文的后续跟进。

8. 公文的保密和安全:规定公文保密和安全的要求,明确保密措施和管理措施,要求加强对公文的保密防护和防止丢失、泄露。

9. 公文的备份和抄送:规定公文备份和抄送的要求,明确备份和抄送的程序和权限,要求做好备份和抄送的记录和管理。

10. 公文处理的监督和评估:规定公文处理的监督和评估要求,明确监督和评估的程序和职责,要求对公文处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以上是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可根据不同组织、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增强工作效率,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文处理是指对机关内部或机关之间的文件、书信等文书进行审批、拟制、登记、传送和归档等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确保信息流通的顺畅和准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市政府编制)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市政府编制)
一市政府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需要在报文时详细说明办文理由政策依据起草过程核心内容等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在报文之前充分征求意见并就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未采纳的意见要详细说明理由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
(公文格式、行文规则)
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
标注方法: 1.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 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 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2.如果主送机关过多导致公文 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 关名称移至版记部分。 3.使用统称时,同级同类机关 应用顿号,同级不同类机关应用逗 号;主送机关结束之后应用冒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 、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 ,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机关代字 准确、规范、精炼、无歧义(避免与上 级或同级机关的代字雷同)。
标注方法: 1.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位置,居 中排布; 2.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标注; 3.年份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 4.发文顺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 001或01等),不加“第”字,在阿拉 伯数字后加“号”字; 5.上报公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 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于同一 行。
(2)汉字数字加阿拉伯数字的表达方式常见错误:一种是用 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做序次语时,其后用顿号。例如,“1、 ……”按照规定必须用下脚点。另一种是加括号的序次语后面加顿 号或逗号。例如,“(一)、……”“(1)、……”或“(一), ……”“(1),……”等,按照规定,加括号的序次语后面不用任何 点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
与附件说明有关的问题: 1.附件说明编排不当 (常见错误是紧贴正文下面标注) 。 2.附件说明中,附件名称没有紧随“附件:”之后书写,而是另起一行。 3.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没有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而是顶格 编排或是与附件顺序号对齐。 4.使用标点符号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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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规定
一、文件保密
1、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
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泄密
事件。
2、涉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未经批准,不许
随意扩大范围。
3、涉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由专人统一管理,限定知悉
范围,严禁把文件放在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
4、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公文
的有关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翻印和复印秘密文件。
6、借阅秘密文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非因工作需要,不
得借阅秘密文件。
7、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秘密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交
送相关人员保管。
二、档案保密
1、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办公室相关人员管理。
2、查阅档案,基层单位必须持单位的介绍信,注明查阅内
容,并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3、查阅档案时,只许查阅登记范围,不许翻阅其他部分或
摘抄无关的内容。摘抄的有关内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4、查阅秘密文件、资料时,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5、查阅或抄录档案,必须在档案室(或查档室)进行,不
许将案卷带出拿走。案卷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者外,概不外借。
6、办公室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和有关专案材料,由专人保
管,其外调查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保密
1、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
能公开的,都应保密。
2、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
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
前向外透露。
3、会议的议题及列入会议讨论的材料和记录本,必须完整
地立卷归档,不得丢失。
4、查阅会议记录,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5、会议印发的机密性文件、资料等,应在会上宣布管理办
法或在会议结束时收回。
四、打印保密
1、打印“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在
规定的涉密计算机上打印,并由相关人员协助校对、装订。
2、打印的秘密文件,应按规定的份数印制。打印完的废页,
应妥善保管,定时烧毁。
3、未打印完的密件文稿和蜡版,下班时应妥善保管,防止
丢失。
4、打印、校对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在打印文件中多
印自留;不准将文件私自带出传阅或送给他人;不准将未正式公
布的文件内容向外传播、扩散。
五、机要通信保密
1、机要通信工作必须坚持“保密、安全”原则,在保密、
安全、准确的基础上力求迅速。
2、接收和投送机要信件,必须做到件件有登记,收件人有
签字手续,责任分明,有据可查。
3、机要信件除直接投送外,必须交文书机要室投送,禁止
通过普通邮政投送。
4、投送机要信件,必须由机要通信人员亲自投送,不准委
托其他人员捎带,不准携带信件到公共场所参观、游览、购物。
5、不准使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传真机、计算机等
手段谈论和传输秘密事项。
6、利用办公自动化设备传输和处理秘密文件、信息时,必
须采取技术上的保密措施。
7、司机听到领导同志谈论的机密事项,不准向他人传播。
六、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要求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模
范执行保密制度。
2、秘密文件在收发运转过程中,要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不
准丢失。
3、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4、个人不得长时间保存秘密文件。阅办完的秘密文件应及
时向机要部门清退归档。
5、不准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6、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外参观、游览、
探亲访友或者参加外事活动。
7、不准向境外和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电台、电话台
投寄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论文、稿件、图文声像制品。
8、不准为个人摘抄秘密文件;不准将秘密文件私自带出或
借出;不准向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知悉者泄露和传播自己知道
的秘密事项。
9、不准隐瞒泄密事件。发现丢失秘密文件,应采取措施追
查寻找,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10、调动工作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全部文件进行清理登记
移交,手续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
七、领导干部保密要求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通讯设备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4、不得使用未经技术检查的进口保密通讯设备(包括配套
设备)。
5、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
家秘密,经常教育和严格要求部属认真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
律。
6、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7、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
秘密。
8、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
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9、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照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
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10、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以及同境外人员会谈、交往中涉及党
和国家秘密。
11、及时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清退、归档;离开办
公室时,应将阅办的秘密文件放入文件柜内。
八、计算机上网保密管理规定
1、己确定为国家秘密,机密,绝密的文、电、资料、数字、
图表禁止输入微机。如果秘密以上文件等有必要在计算机系统中
存储、处理、传递、输出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必须单机处理,
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删除,并对该机进行技术处理,否则不得与系
统网络进行连接。
2、禁止把涉密文件拷贝到磁盘、磁带、光盘等媒体中带回
家或随身携带。存储过涉密文件的媒体按涉密文件进行管理。如
果改做他用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由专业人员进行保密技术处
理。
3、严禁在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微机中处理公文,所有人员要
严格执行上网微机不办公,办公微机不上网的规定。
4、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定期对自己输入微机的文件、数据
进行整理,审查。查看数据的最后修改日期是否与本人的操作时
间相符,内容是否正确,发现文件,数据被无故修改、移动、删
除的要及时告知系统管理员,并做好纪录,如果是重要文、电、
资料的,必须告知有关人员。
5、联网微机使用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国际互联网安全
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6、各处室、直属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利
用网站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泄漏
国家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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