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监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5.08•【文号】财税字[2000]63号•【施行日期】200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8日财税字〔2000〕63号)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快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解决海南省目前在处置积压房地产方面的特殊问题,切实改善其经济环境。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可相应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宾馆饭店、写字楼、渡假村。
二、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三、国有商业银行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四、1999年8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缴付部分预售房款,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补交房款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免征契税。
五、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海南省。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再退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琼府办函〔2022〕122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12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5日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特制定如下措施:一、减免房屋租金。
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认可。
鼓励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园区等非国有物业租赁主体与租户共克时艰,协商免租、减租、缓租,市县可根据实际予以适当支持。
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二、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降低后的缴存比例不低于现行缴存比例3个百分点,调低比例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年。
(责任单位: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三、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2022年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和15%,抵减应纳税额。
2022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琼国税发[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国税发[2006]91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构建和谐税收环境,促进“诚信海南”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2003年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琼国税发〔2003〕419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04年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琼地税〔2004〕30号)均同时废止。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构建和谐税收环境,促进“诚信海南”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海南省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日常税收管理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
评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琼人社发〔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一)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以下简称参保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裁员率条件。
30人以上的参保企业2021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企业裁员率的计算方法为企业上年度全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上年度平均参保缴费人数之比。
2.缴费条件。
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且2021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3.其他条件。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二)实施范围。
除参保企业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90%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执法过错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执法过错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琼地税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执法过错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号)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过错追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直属局要加大税收执法监督力度,严格进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保障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地方税务执法行为,提高税务执法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人员的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税务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务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由税务机关对税务执法过错责任人进行的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行政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经济惩戒为扣发津补贴、奖金。
第四条对过错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够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能消除影响的,应当及时消除影响。
第二章追究形式和适用第六条批评教育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任人。
该处理形式应当书面记载并附相关材料。
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条:(一)未按规定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的;(二)未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的;(三)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的;(四)未对欠税进行公告的;(五)未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的;(六)未按规定办理政策性退税的;(七)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未按规定立案的;(八)未按规定查办举报案件的;(九)未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的;(十)未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告的;(十一)其他行为性质、后果较轻的执法过错行为。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
和减除幅度的通知
【标 签】海南省,房产税征收范围,减除幅度
【颁布单位】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财税﹝2014﹞2022号
【发文日期】2014-11-25
【实施时间】2014-11-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房产税征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除幅度予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调整为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致,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的征税范围均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
(二)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
二、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海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海南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海关•【公布日期】2024.09.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海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要求,省商务厅等12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
海南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2024年9月10日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要求,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促进外贸结构优化、规模稳定,推动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统筹谋划、突出特色、省市联动、整体推进”的基本原则,以问题为导向补足短板,围绕“打基础、谋发展、强保障”,释放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红利,推动要素资源集聚、成本下降,促进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监督会计核算单位依法建账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
【发文字号】琼财帐[2013]3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1.04
【实施日期】2013.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监督会计核算单位依法
建账的通知
(琼财帐[2013]36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会计核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会计建账工作,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海南省建账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监督会计核算单位依法建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监督建账单位依法建账的目的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监督建账单位依法建账的目的,就是为了贯彻落实有关规定,规范会计建账行为,防止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联合监督建账单位依法建账的范围
联合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含国有企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外资企业、城乡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及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应当设置会计账户的个体工商户等。
三、联合监督建账单位依法建账的主要内容
(一)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