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税 1%及 所得税 “ 5 两免三 减半 ” 的优惠 政策 ,但我 国一 些地 方政府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 问题
却实施 “ 四免四减” 甚至优惠到 “ , 十免十减” 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
1税 制 结 构 不 科 学 。我 国是 以 流 转税 、所 得 税 为 主体 ,资 源 .
二 、完善我 国现行税 收制 度的对策
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较高 ,近两年来在 5 %~5 . %之 间波动 ,即 转税制。以增值税和消费税改革为重点 ,在全 国范 围内对现行增 4 65
2 0 年 和 2 0 年 分 别 为 5 .% 和 5 .%;其 他 税 收 占税 收 总 收 值税纳税行业 ,加速实施 增值税转型改革;推行除个别行业 ( 08 09 48 63 如 入 的 比 重近 两年 保 持在 1 .% 的水 平 。可 见 ,我 国 以 流转 税 为 主 金融业)外的营业税并入增值税的税 制优化改革;继续完善 消费 77
政策 ,来保障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 展,
收优 惠政 策 ,但 由于 这 些 优 惠 政 策 没 有得 到严 格 和 公 正 的执 行 , 使 税 收 的 调 控 力 度 难 以 充分 发 挥 。
2 合理划分税收征管权 ,加 强国地分级管理 。坚持各税各收 . 税收应收尽收。同时 , 加强国地两部 门之 间协调 ,以及征管信息之 间的相互交流 ,提高征管效率 ,堵塞税收漏洞。如城市维护建税 ,
体税制并 充分发挥着收入功能 ,在保障税收大幅增长的 同时 ,也 税 ,增强消 费税的收入调节能力。三是完善地方税制 。改革房产 弱化 了所得课税调 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 税 ,调整车船税 ,立法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为我国建立有利于
论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

论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财产税是指针对于财产征收的税收。
我国财产税制度历史悠久,但其却存在着许多问题。
这篇文档旨在探讨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行的改革方案。
问题一:征收对象范围狭窄目前我国财产税的征收对象主要为土地和房产,而其它财产例如资产、股票等则并未纳入征收范围。
这种情况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拥有大量的资产和股票的个人或企业,其财富实际上可能远远超过仅仅拥有一些房产的个人或企业。
而由于这些财产不纳入征税范围,导致了我们的财产税制度出现了严重的不公平。
解决问题的方案之一是将其它财产例如资产、股票等也纳入财产税的征收范围内。
这种方案需要掌握精确的财产信息,并需要相关申报流程的设立和完善以确保其规范化的实施。
问题二:税率调整存在困难我国财产税的税率通常是固定的,且较低。
这种税率策略旨在鼓励个人和企业进行创建与投资。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财富积累愈加迅猛,财富的分配不均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由于税率过低,我国财产税在一定程度上未能为后者提供制度上的支持,且其调整存在困难。
尤其是在当全球经济面临新一轮伟大转型的背景下,扩大财产税的优惠范围,将财产的总额进行适当的调整,未来仍将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解决的方案之一,是通过增加财产税税率和财产税赋率的组合来限制高财富人群的避税行为。
这种方案需要建立有关政策和机制,来强化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此外,需要完善税收改革体制,加强相关管理人员的职业训练,以确保财产税代表一种合理和有利于社会整体发展的税收制度。
问题三:缺乏有效的税收管理制度财产税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税种,对于其税收管理制度的要求也相应较高。
在我国财产税的征收管理机构较多,但是由于其衔接不好,导致与其他税收征收机构的协作较少。
这也导致了财产税征收方式的低效性以及其实施的问题。
为改善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相关的政策,加强财产税的管理和征收工作,有关的机构应该协调协作,确保合法、公正、规范的财产税征收和管理。
在我国财政税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在我国财政税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一、我国现行财政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1.税种单一,缺乏多样性。
2.税收征管存在漏洞和失误。
3.税收征收和分配缺乏透明度。
4.税负过重,影响社会公平。
5.税制改革的进程缓慢,改革效果不明显。
1.税种单一,缺乏多样性。
我国现行的财政税收体系中,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这些税种主要集中在一些大型企业和富豪身上,而普通群众的负担相对较轻,这缺乏多样性,容易造成财政收入的波动性过大。
解决办法:多元化税源,推行多层次的税收制度,根据收入、地区、行业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税收政策。
2.税收征管存在漏洞和失误。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机制存在一些漏洞和失误,导致税收征收和分配不够公平,存在一定的逃税现象,影响财政收入。
解决办法:加强税收征管监管力度,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和准确度,对不良征收行为进行惩戒。
3.税收征收和分配缺乏透明度。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和分配机制缺乏透明度,财政部门的财政收支决策缺乏公众监督,很难发现和纠正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解决办法:建立税收信息公开平台,全面公开财政收支情况,对相关的财政政策和决策进行公众咨询和评议,提高政府财务信息公开的透明度。
4.税负过重,影响社会公平。
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中,税负过重,影响了社会公平,加剧了贫富差距的问题,限制了消费和节约,不利于财富的长期积累。
解决办法:通过两手抓政策,分别对大型企业和高收入群体使用财产税等重税政策,而对中小微企业和普通居民使用减税等措施降低税负,实现税收的公平发展。
5.税制改革的进程缓慢,改革效果不明显。
我国现行税制改革的进程过于缓慢,改革的效果不明显,部分税种甚至是过时的。
同时,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不够,很难满足不同阶段和不同地区的需求。
解决办法:加快税制改革进程,推动完善现行税制,逐步建立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税制,同时要完善稳定的税收政策,为国民经济的广泛发展提供支持。
二、与税收相关的案例分析1.个税点球事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税种,但由于传统工资薪酬收入的个税征收方式比较简单,而其他收入征收方式则比较困难,导致很多高收入人群往往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收入,而个税并不能充分征收,存在逃税现象。
浅议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2 2. 01 O1
意 识 , 自觉 的学 习 ( ( 环境保 护法》、 Ck 法》 等 有关 法律 -地 知 识 。保 护 有 限的 土地 资 源 ,合理 开 发 利用 。从 身边 的 小 事 做 起 ,自觉 的保 持与 净化 身 边 的环 境 ,形 成 良好 的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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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所 得税 的调控 功能 。 ()所 得税 内部结 构不 协调 ,主 2 要表 现为 :一是 内外资 企业实 行两套 税制且 优惠 差别过 大 ; 二 是个 人所 得 税 的税 负 过 高 ,扣 除过 少 ,不 能全 面 反映 支 付 能力原 则 。三是社会 保障税 尚未 出 台。 () 商品税 收 内 3 部 结 构不 合理 。 主要表 现 为 :一是 增值 税税 种 过 大 、税 负 过 高 。二 是消 费税 的征 税 范 围较窄 ,课 征 于生 产 环节 ,调 使之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f 下转第21 o 页) 的直 接能 力较弱 。 ()地方 税种 及辅 助税种 不够健 调整和完善, 4
方面 的重 要作 用 ,税收 行 政改 革 历 来 是关 注 焦 点 。 目前 , 发展 中国 家 日益认 识到 ,税收政 策要 与行政 管理能 力 吻合 , 没有 相 应 的管理 变革 ,政策 变化 不会 产 生预 期效 果 ;良好 的税 收 管理 既能 实现 尽 可能 多 的税入 ,又能 使管 理 高效 和 实 现税 收合 作 ,对 实现 社会 公平 和提 高 国家 福 利水 平有 决 定 意义 。经过 1 9 9 4年 以来 的税制 改革 以及 以后 的调 整 ,我 国已经 逐步形 成 了适 应社 会主义 市场经 济发展 的税 制结构 。 历年 来流 转税 和所 得税 占总税 收收 入 比重 的 9 %左 右 ,是 0 我 国主要 的 两大 税种 ,其 中流转税 占的 比重均 大约 6 %左 0 右 ,呈 现 中低收 入 国家 的税 制特 征 。企业 所 得税 、外商 投 资 企业 和外 国企 业所 得 税及 个人 所得 税 法并 存 的所 得税 所 占比例 逐年 上 升 ,个人 所得 税年 平 均增 长率 2 %,外 商投 1
新时期财税体制改革问题及对策分析

新时期财税体制改革问题及对策分析我国大力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但是财税改革在各地实施过程中凸显的新问题值得关注。
财税体制改革作为国家全面深化大发展、大变革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必须正确处理顶层规划,通过完善财税相关立法、加强部门考核管理等积极措施,来进一步厘清与地方财政的责权划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严控政府债务危机,才能不断推动财税体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关键字:财税体制改革事权划分税制结构财政税收是确保我国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更是政府部门实施经济部署的依据。
通过对现有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创新,可以促进群众收入的科学分配,缩小群众之间的经济差异,实现社会稳定发展。
所以,对现有财政税收体制进行深入改革是非常必要的,随着财税体系改革发展,相关部门给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诸多指导方式,强化宏观调控。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环境下,即便经济发展随着行业发展发生质的变化,但是国家指导和调控给经济发展带来一定影响,而国家指导和调控方式在于财政税收。
通过财政税收,政府部门对市场资源进行整合和分配,有效缓解当前市场经济发展不稳定的状况,保证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目前,我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现状可以从税制完善、预算管理、与地方关系这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是税制方面,税制改革更加强调公平性。
“营改增”、资源税、房产税等多个税负类型的改革,有利于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提升,从国家层面体现出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特别是小型微利企业经营环境在“营改增”以后改善显著,增加了市场竞争力,获得的经营机会相较之前也更多。
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全面预算管理更加强调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
国家通过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监督机制的完善和执行,减少权力寻租,提升至近配置效率。
三是对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进行明确划分,降低地方政府财政赤字的风险。
可以说,目前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和显著成效,不仅提升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水平,形成对分税制改革的有力补充,从长期来看,还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建立起与国家治理结构相匹配的财政基础。
我国房产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财政金融(作者单位:江苏大学)我国房产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廖晨羽陈海芹叶婧房产税作为财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管理切实关乎地方财政收入以及房产市场稳定。
本文将基于实际调研情况,针对我国房产税发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的现状,深入研究我国现行房产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并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教训及探讨试点城市成果的方式提出房产税改革的可行性建议。
一、房产税法概述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收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自1950年便得以提出,而后1986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
房产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采用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的方法征税,但对个人非营业的住房免税,对于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4%的税率计征房产税。
从税收政策角度看,房产税法在调控我国房地产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人们房价必涨的观念的逐渐加深,虽然房产税的制定不能完全遏制炒房行为,但购买房产带来的税收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部分人的炒房行为和防止出现房地产泡沫。
正因为人们对房产税法的倍加关注,现行的房产税法存在的问题也得以暴露出来,只有不断地发现与改善问题,房产税法才会越来越健全,能够有效地遏制投机性购房,抑制房价不断上涨,越来越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一直以来很多国内的很多学者都致力于现行房产税法的分析研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二、现行房产税法存在的问题分析自2018年9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房产税纳入立法规划,房产税改革方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此期间房产税也经历过两次重大的尝试,分别是2006年的物业税模拟征收尝试和2011年的沪渝试点,为未来房产税正式立法提供了素材与经验。
近年来个人出租房产现象急剧增多,随之暴露的是实际缴纳和理论纳税的较大出入,揭示了征收管理力度的不足,同时优惠政策的宽泛设计、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也制约了房产税缴纳的效率,现有的房产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亟待完善。
论述我国现行税制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论述我国现行税制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的主要内容:
1. 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是我国税收的主体部分,主要对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进行征收。
2. 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对企业的盈利和个人的所得进行征收。
3. 资源税: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进行征收。
4. 行为税: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征收。
5. 财产税:对财产价值或收入进行征收。
存在的问题:
1. 税制结构不合理: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比重较小,导致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抑制贫富差距的作用较弱。
同时,由于间接税的税负容易转嫁,价格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也受到限制。
2. 税收优惠政策过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滥用的情况,导致部分企业或个人逃避纳税义务。
3. 税收征管不力:部分地区存在税收征管不力的情况,导致税收流失。
同时,一些税收征管手段也较为落后,难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
4. 税收立法滞后:一些税收法律法规已经过时或不完善,导致税收执法存在困难。
同时,税收立法也缺乏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导致税收决策的公信力不足。
5. 税收负担不公:由于税收制度的设计不合理,导致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之间税收负担不公。
同时,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费用扣除不合理、税率结构复杂等,导致个人所得税负担不公。
论我国房产税税制改革

论我国房产税税制改革摘要:财产税制对于税收制度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在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的分配等方面作用显著。
我国现行财产税制度虽然取得了一些发展,但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财产税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财产税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财产税税制改革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176-01一、我国现行财产税体系现状1.课税范围窄,税收负担有失公平。
现行的课征对象仅限于房屋和土地,有着较大的局限性,易造成税源流失,影响税负公平。
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间房地产税收格局的差异所引发的矛盾,造成城乡间税收负担不平衡,特别是城乡比地区尤为突出。
2.税种设置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财产税课征类型为财产保有税,而对财产转让(如继承和赠与)和财产收益没有开征相应的税种进行调控。
随着我国私人拥有的资本性财产的总量和结构都趋于不断增加,通过财产由第一代人向第二代人转移的过程,使得贫富差距在社会中延续。
这样长期下去,贫富的等级差异越来越明显,两者之间的矛盾也随之加深,影响了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3.计税依据不合理。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个:对自用的房屋以其原值减除10%-30%折旧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对出租的房屋以其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这种狭隘的计税依据导致税基不能随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正常增长,高速的经济增长带来了土地和房产的大幅度升值,特别是城市新房市值与旧房市值相差非常大,而以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则大大缩小了税基,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
对于出租的房屋单纯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缺乏客观、公允的评判标准,出租房和承租方可能签订虚假租赁合同,故意压低租赁价格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
4.重复课税。
现行的财产税制体系,对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的价值最终转入开发建造的房地产的成本,这样既从价征收了房产税,另外又从量征收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本身是营业税的课税对象,属于流转税征收调节范围,但在此基础上又从价征收房产税,造成了双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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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摘要:前些年我国针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了税制改革,尽管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对财产税这方面的改革则相对滞后,相关课税制度还很不完善,地方税收缺乏主体税种,财政收入与事权不符,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符,明显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文阐明了财产税的含义、特征和地位、作用,分析了目前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财产税制度改革的设想,建立我国以物业税为主的全新的财产税体系。
关键词:财产税;改革设想财产税制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课征的税种总称。
财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水平,体现平等负担的原则。
本文阐明财产税的含义、特征和地位、作用,根据现行财产课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财产税制度改革的设想,应在财产法律法规制度建立、税收管理权限分割及财产评估制度与评估机构建设方面进行相关配套改革。
一、财产税的含义和特征对财产进行课税,是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税法规定的应税财产就其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一类税收的总称。
财产税不是单一的税种名称,而是一个税收体系。
我国现行的具有对财产课税性质的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和契税。
当前,我国财产税在运行中表现出以下特征:1.财产税收入比重较低,不能使其功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主要是我国对于财产课税体系重视不够,财产课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
由于没有一定的收入作为基础,财产税无法确立在我国地方税收中的主体地位,在整个税收中,其筹集税收收入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财产税的收入调控功能,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2.财产课税制度设计的不规范、计税依据及税额标准设计不科学。
现行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幅度为每年每平方米0.2~10元),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开放,土地之间的级差收益日渐突出,这一税额标准显然过低,致使土地使用税的调节力度明显下降。
3.征税范围较小,税基较窄。
房产税对城镇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性的房产、广大农村的经营性房产及位于农村的企业房产均免税,征税范围较小,税基较窄。
免除房产税实际上是国家放弃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
车船使用税强调对使用的车船征收,而非对拥有的车船征收,既不符合财产税的性质,又缩小了税基。
4.税制改革相对滞后,与当前经济的发展相对脱节。
1994年出台的税制改革,其侧重点是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改革,而对财产税的触动不大。
如现行房产税法是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现行车船使用税的基本规范也是于1986年颁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有的税种更是在50年代出台,但至今基本上仍按当时的税法执行,比如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另外,还有一些应该开征的财产税税种至今尚未开征,如遗产与赠与税。
5.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
目前我国对内资房产征收的是房产税、对土地征收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资房产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土地除外),对土地征收的是土地使用费(不由税务机关征收)。
两套制度在征收范围、税(费)率、计税(费)依据方面都有所不同。
二、财产税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开征财产税的历史悠远,但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其它税系无法替代的作用。
这是因为:财产课税是以社会财富存量课税,能起到公平财富的作用。
财产课税具有直接税的性质,税负较难转嫁,能起到调控作用。
财产课税多是经常性税收,是政府一项经常性收入,财产课税在许多国家属于地方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
三、我国现行财产课税存在的问题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财产税未与主体税种一起进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改革。
而目前各个税种出台的经济背景和制度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原有的财产税制的弊端已经逐渐显露。
1.财产税制结构混乱,主体税种不突出,税种既有重叠又有缺位。
一是税种设置重复与缺位并存。
如现行房产税制,既有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的房产税(1986)年开征,也有对涉及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城市房产税。
而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遗产税在我国却迟迟没有开征;二是不动产的主体税种不突出。
对不动产流转环节课税的税种,其与一般的经营课税相同。
不动产占有税类的税种,它们是对城市不动产征收的,不仅设置税率较低,而且都具有很大的免税范围(如对居民住宅不征税),使得房地产保有环节总体税负水平仅相当于房地产价值的1.5%~2%左右。
2.我国现行财产税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
目前我国对内资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房产征收的是房产税,对其使用的土地则执行198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土地使用税;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沿用1951年制定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分别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内、外两套税(费)制度,在征收范围、税(费)率和计税(费)依据方面均有所不同,造成税负不公,也有违世贸组织一视同仁、国民待遇的原则。
3.计税依据多种多样,但经济效率水平较低,课征方法不合理。
目前房产税计税依据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而不是采用统一的市场价值,不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的增值而增加,也无法反映房产的公允价值和时间价值;按照房产原值和房产租金两种计税依据造成了较大税收差距。
不动产由于采用历史成本计税造成与市场价值脱节,产生了税收有失公平和效率的结果。
此外,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从量计征使得该税的弹性几乎将为零。
4.税收优惠政策过宽过滥,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
我国的不动产课税分散在不同的税种当中,因此,税收优惠政策显得比较复杂。
比较各种所有制的税负,可以说是国有重于集体、集体重于私营、私营重于外资。
据调查,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是外资企业的两倍左右,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税负也比国有企业低。
5.地租、税收、政府收费分配结构不合理。
我国目前不动产租税费概念混杂,相互错位,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以税代租、以费代租、以费挤税、诸税费交叉的局面。
这导致了我国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土地使用效率偏低、耕地保护力度不够。
房地产在开发、销售过程中课征的税就多达8种,更有80~150种的收费,特别是一次性以土地出让等形式收取的40~70年的土地使用费。
而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只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保有环节的财产税负偏低。
不动产流通环节税费名目繁多既影响税收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滋生了乱收费的不良之风,又使税收宏观调控功能遭受极大的限制。
6.目前我国贫富差距过大,财产税没有起到调节作用。
在收入层面,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
在消费层面,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调节贫富。
但在财产保有层面,这一对贫富差距具有基础性效应的存量因素,却没有实施税收调节。
我国贫富差距持续拉大,作为主要调节手段的税收始终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现行税制体系中没有真正的财产税。
四、改革我国财产税制度的设想随着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提上日程,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财产税改革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对重构财产税体系的具体设想如下:1.财产税制度改革的目标。
为了保障对财产课税的财政功能、调节功能,必须建立起一套少税种、多环节、宽税基、整体配合、功能协调、税制简明的财产课税体系。
在这个体系内,既包含对财产转让的课税,更包含对财产持有的课税。
在财产转让环节,如果是有偿转让,可按一般商品交易课征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有所得还应课征所得税;如果是遗赠,应课征遗产(赠与)税。
在财产保有环节课征不动产税(或物业税)和车船税。
适当加重财产保有环节的税收。
2.新的财产课税体系。
按照上述的总体设想,应当系统改选现行财产课税体系。
第一,在财产交易环节,取消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合并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代之以新的企业所得税、保留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交易的课税。
第二,在保有环节,合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代之以不动产现值为征税对象的物业税;合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代之以新的车船税;开征遗产(赠与)税。
3.将地租和政府收费转化为物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及个人使用。
按现行的做法,单位和个人兴建房产等不动产应当与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支付相当于40~70年(居住用地70年)地租的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县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土地使用证。
此种政策的实际执行,也就迫使购房者要以支付购房款的形式,向本届政府交40~70年的租金,导致房价居高不下,许多老百姓买不起房。
要改变这种情况,有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将本届政府一次性收取数十年的土地租金全部或大部分改为以房地产现值为计税依据的物业税,同时要严格限制本届政府对土地的各种一次性收费。
将土地租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化为税,在理论上不存在障碍。
我国城镇土地属于国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单位和个人,既可以采取收取土地出让金,还可以采取收取物业税的方式。
40~70年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全部转化为以后按年收取的物业税值得认真研究。
新的物业税将成为地方税的主要税种,它的收入比重相当于现行的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年金(现行土地出让金大部分或全部的四十到七十分之一)之和的比重。
当然物业税设计的很多细节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只有在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完善的基础上,物业税的实施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