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板防滑课:滑倒、摔伤索赔案例-文档资料
摔伤赔偿法律文件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1)XX民初字第XXXX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个体经营者。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21年3月15日,原告李某在被告张某经营的一家餐饮店内就餐。
当日17时30分左右,原告在餐饮店内用餐过程中,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右脚踝关节扭伤,经诊断为右踝关节扭伤。
原告在事发后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踝关节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5天,花费医疗费共计5000元。
2. 理由(1)被告张某作为餐饮店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在店内摔倒受伤,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被告张某在餐饮店内未能及时清理地面湿滑,导致原告摔倒受伤,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1. 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5000元。
2. 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误工费3000元。
3. 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护理费1000元。
4. 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交通费500元。
5. 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6. 被告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被告答辩被告张某对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 被告张某承认在餐饮店内地面湿滑,但认为原告李某在进入店内时应当注意地面情况,自行承担摔倒的责任。
2. 被告张某认为原告李某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五、法院判决1. 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5000元。
2. 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误工费3000元。
3. 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护理费1000元。
4. 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交通费500元。
5. 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北京,56岁女子离开店铺时摔倒受...

北京,56岁女子离开店铺时摔倒受...(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56岁的叶菲到某健康管理公司店铺接受服务,20:49时,交纳了850元的服务费用。
接受服务后,叶菲离开时,在健康公司店铺前铺有防滑毯的台阶处,摔倒受伤。
叶菲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左三踝骨折,住院治疗。
司法鉴定中心对叶菲的鉴定意见为,左踝关节功能障碍,10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叶菲将健康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29449.97元、误工费89978.43元、护理费26200元、残疾赔偿金13886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营养费6000元、鉴定费315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共计351986.4元。
健康公司认为,叶菲受伤的地点在公司的经营场所外,与其并无关联。
且健康公司在店内及店门口多处地面张贴了“小心台阶”、“小心地滑”等提示,其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为证明其主张,健康公司提交了事发前,店内视频两段及视频内的照片截图七张。
叶菲对视频及照片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在入店后,健康公司的员工在公司门口铺设了防滑垫,其离店时与入店时情势发生了变化。
其摔倒系因健康公司突然改变了地面条件,且健康公司所铺设的防滑垫湿滑所造成。
为证明其主张,叶菲提交了其与健康公司负责人的聊天记录。
该记录中,负责人对叶菲表示:“但那天确实你应该走得比较急,然后那天也下雨。
我们员工,把毛毯放在地底下,然后也是因为下午怕那个滑,然后为了下雨,怕滑,然后放在那边防滑,防护作用,然后拧着比较急,可能踩了也不知道是怎么摔倒的……”。
健康公司对上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否认叶菲的证明目的。
法院审理认为,健康公司作为经营场所,在其经营期间,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事发当日,健康公司在其门口的台阶处放置防滑垫,该防滑垫并非常规设施,而属临时设施,健康公司应对其临时添加的设施作出相应的提示。
摔倒死亡赔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0年5月,张某(男,65岁)在某市一家超市购物时,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张某摔倒的原因是超市地面湿滑,且未设置警示标志。
张某的家属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超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1. 事发经过2020年5月某日下午,张某在超市购物时,行至生鲜区,发现地面有积水,未注意到地面湿滑。
在经过积水区域时,张某不慎摔倒,头部着地,造成严重颅脑损伤。
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将张某送往医院抢救。
经抢救无效,张某于次日死亡。
2. 家属索赔张某的家属认为,超市在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摔倒死亡。
因此,家属要求超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
3. 超市抗辩超市辩称,事发当天确实有积水,但已及时清理,并安排了工作人员在附近提醒顾客注意。
此外,超市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物时应尽到注意义务,对自身安全负责。
因此,超市不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1. 审理过程法院受理了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超市的监控录像、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辩论。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在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物时也应尽到注意义务。
但考虑到张某摔倒时,超市地面湿滑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张某难以发现地面情况,因此,超市的过错程度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张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超市在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摔倒引发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张先生,在小区内散步时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张先生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起看似简单的摔倒事件,却引发了法律纠纷,成为了一场关于责任的较量。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张先生在小区内散步时,经过一处绿化带。
此时,绿化带内的一块石板因年久失修,出现裂缝。
张先生在路过时,没有注意到石板裂缝,不慎踩空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张先生前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数万元。
张先生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修复绿化带内的损坏设施,导致其受伤,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则辩称,事发时绿化带内的石板裂缝并不明显,且物业管理公司在事发前并未接到居民反映。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表示,小区内绿化带较多,难以全面检查,无法对每处绿化带进行实时监控。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应对张先生的受伤承担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
经勘验,法院确认绿化带内的石板裂缝确实存在,且裂缝较为明显。
同时,法院调取了小区内的监控录像,证实事发时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对绿化带进行巡查。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负有保障业主人身安全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绿化带内的石板裂缝属于小区的附属设施,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修复,导致张先生受伤,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张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物业管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先生的摔倒事件引发了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负有保障业主人身安全的义务。
工人做工跌伤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城市住宅楼的建设项目。
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工人张某在作业时因地面湿滑不慎跌伤,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重伤二级。
张某认为其受伤属于工伤,应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然而,建筑公司却以张某在作业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审理过程1.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建筑公司承认张某受伤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但认为张某在作业时未注意安全,存在过错,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则坚持认为其受伤是由于工作环境原因导致的,建筑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张某在作业过程中,因地面湿滑不慎跌伤,属于工伤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筑公司应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同时,考虑到张某在作业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仲裁委员会决定由建筑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 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工伤认定、赔偿数额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四、法院审理结果1. 工伤认定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作业过程中,因地面湿滑不慎跌伤,属于工伤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筑公司应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2. 赔偿数额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作业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考虑到其受伤程度较重,且建筑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判决建筑公司承担张某工伤赔偿的80%。
五、案件启示1.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作业环境安全,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2. 工人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
3. 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案例:楼道内摔伤索赔案

物业管理案例:楼道内摔伤索赔案物业管理案例:楼道内摔伤索赔案提要:某业主反映8月中旬某天她母亲送客人下楼,因地面打滑摔倒,造成大腿骨折。
她认为是由于保洁工拖地不当,造成地面湿滑导致摔伤,要求管理部予以赔偿物业管理案例:楼道内摔伤索赔案去年10月中旬,某业主反映8月中旬某天她母亲送客人下楼,因地面打滑摔倒,造成大腿骨折。
她认为是由于保洁工拖地不当,造成地面湿滑导致摔伤,要求管理部予以赔偿。
物业管理部先对该业主进行了安慰和沟通,随后立即展开调查。
向当事保洁工及地段保安了解情况,当时他们都没有听到业主反映此事;我们又对当时楼道内的装修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8月份该门栋没有业主装修,因此不存在装修垃圾致使业主摔倒的可能;然后对当事保洁工的操作情况进行了暗查,并向气象台查询了当时的天气情况。
10月13日(阴天,气温15℃~19℃),该保洁工上楼拖洗为9:12,离开时间为9:32,9:44上楼查看,楼道地面已完全干燥(为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是在该保洁工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查看的);根据气象资料显示,8月12日至8月18日,除了12日有短时阵雨外,均为晴到多云的天气,平均温度均在30℃以上。
据此推测,楼道地面应在10分钟以内干燥。
根据上述情况判断,业主因保洁工操作不当摔倒的可能性不大。
随后,管理部出示了大量调查、取证材料进一步与业主沟通、解释,业主终于承认此事与物业公司无关,放弃了索赔的要求(通过仔细详尽的调查取证,以理服人,为管理部妥善处理此事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点评:管理部以积极、事实求是的态度认真对待业主的投诉,既不偏袒自己的员工,又以事实为依据得到了业主的认可,妥善处理了这起投诉。
通过此事,管理部得到的启发是:要求我们对完善各项操作规范提出更高的要求和不断的改进。
在湿度较大的天气,应调整用干拖把拖拭楼道;对楼道内装修户应加强重点管理,避免因楼道湿滑或装修垃圾引起业主的人身伤害,真正给业主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
小区地面湿滑滑倒摔伤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案例

小区地面湿滑滑倒摔伤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案例【最新版】目录1.案例背景2.保险赔偿情况3.案例分析4.小区安全措施建议5.结论正文1.案例背景某小区居民在下雨天不慎摔倒,导致骨折等伤害。
事后,该居民发现小区地面湿滑,没有设置防滑措施,因此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2.保险赔偿情况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义务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
如果因管理不善导致居民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经过法院审理,小区物业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决赔偿受害居民共计 20 余万元。
3.案例分析从本案可以看出,小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设置防滑措施,导致居民摔倒受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本案也给其他小区物业公司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在日常管理中重视居民安全,做好防范措施。
4.小区安全措施建议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小区物业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安全管理:(1)设置防滑设施:在小区行人通道、楼梯等地方设置防滑设施,如铺设防滑垫、设置防滑条等。
(2)定期检查维护: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确保其正常使用。
(3)提示警示:在雨雪天气等特殊时期,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醒居民注意安全。
(4)加强管理培训:提高物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确保居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5.结论本案中,小区物业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决赔偿居民损失。
这给其他小区物业公司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在日常管理中重视居民安全,做好防范措施。
摔倒引发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年某月某日,张某在逛商场时,不慎摔倒在地,导致腿部骨折。
张某认为商场地面湿滑,存在安全隐患,遂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商场则认为张某摔倒系自身原因,与商场无关,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某将商场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摔倒是否由商场承担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三、法院审理1. 责任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在事发当天,商场地面湿滑,且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导致张某摔倒受伤。
因此,商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张某受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需住院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结合张某的实际损失,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摔倒引发的法律纠纷,涉及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责任、侵权责任等方面。
以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1.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确保场所内的设施、环境安全,防止他人遭受损害。
本案中,商场地面湿滑,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导致张某摔倒受伤,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摔倒受伤,商场存在过错,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张某受伤后,法院根据张某的实际损失和商场过错程度,判决商场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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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防滑课:滑倒、摔伤索赔案例1、在东湖游泳馆内摔伤游泳馆垫付6000元南昌市民孔女士躺在病床上,忍受着肋骨骨折带给她的疼痛,更让她心痛的是因8月1日在南昌市东湖游泳馆摔伤后,游泳馆在付了6000元医疗费后便不给她交医疗费,并希望她回家治疗。
昨日上午,记者在南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骨科见到了孔女士,孔女士神情憔悴。
她告诉记者,她今年57岁,8月1日下午,她和老伴在南昌市东湖游泳馆游泳。
7时许,她有点尿急,因为游泳池没有厕所,于是她回到更衣室旁的厕所解手。
在回游泳池经过消毒池时,摔倒在地。
事后,她被送往南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她的左后第7、8、9肋骨骨折,游泳馆在事发当天付了1000元医疗费,然后在她的一再催促下,游泳馆于3日、6日分别送来了2500元钱。
8日晚上,该游泳馆一负责人来到医院后表示,医疗费太贵了,游泳馆承担不起,游泳馆希望她回家治疗、休养。
孔女士还说,因为交给医院的钱用完了,昨日医院就停止了对她用药,可如今游泳馆却不来给她交钱,根据她的病情,回家治疗根本不现实。
由于她家经济比较困难,她希望游泳馆能继续支付她的医疗费。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东湖游泳馆。
该馆一员工称没有这回事。
记者要该员工联系该馆的负责人,他告诉记者,负责人开会去了,手机关机了。
然而当记者要求该员工把负责人的电话告诉记者,他则称不知道。
10多分钟后,该馆一高姓负责人回到了游泳馆。
高姓负责人告诉记者,游泳馆已经垫付了6000元钱医药费,家属也应该垫付一部分。
孔女士的病好了之后,再由有关部门进行责任划分,该怎么赔他们游泳馆就怎么赔【来源:今视网-都市消费报编辑:冯苏楠2009-8-15】2、60岁老太澡堂滑倒摔伤致残法院判决赔偿老太近2万60岁的杨老太到某澡堂洗澡,不慎滑倒摔伤致残,为此,她将澡堂告上法庭。
11月5日,记者从开封市金明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澡堂老板承担20%的责任,赔偿杨老太近2万元。
今年4月5日,开封市民杨老太在其女儿的陪同下到澡堂洗澡。
在浴室和更衣室两次滑倒并摔伤。
杨老太被送往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34天,花费医疗费等近万元。
经司法鉴定,属七级伤残。
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经营的浴池洗浴,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被告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保障其人身安全。
由于被告没有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以至于在给原告提供服务时造成了原告摔伤致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年老体弱而且身患糖尿病、脑血栓等疾病,理应知晓浴池的内部环境,其女儿对其摔倒没有尽到小心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大河网】3、顾客在酒店内滑倒摔伤获赔1.5万元本报讯如果顾客自己在酒店内摔伤,酒店是否应该为此负责?近日,一名外地游客入住市区某酒店时,不慎在酒店内滑倒摔伤,其后向酒店索赔,但酒店却认为顾客酒后损伤不应由酒店负责,后经蓬江消委会沙仔尾投诉站调解,该顾客获得赔偿金15000元。
近日,外地游客刘先生来我市省亲,住在市区一酒店。
当天晚饭后刘先生回到酒店,在洗手间里滑倒,摔伤了腿部。
由于伤势比较严重,当晚就入院留医。
其后刘先生向该酒店提出索赔20000元,认为是该酒店地板过滑导致其滑倒摔伤腿。
酒店则认为,刘先生是酒后不小心摔伤,其后果应该自负,不属于酒店的过失,但表示出于人道愿意予以一定的补偿。
双方商谈未果,刘先生向蓬江消费者委员会沙仔尾投诉站求助。
投诉站工作人员了解实际情况后,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认为酒店对入住的顾客负有保障人身安全的责任,如果顾客摔伤确因地板过滑所致,酒店应该对此负责。
最后双方达成统一意见,酒店赔偿刘先生15000元。
【2019年12月09日18:40 】4、客人洗澡滑倒摔伤宾馆被判承担50%责任客人张某住宿宾馆客房内,洗澡时不慎滑倒摔成十级伤残。
昨悉,法院依法判决该宾馆承担张某损失的50%,即17968.46元。
去年8月,张某入住竹溪县某宾馆,晚上到卫生间洗澡时,不慎滑倒致其右侧股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竹溪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登记住宿的宾馆房内无防滑提示。
法院认为,张某在该宾馆处登记住宿,双方即形成住宿服务合同关系。
宾馆虽然铺设了块状防滑瓷砖,配置了防滑垫及拖鞋,但没有给予消费者应有的注意和防范滑倒的提示,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5、新疆女游客泡温泉滑倒,右腿韧带髌带断裂3月10日,来自新疆的游客魏森明向本报反映,2月26日下午,他和妻子叶怡汝到官泉谷·温泉度假村泡温泉,泡了大约半小时后,他妻子的戒指掉入水中。
他们向服务人员求助时,对方让他们去前台买潜水眼镜,自己找。
当他们未找到准备上岸时,妻子上岸时滑倒在地。
魏林明说,事故发生后,对方态度还好,派车派人送他妻子到琼海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治疗,并付医药费3000元。
但是,当医院医生做手术后发现韧带和髌带断裂,需要再加医药费时,对方就不再有人来负责此事。
他们多次打电话到度假村,请对方来人支付医药费,对方百般推脱后,他们就投诉到琼海市旅游委,琼海市旅游委很重视,旅游委主任亲自协调,但是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调意见,度假村方至今还是置之不理。
琼海市旅游委先后11次协调没有结果。
3月10日上午记者采访了琼海市旅游委主任杨奋,他告诉记者,3月3日中午1时45分,接到魏先生的投诉后,旅游委高度重视,并到医院看望了受伤的游客。
杨奋对记者说:“我们多次做协调和沟通工作,但是很遗憾没有结果。
温泉度假村方面表示要走法律途径解决。
我们已经将这一情况向市委分管领导作了汇报。
不管怎么样,还是要继续协调,争取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3月10日下午,琼海市旅游委监管所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官泉谷·温泉度假村,就此事与有关负责人进行协商,依然没有结果。
就官泉谷·温泉度假村引起伤害事故的水池旁边的水龙头存在的安全隐患,旅游委给官泉谷·温泉度假村口头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昨天上午,杨奋对记者说,先后11次协调无果后,旅游委给官泉谷·温泉度假村下达了书面整改通知书,针对其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游客受伤,限定该单位3月15日18时前改正。
3月10日上午,记者在琼海市人民医院外科住院病房见到了受伤的游客叶怡汝。
她告诉记者:“现在医疗费已经花了7000多元,医生说还需要4个星期才能出院。
我们本来买好了3月3日回新疆的机票,现在没有办法,只能够呆在医院。
”就游客魏森明反映的情况,3月10日下午记者采访了琼海市官泉谷·温泉度假村销售经理王志强。
他解释说,这是个意外事故,水池旁边立了提示牌,游客叶怡汝找戒指时,不小心撞到水池旁边的水龙头摔倒,度假村方面没什么责任。
销售经理王志强表示:“当时,我们积极处理,送受伤游客到医院治疗,并且交了3000元押金。
对方后来要我们交10000元,我们不能够接受。
对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事。
”【记者廖自如文/图】【来源:武汉晚报记者刘丰2009-6-25 16:52:42】6、卫生间滑倒病人在医院厕所摔死公安民警在现场调查情况商报讯(记者胡臻/文贺志熙/图)昨日下午,一位名叫张元福的老人在儿子的陪同下前往南昌市洪都中医院做痔疮手术。
手术后,老人去上卫生间,谁知刚进去便摔了一跤,头部撞在地面上,1分钟后死亡。
110民警与南昌市百花洲派出所民警赶到医院,对现场进行了处理。
下午5时30分,记者赶到位于南昌市渊明南路的洪都中医院门诊部6楼,只见七八名死者家属坐在病房门口痛哭,民警与医院的工作人员正在与其交涉。
老人摔死在医院厕所。
死者的小儿子张念波对记者说,昨日下午2时30分许,他陪父亲张元福到该医院做手术,半个小时后手术做完了,他因要到楼下去拿药,便叫父亲在楼上等自己。
张元福在等儿子的时候,上卫生间去方便,可没过几分钟,他就摔倒在地。
当医务人员迅速赶到卫生间对其进行抢救时,为时已晚。
老人家属要讨个说法,张念波对记者说:“不管怎么说,我认为医院给病人用的卫生间应该铺上防滑地板或地毯,可洪都中医院没有这样做,现在我父亲因此死亡,医院应给我一个说法。
”该医院的康院长对记者说,出现这个意外后,医院急救科医生及主任都马上赶到了现场,由于病人摔倒后伤及脑干,不能移动,于是十几名医生立即在现场进行抢救,但大约1分钟后病人就停止了呼吸。
【来源:江西商报】7、醉酒顾客滑倒摔死餐厅老板担责三成4月29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利津某快餐店店主向死者吴某的家属承担3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7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快餐店的楼梯系店主自己改造,为节省空间,楼梯宽度仅为70厘米,十分陡峭,加上楼梯为铁质器材,踩在上面很容易打滑。
2019年5月中旬,吴某酒后下楼时从楼梯上滑倒在地下,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后,吴某的家属将被告告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快餐店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吴某系酒后滑倒,其对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李玉华陈建文发布时间:2019-05-08 17:20:46】8、36岁工程师饭店内滑倒摔死家属索赔68万【2009年11月26日14:30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时间:2009年11月25日上午9:30地点: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36岁的邱清成是一名工程师,一米八几的个头,家住长沙市天心区天剑路。
很多人都羡慕他有一个贤惠的妻子,一个聪明的儿子,一家人其乐融融。
可2019年10月4日傍晚,不幸的悲剧发生了。
2019年10月4日,因为8岁的儿子遇到了一个新的玩伴,双方家长相约会餐,以促进两个家庭感情。
下午5:30左右,邱清成带着妻子和孩子到位于长沙市劳动西路的杨眼镜平价菜馆吃饭。
饭后,邱清成在收银台前付账时滑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邱的死亡和饭店有直接关系,正是因为饭馆地面上的油污致使客人摔倒。
于是,家属多次找到饭馆老板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没有得到答复,最终,邱清成家属将饭馆老板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8万元。
记者在事发的平价菜馆看到,该饭馆的地板是由很多不同颜色的大理石碎块拼接而成,收银台前有一个小小的台阶。
曾律师指着台阶黑色的大理石告诉记者,邱清成正是在这个位置摔倒的。
由于控辩双方对邱的致死原因和死亡后的一段录像有异议,经过两次鉴定拖长了庭审时间。
原告认为: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而饭店没有任何“小心地滑”之类的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医院鉴定和死亡报告证明,邱清成生前是一个身体健康的人,死亡原因正是由于店面地板湿滑,导致邱清成滑倒颅内出血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