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
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号
【发布部门】60426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15
【实施日期】2018.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
(2018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研究决定,自2017年度年报起,实施“多报合一”改革。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年报。
其中,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2017年度暂不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减免税进
口货物使用状况信息,继续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自2018年度起,统一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年报内容另行发布)。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倪岳峰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45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凭有关单证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申报时没有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凭海关要求的有关单证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
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有关手续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2.13
【实施日期】2018.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8号)
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有关手续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有关要求,现就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的有关办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后,企业缴纳保证金的情形、金额等仍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63号公告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现结合署令修订内容以及此前发布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告如下:一、关于《办法》第二条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
二、关于《办法》第六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6.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7.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正式书面申请;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以下简称“保证金或者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收取。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102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1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3d6ecb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89.png)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
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署办法[2000]102号2000年2月25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部分海关就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以出顶进的国产料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再利用的边角废料经批准内销时,海关是否验核《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等单证问题请示总署。
按照现行操作办法,上述边角废料经批准内销时,应按一般贸易监管方式进行监管。
但由于这些边角废料是在国内进行加工过程中产生,而非境外进口,应不属于《废料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发[1994]204号)的管理范畴。
为规范管理,统一海关执法,经研究,对此类内销废料,海关不验核《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按加工贸易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各海关要在做好此类废料监管工作的同时,注意有关发展动态,坚决制止用境外废物作替代品内销的现象发生。
执行中如发现异常情况,请及时上报总署政策法规司协调解决。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https://img.taocdn.com/s3/m/34b100f5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cc.png)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黄金
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3.12.22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
([2003]第19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
但其中不能复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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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
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交易秩序,推进内销便利化,为企业减负增效,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是指经海关允许,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与海关联网的拍卖平台,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加工贸易边角废料,海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对该交易行为实施管理。
二、本公告所称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
三、对以网上公开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废料,海关以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四、同一批边角废料流拍3次以上、每次拍卖公告期不少于3日,且其中1次为无保留价竞价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凭不再销售的书面承诺及有关流拍材料等资料,按规定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五、上海、南京、郑州、黄埔、重庆关区企业,可继续按原试点模式开展相关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9日
来源: /fg/detail2096767.html。
学习手册-操作导航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政策解读
2017年7月,黄埔海关已率先在全国海关启动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工作。
1、改革怎么改?改变传统的以合同为单元的管理思路,制定与企业生产特点相适应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简化企业申报程序,便利企业核销操作,明确企业申报责任,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建立以企业物料编码(料号)或HS编码(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2、改革范围有哪些?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
3、对企业有哪些利好?①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账册管理模式改变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模式,以企业为单元开设电子账册实施加工贸易管理。
尊重企业在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实际差异,由企业自行确定加工贸易商品归并申报颗粒度,自主选择以料号或项号建立账册;同时可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的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②简化深加工结转手续试点企业之间、试点企业与黄埔关区内的非试点企业之间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不再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记录,但应当如实保存深加工结转收、发、退货的记录,备海关核查。
试点企业在每月15日前,对上月的深加工结转收发货情况进行汇总,集中申报深加工结转进、出口报关单。
③简化外发加工手续试点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备案手续,海关不再收取收发货清单,企业应当如实保存外发加工收、发货的记录,备海关核查。
④放宽内销集中申报期限试点企业可以直接按照集中办理内销征收手续的规定进行内销集中申报,无需事前向海关报备;但按规定属于需要提供担保的,仍应按照现行规定在事前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前不能获得内销集中申报资格。
试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企业应在次月15日前向海关集中办理纳税报关手续,且不得超过账册核销周期和进行跨年度申报。
⑤允许企业根据实际开展核报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允许企业对本周期内经营管理期间的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及时向海关补充核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对企业的核报进行集中处置。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12.07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
•【施行日期】2019.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91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工作部署,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简化相关登记手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临时注册登记
申请人办理海关临时注册登记的,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和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即可向海关申请办理。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7日。
2021国赛题库——关务技能题库——单选题
不作价设备
加工贸易设备
16 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纳税适用于海关________及以上企业。 高级认证
一般认证
一般信用
失信企业
17
( )不属于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特 点。
最大进口量与合同数 量一致
企业自主核定保税 进口料件的耗用量 并向海关如实申报
根据生产周期自主 选择合理的核销周 期
据实以来料加工或 进料加工监管方式
18 ( )选项货物从境外进口时需照章征税
出口加工区从境外进 口的区内企业自用的 生产管理设备
保税区企业从境外 进口的仓储设备
保税物流园区进口 保税港区从境外进
的仓储设备、管理设 口的自用交通工
备
具、生活消费品
( )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
19 对外付汇,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 来料加工
仓储
商品展示
简单加工
售后维修
在境外与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等海关
在区内的生产加工
特殊监管区域、保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仍应属于在一国(或 海关监管方式中的 税监管场所之间进
25 以下不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规定的是()
货物、物品不得进出 地区)单独关税区的 转口贸易须经海关 出野生动植物及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生产加工,不影响原 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区内企业进料加工手册,余料结转申报监管方式应 为( )。
进料余料结转
进料料件复出
保税间货物
保税仓储转口
6 保税加工货物电子化手册设立包括(
)两个步骤。
备案资料库设立、通 关手册设立
商品归类、商品归并
商品归并、单耗申报
出口成品申报、进 口料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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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
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法规类别】来料加工与补偿贸易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
【失效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2.26
【实施日期】2018.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9号)
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一)试点海关: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
各试点海关统一适用全国统一版的信息化系统开展试点。
(二)各试点海关可结合各自实际,选择有需求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试点。
实施新监管模式试点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三)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