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财产税制度的发展与启示_朱一中
美国财产税制度的发展与启示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12.11下旬·83·□【摘要】本文从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关系的角度研究了美国财产税制度的发展历史及财产税与地方政府自治之间的关系,从中发现财产税作为美国地方主力税种具有深厚的政治根源。
美国财产税制度的发展及其面临的诸多问题,对于我国当前试行中的物业税政策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财产税地方财政地方自治朱一中(教授)潘英健(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州510641)美国财产税制度的发展与启示针对财产所有权的课税古已有之,但现代财产税则来源于英国和欧洲王室或庄园主关于纳税义务的规定。
在14世纪和15世纪,英国根据财产所有权人的付税能力征税,后来财产税逐渐演变为针对财产量的从价税。
美国财产税制度始于殖民地时期,Seligman (1905)曾称之为文明世界最糟糕的税收之一,他认为财产税制度的维持完全是因为“无知或惯性”,一些文献甚至探讨了取消财产税代之以土地增值税或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可能性。
但当美国联邦、州政府已成功地转向征收所得税、消费税等现代税种之时,地方政府却依然把财产税作为最主要的税收来源。
有的学者认为财产税具有稳定性高、流动性低、征管和监督方便的特征,非常适宜作为地方税种。
更多的学者则借助Tiebout 模型解释财产税是受益税,能较好地保持税收与公共服务提供边界的一致性。
笔者认为财产税是地方政府维护其自治权力并进行地方治理的重要工具,政治因素是财产税长期占据地方主力税种地位的重要原因。
一、美国财产税制度演变与地方自治权的维护1.联邦政府的财产税征收。
对税权的争取乃是美国联邦政府成立的基石,但这个过程并不顺利。
1781年美国组成了邦联国家,邦联制实际上是各州不愿意放弃独立权力的结果。
在联邦制下,邦联政府并无独立税种,其财政由各州按土地和建筑物价值的比例承担。
1787年制宪会议确立了美国联邦制,同时也产生了两种不同政治主张。
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主张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把集权化的税收当作强化联邦政府的工具;以杰弗逊为代表的反联邦党人则要求限制联邦政府权力,以维护地方自治权及防范集权之下可能出现的暴政。
美国财产税制度的改革及启示论文

美国财产税制度的改革及启示论文一、美国财产税的历史发展1.19世纪的规范化2.20世纪的改革和限制20世纪后半期,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的通货膨胀导致房产价格不断上升,而收入增长停滞,财产税成为居民沉重负担,导致人们对政府的不信任和对财产税的强烈指责。
1978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第13号提案即“人民倡议限制财产税”宪法修正案,64.8%的公民赞成限制财产税。
该提案要求将不动产评估价值限定在1975年3月1日前或建造日的实际价值;限定财产税最高税率为1%;没有本地区2/3居民的同意,州和地方政府不得新开征任何财产税。
加州13号提案通过后,其他各州纷纷效仿。
1981年有16个州实行财产税限制。
到2006年,只有5个州没有明确的限制措施。
这些限制主要是对财产税的税率限制,冻结财产税收增长,对财产评估价值增长的限制等。
目前,在美国各州的收入中,财产税的收入比重已不超过1%;而在地方政府的收入中,财产税的收入比重约占1/4(见图1)。
二、美国现行财产税制度的主要特点美国的财产税己有200多年的历史,各州财产税法律条款已经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可以说已经达到十分复杂的地步。
从财产界定,税务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各种财产的估价方法,税率确定的程序、期限和方法,税收优惠措施(如免除、延期、返还等)的对象条件和方式方法选择,处理财产估价过程中的争议,税收的征收环节,纳税期限、地点和方式,到对未纳税人员的惩戒等,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就制度特点看,主要有以下方面:(1)征税对象:居民各种财产,但主要是不动产(2)税基:财产评估价值美国财产税为从价税,其税基是应税财产的净值,即总评估值(依据公正的市场价值)减去各种免除(e某-emption)、减免(abatement)与扣除(deduction)后的价值。
因此,对财产的估价就十分重要。
地方政府一般设有专门评估机构,州政府一般聘请有专业经验的估价师评估财产价值,地方各级政府的估价员一般由选举产生的廉洁、诚实的人员担任。
20世纪美国财政政策的演变及对我国的启示

20世纪美国财政政策的演变及对我国的启示一、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财政政策在大萧条之前,美国联邦政府一直奉行斯密的廉价政府财政理论,遵循小的、平衡的预算理念。
平衡预算是20世纪30年代以前最基本的财政政策。
数据表明,1789年至1932年间,只有1/3年份的年度预算出现赤字,并且预算赤字往往是在卷入战争或者当经济处于衰退时才发生,而在1932年之后至今,不到1/5的年度出现预算盈余,其他年度都是赤字。
1913年之前,联邦政府主要依靠关税和商品税来平衡预算;1913年联邦所得税合法建立之后,所得税迅速成为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并成为联邦政府平衡预算的重要工具,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充分反映了平衡财政预算的要求。
在这期间,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战时巨额的军费需求导致了联邦所得税率的第一次最大的提高,最低边际税率由1915年的1%提高到1918年的6%,最高边际税率由1915年的7%上升到1918年的77%。
战后,所得税税率开始逐步削减,最低边际税率由1918年的6%逐步削减到1929年的0.4%,最高边际税率由1918年的77%逐步削减到1929年的24%。
二、20世纪30年代初至70年代初的总需求管理型的财政政策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美国爆发了空前严重的经济大危机,经济处于异常萧条的状态。
失业率高居不下,1933年罗斯福总统上台时,失业率高达24.9%。
通货膨胀加剧,银行大量倒闭。
经济大危机动摇了西方世界对自由市场经济内在稳定机制的信念,政府干预经济被提到了议事日程,政府被动或主动进行总需求管理型的财政政策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一)“罗斯福新政”——由被动到自动地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
1933年罗斯福总统上台,拉开了“罗斯福新政”的序幕。
“罗斯福新政”的一个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扩大财政支出,开办政府工程,实行失业救济,以此振兴经济。
这些扩张性的财政支出政策,导致了财政支出规模迅速扩大,赤字也急剧上升。
美国管制征收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管制征收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宾州煤矿公司诉马洪案案情还原:原告房屋所有权人马洪起诉宾州煤炭公司,阻止该公司在他们的财产之下进行采矿。
该财产最初是由宾州煤炭公司卖给原告的前手,但煤炭公司保留了可以在地下进行采矿的权利,即使采矿会使得土地支撑的丧失而导致无法居住。
在知道煤炭公司拥有保留权利的情形下,原告马洪买下了该财产。
之后,宾州议会通过柯乐法案(Kohler Act),规定如果采矿有造成地表房屋下陷的危险,则禁止开采地下矿物。
但同时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其中有一种是如果地表建筑和地下采矿权同属一人且地下矿脉距离第三人的建筑超过150 英尺以上则允许进行地下采矿。
当该公司通知马洪他们将来的开采可能会导致马洪的土地和房屋下沉时,马洪便依据州的法令提起该诉讼,意图阻止煤炭公司在其房屋之下进行开采。
宾州民诉法院(court of common pleas)认定虽然被告煤矿公司的采矿将造成原告马洪的损害,但由于柯乐法违宪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对禁令的申请。
马洪便上诉到宾州最高法院,该院认定柯乐法是政府合法行使警察权力,准许原告强制煤矿公司停工的请求。
该案便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认为宾州的此种法律管制逾越了警察权力的行使界限,彻底摧毁了煤矿公司的财产与契约权利,因此,该法构成了征收,政府如果没有给予煤矿公司合理补偿则不得为之。
案件争点:代表多数意见的霍姆斯大法官认为,通过法令剥夺了所有权人的财产价值对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合理期待所造成的伤害与直接夺取他们的土地是一样的。
“采矿的权利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该权利的行使能带来利益,而使其不能开采一定区域内的矿藏从宪法意义来说等同于剥夺或摧毁了这些权利。
”大法官霍姆斯承认立法者有权制定法律来增进公众的福利,尤其是保护公众免于伤害,正如他在判决中所说的:“如果在每一次改变(制定或修改或废除)法律之时,没有支付一定程度的人民财产价值就无法予以减少或侵损,那么政府就无法正常运转。
美国房产税的经验与启示

美国房产税的经验与启示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3年第7期文张克清华大学博士美国财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自有财源,在美国历史上甚至一度占到美国地方政府收入的绝大部分。
财产税中的不动产税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在房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房产税,以其收入与支出、税负与公共服务对应性强的特点展现出较强的生命力,经过长时间的改革,已发展成为美国财产税中最为核心的部分。
值此中国房产税即将全面推行之际,探究美国百年房产税的经验教训以资借鉴,对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与民生保障工程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以支定收”确定税率与很多国家不同,美国大多数地方政府的房产税率并不是由法律规定的一个固定税率,而是根据地方年度支出总需求倒算出来的。
其根本原因是美国“以支定收”的财政管理制度,具体而言就是根据议会确定的每年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数量,在此基础上确定支出数额,然后按照掌握的税基评估情况,倒推出适用税率。
房产税的税负主要取决于法定税率,法定税率一般在地方政府常规预算程序中确立,每年通过一次。
地方政府会对其管理区域的不动产进行估价,确定应纳税财产的价值,并把这些财产的评估价值汇总,减去财产税收减免数额后,就是应纳税财产的总价值。
地方政府再确定其下一财政年度的预算总额,以及除了不动产税以外的其他收入总额,两者的差额就是政府要征收的财产税总额。
财产税之所以是最后才确定的税收收入,是因为其主要的投向是辖区内的公共服务,例如市政、消防、园林、教育等均等化的公共物品。
从理论上讲,一个区域财产税征收的多与少是由本辖区纳税人决定的,如果纳税人认为不需要更多的公共服务,则可以通过该选区民意代表提出削减某些预算的提案,进而少交财产税;如果纳税人认为地方政府应该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那么他也会心甘情愿地多缴税。
这样“以支定收”的财政制度可以使得纳税人权利意识彰显,通过预算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控制。
由于税收来自于每个公众自身的收入,使得公众有更大的激情去参与行政事务,提升公众参与地方治理的程度。
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① 本文系中国会计学会研究课魔 伪刃 )《 3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 批准号万 I A1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幻 K0 9 J ) ② 此处的重 新编报, 我们理解为随着上市公司财务 报表舞弊和财务信息失真的增多,会计师事务所越来越多地要求公司对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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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 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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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制和税收征管的特点及启示

一、美国税制及其特点税收作为各级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发挥着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005年,美国政府(联邦及州和地方政府,下同)税收收入(包括社会保障税,下同)为34317亿美元,占政府财政收入的83.7%左右,占当年GDP的27.5%。
① 其中,联邦政府财政收入98.1%来自于税收,联邦政府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达到18%。
美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
经过多年来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特别是经过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两次重大改革,美国逐步形成了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商品和劳务销售税、财产税、特别消费税和关税等主要税种构成的复合税收体系。
总体上看,美国现行税收体系呈现以下特点:第一,直接税占据主导地位。
2005年,美国直接税收入(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之和)占税收收入总额的71.5%。
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34.7%,成为美国税制中的最大税种。
这是美国税制与OECD其他成员国税制的差别所在。
原因在于,美国至今尚未开征增值税,OECD其他成员国普遍开征了增值税。
随着社会保障美国税制和税收征管的特点及启示◆ 李方旺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美国税制及其特点,以及美国的税务机构组织体系,分析了美国税收征管机制的主要内容及特征,以期对我国税制和税收征管有所借鉴。
关键词:美国税制 税务机构组织体系 税收征管制度的逐步完善,美国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
以联邦政府为例,1970年,社会保障税占联邦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23%,2005年已占到38.1%,成为第二大税种。
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在税制中地位的提高,增强了美国税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第二,税收制度具有联邦制属性。
在美国,宪法同时赋予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地方政府则可以依照州政府有选择的授权而获得一定的税收征管权,但是州政府税收立法不得违背联邦税法和联邦利益。
美国财产税变革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财产税变革及对中国的启示2014年01月21日09:23 来源:长江商报作者:王德祥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224美国财产税始于17世纪殖民地时期,最初是分类财产税。
19世纪后发展成为一般财产税,财产税的地位上升。
20世纪30年代后美国财产税又出现向传统回归趋向。
当前美国的一般财产税是地方政府提供学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财源,虽然有不少公众抱怨财产税。
殖民地和建国初期的分类财产税财产税是美国的传统税种。
17世纪20年代,英国、法国、德国和荷兰等国的殖民统治者就在南北部各殖民区建立了财产税,最初用于地方教区的教会事务和儿童教育。
分类财产税按照财产类别征收,如按单位和等级对土地、房屋、牲畜、奴隶等征收的财产税。
实行分类财产税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受欧洲财产税的影响,殖民统治者将欧洲模式移植到北美;二是对不同财产(收入能力不同)用不同税率征收显得公平、税收反抗小,如不动产(土地和房屋)的税负重于牲畜和奴隶,城镇的财产税高于农村。
殖民地时期南北各地的财产税差异虽然很大,但它并不占主要地位。
在各殖民地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收费、彩票、罚款和捐赠)是主体,间接税(关税和烟酒消费税)是其次,财产税和按劳动力征收的人头税只起补充作用。
不过,自17世纪中期后由于北美殖民者之间的争夺加剧,战争使财产税的地位上升并得到迅速的普及和发展,成为重要的财政支撑。
当然,财产税负加重也引起农民、大农场主和城镇居民的强烈反抗。
也正是由于税收过重,才爆发了美国独立战争。
在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后一段时期,由于战争和重建,美国依然沿循了殖民地时期的财产税模式。
19世纪至20世纪初的一般财产税19世纪初,由1818年由伊利诺斯州开始,各州开始进行财产税变革,改行范围宽泛、税率统一、按价值计征的综合型一般财产税,即:将财产税范围由不动产(土地、房屋)扩大到有形和无形动产(车辆、设备、存货和金融资产等),对所有应税财产按市场价格进行估价,用一种税率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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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财产税占地方总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比例
单位:百万美元
年份 财产税
总财政收入
联邦、州 财产税占地方
总计 财产税比重 财政拨款 税收的比例
1992 172 973 655 216 26.40% 217 996
75.64 %
2002 269 489 1 083 074 24.88% 398 641
但是到 19 世纪 30 年代末 40 年代初,美国遭遇经济危 机,各州政府的公共投资工程失败,很多州不得不重新开征或 加征财产税。1902 年财产税在州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再次上升 到 43%。直到 20 世纪初期,州财政收入来源转向以销售税、所 得税、汽车牌照费和燃油税为主,财政税占州财政收入的比重
二、美国地方政府自治的基础:财产税的地位及其使用 1. 财产税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的地位。财产税收入增 长速度较其他财政收入缓慢,财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 例持续下降,从 1932 年的 67%下降到 1950 年的 43.7%,2007 年为 24.1%。虽然财产税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的地位也在 不断下降,但财产税征收的绝对数额仍在继续增长。从 1965 年到 2007 年,地方自有财源收入增长了 24.80 倍,其中财产 税增长了约 15.98 倍,年均增长 6.98%(见表 1)。
在美国建国史上,首先有市镇等地方政府,早期清教徒移 民基于宗教文化而成立地方自治组织管理新大陆的生产和生 活。州和联邦政府产生后,美国政府体制开始演变,核心在于 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博弈,税权分配则是博弈的焦 点,联邦政府早早放弃财产税权正是地方政府极力保护其征 税权的结果。
2. 州政府的财产税征收。美国州政府征收财产税的历史 经历了数次转折。与地方政府一样,州政府对财产税的征收也 始于殖民地时期,据估计,在 1800 年前财产税可能还是州财 政的最大单一收入来源。1820 年后,美国进入一个基础设施 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高峰时期,州政府得以开拓新的财源,如投 资银行或交通运输公司,或直接成立州公司建设运河、公路等 交通设施,并开征了公司资本税、执照签发费等新的税费。各 州财政运行良好,因此,到 1830 年代后期,财产税在州财政收 入中的地位已急剧下降。1835 ~ 1840 年,美国西部和南部 6 个 州财产税的财政比重下降到 34%,东部 8 个州则仅占 0.02%, 纽约、麻省等 9 个州甚至取消了财产税。
销售税 自 有 个人所得税 税 公司所得税 收 收 汽车执照 入 其他
27 752 48 334 210 4 474 16 730 709
56 7 620 0.1 1 059 480 18 6 988 17 622 1 629
6 319 0.4 0.02 23
1 311
3 932 1 643
0 0 1 271
1934 年罗斯福推行了一系列应对大萧条的政府干预政 策,其各项资助计划通常通过联邦和州、地方政府的联合行动 实施。自此,美国联邦体制从“二元联邦主义”开始转向“合作 联邦主义”,联邦政府的政策意图不断渗入州和地方层面,其 权力扩张的趋势在 20 世纪 60 年代和 70 年代到达顶峰。
“合作联邦主义”的实行,使联邦财政主导地位逐步稳固 加强,加之“狄龙法则”的作用,导致了联邦和州政府对地方政 府的权力渗透不断加强,地方自治地位遭到削弱。虽然 20 世 纪 80 年代后期曾出现了分权化倾向,但集权化倾向仍然是主 流。这直接反映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构成中,来自于联邦和州 的财政转移支付比重持续增长,财产税的比例则持续下降,但 财产税仍然是地方政府最大的税收来源,并成为地方政府提 供公共服务的基础,对于地方政府自治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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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再次下降,到 1932 年仅占 13%,目前已不足 1%。 州政府征收财产税主要是发生在税种有限或州经营投资
收入困难的时期。当州财政状况运转良好、拥有较多的税源选 择时,州对于财产税的依赖就大为减少,甚至取消财产税。一 是因为财产税的征收与使用去向在州政府的层面上较难统 一,即财产税的受益性可能失效;其次,财产税征收成本较其 他税种高;第三,地方政府对自治权的维护结果。自州政府产 生后,乡镇将一部分权力让渡给州政府,其自治性有所下降, 而州与地方在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中维持着一种平衡关系, 所以当更有效率的税源出现时,财产税就从州财政中退出了。
【关键词】 财产税 地方财政 地方自治
针对财产所有权的课税古已有之,但现代财产税则来源 于英国和欧洲王室或庄园主关于纳税义务的规定。在 14 世纪 和 15 世纪,英国根据财产所有权人的付税能力征税,后来财 产税逐渐演变为针对财产量的从价税。
美国财产税制度始于殖民地时期,Seligman(1905)曾称之 为文明世界最糟糕的税收之一,他认为财产税制度的维持完 全是因为“无知或惯性”,一些文献甚至探讨了取消财产税代 之以土地增值税或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可能性。但当美国联 邦、州政府已成功地转向征收所得税、消费税等现代税种之 时,地方政府却依然把财产税作为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有的学 者认为财产税具有稳定性高、流动性低、征管和监督方便的特 征,非常适宜作为地方税种。更多的学者则借助 Tiebout 模型 解释财产税是受益税,能较好地保持税收与公共服务提供边 界的一致性。笔者认为财产税是地方政府维护其自治权力并 进行地方治理的重要工具,政治因素是财产税长期占据地方 主力税种地位的重要原因。
三、美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 财产税的理论缺陷。关于财产税归宿的问题存在三种 不同的观点。传统论认为财产税会以提高房价的方式转嫁给 消费者,具有累退性;“受益论”源于 Tiebout 的“以脚投票”理 论,认为财产税是对使用者的收费,行政区域间的竞争和具有 完全流动性的消费者们“用脚投票”的共同作用,可以保证地 方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新论”将财产税视为对资本的征税, 具有累进特征和财富再分配作用,会对资本配置以及地方公 共服务水平提供的决定产生扭曲效果。 按付税能力课税是现代税收制度的基本要求。在农业经 济时代,房地产和有形个人财产构成了财富的绝大部分,财产 所有权与收入和付税能力紧密相关。但在复杂的现代经济体 系中,财产种类繁多,有的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隐秘性,地方 管理机构缺乏法律授权、技术和资源对这些复杂的产权体系 评估和征税,因此美国很多州着手免除了无形财产税或降低 了其征税比率,目前房地产税构成了财产税的主体;而现代工 薪职业人群的出现导致了财产所有权与付税能力并不必然对 等的问题,对于老年人或较低收入者等可能以房地产为主要 财富的人群,低收入使得他们难以交付财产税。最后,房地产 税基于土地和房屋的共同市场价值进行征税,但城市土地价 值主要取决于区位条件,通常具有增值性,而房屋建筑价值随 使用年限而折旧,将性质完全不同的土地和房屋视为一体采 用同样税率征税显然是不合适的。这些理论上的缺陷,降低了 财产税作为现代税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财产税的效率。目前,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构成了 美国的几大主要税种。据有关学者研究,与所得税和消费税相 比,财产税征管的执行成本和行政成本更高,在征收效率上并 不具有优势。财产税与土地增值税是在性质上较为相似的税 种,都与土地增值有关系。不同的是,后者发生在土地所有权 转让产生现金增值流之时,前者的税基则仅是房地产的账面 估值,并不真正产生现金收入。由于土地增值是全社会经济增 长的结果,土地增值税较财产税更为合理,穆勒和亨利·乔治 等西方经济学家都提出了土地增值税的主张,并在多个国家 得到响应,现在德国、韩国、我国台湾等地都征收土地增值税。 朱秋霞认为德国土地(增值)税制度在保护私人产权、保证基 础教育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和抑制房地产炒作方面均优 于美国的财产税制度。在美国,林肯土地研究中心也组织过专 题研究,探讨了以土地(增值)税代替财产税的可能性。 3. 财产税的管理பைடு நூலகம்境。财产税评估是财产税管理的最薄 弱之处,虽然经济学原理和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促进了财
国邦联政府由于战争消耗陷入财困,并面临与法国开战的威 胁,其于 1798 年开征了房屋税和土地税,但在 1801 年停征; 二是英美战争时期和 1860 年内战时期,联邦政府先后两次征 收了财产税。
1800 年,杰弗逊当选总统,美国进入“二元联邦主义”时 期,即联邦和州在地位上绝对平等。杰弗逊政府取消了所有的 联邦国内税,维持联邦政府开支的收入来自于关税,土地出售 和邮政收费。在 1800 ~ 1930 年的和平时期,“二元联邦主义” 处于支配地位,绝大部分公共事务都是由州和地方政府承担, 因此也是由州和地方政府主导财政。直到罗斯福“新政”后,联 邦政府才逐渐获得了财政主导权。
3. 地方政府的财产税征收。独立战争前,财产税已是地 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联邦政府成立后,在很长时期内地方 政府仍然在财政收入和美国公共服务供给中占据着主导地 位。特别是由于州政府的投资失败,各州开始立法禁止州政府 投资私营公司,地方政府承担起更多的政府服务。1902 年地方 政府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占 53%的比重,其中有 68% 来源于财产税,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 1932 年经济危机爆发。
总计
127 145 172 964 26 803 22 818 168 942
财产税占个人收入的比重也显示了其地位的稳固性。 1930 年代金融危机期间,由于其他税收收入的减少,财产税 占 个 人 收 入 的 比 重 从 1929 年 的 5.4% 上 升 到 1932 年 的
3. 财产税的使用。财产税具有受益税特征,但财产税应 该在什么程度上界定为受益税,却还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这 取决于财产税的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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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1992 年美国政府普查的相关数据,大约有 42%的财 产税收入是由学区收取并全部用于教育财政;同时,新英格兰 地区、马里兰州等地方的市、县地方政府也对学区进行投入, 估计有 10%的县、市财产税用于地方教育,其余 48%的财产税 收则用于非教育用途。美国大部分地方政府都很小,公共安 全、高速公路和行政管理费用等主要支出在相当程度上都是 由财产税融资,而不通过使用者付费或政府转移收入来融资。 因此,大约 80%的财产税总额可被看做是受益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