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被告的确定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接 触+ 相似” 原则中的“ 相似” 指被控侵 权人所使 用
转移 , 侵权行为人要承 担其商 业秘密有合法的来源 的证 的技术信 息或者经 营信息 等与权利 人 的商业 秘密非 常 明责任 , 否则 , 可 以推定其侵权行 为成立 。 该规定包括 了 接近 , 不一定完全相同 , 但至少达到“ 实质相似” 。 在实践
一
定条件下 , 法 院可以对商业 秘密 中技术秘 密 的实行 举 2 0 0 1 年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
使用 的信息 与 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 同性 , 证责任倒置 , 并且在 司法实践 中也有过一定时期的运用 。 申请人 不能提 供或 者拒不 提供和所使 用 的信 息的合法 定》 及成都佳灵 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 上诉 人成都 希望 获得或者使用 的证据的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 以根据有 电子研究 所 、 成都希 望森 兰变频器 制造有 限公 司 、 胡向 关证据 , 认定 被 申请人有侵权行 为。这是对商业秘 密侵 云 、 余 心祥 、 郑友斌 、 邓仕 方侵犯商 业秘 密纠纷 一案 , 最 权案件举证责任 突破性 的规定。该规定对工商行政执法 高人 民法 院民三终字[ 2 0 0 1 ] 第 1 1 号民事判决 书均否定 中当事 人的举 证责任做 了较为 明确划分 , 权 利人 负有举 了商业秘密侵权案 中实施证 明责任倒 置的分配 原则 , 但 证 责任证 明侵权行 为是否存 在 , 但 其证 明标 准限于 “ 接 是 , 仍没有一举改变司法实践 中混乱 的现状 。随后 2 0 0 7 触+ 相 似” 的范 围 , 将推定 罚则运用 到 了该 规定 当中 , 降 年 实施 的《 反不正 当竞争 法》 司法 解释 中也 否定 了商业 低权 利人 的举证难度 , 权利人 或 申请 人须证明侵权人所 秘 密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 。 使 用 的信息与权利人 的商业秘 密相 同 , 同时证明侵权行 为人具有 获取该 商业 秘密 的条 件 即可使 举证责 任发生
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北京HH用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甲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1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案件要旨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2008年2月19日,HH公司(甲方)与甲(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第十八条第[16]项约定乙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乙方造成损失的数额,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对甲方事务或交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第[4]项约定在本合同聘用期内,乙方不得在任何时间在任何其他单位兼任工作。
2011年11月12日甲向HH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11年5月19日,甲、刘吉阳共同投资设立勤谨信和公司,甲任法定代表人。
HH公司主张甲2011年9月升任为业务经理,此前为业务员,任职期间成立勤谨信和公司,且经营范围与该公司一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甲利用任业务经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5956号理的优势,利用其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在勤谨信和公司开展业务,勤谨信和公司成立后,公司业绩下降、客户流失,甲存在营私舞弊行为。
HH公司提交商业合同、收据、客户名单及收入统计表、工资表、个税表、公司规章制度等证据证明甲给公司造成损失情况,并要求甲返还2011年5月至10月期间基本工资7150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6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自2011年发布以来,对统一全省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提高审判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智力成果不断涌现,商业模式不断更新,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愈加隐蔽、复杂,侵权更加难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先后于2017年、2019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于2020年发布施行。
为正确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修订本指南。
第一部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概述1.1基本情况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主要分为侵犯经营信息纠纷、侵犯技术信息纠纷及侵犯其他商业信息纠纷。
引发诉讼的原因一般是行为人不正当地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例如,企业员工跳槽至其他企业,员工自己或近亲属另行设立企业并泄露、使用原企业商业秘密;因合同关系知悉相对人商业秘密后,违反保密条款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等。
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一般包括请求确认其主张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
被告抗辩的理由一般包括原告主张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原告无权就该商业秘密主张权利、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等。
1.2审理思路概述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遵循逐段审理的思路:第一步:在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的前提下,审查和认定原告是否有权就该内容主张权利、该内容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以及被告的抗辩理由;第二步:在商业秘密成立且原告有权主张权利的前提下,审查和认定侵权是否成立,以及被告不侵权的抗辩理由;第三步:在被告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审查和认定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定位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定位徐启明【摘要】商业秘密在刑法中与在民商法、经济法中有着不同的定位,基于刑法谦抑性,应对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做出合乎法理的严格解释。
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视角比较研究,是认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定位的重要方法。
损失额是本罪认定的决定因素之一,而刑法与民法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看待损失的,在本罪中,应同时考虑侵权法与刑法中认定责任的逻辑。
重大损失认定的依据应以侵权获利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参考许可使用费。
单位犯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常见的犯罪形态,在本罪的行为模式中,个人的侵权行为与单位的行为具有对向性,单位之外的个人也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
%The orientation of trade secretsin the criminal law and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s different. Based on the austerity of criminal law,we should give the commercial secret in criminal law a strict interpreta- tion. Studying from double perspectives of criminal and civil duty is an important way to know the criminal orientation of the offence of infringing business secret. In this crime, loss is one of the determinant factors to define the crime. Criminal law and civil law are standing in different positions and view loss for a differ- ent purpose. In this crime the logic of defining duties concerning infringement law and criminal law should be considered at the same time. In infringing trade secret, heavy losses on the basis of infringement should be identified. Special circumstances may refer to the licensing fees. Unit crime is the common criminal pat-tern infringing trade secret. In its behavior patterns,personal infringement behavior and unit behaviour is counteringand there is the possibility for people outside of working units to commit duty crime.【期刊名称】《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35)001【总页数】6页(P30-35)【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定位【作者】徐启明【作者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系,辽宁沈阳11085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一、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也是刑法的保护对象,本罪成立的前提就是商业秘密的存在。
商业秘密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2019年,原告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助手”)。
该助手具备智能办公、日程管理、文件共享等功能,深受广大用户喜爱。
为保护该助手的商业秘密,科技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包括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协议等。
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有限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助手功能相似的应用程序,且未经原告许可。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2. 如被告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原告的助手应用程序属于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助手功能相似的应用程序,属于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2. 被告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其产品中涉及原告商业秘密的部分;(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费用、维权费用等;(3)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商业秘密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的助手应用程序属于商业秘密,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保密性:原告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包括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协议等,表明原告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了合理的保护。
(2)价值性:助手应用程序具备独特的功能,能够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办公体验,具有市场价值。
(3)保密性:助手应用程序的技术方案、功能实现等属于不为公众所知的秘密,具有保密性。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助手功能相似的应用程序,属于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1)被告产品中的功能与原告助手应用程序相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2)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中的功能与原告助手应用程序存在合理来源;(3)被告在明知原告拥有该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实施侵权行为。
商业秘密侵权起诉流程

商业秘密侵权起诉流程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并保护起来的非公开信息,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然而,当他人未经授权获取、使用或泄露商业秘密时,就构成了商业秘密侵权。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并进行起诉,是每个企业都需要了解的重要流程。
下文将详细介绍商业秘密侵权起诉流程,以帮助企业应对侵权行为。
一、确认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在提起起诉之前,首先需要确认商业秘密是否被侵权。
侵权行为可以包括未经授权的盗取、使用、披露、出售商业秘密等行为。
企业应当通过内部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来确认侵权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秘密的形成过程、保密措施以及被侵权后的损失情况等。
二、准备起诉材料1. 商业秘密保护证据企业应当准备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权和合法保密行为,例如保密协议、保密制度文件、内部沟通记录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支持企业起诉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侵权事实证据企业需要搜集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如被侵权人员的通信记录、资料流转记录、目击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违反了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并对商业秘密进行了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泄露。
3. 经济损失证据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企业需要搜集生产销售记录、财务报表、市场竞争情况等相关证据,以证明侵权行为给企业造成了实际损失,并计算损失的具体金额。
4. 律师意见函在准备起诉之前,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并让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函,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估,并给出建议。
律师意见函有助于为企业明确侵权行为和维权方案,提高起诉的成功率。
三、起诉程序1. 起诉材料准备企业需要依法准备好起诉状、证据清单、法律意见函等材料,并将其提交至法院。
起诉状应当明确列明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依据及证据、法律依据等内容。
2. 确定管辖法院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通常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企业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地点和被告所在地,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
3. 审理程序法院在受理起诉后,会依法组织庭审等程序进行审理。
侵权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原告方负责的举证责任商业秘密侵权的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请求一般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的民事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应当作如下举证: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等客观存在的证据这是商业秘密构成的主要内容,也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主要内容。
技术信息是有关生产制造方面的信息,一般包括公式、图样、程序、设计、方法、技艺、工序、配方、汇编等;经营信息是有关经营和决策方面的信息,涉及一个企业组织的机构、财务、人事、经营等方面,一般包括企业组织机构的变更计划、企业人员改组调配计划,企业经营资信状况,企业财务预测、资产购置计划、产品推销计划、广告计划,客户档案,原料来源,经营贸易额,价格底牌等与市场经营相关的信息。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是需要经过诉讼而保护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并应指出具体的保护范围,确定秘密点。
这些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图纸,也可以是实物。
2.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权属的证据有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通过自身开发而取得的,有的则是通过转让而获得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所有权人是合格的当事人,既无所有权也无使用权的人则不能主张权利。
那么仅有使用权的证据,能否起诉主张权利。
一般认为对于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人,可以起诉主张权利;对于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人,是否可以起诉主张权利,尚有争议。
还有人认为如果所有权人不主张权利,那么使用权人可以主张权利,但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可以通知其他使用权人参加诉讼,如他们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则以主张权利者为原告,根据其权利被侵犯的市场份额相应程度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3.保密措施的证据这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上升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也是权利人永久地占有该商业秘密的前提。
没有保密措施,就无秘密可言,也就不可能凭借其对信息的“垄断”地位而取得竞争利益。
保密措施的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技术信息载体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
如筛选保密文件,确定保密期限,加盖保密印章,资料的复制和销毁等规章制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为加强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统一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水平,形成工作合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相关问题形成本指引。
一、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依法定罪量刑、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二是坚持保护激励创新。
充分发挥保护商业秘密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功能,进一步提升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效能。
重点打击侵犯创新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破和推动作用、涉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激励高质量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严厉打击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努力维护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是坚持实体程序并重。
充分考虑商业秘密无形性,犯罪行为隐蔽性,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等特点,依法妥善处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保证判决结果公正、程序正当,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推动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协调,避免处理结果冲突。
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举证负担,依法保障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与程序权益。
二、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法认定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及类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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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被告的确定导读:本文是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被告的确定,希望能帮助到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被告的确定唐青林案件要旨在商业秘密的维权过程中,权利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掌握的有关证据,并结合自身的维权主张,综合确定商业秘密的侵权被告。
具体来说,商业秘密案件的被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将跳槽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不涉及跳槽职工时,将侵权(人)单位列为被告。
基本案情原告重庆市HX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X公司)于201*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为代理记账、企业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登记代理及咨询服务。
201*年9月,罗XZ应聘进入HX公司从事会计工作。
201*年5月25日,HX公司(甲方)与罗XZ(乙方)签订有《企业员工保密合同》,约定,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已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该合同的第十四条约定,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审理过程中,HX公司向法庭提交了HX公司(甲方)与罗XZ (乙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以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罗XZ负有保密和禁业限制的义务。
该合同书的主要内容为,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9月4日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会计岗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会计工作,为客户进行代理记帐;乙方月工资为1000元,支付项目为底薪950元,保密费50元。
该合同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及义务进行了约定。
罗XZ在HX公司工作至2009年1月。
HX公司向法庭提交的罗XZ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的《工资签收表》均未载明有保密费。
2009年2月,罗XZ因个人原因向HX公司提出辞职。
2009年2月28日,HX公司向罗XZ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09年9月,罗XZ任法定代表人的重庆智奥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奥公司)成立。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HX公司主张停止侵权的前提是HX公司拥有商业秘密。
HX公司应当对其拥有商业秘密这一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庭审中,HX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拥有商业秘密。
《企业员工保密合同》只是约定了罗XZ应当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至于本案所涉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载体,HX公司均未明确,也没有举示相关证据证明。
因此,HX公司停止侵权的这一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01*年5月25日,HX公司与罗XZ签订了《企业员工保密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罗XZ承诺,其在甲方HX公司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并约定违约金为100000元。
庭审中,HX公司认为罗XZ违反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
对于罗XZ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被告罗XZ受聘至HX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有《企业员工保密合同》和《劳动合同书》,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HX公司每月给付罗XZ保密费50元,但上述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应属对罗XZ劳动合同履行期内严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补偿,而不是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对罗XZ的竞业限制的补偿。
且HX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举示的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罗XZ的《工资签收表》并不足以证明HX公司已按《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向罗XZ支付了每月50元的保密费。
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企业员工保密合同》中载明了罗XZ在离职后二年内仍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但合同并未约定HX公司在罗XZ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也未对罗XZ给付劳动合同终止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因此前述约定对罗XZ没有法律约束力。
HX公司在本案庭审中亦未举证证明其在罗XZ离职后按月向罗XZ支付了竞业禁止补偿金。
据此,原告HX公司要求被告罗XZ停止侵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重庆市HX财务顾问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员工跳槽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重要类型,也是本书涉及案件的主要类型。
纵观全部的诉讼案件,可以看出,虽然被告和新入职企业是侵犯商业秘密的重要侵权主体,但是原告在起诉确定被告时,通常会选择不同的对象。
如在本案中,虽然被告罗XZ也是以自主创业,成立公司的行为被控告的侵权,但与大多数案件不同,本案原告仅以罗XZ为单独被告进行了维权起诉。
那么,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权利人该如何确定侵权被告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明确的被告”是原告提取民事维权诉讼的条件之一。
商业秘密的被告应该是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因此,商业秘密案件的被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将跳槽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如上文所言,员工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跳槽的目的,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带到新单位,并加以披露和使用,从而构成商业秘密的侵权。
因此,权利人在能够确定跳槽员工与其所在新单位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将跳槽员工与所在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从而更好的获得赔偿且能够比较彻底的解决问题。
当然,这种起诉方式也有一定的缺点:即容易让跳槽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团结起来,从而增强被告方的对抗力,给胜诉带来一定的难度。
这就需要权利人在起诉前进行多方调查和搜集证据,才能在诉讼中取胜。
(2)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如果权利人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跳槽企业的侵权行为,权利人不妨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进行违约或者侵权之诉,这种起诉方式一来可以减轻举证责任压力,同时也能够更加有针对性的进行诉讼,增强胜诉的把握,如本案中,由于原告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故仅从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角度对罗XZ进行诉讼,是可取的;而且将跳槽员工单独起诉,也能较好的将其孤立,利于在适当的时候与其和解或调解。
但另一方面,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其赔偿能力有限,且不足以让其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
(3)不涉及跳槽职工时,将侵权(人)单位列为被告并非所有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都是由跳槽员工引发,相当一部分也是由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者,以及虽然合法获得但违反保密约定或信义义务擅自披露,从而造成的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此时,侵权人或单位就应当成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被告。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根据上文中我们不难得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主体往往不止一个,正确确定商业秘密的被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进程甚至最终的胜诉与否以及判决的最终执行。
因此,在进行维权的过程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自身所掌握的有关证据,并结合自身的维权主张,综合确定商业秘密的侵权被告。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1、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涉密点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商业秘密系由若干部分组成的,权利人应明确整体或组成部分是商业秘密抑或整体与组成部分均是商业秘密”。
可见,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权利人都必须先行明确其商业秘密的范围——即明确秘密点,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都必须明确指出秘密信息的“秘密点”,而不能笼统的说某项技术或者某份资料是商业秘密。
本案中,HX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拥有商业秘密,在其与罗XZ签订的《企业员工保密合同》中,也只是约定了罗XZ应当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至于本案所涉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载体,HX公司均未明确,也没有举示相关证据证明。
因此,对于HX公司提出的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未支付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做出竞业禁止的相关约定,但是必须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竞业禁止约定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本案中,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企业员工保密合同》中载明了罗XZ在离职后二年内仍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但合同并未约定HX公司在罗XZ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也未对罗XZ给付劳动合同终止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因此法院认为,竞业禁止约定对罗XZ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