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企业分立阶段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分立阶段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摘要】研究企业在分立阶段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目前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应充分运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多个角度设计纳税筹划的方法,从而使企业获得税收利益。
【关键词】分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企业分立是企业产权变革、资产重组的重要形式。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出来,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
分立一般分为续存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分立的结果可能是在原企业的基础上新建两家或多家新企业,也可以是从原企业的母体中分离出一部分组成新企业等。
企业分立,一方面有利于发挥生产专业化、职能化的优势,促进企业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另一方面,运用企业分立的手段可以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使分立后的各新企业所纳税总额小于原企业所纳税总额,从而达到在总体上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
企业分立后,原来的生产经营仍然得以延续,原企业只是在形式上发生变化,分立后的企业按各自适用的税收规定纳税。
所以,分立后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有别于原企业,这样就为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我国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主要体现在两类税种:所得税和流转税。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它的税源大,税负弹性大,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
本文针对企业分立阶段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进行讨论。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率梳理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现行规定是:(一)基本税率为25%。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老会计经验】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的两种情况

【老会计经验】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的两种情况公司分立是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
所谓公司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分成2个或者2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分立应作财产分割, 公司分立的涉税问题, 主要是由于财产分割引起的。
也就是说, 公司分立要从被分立公司分割财产到新公司(以下称分立公司)。
被分割的财产既会引起被分立公司、分立公司净资产的变化, 也会引起被分立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化。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 公司分立的所得税处理涉及被分立公司、分立公司及被分立公司股东三方。
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的一般性规定(一)被分立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公司分立, 对被分立公司而言, 主要涉及是否确认被分割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问题。
一般情况下, 公司分立相当于被分公司将其资产按公允价值转让给被分立公司, 因此应对被分割的资产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分立后被分立公司不再存续, 应对被分立公司作清算处理, 确认清算所得。
(二)被分立公司股东的所得税处理。
公司分立, 对被分立公司股东而言, 主要涉及分立公司对其支付对价的处理问题。
对价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视分立后被分立公司是否存续而定。
一般情况下, 如果公司分立后, 被分立公司不再存续, 则其股东取得的对价, 应视同因被分立公司清算而分回的剩余财产进行所得税处理。
如果公司分立后, 被分立公司仍然存续, 如果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然存续,则其股东取得的对价, 未超过被分立企业留存收益份额的部分, 属于分配的股息,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被分立公司留存收益份额的部分, 如果低于投资成本, 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 应相应冲减被分立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高于投资成本, 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被分立企业股东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支付对价的计税基础。
(三)分立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公司分立, 对分立公司而言, 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如何重新确定被分立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以摩罗公司为例1 摩罗公司分立背景摩罗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其唯一的股东是一家由摩罗美国总公司100%投资的,注册地在中国的外商独资的中国控股公司。
摩罗美国总公司是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美国公司。
在65个国家或地区拥有员工,在100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销售,是位居世界500强的知名制造业企业。
公司成立以来在通讯行业一直处于领导地位,包括从基础设施到应用程序和设备(例如对讲机和服务于企业特定任务的移动计算设备)的公共安全通信。
高级数据捕捉设备,例如商用条形码扫描仪和I江ID(无线电频率识别)产品。
移动终端,例如手机产品。
并且还为零售企业提供免授权的无线宽带功能和无线局域网(WLAN)。
摩罗公司作为摩罗美国总公司在华最大的生产基地,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手机及其配件、机顶盒、视频音频数字设备、软件和宽频接入解决方案,双向无线电、移动计算终端、条码扫描仪、专用无线电系统、无线宽带网络、电子标签(RFID)等。
摩罗美国总公司一直以来在市场上处于科技和市场领先地位。
但由于2008年美国经济危机的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一度陷入比较困难的状况。
加之激烈的市场竞争,产品销售价格和市场都在萎缩,公司的盈利状况受到较大影响。
为了改变公司经营低迷的状况,摩罗美国总公司决定发起全球所有公司的资产重组,采用存续分立的方法,将原公司一分为二,新设立一家同样在纽约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来承接被分立出去的资产和负债。
本次资产重组采用分立形式,将所有摩罗美国总公司控股公司全部分立成两个公司。
分别为负责移动终端业务的移动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和提供企业解决方案的解决方案公司(以下简称“解决方案公司”)。
公司分拆后,移动公司将“提供旨在满足消费者在家庭和途中通信的个性化信息”,服务范围包括手机及其配件、机顶盒、视频音频数字设备、软件和宽频接入方案;解决方案公司将“为企业和政府提供用于关键业务和任务的通信产品和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双向无线电、移动计算终端、条码扫描仪、专用无线电系统、无线宽带网络、电子标签(R F I D)等。
某公司分立与合并的税务筹划方案实例

某公司分立与合并的税务筹划方案实例上海XL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L公司)要进行派生分立,分拆成为XL公司和B公司两家公司,各自经营A业务和B业务,业务分拆过程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增加税负。
同时,为减轻XL公司生产经营主体的负担,现将为生产服务的房产及土地拟通过一定方式转由青岛E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投资公司)持有。
二、税收筹划方案(一)XL公司实施企业分立XL公司派生分立为XL公司、B公司和后勤服务(以下简称后勤公司)三家公司,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E投资公司吸收合并后勤公司分立完成一年后,E投资公司吸收合并后勤公司,相应地,土地房产转到E投资公司,吸收合并环节按照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处理。
以分立完成后一年为节点,是为了在分立环节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需要分立完成后12个月内保持权益及经营的连续性,不影响分立环节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分立具体筹划方案及税负分析XL公司派生分立为XL公司、B公司和后勤公司三家公司,分立环节不产生税负。
(一)分立方案开始分立基准日:暂定为10月31日。
资产、负债的划分依据是各项资产、负债的业务所属和对应职能。
B车间及所占地归属B公司,A车间及所占地和中间办公楼归属XL公司,食堂洗浴及以东房产归属后勤公司。
未弥补亏损: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该处是按资产比例分配,不是按净资产比例分配,因此分立前需要对资产负债进行重分类。
并且税务机关一般认可按照分立资产公允价值占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可弥补亏损的分配。
根据我们的了解,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税务机关只认可按照资产比例分配可弥补亏损,如果想把全部亏损留在存续公司弥补,还需要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沟通确认。
员工安置方案:原人员中属于青岛B业务的人员从XL公司解约、同B公司签订合同缴纳社保,应付职工薪酬中应由B公司承担的部分划归B公司。
根据分立的本质,后勤公司也应分配部分人员。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①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注意:条件的规定是为避免有人利用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来进行股权在不同人之间的转移。
)② 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③ 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①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而不是按照一般纳税处理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税。
②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即分立后企业适用相同的税率,仍然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
③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二、企业分立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案例:假如确认A公司和B公司的投资额分别为504万元和216万元,同时好滋味公司分别向A公司和B公司支付银行存款56万元和24万元。
由于案例中好滋味公司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为(504+216)÷(504+216+56+24)×100%=90%,高于85%的比例,现假定该分立业务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则本案例可以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
即被分立企业悦来公司可暂不确认分立资产中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但需要确认银行存款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悦来公司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其中:A公司=(1000-800)×(56÷1000)=11.2(万元)B公司=(1000-800)×(24÷1000)= 4.8(万元)[注意:大家共同讨论----应该除以800万,还是1000万,因其中包括着200万元债务。
例析:企业分立的特殊行税务处理。

例析:企业分立的特殊行税务处理。
居民企业X公司由境内法人股东A公司和自然人股东B共同以货币投资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A、B分别占有60%和40%的股份。
为满足扩大经营的需要,2019年5月X公司剥离部分资产成立Y公司,Y公司经营范围同X公司。
分立基准日,X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800万元),负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所有者权益2000万元(公允价值为2800万元),2000万元中除注册资本外全部为留存收益;此外公司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200万元,并于同月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300万元的减资手续。
分立方Y公司取得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剥离负债的账面价值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剥离净资产的账面价值6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注册资本为500万元,A、B不改变原持股比例,Y公司分别向A、B支付银行存款48万元和32万元。
分析:案例中Y公司非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为(48+32)÷800(剥离出来净资产的公允价值)×100%=10%,小于15%,低于15%的比例,可以适用特殊性所得税处理。
1、X公司取得的对价中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00-800)×(80÷1000)=16万元;对X公司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200万元,可按分立资产公允价值占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由Y公司继续弥补,X公司可以弥补的亏损额为:200×[(3800-1000)÷3800]=147.37万元,Y公司可以弥补的亏损为200-147.37=52.63万元,分别填入各自年终汇算表的A106000表的第3栏分立转出的亏损额和第四栏分立转入的亏损额。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税法上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一、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处理。
二、增值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三、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四、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五、印花税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六、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及其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会计实务:企业分立所得税的特殊处理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所得税的特殊处理案例分析企业分立是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
企业分立的涉税金额较大,涉及被分立企业、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股东多方的利益,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是一直以来困扰征纳双方的难点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根据分立条件的不同,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适用所得税处理的一般性规定,另一种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
其中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较为复杂,现结合企业分立的具体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 喜客来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地处江苏,由乐登酒店和悦君酒店共同投资成立,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乐登酒店和悦君酒店分别占70%和30%的股份。
为满足扩大经营的需要,2009年11月喜客来公司剥离部分净资产成立美滋餐饮有限公司。
分立基准日,喜客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800万元),负债20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净资产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此外公司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360万元。
喜客来公司剥离的净资产中,资产的账面价值8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剥离负债的账面价值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剥离净资产的账面价值6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300万元的减资手续。
美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并确认乐登酒店和悦君酒店的投资额分别为504万元和216万元,同时美滋公司分别向乐登酒店和悦君酒店支付银行存款56万元和24万元。
适用条件的判断 关于本案例是否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的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分立在符合重组业务特殊性处理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二是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三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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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①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
(注意:条件的规定是为避免有人利用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来进行股权在不同人之间的转移。
)
② 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③ 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可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
①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而不是按照一般纳税处理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税。
②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即分立后企业适用相同的税率,仍然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
③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
二、企业分立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
案例:
假如确认A公司和B公司的投资额分别为504万元和216万元,同时好滋味公司分别向A公司和B公司支付银行存款56万元和24万元。
由于案例中好滋味公司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为(504+216)÷(504+216+56+24)×100%=90%,高于85%的比例,现假定该分立业务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则本案例可以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