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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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呼政公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伦贝尔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2021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落实、强规范、补短板、优服务,不断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为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一、围绕助力市域治理现代化,推进政务公开(一)推进重要决策公开。

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开发布机制。

对目录所列决策事项除依法不予公开外,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起草说明等材料,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征集采纳情况。

健全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公开常态化机制,准确公开会议决策事项,第一时间解读会议精神,释放权威政策信号。

(二)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

动态调整公布权责清单,各级行政机关要对照法律法规,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持续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通讯地址、办公时间、官方网站、主要负责人等信息,全面展现政府机构权力配置情况。

本轮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完成后,比照行政机关标准,规范编制发布事业单位机构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

【干货】一张图看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步骤

【干货】一张图看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步骤

【⼲货】⼀张图看懂⾏政规范性⽂件的发⽂步骤作者:陈娅⼴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合伙⼈由⾏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政规范性⽂件,⾏政规范性⽂件,也就是俗称的“红头⽂件”,是指除国务院的⾏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政府规章外,由⾏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在⼀定期限内反复适⽤的公⽂。

制发⾏政规范性⽂件是⾏政机关依法履⾏职能的重要⽅式。

规范性⽂件作为法律制度的延伸,也是⾏政机关实施⾏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反复适⽤的公⽂2021年7⽉18⽇,⾃治区审议通过并公布了《⼴西壮族⾃治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壮族⾃治区⾏政规范性⽂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2021年11⽉24⽇,南宁市重新制定并公布了《南宁市⾏政规范性⽂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两份⽂件均明确了红头⽂件的制发步骤,进⼀步加强了对红头⽂件的监督管理。

根据《南宁市⾏政规范性⽂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制定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规范性⽂件和部门规范性⽂件:市、县(市、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乡(镇)⼈民政府制定的⾏政规范性⽂件,统称政府规范性⽂件。

市、县(市、区)⼈民政府⼯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规范性⽂件,统称部门规范性⽂件。

两类⽂件的发⽂步骤有所差别。

我们在提供咨询和服务的过程中,发现经常有⼀些环节或者细节被忽略。

以下以政府规范性⽂件为例对制定流程予以梳理:1⼀、调研起草(⼀)调研进⾏调查研究,对所要解决的问起草⾏政规范性⽂件,应当对制定⾏政规范性⽂件的必要性、可⾏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性等进⾏调查研究进⾏评估论证。

题、拟确⽴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预期效果、社会风险以及其他可能产⽣的影响等进⾏评估论证(⼆)起草1.这⾥⾸先需要厘清制定机关和起草单位。

制定机关。

⾏政规范性⽂件的制定机关即发⽂机关。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6•【字号】乌海政办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5〕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乌海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26日乌海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公布,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市本级各部门拟制定规范性文件,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获取统一登记编号,待部门正式发布后按照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程序报送备案,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

第四条各部门拟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后,将规范性文件草案稿通过乌海市政务协同系统中规范性文件登记管理端口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收到报送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并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通知单,从规范性文件登记管理端口向制定机关反馈;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17
•【字号】内政发〔2015〕137号
•【施行日期】2015.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政发〔2015〕13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2014年底以前发布的13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决定,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作出废止或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12月17日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发〔2020〕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发〔2020〕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意见》“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第(三)部分中“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场出让的条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的表述删除。

二、将《意见》“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第(七)部分中“井田内未配置的资源量(含自治区确定由国有独资企业代持的资源量和清理收回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剩余资源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持有企业,同等条件下该井田主体企业优先获得。

竞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的表述删除。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2020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资源配置面临的市场需求、开发强度与环境容量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523号部机关各司局: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部党组落实中央部署加快法治国土建设的第一年。

为落实部党组要求,提升部机关依法行政水平,部决定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国土资源部重大决策事项,一般应经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定。

从2015年5月1日起,部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发布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未以“国土资规”字号发布的其他各类文件,均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国土资源部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程序(一)各司局在年初制订发文计划时,对确有必要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列入发文计划并标注为规范性文件。

法规司协助办公厅审核发文计划后,将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单列。

(二)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前,文件起草司局须在OA系统发文界面“规范性文件”选项中选择“是”报送办公厅,以启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

文件起草司局报送时除符合一般办文要求外,还应附以下材料:1.规范性文件文本;2.起草说明;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登记表。

(三)办公厅对文件起草司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转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规司原则上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法规司应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讨论。

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讲解

(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 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众查阅、下载。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 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载明“本规定自××××年×× 月××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五)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和《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临人办发[2010]25号)要 求,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等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5 份,和电子文本一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备案;由区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省政府令第178号)要求,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等 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2份,和电子文本一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 起3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统一公布。
经区政府法制部门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办文程序 印发。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 体字标注登记编号。正式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标注登记编号) 由制定机关通过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四)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印发日期与施行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 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 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
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
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3
【摘要】<正>宁政办发[2017]1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宁党发[2016]21号),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实施行
【总页数】4页(P27-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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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呼政办发〔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规章的适用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呼政办发〔2014〕4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现将除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之外的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目录公布如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园林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外事办公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体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法制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市信访局市档案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地震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除本通知公布的制定主体之外的市其他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等,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本通告公布的其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24•【字号】内政办字[2002]308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字[2002]30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02〕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为加快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步伐,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推进国有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现就我区国有企业进一步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区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基本情况1995年以来,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原劳动部《关于在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精神,我区在呼和浩特、包头、乌海和赤峰四个工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结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其中包头市、乌海市市属企业自办的学校已全部分离,医院、公安等办社会机构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分离,其它地区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也取得积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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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
一”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4]5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55号2014年6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自治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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