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研究报告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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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梳理分析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原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梳理分析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原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梳理分析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原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9.18
•【字号】滁政办电〔2017〕74号
•【施行日期】2017.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梳理分析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原因
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的通知
滁政办电〔2017〕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近日,市政府法制办与市中院对今年1—8月份全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进行了统计。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请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认真分析今年以来本地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原因,研究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书面报告连同败诉案件判决书于9月26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彭亮,电话:3820156)。

市政府法制办汇总整理后上报市政府。

附件:2017年1—8月份全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统计表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8日。

尚庆雷、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尚庆雷、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尚庆雷、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9【案件字号】(2020)津01行终4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迺莉任桂红芦一峰【审理法官】魏迺莉任桂红芦一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尚庆雷;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尚庆雷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尚庆雷【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尚庆雷【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和平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有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和平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有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投诉事项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接到上诉人针对北京同仁堂(天津)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和平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冻干松茸”的投诉后,依法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向相关单位发函协查后,认定上诉人投诉所称北京同仁堂(天津)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和平店涉嫌违法事实不成立,未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调查结果以《行政执法有关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上诉人。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投诉所作处理并无不当。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行政与行政诉讼法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行政与行政诉讼法

23.某地⽅性法规规定,企业终⽌与职⼯的劳动合同的,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某企业认为该规定与劳动法相抵触,有权作下列何种处理?A.向全国⼈⼤书⾯提出进⾏审查的建议B.向全国⼈⼤常委会书⾯提出进⾏审查的建议C.向国务院书⾯提出进⾏审查的要求D.向省⼈⼤书⾯提出进⾏审查的要求答案:B解析:我国的法律规范地位是宪法处于地位,法律次之,⾏政法规位列第三,再⼀次是地⽅性法规(包括民族地⽅的⾃治条例和单⾏条例),⾏政规章等。

关于⾏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和监督,《⽴法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各省、⾃治区、直辖市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书⾯提出进⾏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审查、提出意见。

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书⾯提出进⾏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作机构进⾏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审查、提出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本题所说的某企业是属于国家机关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因⽽如果其认为地⽅性法规违反了其上位的劳动法,则依照⽴法法的规定,其有权向全国⼈⼤常委会书⾯提出审查的建议。

本题选B.24.某市某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业局管理的国有⼩砖⼚出售。

⼩砖⼚的承包⼈以侵犯其经营⾃主权为由提出⾏政复议申请,本案的⾏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下列哪⼀个?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B.市经济贸易局C.市⼈民政府D.区⼈民政府答案:C解析:依《⾏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各级⼈民政府的具体⾏政⾏为不服的,向上⼀级地⽅⼈民政府申请⾏政复议。

对省、⾃治区⼈民政府依法设⽴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民政府的具体⾏政⾏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政复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行政诉讼立案调研报告格式

行政诉讼立案调研报告格式

行政诉讼立案调研报告格式行政诉讼立案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及背景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当前行政诉讼立案的实际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促进我国行政诉讼工作的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二、调研方法与过程1.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文献梳理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法律文件、研究报告和案例材料,以及对行政法院工作人员的访谈,获取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2. 调研过程首先,收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立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了解。

然后,对多个地方法院进行了访谈,了解了他们在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

最后,对调研数据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得出了相应的结论。

三、调研结果与问题分析1. 调研结果通过调研发现,当前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立案要求繁琐。

行政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和申请材料,对手续要求较多,增加了原告的负担。

(2)立案审查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法院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标准不明确,导致立案程序的不统一。

(3)立案时限过长。

由于行政法院立案人员较少,工作量大,导致立案时限过长,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问题分析上述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立案程序的规范性不高,行政法院的资源不足以及工作效率低下等原因所造成的。

四、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简化立案要求。

行政法院应该明确立案申请材料的要求,合理简化立案手续,减少当事人的负担。

(2)加强立案审查管理。

行政法院应建立统一的立案审查标准和程序,提高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3)增加立案人员和优化资源配置。

行政法院应增加立案人员数量,提高工作效率,并加强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总结与展望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当前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促使行政诉讼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为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比较研究——以中国与英国为视角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比较研究——以中国与英国为视角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比较研究——以中国与英国为视角沈潇雨【摘要】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在我国的诉讼体制中建立已久,但是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长期以来在制度建设方面有些许的不足之处,同时也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英国作为英美法系中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同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制度较为先进的国家,其专家证人出庭的部分制度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4页(P91-94)【关键词】司法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质证【作者】沈潇雨【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1 中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制度仅有原则性规定,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补充,以此建立了鉴定人出庭的法律框架。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制度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同时,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做了类似规定。

除专门的诉讼法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鉴定程序通则》)也做出同样的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可见,从现有的规范来看,我国已经以基本法的形式初步建立了司法鉴定人在一定条件下必须出庭的法律制度。

1.1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我国有关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之中,涉及到出庭作证的权利有两个:(1)在庭审过程中可拒绝解决与回答与鉴定没有关系的问题;(2)取得报酬的权利。

在这方面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没有给予合理的保护,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范。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以下是 7 条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及例子:1. 嘿,你知道吗?行政诉讼证据可得真实可靠啊!就像警察抓小偷,证据得铁证如山呀!比如说,有人告政府部门办事不公,那他拿出来的证据就得实实在在能证明这一点才行,不能瞎编乱造啊!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2. 哇塞,行政诉讼证据的关联性也超级重要呢!好比你说你头疼,那你得拿出和头疼有关的证据,不能说因为你今天穿了双红袜子就说头疼啊,这多荒谬呀,对不对?比如要证明政府的某个决策有误,那证据就得和这个决策紧密相关呀!3. 哎呀呀,行政诉讼证据还得合法合规呀!不能走歪门邪道搞些不正当的证据哟!这就跟走路得走正道一样,要是抄小路走邪路,那可不行!比如说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那肯定不能用呀,这是原则问题呢!4. 嘿!行政诉讼证据可得及时提交呀!不然过期不候呀!就像你去赶火车,错过了时间车可就开走了。

比如规定在某个时间内要提交证据,你拖拖拉拉不按时交,那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呢!5. 哟呵,行政诉讼证据还有质证这一环节呢!就像两个人吵架,得互相辩驳一样。

对方拿出证据,你也得好好审视,看看是不是真的靠谱呀!比如对方说有个文件能证明什么,你就得仔细研究研究,可不能随随便便就认可了呀!6. 天呐,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可不能马虎呀!这就好比挑水果,得仔细看看有没有坏的地方。

政府的证据也得好好审一审呀,看看有没有漏洞啥的。

比如一份调查报告,就得认真检查里面的内容是不是准确全面呀!7. 哼,行政诉讼证据要是不遵守规则,那可麻烦啦!就像玩游戏不遵守规则会被罚下场一样。

所以我们都得好好遵循证据规则呀,这样才能让行政诉讼更加公正合理呀!结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真的非常重要呀,我们都要好好重视,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和权威呢!。

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范文

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范文

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原告甲某与被告某地方政府之间发生的争议引发了诉讼。

本报告将对该案进行分析,以便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可能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本案的事实如下:甲某是某地一家企业的法人代表,该企业拥有经营美食餐饮的许可证。

甲某在某地区购买了一块土地,并准备在该土地上建设一座连锁餐饮店。

甲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某地方政府提出了相关的许可申请,并提交了必要的手续和文件。

然而,某地方政府在一系列的审批过程中一再拖延,一直未正式批准甲某的许可申请。

甲某对此提出了多次申诉和抗议,但均未收到积极回应。

基于此,甲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地方政府的相关决定,并要求获得合法的建设许可。

三、法律问题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问题:1.某地方政府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2.被告是否具备拒绝甲某许可申请的合法理由?3.甲某在寻求法律救济之前是否已尽到合理努力解决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分析,并进行合理的论证。

四、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政府在处理审批程序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平等原则:地方政府在处理审批程序时应该公正、平等对待申请人,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2.依法行使权力原则:地方政府应该依法行使相关权力,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予以批准,并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

3.优化服务原则:地方政府应该积极主动为申请人提供相关的服务,促进审批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本案中,甲某已经提交了必要的手续和文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了建设许可。

然而,被告某地方政府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批,导致甲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五、法律观点在本案中,我们认为被告某地方政府未能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违反了公正平等原则和依法行使权力原则。

甲某在申请建设许可时已经符合了法律规定,被告没有合法的理由拒绝申请。

基于以上观点,甲某有理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某地方政府的相关决定,并要求获得合法的建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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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X行政案件的审判,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庭审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审判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包括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规X和行政执法程序)的客观材料。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客观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

一、证据的种类第三条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是指以文字为主的形式在纸等物品上,表达一定的意思,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二)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规格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三)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通过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有权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有争议的现场或物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勘查检验,或者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勘查检验,并将勘验的情况与结果如实记录而形成的一种证据。

二、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第四条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时,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原物,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证据的原件、原物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后,发还给当事人。

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与诉状、答辩状副本一并发送对方当事人。

第五条原告起诉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提供诉讼成立的必要证据。

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供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根据。

第六条为提高庭审效率,对重大、复杂、专业性强、证据数量大的案件,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第七条合议庭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第八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所依据的规X性文件,主要包括:(一)有权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法定依据;(二)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三)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实体规X性文件;(四)实施该行政行为的程序规X;(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当事人应按下列要求出示证据:(一)书证应当出示原件,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本。

无法出示原件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出示复印件或抄录件等。

(二)物证应当提供原物,无法提供原物或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供复制件或照片等。

(三)证人出庭时,应当回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提问。

证人出庭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

(五)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必要时,鉴定人、勘验人应当出庭回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提问。

第十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必须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所取得的,否则,为无效证据。

第十一条庭审中,当事人有权要求补充证据,申请鉴定、勘验或重新鉴定、勘验。

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第十二条经法院准许,被告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补充证据:(一)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但由于不能归责于被告的原因没有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二)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了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请求或主X;(三)人民法院认为其它需要补证的情况。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也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调取证据:(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法院调取的;(二)认为需要勘验的;(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四)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必须调取的其他证据。

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应由合议庭人员在庭审时宣读或出示。

第十四条原告方以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为由,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由法院决定。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需要鉴定和需要保全证据的,经主管院长批准作出决定。

三、举证责任第十六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负举证责任,但有权提出反证。

反证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对自己实施行为的合法性不负举证责任,但有权进行证明。

第十七条对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原告对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不作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被告对不作为的行为负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原告应向法院提供XX行政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的事实的根据,并证明损害事实与XX 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十条当事人应在开庭前提交证据。

合议庭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

当事人如因合理的原因,可以申请延长提供证据的期限,如不能在延长后的期限提供证据的,属举证不能,以无证据认定。

第二十一条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公认的科学定律或定理;(三)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定的事实。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第一审程序庭审结束前完成举证,否则承担放弃证明权利或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证据审查第二十三条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当事人无需举证事实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质证可以采取“一证一质”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一类证据或全部证据举证完毕后一并质证的方式。

对当事人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事实,可以简化举证和质证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举证后,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的对质,对方当事人应当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如对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推定承认对方证据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对单一证据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取得证据的方式是否合法;(二)证据形成的原因;(三)证据的形式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四)书证是否是原件,物证是否是原物,复印件或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吻合。

如当事人只能提供复印件或复制品,对方当事人又否认复印件或复制品的真实性的,该复印件或复制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五)视听资料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第二十七条对数个证据之间的效力,主要应审查判断以下几方面:(一)物证、历史资料、登记的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效力大于一般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效力;(二)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效力大于一个孤立的证据的效力;(三)原始证据的效力大于传来证据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法院调取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合议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作出驳回异议或异议成立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需要证人出庭的案件,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出庭证人的基本情况和证明内容提交法庭。

第三十条证人出庭时,法庭应当查明证人的身份及与当事人的关系,交代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必要时法庭可以要求其具结保证。

证人出证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在作证前不允许旁听案件的审理。

作证结束后,应当退离法庭。

第三十一条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由提供该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证人出庭的有关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等),判决的案件由败诉方负担;撤诉的案件由原告方负担;赔偿调解的案件由当事人共同负担。

五、证据的认定第三十三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三)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第三十四条被告在一审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X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被诉行为XX。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以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根据。

第三十六条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但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作为复议决定的事实依据。

第三十七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虽表示异议,但其反驳理由不成立,或提供不出反证,法庭可以认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效。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或无理由否认,庭审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应证据的,不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对抗的证据,但又没有足够的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综合判断每一方证据的效力;如仍难以确定哪一方证据为定案证据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四十条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X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X成立。

第四十一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在一审法庭陈述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未表示异议,二审期间又举证表示反对的,二审法院对新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二审期间举出一审未举的新证据的,应当说明在一审中未能提供证据的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其理由成立的可以对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但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认定,不应当就此认为一审裁判错误。

第四十三条在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有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公开进行。

六、其他规定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如与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相抵触的条款自行废止。

发布部门: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1999年03月08日实施日期:1999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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