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

本文中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指由单位法人或公民个人举办的(不含以授予上岗证书、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为目的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学习、培训和自考助学、考试辅导为主的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培训班)(见附件一)。

二、办学审批程序:

民办教育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为民办教育的主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都必须取得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才具有法定办学资格。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申办不设立独立教育机构的培训活动或短期培训班,由县(市)区教育局直接审批;申办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由县(市)区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市教育局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申办者应首先向所属县(市)区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并按照规定报送申办材料(见附件二);

2、县(市)区教育局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对于基本符合申办要求者,由县(市)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书面报告初审意见,并报送整套申办材料。

3、市教育局组织力量对申办者的办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并实地考察、评估办学条件(见附件三);

4、市教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申办者作出答复。对于符合要求的申办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5、申办者在收到办学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教育类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机构代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管理和服务:

本着“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

1、县(市)区教育局职责。

(1)负责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进行办学业务指导,督促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严格依法办学、加强学校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2)协调县(市)区同级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依法维护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正当权益;及时向市教育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过程出现的问题;

(3)审批短期培训班办学,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4)初审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报送市教育局核准;

(5)负责监督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财产、财务、收费情况,牵头组织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财务财产检查、审计,建立资产档案,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6)审查办理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有关办学、人事、财务、招生计划等变动手续或停止办学手续,报市教育局核准。

2、市教育局职责。

(1)负责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制订发展规划;

(2)协调同级机构并监督下级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依法维护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正当权益;

(3)颁发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受理备案、核准、审批相关事宜;

(4)开展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5)审查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广告;

(6)负责对出现问题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提出整改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严重违规办学,教学质量低劣、扰乱办学秩序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四、年审办法: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底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年度考察审核,确保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依法办学,诚信办学。

1、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辖区内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逐校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在每年12月份向市教育局报告年度检查结果(应事先报告检查实施方案),并同时将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收齐送交市教育局年审。

2、市教育局在县(市)区教育局的年度检查报告基础上,根据需要对部分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进行抽查,并公布年审结果。对年审合格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局在《办学许可证》上注明意见、加盖公章确认;对年审不合格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将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其招生资格,限期整改。

五、其它

1、县(市)区教育局应参照上述程序和办法,对不设立独立机构的培训活动或短期培训班进行审批和管理。

10、其它要求的文件材料。

[附件三]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设立基本条件

1、单位申办者应在拟办教育机构属地具备法人资格,个人申办者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有固定的办学场所和办公地点,并且符合规定的教学、安全、消防等标准;如属租赁,其租赁关系应稳定可靠,与办学年限相符,租期一般不低于1年;

3、应有与申办内容、规模相适应的教学用房(含教室、办公室、实验室或技能训练室等)、教学设施、设备和其它条件;

4、应有可靠、稳定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经费来源,必须具有与办学类别、办学规模和教学要求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5、应有与申办类别相适应、具备上岗资格的学校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核心专兼任教师队伍;学校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年龄不超过65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