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人大立法审议机制的若干问题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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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对国家立法的延伸、细化和补充,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和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职能。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希望大家喜欢!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立法项目的选题和立项还不够科学。

在立法项目的确定上,哪些项目要立法,哪些项目可以不立或者缓立,目前仍缺少统一的可操作的立项标准,实践中随意性较大,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约束。

存在着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规项目无人牵头起草,有关经济工作的立法相对滞后,而个别条件不成熟可以缓立的法规却列入了立法计划的情况。

二是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仍然不容忽视。

如何防止和避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一直是地方立法想着力解决而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表现得更为隐蔽或间接。

如在确定立法项目时,只注重申报有利于维护部门利益的项目,而对关系到改革自身利益的项目不热心;在法规起草过程中,考虑自身执法方便的较多,而考虑方便行政相对人、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较少;在法规草案修改时,对立法机关作出实质性修改或增加义务性条款往往不太乐意,认为违反了所谓的“立法初衷”。

三是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仍不够通畅,公民与立法机关之间的互动机制尚未建立。

公民除了被动参与立法机关公开征求意见的活动外,主动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的很少,公民参与立法的热情不是很高。

虽然近年来加强了专家参与立法的工作,但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发挥离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是对现行法规的清理不太及时。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客观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特别是上位法的出台和变更以及机构改革等原因,使某些法规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这些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和新形势的需要,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复习题集(第2778篇)

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复习题集(第2778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党内法规和法律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B、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C、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对所有党员都平等适用D、党内法规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直接依据>>>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答案】:D【解析】:法院审理案件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党内法规仅仅适用于党员,不能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C、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D、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答案】:D【解析】:①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为主,法律的惩罚作用为辅,如西周的“明德慎罚”、汉代的“德主刑辅”等。

近现代以来,人们更强调法的作用,提倡通过法律保障人们的合法权利。

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已经成为保障人们权利的最重要的手段。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依靠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要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注意D选项的“唯一”,绝对片面3.关于严格公正司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逐步推进由高级人民法院解释法律的制度B、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C、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完善地方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浅析

完善地方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浅析

完善地方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浅析○ 张锦莉人大主导立法是指在立法过程中,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握立法方向,决定并引导立法项目、立法节奏、立法进程和立法内容、立法原则与基本价值取向。

人大主导立法是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准则。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如何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的内涵——人大主导立法的意义长期以来,地方立法的主导权一定程度上被政府掌控。

此模式虽然在地方立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导致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不大管用。

同时,在立什么法、怎样立法、立成什么样的法等重大环节上,人大主动性不强、调研不深、协调不力、决策不果断,导致有的法规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

完善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是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人大主导立法的内涵人大主导立法,要求人大对立法选项、立法过程、立法结果具有实质的决定权,在立法过程中实现方向主导、进程主导、决策主导。

方向主导,就是人大制定立法规划、计划时,应当保证立法选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回应民生、契合发展,使立法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进程主导,就是人大在法规的立项、起草、调研、修改、审议、表决等整个立法进程中,发挥好组织协调职能,合理分配立法任务,推动立法有序、规范、顺利进行。

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

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
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法规案审议机制的几点思考道统的失落与官本位之兴盛代表资格终止的认定程序应当细化与规范参与式预算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谈谈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语言要求人大监督工作三十年回顾与新阶段展望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区别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事项述评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追寻仁爱与正义之中道商谈建制化完善人大代表与群众联系的制度路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监督宜补不宜比略论中国古典的同心之道精神崛起走向世界的中国之梦社会性官僚政治中国官本位传统之源中国梦的本文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
发挥方面却相对不足。当然 , 在地方人大立法经验 念 和 价 值 取 向 , 其 次 是 立法 内容 。关 于 立 法理 念 和 不足而且经济社会发展又迫切需要有法可依 的历史 价值取 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杨景宇同志认为 : 立 时期 , 要求地方人大一起步就能够在立法工作 中起 法不是部门之间权力与利益 的分配与再分配 , 而应 到主导作用也是不切合实际的。在经济社会逐步发 该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 中国特色社会 展和法制 日益完善 的历史潮流推动下 , 地方人大的 主义法律制度应该把实现社会公平 、 正义作为价值 立法工作也逐渐 向法制化 、 规范化 和科学化方 向发 取 向, 要明确公共权力 的非营利性 , 决不允许权力出 展。以立法法的颁布实施 为标志 , 法律法规统一审 租 , 这是 一条 法律 原则 , 又是 一条 政 治原则 。因此 ,
切 实发 挥立 法 主导作 用 。 如何 理解 地方 人 大立 法主导 作 用 ?有 的 同志认
实事求是地讲 , 地方人大在以往立法工作 中的 为 , 主要包 括 四个方 面 : 一 是立 法理 念 和价值 取 向要 由人 大来 明确 ; 二是 立法 程序要 由人大来 调控 ; 三 是 主导 作用 发 挥 得并 不 理 想 。原 因是 多方 面的 , 但 最 根本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影响和地方人大立法 立法 内容要由人大来决定 ; 四是立法技术要由人大 。这 四个 方 面很 全 面 , 基 本 上 囊 括 了地 方 工 作 主 动性 的 欠缺 。 自改革 开 放 以来 , 为 了尽 快 解 来 把 关 … 决经济发展无法可依 的问题 , 需要地方人大行使立 立法的全部。但是仔细分析下来 , 立法程序是 由法 无 论是 地 方 人大 还 是 政府 等 都 法职权 , 并且不 断加快立法步伐。但是在立法 内容 律 法 规 明确 规 定 的 ,

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的困境与出路

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的困境与出路

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的困境与出路近年来,“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已成为我国地方立法的一种新模式,旨在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程度和科学性。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这些困境严重影响了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面对这些困境,地方人大需要寻求出路,才能更好地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水平不高。

由于立法起草人员水平不足、立法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地方立法存在着诸如立法内容不合理、法律条文不严谨、法律与实际脱节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立法程序不规范。

在很多地方,立法程序并不规范,立法前期的征求意见会议、专家论证等程序流于形式,对实际问题的探讨并没有进行深入、广泛的研究,导致立法的科学性不足。

三、立法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容易导致制定立法时权力过于集中,立法过程缺乏公正、透明,立法结果难以获得社会的认可。

针对上述困境,地方人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出路:一、加强立法调研。

立法前期应当开展充分的调研工作,明确立法需要、分析法律实践、掌握公众意见,为立法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的依据。

二、加强立法程序的规范化。

立法本身是一项庄重的公共事务,立法程序应当使程序合法性、程序公正性和程序科学性三者有效结合。

除了在程序上规范化之外,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程序,提高立法的效率和科学性。

三、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的立法经验。

其他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做法对于地方人大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地方人大可以在借鉴中总结和吸取经验,不断改进自身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地方人大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立法征求意见会议、专家论证和听证等程序,加强立法各环节公开、公正、透明,让广大市民能够及时了解到立法的内容和过程,提高立法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总之,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模式是一种进一步民主化地方立法的有效方法,同时也需要充分认识到其存在的困境并积极寻求解决之道。

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主要问题与完善

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主要问题与完善

仅仅确定 了统 一市议和公告制度 , 对其他 问题 则要求参照法律的立
益的整体性, 在一定程度上是立法 为执法 目的服务这种传 统观 念的
法 程 序 进 行 , 体 规 定 由地 方 人 大 制 定 。虽 然 这 有利 于 发挥 地 方 的 “ 具 残余” 。此外 , 。 在起草过程中必定有代表 各方利益的主体 , 由于利 积 极 性 和 自主 性 , 是 不 能 很 好 地 规 范 和 锘 约 地 方 立 法 的 基 本 运 作 但 4

充 分 的 调 查研 究 和 论 证 以 及 程 序 规 则 的规 范 和 保 障 , 难 体 现 民 主 很

地方立法程序 的内涵与我国现行立法
性、 科学性和适当性 。
地方立法程序是指有权 的地方国家机关在制度 、 认可 、 改、 修 补 充和废 止本地方 的具有法 的效力的规 范性文件活动 中所必须遵循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 S cey S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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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地 方 立 珐 程 序 的 主 要 问 题 与 完 善
袁 礼
摘 要 当前 , 国地方 立法 中的一 个关键 问题 是程 序 问题 , 地方立 法程 序 的完善 与否 关 系到立 法的质 量 , 我 而 进而影 响地 方 立 法 的规 范化 、 民主化 、 治化 。 文针对 立法程 序 中的主要 问题 , 法律规 制和 制度 建设 方面 , 其运 作 更加 民主 、 学 和 法 本 从 使 科
为特殊的立法程序 。根 据我国 《 立法法》 6 条第一款之规定 , 第 8 地 由政 府和主任会议提出议案, 而享有立法提 案权的代表和常委会 组

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法规案审议机制的几点思考

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法规案审议机制的几点思考
3 6一 《 人大研 究) ) 2 0 1 3 年第 3 期 ( 总第 2 5 5 期)
二 审着 重就 法规 草案 的公 正性 、 操作 性及 重大 问 较一致的 , 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 议 , 表决 ; 修改地方性法规案 、 废止地方性法规案 , 各方 题进 行 审 议 , 三 审进 一 步 就法 规 草 案与 上 位法 是 否 面意 见 比较 一 致 的 , 可 以经 一 次 常务 委 员 会会 议 审 抵 触 、 与 同位法是 否协调 以及重大 问题进行 全面审议。 这 些规 定对 于提 高 常委会 组成 人 员审议 的针 对 议 即交付表决 。其他地方一般以“ 二读” 为原则 ; 各 科 学性 、 实效 性 具 有指 导 意 义 。笔 者认 为 , 在 法 方 面意 见 比较 一 致 的 , 可 以 经一 次 常务 委 员 会会 议 性 、 大到 立 法 的必 要性 、 可行 性 、 合 法 性 审议后交付表决; 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 可以经三次 规 案 的审 议 中 , 常 务委 员 会会 议 审 议后 再 交 付表 决 。 “ 三读” 体 现 了 以及 制度 设计 , 小 到法 规草 案 的句 式 、 文字 、 标点 , 都 还有三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 立法的审慎 , “ 二读” 则更有效率 , 各地对审次的确定 可以提出意见。实践中, 均没 有一 概 而论 , 而是 作 了灵活 规定 , 允许 根据 法规 案及 审议 情况 来依 法确 定审 次 。 ( 一) 法规 案 的审议 中可 否要 求处 理相 关具体 工
上作 进一 步研 究 、 完善 。
审 议前 准 备审议 意见是 组成 人员认 真执行 职 务 的题 中之 义 , 重庆 、 辽宁 、 山西 等地 在法 规 中予 以 明

让地方立法统一审议更趋完善——记四直辖市人大法制部门立法工作研讨会

让地方立法统一审议更趋完善——记四直辖市人大法制部门立法工作研讨会
分 的研 讨 。
委员套、 食珐1霉作委员会于 5 常毳 甚 l
月 2 至6足 t , 人大培训 中心 9 : 在 举办了 “ 四直辖市人大法制部 门立法
工作 研讨 会”。 t
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谈到他们
的具体做法:如建立了代表性和权威 性较强的统一审议机构 ;建立 了重大 问题 集体调 研和 项 目分 工 的责任制 度 ; 审议 中坚持合理性、 法性 、 在 合 可
持集体行使职权,确保统二审 议的严
谨 性 等。
与会 者认 为 进 一 步做 好 统 一 审议
工作要在 以下几个 方面下功夫 :一是 要坚持接受党的领 ( 下转第2 页) 4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 审议 中
2 H^H RN。 蠢 大 0l A ~ Eo s 昭 A上 人
维普资讯
审议工作 郗处于巩固提高和完善阶
北京市人大法制 委员会畅谈 了做
段,如何总结 已经取得 的经验和好的
好统一审议工作 的五个体会 :坚持党 的领导;保证法制委员会组成人 员的 合理结构 ; 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映民 反 意、 中民智 ; 集 形成合力 , 充分发 挥各
专门委员会的优势和作用

的讨论和思考。大 家就统一审议机构 的人 员结 构 、 法制 委 员会 与其 他 专 门 委员会在立法上 的分工 、如何处理好 主任 会议 的审查 ( 实质 性 审查和 程序 性审查 ) 与统一审议的关系、 如何把握 好合法性标准 、在审议 中如何处理好
不 同社 会群 体 间的利 益 关 系等进 行 充
地方立法实行统一审议 ,是立法
都 回顾 了统 一 审议 工作 开 展 以来 的具
法确立 的- 项新制度 ,也是 地方立法 一 . 体制的一顼重太改革 目前, 各地 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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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关于地方人大立法审议机制的若干问题
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是省级地方人大立法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立法审议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关系到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和法定职责的履行。

二十多年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健全立法审议机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施行两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依照该法的规定确立了统一审议机制,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对于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就近年来市人大立法审议机制形成的一些经验和需要完善的方面,提出个人的粗浅意见如下:继续完善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审议机制
1、关于法规案的审次把握。

根据《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规案一般实行常委会两审表决制,某些内容较为单一的法规案也可以一次审议后交付表决。

在立法实践中,这一原则规定尚需细化。

一是常委会对某项法规案进行初审,需要在常委会会议前确定其审次,以便安排会议议程、日程和准备相应的立法文件,而不能“视审议情况”再确定该法规案由本次会议表决还是交由下次会议表决。

二是同为法规案,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案的审议要求和实际工作量是很不相同的,在审次上宜作区别对待。

此外,根据法规审议和修改的不同情况,常委会会议可以在本次审议后即进行表决,也可以在本次审议后暂不表决,留出修改时间,交由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适当地确定某一法规案的审次,既关系到保证审议质量,也关系到提高常委会的工作效率。

审次的确定,一般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法规案的审议意见报告中提出建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情况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确认,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确定法规案审次的一般原则是:
(1)新制定法规,一般实行两审制。

初次审议中意见较为一致的,可在二审后同次会议交付表决;审议后问题多、修改量大的,宜在二审后下次会议交付表决。

采用简化体例“若干规定”的法规案,或者常委会就内容单一的法律问题作出决定,可以在一审后即交付表决。

(2)修改法规案,采用修订草案方式的,一般均实行两审制;采用修正案草案方式的,审次视修改内容的多少和难度而定。

(3)废止法规案,一般均可由常委会一次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审议中有争议的,也可在一审后交付下次会议表决。

2、常委会审议方式和法规案审议时间的把握。

常委会审议法规案,采用大会审议和分组审议相结合的方式,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多年实践形成的一项立法经验,并已作为工作规范写入《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十三条)。

大会审议的优势在于集思广益,视野开阔,可以避免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认识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分组审议的优势在于讨论和交换意见比较充分,有助于提高审议的深度。

经过分组审议,由小组召集人在常委会大会审议时先作汇报交流,可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了解各组的审议意见,加以比较并作出正确的抉择。

但是,召集人的汇报发言并不能完全代替组内其他委员的审议发言。

组内其他委员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本组召集人的发言作补充和纠正,可以重申个人的不同意见,也可以发表新的意见。

有鉴于此,安排常委会会议日程时,必须给大会审议留出充裕的时间。

不论是法规案初审中分组审议后的大会审议,还是法规案二审中的大会审议,单件法规的审议时间一般不宜少于2小时;有的涉及面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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