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税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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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税务管理与税收制度

美国的税务管理与税收制度

美国的税务管理与税收制度税收制度美国联邦与州共开征80多个税种,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

在美国联邦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约占35%,社会保障税约占30%,公司所得税占7%左右,其他税占7%左右,非税收入占20%左右。

公司所得税。

(1)美国采取登记注册标准,将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区分为美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即:凡根据各州法律成立并向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设在国内国外、其股权归谁,都是美国公司;凡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向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何处、股权归谁,都是外国公司。

(2)课税对象:美国公司来源于国内外的收入与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收入。

(3)应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可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联邦公司所得税的可扣除费用要紧包含:经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律师费用等)、税收(已纳州、地方与外国政府的税收)、营业缺失(呆帐缺失、自然灾害等)、折旧与损耗(固定资产折旧、油井损耗等)与其他扣除。

州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则在此基础上有所调整。

(4)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至30%,超额累进征收。

外国公司在美国取得的与工商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收入,由付款单位按30%的比例税率预扣税款,不再办理申报结算。

州公司所得税税率从5%到10%,各州不一。

(5)同意公司自行选定纳税年度,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半月内申报纳税,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的纳税年度一经确定,不能随便变动。

社会保障税,也称薪工税。

该税现已成为美国第二大税种。

(1)社会保障税由联邦保险税、铁路公司退职税、联邦失业税与个体业主税四税构成。

现已有98%以上的工资收入者(含个体职业者)缴纳此税。

(2)社会保障税使用15.3%的单一税率,由雇主与雇员各付一半,雇员应负担的部分由雇主在支付工资时扣交,并代其报税。

(3)只对纳税人年度工薪收入超过72000美元的部分征税。

财产税。

财产税是一种对物税,课税基础是财产的价值。

美国财产税特别是房地产税是各州政府收入的支柱,财产税通常占州税收收入的80%以上。

化解美国债务(3篇)

化解美国债务(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美国债务问题日益严峻,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美国债务总额已突破34万亿美元,债务上限危机频发,对金融市场、美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本文旨在分析美国债务危机的成因、现状及影响,并提出化解危机的策略与展望。

二、美国债务危机的成因1. 财政赤字美国长期存在的财政赤字是导致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美国政府为刺激经济,实施大规模财政刺激政策,导致财政赤字不断扩大。

此外,社会福利支出、国防开支等持续增加,使得财政赤字难以控制。

2. 税制改革美国税制改革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加剧了财政赤字。

2017年,美国通过减税法案,降低了企业和个人税率,使得税收收入大幅减少。

尽管该法案旨在促进经济增长,但实际上加剧了财政赤字。

3. 全球化与产业空心化全球化导致美国制造业外迁,产业空心化现象加剧。

这使得美国国内就业岗位减少,税收收入降低,进一步加剧了财政赤字。

4. 金融危机后遗症金融危机后,美国政府为救助金融机构,付出了巨大代价。

同时,金融危机导致经济衰退,财政收入减少,加剧了债务危机。

三、美国债务危机的现状1. 债务规模巨大美国债务总额已突破34万亿美元,位居全球第一。

债务规模庞大,使得美国面临巨大的债务偿还压力。

2. 债务上限危机频发美国债务上限问题成为常态,政府多次提高债务上限,以避免违约风险。

然而,债务上限问题仍可能引发金融市场动荡。

3. 市场信心下降美债市场长期被视为全球资产定价之锚,但近年来市场信心下降。

美债收益率上升,表明市场对美国政府财政可持续性的担忧加剧。

四、美国债务危机的影响1. 金融市场动荡美国债务危机可能导致金融市场动荡,引发全球股市、债市波动,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2. 美元地位受威胁美国债务危机可能削弱美元的国际地位,导致全球货币体系出现波动。

3. 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美国债务危机可能引发全球经济衰退,影响全球经济增长。

五、化解美国债务危机的策略1. 优化财政政策美国政府应优化财政政策,提高税收收入,降低财政赤字。

中美企业所得税lob条款

中美企业所得税lob条款

中美企业所得税lob条款在公司税制方面,美国是古典模式的典型代表,即对公司收入征收公司所得税,对获得股息分配的自然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与我国企业所得税不同,主要表现在税收管辖权、税率、税基、征管手段等方面的差异。

首先,两国在税收管辖权上存在差异。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在税收领域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税收时所拥有的管理权。

它是独立的、排他的。

目前,在国际税收领域,存在三种税收管辖权,即收入来源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中国实行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美国同时采用三种税收管辖权。

其次,两国税率也存在差异。

在税率设计上,美国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美元至33.5万美元之间的,加征5%的附加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公司,要缴纳的附加税是超过1500万美元的应纳税所得的3%或10万美元的应纳税所得的3%,二者取较小者。

主要从事提供服务的公司,只按35%的比例税率纳税;外国在美国从事贸易经营活动的所得,按照美国公司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征税。

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则与之不同。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考虑到许多利润水平低下的小型企业,税法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第三,两国的税基也不同。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所得总额要经过一系列的扣除,这在中国和美国是一致的。

但是在哪些项目可以抵扣,每个项目要抵扣多少的问题上,两国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比如税基减免的规定,美国对有形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

而在中国,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

除非另有规定,例如证券公司的电子设备和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或摊销年限为2年,可以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部分发达国家大企业税收管理经验借鉴

部分发达国家大企业税收管理经验借鉴

部分发达国家大企业税收管理经验借鉴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二〇〇九年九月目录前言200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对大企业实施专业化税收管理与服务。

为了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做法及经验,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的模式和体系,我们翻译并整理了美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六个国家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基本做法、组织架构及管理模式,以供我国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参考。

第一部分美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情况介绍早在1975年,美国国内收入局(IRS)就针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实施了“大案审计项目”(简称LCAP,即Large Case Audit Program),对该国的很多大企业进行集中审计,LCAP 实质上就是单一功能型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

从1975年直到1998年,LCAP 只是执行了审计职能,没有执行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等税收征管职能。

二十多年后,美国在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中逐渐改变了对大中型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2000年,国内收入局(IRS)专门成立了大中企业税收管理局(LMSR),其机构设置模式为带分支机构的中央机构型组织,管辖范围是14万多户的大中型企业, 约占当年该国企业总数的0.2%,LMSR可以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大企业税收征管机构,它的出现使得该国税收征管机构从纯粹的区域性组织机构转变为与企业类型相对应的专业性组织机构,确立了通过公平执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目标,针对纳税人不同特点提供相应服务。

一、大企业的界定各国对大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根据IMF的研究,大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营业规模标准、资产规模标准、注册资本标准、应缴税款标准、雇员数量标准、特定行业标准等若干方面。

另外,有时采用某一种指标作为认定标准无法全面反映企业的规模状况和运营情况,因此,需要采用多个指标来综合评定,来明确某企业是否属于大企业。

美国采用的是资产规模标准。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税收问题一直是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之一。

通过税收,政府可以筹集资金用于公共事业建设和社会福利保障。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企业逐渐开始利用各种手段规避税收,给国际税收秩序带来了挑战。

美国税收倒置问题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为突出的案例之一,对我国反国际避税也提供了一些启示。

一、美国税收倒置问题的现状美国税收倒置指的是美国跨国企业将其在境外的收入通过各种方式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以规避美国高税率。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美国的税收利益,也引发了国际关注。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美国跨国企业在2019年将约2.6万亿美元的收入转移到了避税天堂,使得这些收入避开了美国的税收。

美国税收倒置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美国企业税率高,截至2017年,美国的企业税率约为35%,远高于其他国家。

面对高税率,许多企业选择将其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以规避税收。

二是美国的海外收入延税制度也是导致税收倒置的原因之一。

根据美国的海外收入延税制度,美国政府只对美国企业在海外的收入征税,但可以将税收延迟到这些收入被转移回美国之后。

这使得跨国企业有更多动机将其收入转移到避税天堂,以规避税收。

二、美国反避税政策的探索与启示针对税收倒置问题,美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试图遏制税收倒置的现象。

美国政府在2017年对企业税改革,大幅降低了企业税率,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试图减少税收倒置的发生。

美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反避税行动组织,与其他国家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企业的税收倒置行为。

美国税务机构也通过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加大对税收倒置行为的惩罚力度,试图达到震慑企业规避税收的效果。

美国的反避税政策给我国的反国际避税提供了一些启示。

我国也应加大对企业的税收监管力度,加强对规避税收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国也应与其他国家加强合作,参与国际反避税行动组织,共同打击跨国企业的税收倒置行为。

我国也应借鉴美国的经验,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反避税政策,减少税收倒置的发生。

中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比

中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比

中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比作者:林于凯来源:《商情》2012年第03期【摘要】美国企业形式的发展总是与美国的税收制度联系在一起的。

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催生的。

它是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兴盛于90年代的一种集公司的有限责任和合伙的税收待遇于一身的新型商业组织形式。

其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概念、设立、治理以及税收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异。

本文企通过对比两种制度,能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税收制度公司制度一、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现状有限责任公司是美国迄今为止将传统公司的有限责任屏障和合伙的税收待遇结合得最完美的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Member)同传统公司的股东一样享有完全的有限责任,但无须受制于公司法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同合伙一样享受税收穿透待遇,而无须担心为企业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既不是公司,也不是合伙,而是兼具二者优势的“第三条道路”。

1988年,IRS发布了第88-76号裁决(Ruling),对有限责任公司免税的条件作了十分宽松的解释,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事实上都能享有免税待遇,同意对有限公司按K章征税,即允许其享受合伙税收待遇。

这一关键问题一旦解决,各州争相出台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以充分利用这种企业形式所提供的高度灵活性。

截止1996年春,最后两个州也颁布了自己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这样,美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都完成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立法过程。

由于没有任何模范法(Model Act)或统一法(Uniform Act)作指导,各州有限公司立法通常以怀俄明州或佛罗里达州的立法为模本,但很多州也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

1994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一个《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the Uniform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ULLCA)的示范法,1996年又对该示范进行了重要的修改。

美国公司爱尔兰避税案概述

美国公司爱尔兰避税案概述

美国公司爱尔兰避税案概述近日,微软公司成为了全球的焦点,但其吸引眼球的原因并非其广为人知的科技巨头地位,而是其在避税方面的策略。

微软的避税方案不仅引发了国内外的广泛,也成为了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典型案例。

微软利用复杂的公司结构和利润转移的方式,成功地避免了在全球范围内的巨额税收。

其避税策略的核心是通过爱尔兰途径进行利润转移。

微软在爱尔兰设立了一家名为Round Island Old Old的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是都柏林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而该子公司的员工仅有董事一人。

通过这个结构,微软将其全球收入通过百慕大和其他著名避税地转移至该子公司,以此实现避税。

据一项最新的研究显示,微软的这种策略在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拥有利润丰厚的公共部门合同的国家尤为明显。

在这些国家,微软通过其爱尔兰子公司成功地避免了数十亿美元的税收。

以新西兰为例,微软全球金融公司在2020年通过将利润转移到在百慕大注册的公司,实现了在新西兰零纳税。

尽管面临来自美国、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的税务当局的调查,微软依旧持续利用其复杂的公司结构进行避税行为。

据报道,微软在2021年的海外区域运营中心位于爱尔兰和波多黎各,这一结构使微软能够将其海外总收入的大约80%通过这两个低税收地区进行流动。

然而,这种避税行为并非无懈可击。

一些政治家和研究者已经提出了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批评,并呼吁各国协调国际行动以应对这种行为。

爱尔兰的税收政策也正在接受国际审查,并有可能发生改变。

一些国家已经提出了对跨国公司利润征收最低企业税的建议,以遏制这些公司通过转移利润来避税的行为。

微软作为全球最大的科技公司之一,其避税行为引发了广泛争议。

有人认为,微软利用国际税收规则的漏洞来避税,是不道德的;也有人认为,微软的行为是合法的,是在遵守国际税收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的。

然而,无论微软的行为是否合法,都引发了人们对于国际税收规则的反思和讨论。

微软爱尔兰避税案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和讨论。

中美税制比较

中美税制比较

一、中美税制模式比较美国税制模式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913年前,先后经历了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和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1913年至今,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

并且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所得税制。

美国不承认税收饶让抵免,这使得许多发展中国家给予美国公司和美国投资的公司的优惠最终并未使纳税人受益,而是流入美国财政部。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这种税式支出刚好弥补了一部分美国的财政赤字,这也是美国防止国内资金过度外流的一个措施。

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同时也是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中国把流转税作为主体税。

这个选择既是出于客观需求的考虑,也是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

一方面,我国所得税的征管方面不够完善,税务部门征管条件受限,企业建账体系存在较大缺陷等都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另一方面,税收征管的社会基础薄弱,民众缺乏自主纳税意识,相关机构对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导致税收征管情况不容乐观。

经历几十年的税收实践,虽然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不断上升,但流转税的比例仍超60%,因此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规定我国的现行税制模式是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复税制模式,并且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制。

对比同样为复税制的美国,我国以流转税(间接税)为主体税,而美国则是所得税(直接税)为主体税,产生差异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美国现行的税制模式实现了国家鼓励竞争,支持自由贸易政策的目的;第二,是缓和社会各阶层矛盾的要求;第三,调节控制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矛盾;第四,美国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以及较高的人均国民收入为实行所得税模式提供了经济基础。

在税制的结构上,美国是一个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

据统计,在联邦一级,联邦财政收入中主要收入为个人所得税收入,其次是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关税、遗产税、赠与税和其他各项税收等。

中国则是一个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增值税占全部财政收入的半数以上,而美国虽对增值税研究多年,却一直没有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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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收现状:
美国现行税务管理体制与联邦制相适应,由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构成,各级政府都有独立的课税权和固定的收入来源。

美国联邦和州共开征80多个税种,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

联邦政府主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国内消费税、关税、遗产与赠予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

州政府主要征收销售税、州个人所得税、州公司所得税、州消费税等,销售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

地方政府则主要征收财产税、地方销售税、地方个人所得税等,其中财产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

在税收收入总额中,联邦税收收入占60%左右,州和地方占40%左右。

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的州之一,其征管制度在各州中颇具代表性。

加州开征的税种主要有销售税、州个人所得税、州公司所得税、财产税等。

加州现行的税务管理体制中,有三个部门负责税收征管,即特许税务局、物税局和就业发展局。

加州特许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以及一些非税项目的征收。

加州物税局开征销售税、使用税和特殊商品税。

加州的销售税和使用税税率为6%,销售税是对销售有形物体给消费者个人使用的行为征收,不包括批发和服务行业,也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使用税对销售税课税对象以外的商品进行课征。

加州就业发展局负责征收、审计社会保障税。

个人所得税。

美国征收联邦个人所得税,除阿拉斯加等7州外的各州还征收州个人所得税。

(1)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遵循属人原则,凡美国公民,均就其来自美国国内外的所有收入纳税;非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只就其来自美国国内的收入纳税。

(2)课税范围主要包括:雇员的工资、薪金、退休金;独资或合伙经营取得的商业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农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3)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15%-39.6%的五档税率。

非居住的外国人在美国取得的与工商业活动直接有关的所得,比照美国公民适用的累进税率纳税;取得与工商业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所得,除税收条约另有规定外,按30%的比例税率纳税。

州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至11%。

(4)应纳税所得额为纯所得减去减免项目后的余额,纯所得为调整毛所得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调整毛所得为总所得减去不予计列项目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

总所得中不予计列项目有:资本利得的半数,州和地方政府公债的利息,雇主提供的医药费,教师的讲学金,失业救济金,慈善机构赠予的救济款,亲友馈赠的礼金,战争负伤抚恤费,债务支出、债权收入等。

从调整毛所得中可以扣除的项目,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标准扣除是对单身或夫妻联合申报分别核定一个普遍性的减免额;分项扣除的项目包括州与地方政府的税款、抵押借款、医药费、给慈善机构的捐款、幼儿保育支出、工会会费、意外事故损失、与工商业有关的直接费用支出等。

从纯所得中可以减免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个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每人每年可享受的3000美元左右的免税额。

为鼓励购房,个人购房支出也可在税前扣除。

(5)个人所得税采取先按季预缴,再按年申报清缴和部分预扣两种方式。

即:职业固定的雇员,其工薪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雇主预扣代缴,年终由纳税人申报结算;纳税人的其他收入,按季自报缴纳,年终结算;资本利得税在出售股票、财产取得收入时课征,年终不再申报;外国人在美国按总额单一税率所纳税款在取得收入时预扣,年终不再申报。

公司所得税
(1)美国采取登记注册标准,将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区分为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即:凡根据各州法律成立并向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设在国内国外、其股权归谁,都是美国公司;凡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向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何处、股权归谁,都是外国公司。

(2)课税对象:美国公司来源于国内外的收入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收入。

(3)应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可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联邦公司所得税的可扣除费用主要包
括:经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律师费用等)、税收(已纳州、地方和外国政府的税收)、营业损失(呆帐损失、自然灾害等)、折旧与损耗(固定资产折旧、油井损耗等)和其他扣除。

州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则在此基础上有所调整。

(4)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至30%,超额累进征收。

外国公司在美国取得的与工商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收入,由付款单位按30%的比例税率预扣税款,不再办理申报结算。

州公司所得税税率从5%到10%,各州不一。

(5)允许公司自行选定纳税年度,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半月内申报纳税,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的纳税年度一经确定,不能随便变动。

社会保障税,也称薪工税。

该税现已成为美国第二大税种。

(1)社会保障税由联邦保险税、铁路公司退职税、联邦失业税和个体业主税四税组成。

现已有98%以上的工资收入者(含个体职业者)缴纳此税。

(2)社会保障税采用15.3%的单一税率,由雇主和雇员各付一半,雇员应负担的部分由雇主在支付工资时扣交,并代其报税。

(3)只对纳税人年度工薪收入超过72000美元的部分征税。

财产税。

财产税是一种对物税,课税基础是财产的价值。

美国财产税尤其是房地产税是各州政府收入的支柱,财产税一般占州税收收入的80%以上。

(1)财产税的课税基础是税务部门为税收目的而估定的财产价值,纳税人必须据此纳税。

(2)应税财产主要指有形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只有少数州对无形资产征税,但税率都很低。

(3)大部分州的财产税税率在2%到4%之间,少数州及大城市(如纽约)的税率则较高。

(4)购房的银行贷款利息可在税前扣除。

销售税。

州政府对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课征普通销售税,联邦政府则对某些特殊商品征收,如酒税、烟税和限制特定消费或行为的麻药税、赌博税等。

除新罕布什尔、俄勒冈、蒙大那、特拉华和阿拉斯加等5州外,其他都征收销售税,税率大多为4%到5%有10个州超过5%(如加州为7.75%)。

遗产税与赠予税。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可征收此税。

有些州政府不仅对遗产征税,而且对接受遗产的人还要再征一次税。

(1)遗产税对死亡者的总遗产课征,由遗嘱执行人纳税。

遗嘱执行人在未纳税前不得将遗产分给继承人。

(2)计算应税遗产时,准予扣除税法规定的统一税收抵免额和配偶遗产税减免额。

统一税收抵免额逐年变动,配偶遗产减免额为50万美元。

(3)税率为10%至70%的21档全额累进税率。

(4)每个公民的终身免税额为675000美元,每人每年赠送额在1万美元以上的可免税,超过1万美元的部分就可使用自己的终身免税额度。

除上述主要税种外,美国还有商业税、泊车税、公用事业税、酒店税、体育馆税、汽油税等等。

美国没有单独的农业税收,农业收入也按统一的税种征税,但享受更多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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