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的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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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新政试行

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新政试行

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新政试行
为配合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上海市工商局与浦东新区政府联合推出的工商四项新政正式在浦东先行先试。

其中一项“在浦东新区允许商标专用权出资”,意味着如果创业者的公司注册商标被评估值700万元,那么只要再筹集300万元现金,就可成立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企业。

这是继去年人力资本可作价出资之后,又一允许“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政策。

2005年,在浦东试行的人力资本出资办法政策取得了良好的试点效果和社会反响,目前利用该政策的企业数为37户,人力资本出资3094万元。

知识产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出资的注意事项知识产权出资是指将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或作为出资方式之一用于投资或融资的行为。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要素之一,对于企业来说,能够灵活运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不仅可以获得新的资金,还能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然而,知识产权出资涉及的法律、商业等方面问题较多,需要注意一些要点。

首先,明确知识产权的价值。

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之前,应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确保其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评估可以从市场需求、技术先进性、专利权的范围等多方面进行,通过评估获取对知识产权的准确估值,以便在出售或进行出资时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

其次,选择合适的出资方式。

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选择直接转让知识产权,也可以选择进行许可使用、租借、转让使用权等方式。

选择合适的方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战略需求进行,考虑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产权转移、出资回报等多方面的因素,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

再次,合理确定出资的方式和条件。

知识产权出资通常可以选择股权出资、债权出资或以知识产权为抵押进行融资,要根据企业的需要和目标,选择合适的方式和条件。

在确定合同条款时,需明确知识产权出资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充分协商并确定清晰的权益划分、出资回报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还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的安全,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或侵权问题。

此外,要注意法律合规。

知识产权出资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包括知识产权的产权确权和有效性、要约接受和申报程序、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出资方和接受方都需要确保自身在知识产权出资行为中的合法性,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和纠纷。

最后,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

知识产权出资往往需要与其他企业、投资者进行合作,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对于出资行为的成功至关重要。

要对合作伙伴的背景、实力、信誉等进行全面评估,并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规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和出资的安全。

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一再被讨论,尤其是在实践中,外国公司或个人拿着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IP)到中国来,希望以IP出资与中国公司或个人合资成立公司。

笔者基于自己业务上的浅薄积累,试图总结一下IP出资中常遇到的三个问题:即哪些IP可以用来出资、出资的程序以及出资后IP失效应如何处理。

1. 出资的IP类型1.1可出资的IP类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巴黎公约》,IP类型简单概括如下:是否上述所有IP类型都可以拿来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用以出资的IP首先得满足两个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这样看来,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可以评估价值并用货币表达,转让手续清楚明了办理容易,满足这两个条件,都可以拿来出资。

但对于商号权来讲,指在完全不谈商标情形下的商号权本身能否出资,笔者持保留意见。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通则》中提到了企业名称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提到: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本文将商号权等同于企业名称权来讨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号是可以依法转让的,满足IP出资的条件之一。

但笔者认为,完全割裂商标之后的商号权,严格意义上来讲都不能算做是知识产权的概念,更应该是民商法项下的法律概念。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第一章引言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保护和管理好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在出资方式方面,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出资。

第二章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将资金直接投入研发、创新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活动中,以获取知识产权并加以保护。

这种方式下,企业需要自行承担研发成本和风险,并购买相关保险以降低风险。

1. 研发团队建设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研发团队,通过自主研发来获得知识产权。

同时,企业也可以与外部研发机构合作,共同研发并分享知识产权。

2. 技术转让企业可以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来获得外部的知识产权。

技术转让可以是单向的,即企业购买或租赁他人的技术,也可以是双向的,即企业与他人共享技术。

3. 专利购买与交易企业可以购买他人已经拥有的专利,或者将自己拥有的专利交易给他人。

通过专利购买与交易,企业可以快速获得所需的技术与知识产权。

第三章外部合作除了直接投资,企业还可以通过与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合作来获得知识产权。

外部合作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________1. 技术许可企业可以与他人签订技术许可协议,获得对方的知识产权使用权。

技术许可常常涉及费用支付和合作期限等具体条件。

2. 联合研发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或研究机构共同进行研发工作,共享研发成果和知识产权。

联合研发可以减轻企业的研发负担,提高研发效率。

3. 委托研发企业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工作,以获得所需的知识产权。

委托研发的过程中需要明确研发目标、合作方式、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

第四章投资并购除了直接投资和外部合作,企业还可以通过投资并购的方式来获得知识产权。

投资并购可以是全资收购、部分收购或持股投资等形式。

1. 全资收购企业可以通过全资收购其他企业的方式来获得对方的知识产权。

全资收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交易谈判等工作,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2. 部分收购企业可以通过部分收购其他企业的方式来获取其某些特定的知识产权。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背景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逐渐成熟,企业也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但是,在企业产权方面,我国的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在一些重大案件中也暴露出了企业产权保护的薄弱。

因此,加强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企业产权保护,是当务之急。

改革目标1、建立健全的企业产权制度,完善市场经济体系;2、保护企业产权,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3、提高企业产权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改革内容1、完善企业出资人和投资人的产权制度。

(1)建立股份公司出资人和投资人之间股权关系的法律制度,明确出资人和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2)加强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减少大股东过度行使控制权的可能性。

(3)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建立有效的代表权和监管机制。

2、加强企业内部组织架构的改革(1)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

(2)推动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企业内部效率和管理水平。

(3)建立企业内部产权平衡机制,保障职工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

3、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1)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支撑和政策指导体系。

(2)强化行政、司法保护,构建有力的知识产权维护机制。

(3)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技术和产品的竞争力。

4、完善企业并购和兼并的法律制度(1)完善企业并购和兼并的法律程序和盈利分配机制。

(2)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防止企业垄断市场。

(3)促进企业内部重组,提高企业整体效益。

5、强化对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1)建立专业化的企业监管机构,加强对企业合法经营的监督和管理。

(2)加强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管和制约。

(3)加强社会各方面对企业产权保护的监督和支持。

改革措施1、尽快立法,制定全面的企业产权保护法,确保全国范围内企业产权得到充分的保护。

2、加强政府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推动企业产权改革顺利进行。

3、加强企业的自主性,激励企业自主改革,建立完善的内部产权管理制度。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公司是以资本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而出资制度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资者以其出资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对公司资本的收益权、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和对管理者的选择权等股东权利。

出资者一旦出资,其所付出的资本便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

否则,公司便成了运转的一具空壳。

①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公司随后的一切行为都因此而派生。

因此,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基础,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障,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试图在对各国公司出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完善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各国公司出资制度的比较研究(一)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评判世界各国或各地区关于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模式。

现就这三种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作些简要评析。

1.单一出资制单一出资制也称为出资不平等主义。

即股东的出资额并不要求必须分成均等的份额,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每一份出资额的数额可以不同,也不要求其为一定金额的整倍数。

这种出资制度只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我国台湾地区即采用这种立法体例。

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东的每一份出资不问多寡,均有一个表决权,但允许公司章程规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采用的也是这种出资制度。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股东出资额的大小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公司资本的实际需要而定,方便易行。

其不足之处在于该种方式在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算上多有不便。

2.复数出资制复数出资制也称为出资平等主义。

即股东的出资数额必须划分成若干均等的份额,股东可以认购一份,也可以认购若干份,但每一份出资的数额都是一样的。

这种出资制度既可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惟一出资制度。

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了这种立法模式。

如《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每份出资额必须相同,股东的出资份额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相同……且每股出资金额一律不得低于5万日元。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三、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对 策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1、强化市场监管。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严 格处罚措施,以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
2、规范出资方式。对于多元化的出资方式,应当制定相应的规范标准,以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3、优化授权资本制度。对于授权资本制度,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 避免公司股权过度分散的问题。
二、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现状和 问题
目前,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实行的是实缴资本制,即公司在设立时必须缴纳全 部注册资本。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的资本充实,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出资形式单一。目前,我国公司出资形式主要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新兴的出资形 式如股权、债权等逐渐成为趋势。而我国现行制度对新兴出资形式的认可度不高, 限制了公司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4、加强法律意识培养。对于公司管理者和股东,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培养, 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守法意识。
5、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社 会监督,防止资本滥用和非法交易的发生。
6、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使失信者受到惩罚, 守信者得到奖励,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结论
总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市场 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才能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 的、公平公正的、高效有序的公司资本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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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化出资程序。应当简化公司出资的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降低公司的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的应用,提 高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简称IPR)是指人们在创造或发明中所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三个方面来探讨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一、专利的出资方式专利是对发明者的技术创新进行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形式。

在专利的出资方式中,常见的方式有自筹资金和寻求风险投资。

自筹资金是指发明者自行投入资金来保护和开发专利。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可以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权,同时也能降低融资成本。

然而,对于一些高成本的技术创新项目来说,仅依靠自筹资金往往难以满足需求,因此还需要寻求其他出资方式。

寻求风险投资是指发明者向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寻求资金支持。

风险投资者通常会对创新项目进行评估,并提供资金、资源和专业知识等帮助,帮助专利的商业化和市场化。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能够快速获得资金支持,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

然而,风险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合同条款的协商等都需要慎重考虑。

二、商标的出资方式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独立性和独特性。

在商标的出资方式中,常见的方式有自主开发和合作联盟。

自主开发是指企业自行投入资金和人力资源来设计、注册、保护和维护商标。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可以完全掌握商标的授权和运营权,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的变化。

然而,自主开发也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资金和专业知识,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合作联盟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合作,共同开发、注册、使用或保护商标。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可以共享资源、降低成本、扩大市场影响力。

与此同时,合作联盟也需要双方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机制,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三、著作权的出资方式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权和署名权的保护。

在著作权的出资方式中,常见的方式有自己创作和购买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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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的完善措施
实践中,在公司成立时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现象越来越多,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资本化程度普遍不高,知识产权存在评价难度大、效力不确定等问题,因此,完善知识产权出资相关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下面,小编将介绍知识产权出资的完善措施。

第一,建议明确知识产权出资范围。

应根据知识产权出资的要件(权属确定性、价值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规定,对作为出资标的的知识产权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可以包括:著作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专利使用权、商标专用权、技术秘密、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机构及出版者的权利、域名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可以不断予以扩大。

第二,建议就知识产权出资登记工作提出申请材料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申请材料方面,建议提出以下具体要求:申请人(公司)的全体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作为出资标的的知识产权,必须经过价格评估和验资,对知识产权的估价可低于知识产权出资合同中的资金总额,在验资报告中应当附评估报告结论;对于评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应当建立评估审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应明确载入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对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作出承诺,若出现出资不实,由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判断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到位,应依据转让合同或许可合同进行,并建议使用格式合同文本。

另外,申请人应当提交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全体股东对知识产权真实性所签署的承诺书、全体股东签名的公司章程,并附评估报告的验资报告以及权利转移证明文件等。

第三,建议尽快建立知识产权出资登记公示制度。

尽快建立知识产权出资登记公示制度很有必要,公示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知识产权出资人姓名、标的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知识产权出资额、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实缴到位等信息,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以上是律伴小编整理的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措施,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关于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知识产权作价出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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