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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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项目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项目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项目部建筑工人管理,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有在建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1. 项目部成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2. 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2)组织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3)监督检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4)协调处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 项目部各部门职责:(1)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人的现场管理,监督建筑工人遵守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工人的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建立建筑工人档案;(3)财务部门:负责建筑工人工资的发放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建筑工人信息采集与录入1. 信息采集内容(1)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2)建筑工人的从业资格信息,包括工种、技能等级、证书编号等;(3)建筑工人的劳动合同信息,包括签订时间、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4)建筑工人的考勤信息,包括出勤天数、加班时间等;(5)建筑工人的工资发放信息,包括工资标准、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等。

2. 信息采集方式(1)建筑工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项目部进行信息采集;(2)项目部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信息采集;(3)通过信息化手段,如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信息采集。

3. 信息录入与更新(1)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采集到的建筑工人信息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建筑工人信息;(2)建筑工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建筑工人本人应及时向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人力资源部门应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建筑工作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办法》

《建筑工作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办法》

《建筑工作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建筑工作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办法一、目的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建筑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建筑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作的人员和相关单位。

三、实名登记要求1. 从事建筑工作的所有人员和相关单位必须申请实名登记。

2. 实名登记要求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 实名登记信息必须真实准确,申请人应对其申报内容负责。

四、实名登记程序1. 个人申请:- 个人应前往建筑工作人员实名登记办公处填写申请表格。

-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 认证办公处将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并记录实名登记信息。

- 申请人将获得实名登记证明。

2. 单位申请:- 单位应将建筑工作人员的实名登记申请材料提交给认证办公处。

- 认证办公处将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记录实名登记信息。

- 单位将获得实名登记证明。

五、实名登记的保密与应用1. 实名登记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应严格保密。

2. 只有经过授权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使用实名登记信息,且仅限于建筑工作管理和监督。

3. 未经申请人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和使用实名登记信息。

六、违规处理1. 提供虚假信息的个人将被取消实名登记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将被取消实名登记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1. 实名登记证明具备法律有效性,可以作为参与建筑工作的合法身份证明。

2. 本办法将由建筑工作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建筑工作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办法》草案,拟定内容可能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最终版本以最新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程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程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程1. 目的本管理规程旨在规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确保建筑工人身份真实可靠,提高工作安全性和管理效率。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施工的工人,包括外聘临时工和正式雇佣的员工。

3. 实名制管理要求3.1. 身份验证- 所有建筑工人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身份验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等。

- 施工单位必须核实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可以通过人工核对、电子验证等方式进行。

3.2. 注册记录- 施工单位必须为每位建筑工人建立个人信息和工作记录的注册档案。

- 注册档案应包括建筑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入职日期等基本信息,以及工作时间、工种、工作地点等工作记录。

3.3. 实名制卡片- 在通过身份验证并完成注册后,每位建筑工人应获得一张实名制卡片。

- 实名制卡片上应包含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和照片,用于识别和管理。

4. 管理措施4.1. 巡检管理-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检,核实工人的身份和实名制卡片。

- 如发现身份信息不符或丢失实名制卡片的工人,应立即进行处理和记录。

4.2. 信息保护- 施工单位应妥善保管建筑工人的个人信息,严禁泄露和滥用。

- 除非经过工人同意或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得向外部单位透露建筑工人的个人信息。

4.3. 故意造假惩罚- 如发现建筑工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实名制卡片,施工单位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5. 监督和检查5.1. 自查自纠-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2. 监督检查- 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实名制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6. 处罚措施-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实名制管理的,将面临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 建筑工人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实名制卡片的,将面临相应处罚,导致事故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 生效和解释- 本管理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 对本规程的解释权归施工单位所有。

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管理制度1. 引言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工人身份信息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建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可靠的建筑工人信息。

本制度旨在规范建筑工人的实名登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2. 登记要求2.1 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的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施工的工人,包括劳务派遣工人、合同工人和临时工人等。

2.2 实名登记的内容建筑工人的实名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工种- 参加工作日期- 从业经历2.3 登记时限建筑工人应在参加施工工作前将相关个人信息提交给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实名登记,建筑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3. 登记流程3.1 建筑工人提交个人信息建筑工人应在参加建筑施工工作前,主动向建筑施工单位提交相关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3.2 建筑施工单位实名登记建筑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建筑工人提交的个人信息进行实名登记,并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登记完成后,建筑施工单位应向建筑工人提供相应的登记证明。

4. 信息保护4.1 个人信息保密建筑施工单位应妥善保管建筑工人的个人信息,严禁泄露、买卖或非法使用建筑工人的个人信息。

4.2 信息安全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应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建筑工人的个人信息被不正当获取和使用。

5. 惩罚条款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和取消参与建筑施工资格等。

6. 其他规定6.1 监督检查建筑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对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6.2 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建筑工人的认知和配合度。

7. 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建筑施工单位所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为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管理制度的内容,旨在规范建筑工人的实名登记工作,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2.17•【文号】建市〔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一:一、前言建筑工人是建设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管理工人信息和提高工作安全性,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旨在规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二、工人信息登记1. 姓名:建筑工人的真实姓名。

2. 性别:建筑工人的性别。

3. 身.分.挣耗.吗:建筑工人的身.分.挣耗.吗。

4. 户籍地址:建筑工人的户籍地址。

5. 工种:建筑工人的从事工作的具体职位。

6. 从业经历:建筑工人的工作经历和技能特长。

7. 健康状况:建筑工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三、工人上岗管理1. 培训与考核:建筑工人在上岗前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并通过考核才能上岗。

2. 劳动合同:建筑工人与用人单位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 上岗记录:对建筑工人的上岗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完成情况等。

四、工人安全保障1. 安全培训:建筑工人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规范和操作要求。

2. 安全装备:建筑工人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

3. 健康监测:定期对建筑工人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工人身体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五、工人评价与展示1. 评价制度:建立建筑工人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工人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2. 荣誉展示:对表现优秀的建筑工人进行荣誉展示,激励其继续提高工作水平。

六、附件1、建筑工人信息登记表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流程图附件:1、建筑工人信息登记表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

2、健康检查:指对工人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人适宜从事相关工作。

二:一、引言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建筑工人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提高施工工作的安全性与效率。

本详细介绍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具体要求。

二、建筑工人信息登记1. 个人信息: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分.挣耗.吗等。

深圳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领域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人合法权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深圳市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领域人员包括:(一)劳务工人;(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四)现场专业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第四条实名制管理,是指在施工现场,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人员信息,核验人员身份,记录从业人员的劳动考勤、安全生产教育及技能培训过程、考核及工资发放等信息,实现建筑工地的组织化管理、人员素养提升和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用工主体为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实名制工作负直接责任。

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应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范围,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通过登记现场劳务人员的身份、教育培训、工资结算及支付等信息,建立能动态反映每日用工实际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实现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人员安全培训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的综合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X所承建施工项目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集团劳务分公司负责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对集团内所有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实施集团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制订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条各分公司负责实施本分公司所有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他们还应购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设备,完善分公司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并维护,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真实、及时和与各数据中心的XXX。

同时,他们需要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集团、劳务分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分公司在劳务分包招标文件和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落实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六条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分别为分公司、项目部劳务管理和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工作。

第七条项目部负责工程项目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硬件设施的购置、管理、维护及使用。

第八条项目部是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落实与执行单位。

他们必须按要求配置专职劳务专管员,具体负责劳务工人进场实名登记、退场手续办理,劳务工人每日上岗考勤及记录、核对管理工作,督促劳务队组及时与项目部结算劳务费和劳务工人每月工资造册、报审,及时统计、上报、保存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数据和资料,按要求对项目劳务工人实施日常管理。

第九条项目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对进场劳务工人打卡的监控,并核对劳务工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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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总部大厦二期项目
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农民工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体系,优化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杜绝农民工群体事件的发生,按照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属于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中的第二层级,其上一级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承建的所有国内工程项目
第二章实名制
(一)项目经理部严格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并实名登记。

农民工入场前仔细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合同、联系电话、工资支付银行卡号、必要的岗位证书等。

(二)实名登记后,由项目经理部劳务员组织新入场的农民工到项目安保部门进行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合格后,采集相关信息输入现场门禁考勤管理系统。

(三)分包单位如施工过程中增减农民工人数,应当随时将新的农民工名册、劳动合同、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等报项目经理部备案。

(四)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是指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采集个人身份特征信息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识别管理。

第三章考勤制管理
(一)对于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全封闭管理,现场出入口处必须设置门禁系统,采用脸部识别考勤,安装实时监控系统全天候记录门禁使用情况。

农民工不得从其他通道或其他方式进出施工现场。

(二)对于不具备封闭管理的施工现场,必须在现场相对集中的位置设置脸部识别考勤系统,农民工上下班时必须进行人脸考勤,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分包单位必须认可项目经理部安装的门禁考勤系统,以及由该系统记录生成的农民工考勤记录,并在签订分包合同时以书面文件形式承诺认可。

(四)项目经理部和分包单位必须分别建立考勤档案,农民工考勤记录必须每天如实记录,每月由门禁考勤系统导出的考勤记录由项目经理部劳务员和分包单位劳务管理员双方
共同签字确认。

(五)分包单位应及时上报进、退场人员信息,项目经理部劳务员依据上报资料及时更新门禁系统中在场人员清单。

每月初,项目经理部劳务员应当及时检查门禁系统,对一定时
间未考勤的人员进行核实,确保退场人员及时清理。

(六)对于临时来访人员,必须由项目经理部劳务员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并经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培训合格后方能进入施工工地。

(七)建筑工人每天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识别情况作为发放工资、建筑伤害保险的重要依据。

系统设置欠薪预报警功能。

(八)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信息进行管理。

系统设置资格证件过期预报警功能。

(九)与建设诚信管理系统、施工许可管理系统,珠海市其他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七章附则
(一)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横琴总部大厦二期项目经理部安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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