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区教委权力清单(其他类事项14项)
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权力清单(行政许可类事项16项)

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权力清单(行政许可类事项16项)【事项名称】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设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审批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实施机关】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办理科室】执法监察科【受理方式】现场申报【受理地点】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审批流程】申请→ 补正→ 受理→ 审查→ 上报→ 决定→ 制作行政文书→ 告知/送达【申报材料】1、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2、标语、宣传品的彩色效果图(原件2份)3、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方案,其中应包含为配合活动所进行宣传的内容(复印件1份)4、宣传方案和宣传内容需经区政府主管环境区长批准或提供相关的区政府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5、经认定的宣传方案和宣传内容,涉及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1.宣传内容中涉及口号标语等内容的,需经宣传主管部门审核;2.宣传内容涉及外文的、需经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原件1份)6、标语宣传品的设置位置存在权属人或管理人的,需提供权属人或管理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文件(查看原件)(复印件1份)7、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要求的,应提供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符合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审查内容】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审查标准】1、申请符合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的条件。
2、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3、现场勘查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批准形式】结果文书【收费依据】不收费【收费标准】无【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有效时限】其他【事项名称】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许可(原名为“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许可”现已改为“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许可”)【设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审批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实施机关】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办理科室】执法监察科【受理方式】初审件【受理地点】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审批流程】申请→ 补正→ 受理→ 审查→ 上报→ 决定→ 制作行政文书→ 告知/送达【申报材料】1、填写市政市容委统一格式的《普通类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景观照明载体总平面图(A3大小)(复印件1份) 3、载体为建筑物的,提供建筑立面图和建筑剖面图(复印件1份)4、载体白天实景打印照片(A3大小)(复印件1份)5、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灯位布置图(复印件1份) 7、重点部位灯具安装方法、结构示意图及说明(A3大小)(复印件1份) 8、照(亮)度、光色计算分布图(复印件1份) 9、控制眩光方法 10、平日、节日、重大节日效果图(A3大小),效果图需要包含周边环境夜间照明效果(复印件1份) 11、照明器材明细及相关资料,其中,标准照明器材提供相关部门的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异形照明器材提供设计单位与业主单位签订的产品质量承诺书(复印件1份) 12、供配电系统图及控制原理图(A3大小)(复印件1份) 13、安全措施说明(包括施工安全、防火安全、日常维护安全等措施,以及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安全承诺作为此表附件)【审查内容】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密政办字〔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密政办字〔2016〕3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26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区政务公开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密云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对涉及本单位的工作,认真制定分解细化方案和工作进度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于2016年12月15日前,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报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报告,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将适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通报结果。
北京市密云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6〕24号)精神,按照《北京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京政办发〔2016〕26号)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密云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具体要求如下: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并做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编制和公开工作,完善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清单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开。
推动区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政府网站集中公开。
(区编办牵头落实)(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1.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公开。
中小学校政事权限清单

中小学校政事权限清单一、总则为规范开展建立事业单位政事权限清单试点工作,按照XX县委编办《关于开展建立事业单位政事权限清单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等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以及磴口县第一完全中学“五定”方案等相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相关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1.指导学校党建工作,审核批准学校党总支换届选举办法及党总支组成名额、候选人预备人选等,对委员进行备案,负责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述职评议考核;2.任免并管理学校班子成员,审核备案学校内设机构;3.审核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人员岗位聘用,中小学系列职称评审;4.对学校校长开展年度考核;5.审批学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6.审核学校绩效工资总量;7.审核学校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转正定级、调动、退休及合同聘用解聘工作;8.审核学校工作人员调资工作;9.审核并下达学校年度预决算及审核有关财政报表;10.定期通报和督促学校预算执行情况;11.批准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12.按照权限批准或报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申请;13.组织开展学校内部审计监督工作;14.审核汇总学校统计数据;15.按程序核准办学章程,指导各项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16.指导监管学校安全生产工作;17.监督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及教育教学行为。
(二)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2.组织拟订学校党建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审议确定学校基层党组织设置方案、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具体规章制度等;3.审议确定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意识形态、理论宣传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4.讨论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统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5.制定学校章程,构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运行机制,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6.制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实施岗位聘用和岗位聘期考核,办理工作人员退休手续;7.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及证照管理;8.缴纳社会保险费,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核定绩效总量,审批、确定发放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组织公开招聘工作;9.统筹管理各项收支,编报单位年度预算、决算,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会计核算、税务缴纳工作,办理公积金缴纳;10.建立健全单位内控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11.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批手续;12.配合上级开展巡视、审计检查工作;13.负责填报内控报告、财务报表、资产月报等材料;14.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0•【字号】密政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密政发〔2014〕52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密云县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十二届县委第76次常委会议和第6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0日密云县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首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0号)、《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京政发〔2013〕3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职责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责任。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规定,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分为管理责任、监管责任、专项监管责任、综合监管责任四类,具体内容为:管理责任:不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对所主管行业的安全工作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密云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密云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4.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密云区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制定《2023年密云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第3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认真起草决策草案,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是承办单位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论证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是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区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及时调整目录,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按照程序提
出调整建议,征求区政府办、区司法局意见后,报区政府主要及主管领导审查同意,由区政府办、区司法局组织对决策目录进行调整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2023年密云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县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县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8.14•【字号】密政办字〔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县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密政办字〔2012〕37号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教委、文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分局、工商分局、环保局、安监局、卫生局、审计局、民政局、园林绿化局、农业局、经管站: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密云县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密云县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积极主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4号)文件精神,推进本县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深化主动公开,规范依申请公开,大力推进财政管理、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在本县经济、社会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等方面重要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公正、公平、便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准则,是体现为人民群众服务宗旨的重要内容。
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是畅通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渠道,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保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通知-密政发〔2016〕22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通知密政发〔2016〕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经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北京市密云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以下简称《权力清单》)《北京市密云区政府部门共性权力清单》和《北京市密云区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动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区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和行政服务窗口公布《权力清单》中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包括行政职权事项名称、类型、编码、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内容,其中流程图和监督方式可按行政职权事项逐项公布或依行政职权类别分类公布。
本区参照执行《市级政府部门共性权力》的内容,制定《北京市密云区政府部门共性权力清单》,直接进行公布。
本区参照执行《北京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的内容,制定本区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直接进行公布。
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责任清单》要求,进一步细化本部门行政职权运行各环节对应的责任事项,并于本通知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和行政服务窗口向社会公布(可按行政职权事项逐项公布或依行政职权类别分类公布)。
教育部“权力清单”公开

教育部“权力清单”公开作者:来源:《华人时刊·校长》2014年第04期国务院60个部门近日集体“晒”权力清单,涉及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235项。
其中,教育部共有行政审批事项24项,包括行政许可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3项。
国务院要求,各部门不得在公布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
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国务院提出,各部门要改革管理方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或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审批。
“教育公平”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公平发展,公平发展与优先发展并提,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尚属首次,体现了本届政府对教育公平的高度重视。
两会上,围绕这一社会关注度极高的问题,代表委员纷纷建言献策。
全国人大代表、南开大学校长龚克:公平的实质在于让更多人获得优质教育。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钟秉林: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紧密相连。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副校长许京军:让更多农村学生上重点大学关键在提升农村义务教育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新东方教育集团董事长俞敏洪:让民办大学和公立大学有同样发展机会。
“微课”随着“可汗学院”流入中国,“微课”一时间变得炙手可热,微博、微信、微小说、微电影……“微”时代悄然来临,全世界正在进行一场“微”革命。
随着移动通讯技术、社交媒体以及开放、共享为理念的开放教育资源运动的蓬勃发展,与微博、微信等被广泛应用的社会性工具软件一样,微课(或称“微课程”)应运而生。
“微课”,如平地一声惊雷般响彻了整个教育界,基础教育界掀起了一股“翻转课堂”、“颠倒课堂”、可汗式“微课程”的变革热潮。
上海师范大学黎加厚教授解释:微课,又称为微课程,就是时间在10分钟以内,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内容短小,集中说明一个问题的小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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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区教委权力清单(其他类事项14项)【职权名称】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管理(学生宏志奖学金的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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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第二条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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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流程】由学校报名推荐、审核决定、确定名单、全校公示、上报市教委。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69042401【职权名称】中小学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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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条:本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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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第三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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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流程】提交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区教委小教科/中教科备案。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69042401【职权名称】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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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流程】将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报区教委办公室存档、备案。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69042401【职权名称】民办学校招生简章与广告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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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流程】将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报区教委办公室存档、备案。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69042401【职权名称】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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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流程】将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报区教委办公室存档、备案。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69042401【职权名称】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第一条:一、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国务院《意见》的主要精神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政府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国务院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而出台的重大惠民政策,是当前教育工作的又一件大事。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要完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二条二、本市健全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措施。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
设立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国家助学金除中央按照比例拨付的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用于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800元,用于资助农村户口或就读农林类专业的学生,学生不得重复享受各等助学金。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
(三)继续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根据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安排,毕业后全部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延长还贷年限,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年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同时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有关院校各负担50%。
(四)对师范、农林专业学生继续实施免交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政策。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师范、农林专业的学生免交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五)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制度。
为加快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与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建立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职业技能水平突出的优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予以奖励。
奖励面为学生人数的5%,每生每年2000元。
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六)落实学校经费资助制度。
各高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10%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各中等专业学校也要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上述方面支出。
第三条三、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保证此项惠民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
资助工作由市教委牵头负责,市教委负责审核、汇总全市受资助学生名单,编制经费预算;市财政局负责经费的统筹落实;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核、汇总技工学校受资助学生名单;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和区县相关部门对城乡低保家庭状况进行审核、认定,汇总全市资助困难学生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市及各区、县审计部门负责在对学校实施审计时,对学校资助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
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工作。
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投入。
继续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
按照国务院《意见》精神,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标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各学校要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研究制定鼓励性政策,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加强管理,规范收费。
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切实加强助学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
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
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四)加强宣传,树立良好形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要树立和维护努力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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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一、进一步完善“两免一补”政策的范围。
(一)在10个远郊区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有本市农村户籍的学生(不含朝阳、海淀、丰台地区同口径学生)免交教科书费。
(二)有本市户籍,在全市公办学校随班就读学生、工读学校学生免交杂费及教科书费。
(三)有本市农村户籍的山区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工读学校学生每人每年提供300元助学补助。
(四)10个远郊区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中农村户籍的住宿生、工读学校的住宿生、城乡低保家庭的住宿生免交寄宿费,每人每月发放240元伙食补助。
第三条三、资金来源及分担机制。
(一)资金来源,综合考虑现行管理体制和市、区县财政状况,减免费用由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由于寄宿费标准由各区县政府审批,减免寄宿费纳入学校预算,由所在区县政府补助。
(二)分担原则,本次减免政策经费,寄宿生寄宿费由区财政列支,寄宿生伙食补助由市财政预算支付。
第四条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政策实施后,1997年起实行的《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京教财[1997]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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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流程】学生向学校提交所需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审核并公示、学期初报区教委语基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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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监督电话:69042401【职权名称】民办学校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