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抵押物转让规则
《民法典》第406条(转让抵押物规则)评注

《民法典》第406条(转让抵押物规则)评注
范外楼
【期刊名称】《争议解决》
【年(卷),期】2024(10)2
【摘要】《民法典》第406条一改不允许抵押物自由转让的旧立场,回归了物权法倡导物畅其流的正轨。
第1款第2句提及的禁止转让特约只能发生债法效力,在先
有约定而转让的话引起的是违约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对该句的细化实属误读。
第2款规定的通知义务之违反不影响转让行为效力。
第2款的设置是配合《民法典》允许抵押物转让而开辟的平衡机制,在抵押权追及力变弱的场合通过保
全价款的模式补强,并不构成权利的重叠保护。
抵押权人对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应当对“抵押权不受影响”的文义做体系解释,在诸多情形中追及效力将消灭。
【总页数】7页(P778-784)
【作者】范外楼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民法典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解析
2.民法典视域下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现状检视与适用探析
3.论动产抵押物转让中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以《民法典》第404条为切入点4.抵押物转让规则——评《民法典》第406条5.《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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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权怎么转让

民法典抵押权怎么转让抵押权是抵押合同⽣效后,债权⼈对抵押物依法享有的权利,债权⼈可以实现抵押权实现债权,但需要满⾜⼀定的条件,抵押权可以依法转让的,那么民法典抵押权如何才能转让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抵押权怎么转让民法典规定,抵押权转让时,需要连带抵押担保的债权同时转让,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
抵押权⼈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
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有哪些1、主债权。
主债权⼜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
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法定利息是指双⽅没有先对利息进⾏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利息来计算。
3、延迟利息。
延迟利息指由于⼈延迟履⾏⽽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
违约⾦指合同⼀⽅因不履⾏或不适当履⾏合同时,为违约⾏为⽀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钱。
5、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指债务⼈因不履⾏债务或者不适当履⾏债务给债权⼈造成损害⽽⽀付的赔偿费⽤。
6、实现抵押权的费⽤。
实现抵押权的费⽤指抵押权⼈因⾏使抵押权⽽⽀出的费⽤,⽐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转让时,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

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主要取决于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可能适用的规则:
1. 借款人同意转让:通常情况下,借款人必须同意将其抵押财产转让给另一方。
这可能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
2. 抵押财产评估:在转让过程中,通常需要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
评估可能由独立的专业评估师或机构进行。
3. 转让登记:在某些国家或地区,转让抵押财产可能需要进行登记手续。
这可以确保权益的转移合法有效,并为受让方提供法律保护。
4. 债权转让: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伴随着债权的转让。
原始债权人可以将其在贷款合同中的权利和利益转让给新的债权人。
这通常需要符合相关法律和合同条款的规定。
5. 解除抵押:在完成转让后,借款人可能需要解除对抵押财产的抵押。
这可能需要支付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或其他协商达成的解决方案。
请注意,具体的转让规则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抵押财产转让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确保合规性。
1。
房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处置法律法规更新

房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处置法律法规更新一、概述房产抵押合同是指借款人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给抵押权人,以此作为借款的担保,并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
本文将围绕房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处置法律法规进行更新介绍。
二、法律法规更新1.民法典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房产抵押合同抵押物处置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抵押人所有的不动产及其它附着物,可以作为抵押物。
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抵押物的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变卖等。
”这些规定明确了房产抵押合同的法律基础,明确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约定提前处置抵押物,以及合法合规的处置方式。
2.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对房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处置有所涉及。
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和变更登记。
”这说明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房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但应当进行合法登记。
同时,第四十九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作为担保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意味着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作为房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但对于非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仍然可以作为抵押物。
3.税收政策规定随着房产抵押合同的兴起,相关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政府为了鼓励房产抵押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抵押给银行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也对涉及房产抵押合同的印花税予以减免。
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物转让,是指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将其抵押物转让给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行为。
抵押物转让是抵押权实现的一种方式,也是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
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三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力入手,对抵押物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力概述1. 抵押物转让的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由此可知,抵押物转让的效力认定,需考虑以下两个方面:(1)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是否经过抵押权人同意;(2)受让人是否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
2. 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力(1)有效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力当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若抵押权人同意转让,且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则抵押物转让具有以下法律效力:①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抵押权消灭;②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③抵押物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
(2)无效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力当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若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则抵押物转让无效。
此时,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下:①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的,抵押权继续存在;②抵押物转让无效的,抵押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析1. 抵押权人的权利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保护是抵押物转让法律效力分析的核心。
在抵押物转让过程中,抵押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同意权:抵押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抵押物转让;(2)优先购买权:抵押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抵押物;(3)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押权人因抵押物转让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抵押人的义务履行抵押人在抵押物转让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抵押人应如实告知抵押物转让的情况;(2)保证义务:抵押人应保证抵押物转让不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3)赔偿义务:抵押人因抵押物转让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转让限制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转让限制一、抵押物转让限制的概念抵押物转让限制是指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而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或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转让。
这种限制是为了防止抵押人将抵押物贱价出售,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二、抵押物转让限制的原因抵押物转让限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防止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二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投机和炒作。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仍归抵押人所有,但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允许抵押人在抵押期间随意转让抵押物,可能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也可能导致市场投机和炒作,影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三、抵押物转让限制的方式在房产抵押合同中,抵押物转让限制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二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转让。
具体来说,如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抵押物转让限制的方式,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执行。
四、法律规定允许的抵押物转让限制情形法律规定允许的抵押物转让限制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征用、拆迁:当抵押的房产被国家征用或者拆迁时,可以转让。
这是因为抵押物的所有权已经归属于抵押人,而国家征用或者拆迁是政府的强制行为,不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2.重新安置补偿:当抵押的房产被拆迁后,如果获得了重新安置补偿,则可以将补偿款作为贷款本息的清偿而转让给第三人。
3.债务清偿期满:在债务清偿期满后,如果债务人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以转让抵押物。
这种情况下,债务清偿期满后视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可以自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债务清偿期满”并不包括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形。
这是因为民法典中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情形属于一般的权利消灭制度,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的权利当然地适用该制度。
五、违反抵押物转让限制的法律后果如果违反了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转让限制条款,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明确抵押期间,抵押人无需抵押权人同意即可转让抵押财产
民法典明确抵押期间,抵押⼈⽆需抵押权⼈同意即可
转让抵押财产
关于抵押财产转让问题,《民法典》第406条规定,除当事⼈另有约定以外,抵押⼈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原《担保法》及《物权法》规定未经抵押权⼈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举例⽽⾔,实践中在设有抵押权的⼆⼿房买卖时,根据原《物权法》第191条规定必须经抵押权⼈同意才能转让,否则不能办理过户登记。
如卖⽅资⾦困难⽆⼒清偿所有贷款,⼀般由买⽅先⾏给付部分房款,但若卖⽅未将此款⽤于偿还贷款甚⾄携款潜逃,买⽅就将陷⼊钱房两空的境地。
《民法典》允许抵押财产⾃由转让,⽆须先⾏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登记,免除了受让⼈的垫资风险及后顾之忧,让抵押财产流动更为便捷。
若抵押权⼈不希望抵押⼈转让抵押财产,该如何处理?
从《民法典》规定来看,抵押权⼈可以通过约定来禁⽌或者限制抵押物转让。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进⼀步要求,只有将禁⽌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进⾏登记的,才能对抗受让⼈,使得该抵押财产转让不发⽣物权效⼒,除⾮受让⼈代替债务⼈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
因此,若抵押权⼈不希望抵押⼈转让抵押财产,建议对此进⾏明确约定,并且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将该约定⼀并进⾏登记。
将抵押物出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抵押物出售是担保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动产或不动产移转占有或设定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抵押物的出售涉及到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的利益以及第三方的权益,因此,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规则来规范抵押物出售的行为。
以下是对抵押物出售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抵押物出售的前提条件1. 债务到期未履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等。
2.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成就: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如债务人违约、合同解除等。
3. 法定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债务人丧失行为能力、破产等。
二、抵押物出售的程序1. 通知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告知其抵押物将出售的事实,并给予其一定的期限提出异议。
2. 评估抵押物价值:抵押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3. 公告:抵押权人应当依法公告抵押物出售的信息,包括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出售时间、地点等。
4. 竞买:抵押物出售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可以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允许有意愿的买受人参与竞买。
5. 成交:抵押物出售的成交价格应当不低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
6. 办理登记:抵押权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办理抵押物转移登记手续。
三、抵押物出售的法律效力1. 抵押权消灭:抵押物出售后,抵押权消灭,债权人不得再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2. 债权实现:抵押权人通过抵押物出售获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3. 剩余价款的处理:抵押物出售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应当返还给债务人;不足部分,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四、抵押物出售的特殊规定1. 禁止抵押物出售的情形: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抵押物不得出售,如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
2. 特殊抵押物的处理:对于特殊抵押物,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其出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中的抵押物处置
民法典中的抵押物处置抵押物处置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乎到财产安全和公平交易的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可能会遇到抵押物的处置问题,因此了解抵押物处置的相关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抵押物的定义及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物是指债权人占有、留置债务人财产,对其有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担保方式。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
具体而言,不动产抵押物包括房屋、土地等;动产抵押物则包括车辆、设备等移动财产;权利抵押物主要指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财产。
不同类型的抵押物在处置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
二、抵押物的处置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物的处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协议处置:抵押权人与抵押物拥有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处置协议并签订书面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选择将抵押物进行出售、转让或者抵押物权利转移等方式进行处置。
2.公开拍卖或竞价处置:当抵押物的贷款逾期或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将抵押物以公开拍卖或者竞价的方式进行处置。
这种方式能够确保处置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有效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3.追索权处置: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选择行使追索权,通过诉讼等形式将抵押物变现以偿还债务。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债务人严重违约或者债务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
三、抵押物处置的原则和限制在抵押物处置过程中,需要遵守以下原则和限制:1.公平原则:抵押物处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
2.保护抵押物拥有人权益:对于抵押物拥有人而言,在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应当尊重其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
3.保护抵押权人利益:抵押权人在抵押物处置过程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行使权益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4.合法程序:抵押物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强制处置。
5.公告公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抵押物处置,都需要进行公告或者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信息,确保处置活动的公开、透明。
解读《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
解读《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根据《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通知抵押权人或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即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
《民法典》虽然顾及了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但却使得抵押权人尤其是银行大幅增加了监管抵押物的成本,风险显著提升。
那么,应如何准确理解与适用本条规则?由此产生的缺陷该如何弥补?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在《<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一文中,对本条规则进行解读,通过解释论的方法消除抵押物任意转让的立法弊端,发挥该款应有的效益。
01抵押物任意转让的弊端《民法典》将转让抵押物的合同规定为有效合同,允许抵押物转让。
此规定优点有二:一是放开抵押物的转让可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二是可以提升交易的便捷程度,节约交易成本。
但是这一规定也可能会导致如下问题:第一,对于未登记的动产难以追及。
未登记的动产适用《民法典》403条,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买受人恶意时,转让合同有效,买受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即使动产抵押权已经办理了登记,也不得对抗正产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且抵押权人不得追及该抵押财产。
不过,对于动产而言,由于《民法典》第403条的存在,《民法典》的修改对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较小。
第二,对于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可能会遇到抵押权实现的障碍。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无法产生应有效果。
例如,在抵押物未转让的情形下,基于原抵押人的诚实信用,抵押物的变价可以顺畅地进行。
抵押物转让后,由于新的买受人可能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或拒不清退,会严重威胁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
此外,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时常受到阻碍。
根据司法解释,承包人的优先权不得对抗作为消费者的房屋买受人的权利,那么,举重以明轻,不能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抵押权,更不能对抗业主的权利。
第三,增加了抵押权人追及抵押物的风险。
在动产抵押的情形下,由于动产未经登记就可以设立抵押权,会产生因缺乏公示效果而使第三人并不知道抵押权已设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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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将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进行了登记,法律还赋 予了抵押权人否定物权转移效力的权利。因此,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变化对于抵 押权人的保护机制是周全的。
下面举例进行解释:假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其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 了抵押登记。后未经乙同意,甲将房屋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 登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将房屋转让给丙属于有权处分,甲丙之间的买 卖合同有效,丙获得了房屋所有权。
再者,由于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向受让人主张权利来保障其 权益。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 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约 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 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 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三)《担保法解释》“相对宽容”抵押物转让规则 《担保法解释》第67条对抵押物转让的规定可概括为以下三层意思: (1)抵押物转让未通知抵押权人的,已登记的抵押权具有追及力; (2)受让人可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人的追及权; (3)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追及力。
显然,《担保法解释》在未通知抵押权人之抵押物转让的效力问题上改变了《担 保法》的规定,正面回应了在抵押物转让中抵押权追及力的有无问题,因为肯定 了已登记的抵押权的追及力也就意味着肯定了未通知抵押权人的已登记的抵押物 转让行为的效力。
(二)《担保法》“相对限制”抵押物转让规则让 《担保法》第49条对抵押物转让设计的规则可总结出以下几层意涵: (1)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应通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价款明显低于抵押物价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否则 不得转让;
(3)抵押权人对转让价款的受偿权。 《担保法》将抵押物的有效流转由“抵押权人同意”转向“通知抵押权人”,抛 弃《民法通则意见》坚持的之于抵押物转让的严酷枷锁转而只是相对限制抵押物 转让的态度上形成共识。
其次,允许转让抵押财产可以促进交易,有利于资产在市场上的流动,降低交易 成本。以往在买卖过程当中,抵押人要想出售抵押财产必须经过两道程序,首先 需要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其次筹措款项还款,由此也催生了类似“赎楼贷”等 多种短期高利率的民间借贷,而允许转让抵押财产大大减少了双方的交易成本, 增加了交易的可能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使用交易价款直接偿还 债务,在提高资产流动性的同时债权也获得了清偿,可谓一举两得。
目录
一、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嬗变 二、《民法典》关于抵押物
转让规则的变化解读 三、债权人的风险防范
一
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嬗变
《民法典》第406条对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则作出不同于《物权法》的规定,允许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无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即可转让抵押财产。纵观抵押财产转让 制度的变迁,我国对于抵押财产能否不经抵押权人同意即可转让(也即抵押财产 能否自由转让)经历了不同阶段的认识,处于“左右徘徊”的状态,其背后是对 于限制抵押财产转让法理基础以及对于倾向保护主体的认识变化,还体现出对于 实现抵押财产价值的认识变迁。
(五)《民法典》“完全宽容”抵押物转让规则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 (1)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不受到来自抵押权人方的限制; (2)抵押权具有追及力; (3)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得请求对转让价款提前受偿 或提存; (4)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可以说,我国立法关于抵押物转让问题历经了从《民法通则意见》的“严格限制” 到《担保法》的“相对限制”到《担保法解释》的“相对宽容”再回到《物权法》 的“严格限制”,最后到如今《民法典》采取的“完全宽容”态度的曲折过程。
如果说从《民法通则意见》到《担保法解释》这一路,是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愈渐 宽松之路,那么《物权法》的规定则是把这条宽松之路送上了终点。其将抵押物 的有效转让又重新纳人抵押权人的权利范畴,不但是降低效率的规定,难以充分 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及交换价值,而且将极大限制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本可通 过合同关系来实现利益平衡的意志自由。
(四)《物权法》“严格限制”抵押物转让规则 《物权法》第191条对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相当简略,可总结为三层意思: (1)一般情形下,抵押财产的转让需经抵押权人的同意,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 债务;(2)经抵押权人同意后,抵押财产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 偿债务或提存;(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且受让人未代为清偿债务的,不发生 抵押财产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二
《民法典》关于抵押物自 由转让规则的变化解读
《民法典》对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则的改变几乎是颠覆性的,在承认抵押权具有追 及效力的基础上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其中第406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 抵押权不受影响。”
这种改变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抵押权作为在抵押物上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但 不应当成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支配财产的障碍,这当然包括了对抵押财产转让的 权利,而在实务当中,抵押财产的流通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某些金融机构甚至不 允许抵押人对抵押房产进行出租,从而不能发挥抵押这一担保方式所带来的物尽 其用的效能。
(一)《民法通则意见》“严格限制”抵押物转让规则 《民法通则意见》第115条对抵押物转让的规则内核可提炼为:抵押期间对抵 押物实行转让必 转让合同的自始无效、绝对无效,还是将其解释为买卖行为不引发物权变动的法 律效果,都无法否认抵押物的转让严格受限于“抵押权人的意志”的客观事实, 而将抵押物能否有效流通完全倚赖抵押权人单方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