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施细则
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选聘部分)

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选聘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选聘部分)1. 概述会计师事务所是负责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机构,其选聘部分是保证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就会计师事务所制度中的选聘部分展开论述。
2. 选聘流程2.1 确定需求在选聘之前,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明确自身的业务需求,包括岗位职责、技能要求以及专业背景等。
通过对需求的明确,可以更有针对性地筛选合适的候选人。
2.2 招聘广告发布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会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发布招聘广告,以吸引潜在的候选人。
广告应该包含对岗位要求的明确描述,同时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性和声誉。
2.3 简历筛选收到应聘者的简历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岗位要求和简历中的信息进行初步筛选。
筛选的依据可以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资格等。
2.4 面试环节通过简历筛选后,会计师事务所将邀请合格的候选人进行面试。
面试环节可以分为初面和终面两个阶段。
2.4.1 初面初面通常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旨在初步了解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面试官可以提问候选人的工作经验、专业知识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2.4.2 终面终面由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管理人员或合伙人负责进行。
终面面试主要着眼于候选人的领导才能、与客户沟通能力以及团队合作能力等。
2.5 考核和背调面试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将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背景调查。
考核可以包括技能测试、情景模拟或者小组讨论等环节,以评估候选人的适应能力和应对压力的能力。
2.6 入职决策综合考核和背调的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将作出是否录用候选人的决策。
决策的依据可以包括候选人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以及与公司文化的契合度。
3. 相关政策和要求3.1 遵守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部分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比如,不得进行性别、年龄、种族等歧视性选聘;必须对候选人的个人信息保密等。
3.2 建立专业标准为了确保选聘的专业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明确的选聘标准和流程,遵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杜绝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承办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承办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并按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或公司董事局不得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拥有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五)近三年在执业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六)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局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1、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2、独立董事或1/3 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
第七条 选聘承办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然后提交审计委员会;(二)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局审议;(三)董事局审议通过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四)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公司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中的职责:(一)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会计师事 务 所选 聘 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通过通过))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选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决策程序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不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3、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征询管理层意见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建议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必要时也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第八条 在调查基础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或是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否定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施细则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包括续聘和改聘,下同)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细则的规定。
第2章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第3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1.取得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4.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5.拥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6.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7.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8.最近3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及管理第4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活动。
第5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的职责如下:1.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2.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3.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4.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5.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6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的方式1.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资格、符合公司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2.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3.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7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财务部审计专员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2.审计专员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方案一、前言。
咱们公司要选个靠谱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像找个超级得力的财务管家一样,这事儿可不能马虎。
所以呢,咱们得制定一个超棒的选聘方案,确保选出来的事务所能够满足咱们各种需求,不管是算账还是查账,都得杠杠的。
二、选聘目的。
1. 准确的财务报告。
咱得让财务状况清清楚楚,就像镜子一样,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
找个厉害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能保证咱们的财务报告准确无误,这样老板看了明白,股东看了放心,税务局看了也挑不出毛病。
2. 合规审计。
现在的规定可多了,就像蜘蛛网一样密密麻麻。
会计师事务所得帮咱们在这张网里穿梭自如,确保咱们公司的财务活动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可不能让咱稀里糊涂地就踩了红线,那可就麻烦大了。
3. 提供专业财务建议。
他们可不能光是埋头算数,还得给咱们出出主意。
比如说,怎么合理避税(当然是合法的那种哦),怎么优化财务结构,就像一个智慧的财务军师一样。
三、选聘团队组建。
1. 财务部门代表。
这是肯定不能少的,毕竟他们是天天跟财务打交道的人。
他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最了解,就像熟悉自己家后院一样。
财务部门出个经验丰富的同事,能从专业的角度去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
2. 业务部门代表。
公司的业务部门也很重要,因为财务是为业务服务的嘛。
业务部门的同事能告诉会计师事务所咱们公司的业务流程、业务特点,这样他们在做审计或者提供建议的时候就能结合实际情况,不会搞出那种不切实际的方案。
3. 高层管理人员。
有个高层在选聘团队里,就像有个掌舵的人。
他们能从公司战略的高度去看待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确保选出来的事务所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方向是一致的。
而且高层的参与也能让会计师事务所感觉到咱们对这件事情的重视程度。
四、选聘标准。
# (一)资质与信誉。
1. 执业资格。
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啦,就像厨师得有健康证一样。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得有合法的执业资格,能够在咱们这个地区合法开展审计、会计等业务。
要是没有这个资格,那其他的都免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施细则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施细则
一、综述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安徽省会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目的
通过实施本细则,明确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有关规定,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会计师注册业务的规范、稳定、透明,保障安徽省会计师社会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定义
1、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指经安徽省会计师协会审查批准,根据《管理暂行办法》获得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沪安会”标志标注后称之,简称“安会”。
2、执业资格:指安徽省会计师协会将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核准后,取得其他有关行政许可证书及非行政许可证书,合法提供会计师注册服务的资格。
四、选聘项目
1、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对其主要人员进行选聘,选聘项目包括:
(1)会计师;
(2)注册会计师;
(3)注册会计师助理;(4)其他专业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录用新员工时所遵循的一套制度和程序。
具体的选聘制度可能会因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有所差异,但通常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招聘广告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会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招聘广告,包括在校园招聘会上,招聘网站上以及社交媒体平台等。
2. 简历筛选:会计师事务所会收到大量的简历,经过筛选后,将符合要求的候选人进入下一轮面试。
3. 面试:候选人通过初步筛选后,会被邀请参加面试。
面试的形式可能包括个人面试、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
4. 考核测试: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要求候选人进行适应性测试,以评估其在特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
5. 终面:通过前几轮筛选后,候选人可能会被邀请参加最后一轮的终审面试,与公司高层进行面对面交流和评估。
6. 录用决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候选人在整个招聘过程中的表现,综合考虑其能力、经验和潜力等因素,最终作出是否录用的决定。
总体来说,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旨在确保录用到最适合和优秀的人才,从而提高团队的整体能力和竞争力。
公检法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公检法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哎呀,说到“公检法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这事儿,首先要明确一点,这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儿。
说白了,就是相关部门、法院、检察院这帮“大佬”们,想找一家靠谱的会计师事务所帮忙做账,审审计,搞搞税务啥的。
看着这些大机关,很多人一听就觉得这事儿好复杂,搞不懂,但其实呢,放轻松,没那么难。
今天咱就把这些程序捋一捋,通俗点说就是给大家普及普及,啥时候该做啥,咋做才靠谱,没那么吓人。
想选聘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可不是什么随便找找就能成的事儿哦。
你得先弄清楚,你这个单位的需求是什么。
就比如,咱去买衣服,得先知道自己是要买休闲的,还是要买正式的,或者是做运动的,对吧?你找事务所也是一样,首先要明确自己的需求,是要做审计,还是做税务筹划?这需求一明确,事情就能顺利多了。
不然到头来,你自己都不清楚想要啥,别人怎么帮你找到合适的会计事务所呢?然后呢,选事务所就像谈恋爱一样,不是光看外表,得看人家内涵。
嗯,你说是不是?就像你见一个人,光看他穿得帅不帅、化妆化得好不好,没用。
你得看看人家有没有真本事。
事务所也是一样,审计、税务这些事,得看它有没有资质,口碑咋样,做得有没有深度。
现在这会计事务所一大堆,各种大大小小的,能选的范围广得很,真得擦亮眼睛。
你得挑个靠谱的,不然到时候出问题,跟谁说理去啊。
就得通过一个正式的程序来选了。
这不是说你拍拍脑袋,喊一声“选定”就完事的。
得走正规的招标流程。
先把自己单位的需求写得清清楚楚,发个公告,招标公告通常都会列出你希望事务所能提供的服务内容和相关要求。
然后有兴趣的事务所,大家都可以报名参加,大家比一比,看谁最合适。
这个过程呢,就像是“比赛”一样,大家都拿出自己最好的“看家本领”,希望能够赢得这次的机会。
再往下走,事务所都报名参加了,下一步就是评审。
其实就像是面试,你看中谁了,得详细了解一下它的实力、经验、团队成员,能不能满足你的需求。
这里面的工作,得有专业的人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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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施细则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包括续聘和改聘,下同)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细则的规定。
第2章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3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
1.取得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4.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5.拥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6.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7.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8.最近3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及管理
第4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活动。
第5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的职责如下:
1.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2.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3.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4.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5.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6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的方式
1.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资格、符合公司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2.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3.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7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财务部审计专员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2.审计专员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3.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工作部门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4.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
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5.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如获通过,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6.公司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合同》,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7.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
第8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9条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4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10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在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十个工作日前,向证券监管部门书面报备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并提供审计委员会书面意见和会议记录。
第11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12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13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14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15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16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1.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3.《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4.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17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2.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3.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18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董事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1.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2.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19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5章附则
第20条本细则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