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确保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城市环境和生态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当以规划计划编制、规划设计审查、规划实施和管理监督四个环节为主要内容,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划计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计划编制应当坚持总体规划编制与专项规划编制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城市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查和研究城市自然、人文和社会经济基础数据,科学界定城市发展战略方向和空间布局,制定合理的城市发展目标和指标。
第七条专项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专业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科学界定专项规划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城市规划计划编制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重视社会公众的参与,形成公众意见反馈机制,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第九条城市规划计划编制应当实行多部门协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者专门机构,加强沟通和合作,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规划设计审查第十条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科学、公正、公平地进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应当重点关注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环境效应,注重与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和一致性。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应当及时反馈审查结果,明确修正要求,并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机制。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统一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规划实施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建立有效的实施机制,确保规划得到切实的推进和落地。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和设计意图。
贵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2)

贵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2)第十七条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 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米;(二)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四)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
第二十条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一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三条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24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2023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1日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管控,协调空间布局,确保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市辖各区城镇范围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乡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国防动员、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制定相关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城镇用地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三)容积率;(四)建筑密度、建筑系数;(五)建筑控制高度;(六)绿地率;(七)停车位;(八)市政配套设施;(九)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十)城市设计要求;(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性质,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的前提下,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混合利用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兼容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小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0%,并且在详细规划中明确各类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需配套建设的各类设施以及规划控制指标。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范围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五章规划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推动城市发展与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依法进行,科学规划,公正审批,有效实施,严格监督,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提高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注重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突出城市特色和效益。
第五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民主参与,公开透明,多方共治,加强社会管理与服务,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
第二章规划范围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总体框架和基本指导,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基础设施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规划,包括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绿地公园、市容环境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专项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特定领域或特定问题的规划,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更新规划是指对老旧城区、城市功能区、棚户区等区域进行改建和提升的规划。
第十条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排布、功能划分、景观塑造等内容的规划。
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提出初步方案后,需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正式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生效。
第十二条城市详细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城市专项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专项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黔府办函〔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承接好国家授权的用地审批权根据国务院授权,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按城镇批次用地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审批权属省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审批权属国务院的,农用地转用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二、委托下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将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市(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由市(州)政府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县级政府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批复文件开头要冠以“受省政府(××市政府、××自治州政府)委托行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字样。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阳市的城市规划建设,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创新实践、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协调性和有机统一性,推进城市美丽宜居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科学规划、民主参与、公开透明,依法合规、从严管理,着力提升城市规划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编制程序、规划编制内容、规划编制组织等基本要求,依法按照国家和省份的规划编制时间节点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四个层次,其中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2.1 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贵阳市的城市发展方向,规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行政区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内容,提出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为下一步城市规划编制提供指导。
2.2 区域规划第八条区域规划应当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因地制宜,根据区域实际情况,明确规划边界、承载能力、分区规划目标和规划重点,提出现代化区域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布局,为下一步编制详细规划提供依据。
2.3 详细规划第九条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中的有关规划内容落到实处的具体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要求,明确城市各类用地、城市道路、交通、绿地、公共设施、建筑物等内容。
2.4 专项规划第十条专项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对某一特定领域进行编制的规划,如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
第三章规划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审核机关应按照国家和省份的规定程序,对规划方案逐项进行审核。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二篇)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根据贵阳市的城市规划相关法规和政策,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1. 城市总体规划:贵阳市需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2. 详细规划:贵阳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详细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地规划等,确保城市发展有条不紊。
3. 土地管理:贵阳市对土地的使用和开发有一系列规定,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使用权管理等,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 建筑管理:贵阳市对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有一系列规定,包括建筑设计规范、建筑用地规划与设计标准、建筑施工管理规定等,确保城市建筑的品质和安全。
5. 城市环境保护:贵阳市对城市环境的保护有相关规定,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方面的防治措施,以优化城市环境质量。
6. 城市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贵阳市会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城市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包括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管理。
以上是一些贵阳市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随时调整,请以相关政府文件为准。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____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2023年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023年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贵阳市的城市建设和规划能够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境内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活动,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城市用地管理、城市建设控制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各项发展方向和规模的规划、布局、设计、控制等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人民利益至上、社会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分步进行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当配齐专业人员,保证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评价,确保规划方案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广泛的民意和专家的建议。
第十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城市用地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城市用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城市用地的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和规划设计,合理划定城市用地的功能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制定用地规划和计划,确保城市用地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对于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城市建设控制第十六条城市建设控制是指对城市建设工程的规模、高度、容积率、绿化率等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控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确保城市建设的和谐、美观、功能完善。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控制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控制应当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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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7-09-30 16:48:31 来源:局办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建设,预防和防止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的发生,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规范建设与管理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批后管理是指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建筑灰线、验基槽、验基础、验地下(半地下)层顶层、裙楼和顶层主体封顶、规划竣工验收。
第四条实施规划批后管理,跟踪检查的内容应当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图纸相一致,包括用地范围、拆迁范围、建筑间距、出入口、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停车位、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单体等。
第五条贵阳市规划管理局与城市综合执法局共同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批后管理,按照平时不定时跟踪检查与工程建设固定阶段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平时不定时跟踪检查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在建项目实施不定时跟踪检查,对永久性建设工程不得少于三次;对户外广告设置、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少一次。
建设工程固定阶段检查验收由局项目责任人牵头与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项目
责任人共同实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同时领取《贵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表》(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跟踪表》),《建设工程跟踪表》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项目经办人应完成用地范围内的拆迁核查及建设工程放、验灰线,完成用地范围内拆迁,建筑灰线检验合格后,方可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八条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基槽开挖完毕后,委托原放线测绘单位进行验槽,持验槽资料书面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验槽,第九条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基础施工完毕准备进行首层(含地下室)施工前,书面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验基础。
第十条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完成地下(半地下)层顶层、裙楼和主体结合封顶进入下层施工前,书面向规划部门申请检验。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部门项目责任人在接到建设单位阶段检验申请后,应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事项,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完成
检验,并将阶段检验结果现场填入批后管理跟踪表,并与建设单位双方在批后管理跟踪表上签字认可。
经检验合格的,现场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继续下步施工;检验不合格的,项目经办人应现场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处理;经过整改检验合格并完成相关处理后,再在批后管理跟踪表上双方签字认可,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继续下步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批后跟踪管理所有阶段检验,经检验合格;对有违规行为的,已接受并完成相关处理;
2、完成项目范围内所有单体建筑、室外配套设施、道路硬化、环境绿化、配套公建等施工;
3、完成规划拆迁范围内应拆迁的旧建筑和临时建筑的拆除;
4、委托测绘部门完成竣工测量;
5、申请换发正本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换发正本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图原件;
(三)1:500竣工实测地形图;
(四)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跟踪表;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预登记证(含图)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一套。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进行整改,并对其违规行为根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个人)未申请中间查验或未按查核处理意见整改后,违反城市规划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四条对单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多栋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包括个人危旧私房)的建设工程项目,只进行建筑灰线、基础及首层封顶检验,项目竣工后直接申请规划竣工验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批后管理
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项目,经我局审批同意后,给申请单位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筑规管(广)字第*号)复印件(原件随档案资料),由城市综合执
法部门按照《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负责督促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审批要求完成户外广告设置。
申请单位在完成设置后向我局申请验收,项目经办人应及时会同城管部门项目责任人组织验收,验收时应根据原审批设置要求,核查设置位置、形式及尺寸和设置期限是否与原审批一致,经验收合格的,发给申请单位户外广告《规划建设许可证》(筑规管(广)字第*号)原件。
第十六条临时建筑经市规划局审批同意建设后,建设单位凭临时建筑《规划建设许可证》(筑规管(临)字第*号)复印件(原件随档案资料)进行开工建设,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临时建筑建设过程的跟踪检查。
建设单位完成临时建筑建设后向市规划局申请验收,规划部门项目经办人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协调城管部门项目责任人组织验收,验收时应根据原审批设置要求,核查建设位置、平面尺寸、层数及高度是否与原审批一致,经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单位临时建筑(构筑物)《规划建设许可证》(筑规管(临)字第*号)原件。
临时建筑期满,建设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自行拆除,如需延期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如不按规定在期满前予以拆除,将根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规定(试行)》按违章建筑予以处理。
临时建筑期满前,规划部门项目责任人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拆除或完善相关手续,如不按期拆除或完善相关手续的,应及时按违章建筑上报处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场地的主要入口处明显位置,按规定形式公开展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放大复印件、规划批准的1:500建筑总平面图等内容,接受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后,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贵阳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区、县(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开展规划批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